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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志祥法官呼籲立證據法 規範自由心證維護人權
送交者: 檢小甜 2017年05月17日07:55:36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陳志祥法官呼籲立證據法 規範自由心證維護人權

 

(記者徐曉諭/台北報導)

    法官濫用自由心證,做出恐龍判決,喪失人民對司法的信任,符合證據法則、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的自由心證該如何界定?2017510日國父紀念館、太極門氣功養生學會、法稅改革聯盟聯合舉辦《法稅真改革 良心救台灣論自由心證之界限》講座,基隆地方法院法官陳志祥指出,自由心證必須以證據為基底,並不是隨便亂判。最近正如火如荼進行的司改國是會議,也針對建立證據法則進行探討。陳志祥認為,必須在刑事、民事和行政要個別立證據法,避免誤解的產生,才能維護人權。

 

    依據刑事訴訟法條155條第1項:「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也就是說有證據才有心證。而陳志祥法官也提出被告辯解法則,法官不是神,必須相信被告的證詞,除非有實際證據證明,不然被告都是無罪的。舉例,如果現在被告聲稱自己沒有偷車,是張三借他的,無論張三是否存在,法官要做的是相信,然後用證據來補強,做出最後判決。

 

    針對自由心證,陳志祥法官也舉了郭瑤琪案件,在討論有無收錢?有無職務上行為?是否對價關係?之前,只要是沒證據證明被告有罪,就必須判無罪,如此才是身為法官的責任。郭案在證據上,只有李宗賢是關連證人,屬於單一指證,其他補強證據強度不足。而法官就如同醫生,醫生用醫學學理判斷病患生什麼病;而法官利用法學依據判斷人民是否有罪,這些都是尋求多種證據來更接近事實真相。

 

    有證據才有心證,而法官必須引用和該案件相關的證據才能作為判決依據,陳志祥法官也強調,若「任意」引用,也是違背證據法則。法官如此,相對的任何行政機關也都須遵循。而陳志祥法官以太極門稅務冤案為例,國稅局任意引用刑事案件的起訴書,在刑事判決尚未確定前就開出稅單,這明顯違反了證據法則,更何況該起訴書從頭至尾都是違法不實,國稅局卻任意引用違法起訴書,根本是荒謬至極。

 

    而這樣的冤案竟延宕了21年!對人民是多大的折磨,如何保障被告人權益?陳志祥法官認為應該增訂租稅妥速審判法,而105年底通過的「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中,第21條第4項規定「納稅者不服課稅處分、複查或訴願決定提出行政爭訟之案件,其課稅處分、複查或訴願決定自本法施行後因違法而受法院撤銷或變更,自法院作成撤銷或變更裁判之日起逾十五年未能確定其應納稅額者,不得再行核課。」針對15年期限,陳志祥法官表示,刑法的追訴權時效最長也才57年,納保法竟有15年,根本就變成了「納稅」保護法,完全無保障納稅者權益。因為以罰金追訴權時效來說,刑法第80條追訴權時效,對於罰金刑,92年修法前只有1年,修法後為5年。再以罰金行刑權時效來說,刑法第84條行刑權時效,對於罰金刑,92年修法前只有3年,修法後為7年,所以納保法訂15年,強烈建議:「應再次修法」。

 

    不論是法官還是稅官都是人民公僕,人民公僕該如何維護人權?陳志祥法官強調人權應從小處落實,「實時」才能真正保護人民,他也舉自身經歷,被關的人是一分鐘都不能等,若是沒有實時解決人民問題,就稱不上是好法官。「身為人民公僕,承擔是義務也是必須要做的事。」陳志祥法官呼籲所有的官員們要時刻記住身為公僕的腳色,尊重人民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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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說:基隆地方法院法官陳志祥認為,必須在刑事、民事和行政要個別立證據法,避免誤解的產生,才能維護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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