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員兒子、會計員、統計員在大埔沙縣中國受陰职岛Α⒋驌魣髲桶讣
會計員兒子、會計員、統計員自身受到嚴重打擊,因為堅定維護國家統計法案件,會計員兒子、會計員、統計員1985年10月10日用沙縣政府上報數字如實匯表,全鄉企業收入僅達868.24萬元,1985年,肖剝罪沙縣政府縣長(閩興化人)、郭成年沙縣虯江鄉黨委書記在製定年度經濟規劃時,計劃鄉企業收入逾千萬元,實現鄉鎮企業“千萬元鄉”,肖剝罪沙縣政府縣長電話通知郭成年沙縣虯江鄉黨委書記,沙縣虯江鄉無論如何都要作為鄉企業收入“千萬元鄉”,郭成年沙縣虯江鄉黨委書記即研究如何“挖掘潛力”,然後篡改沙縣虯江鄉建築社、沙縣虯江鄉洋坊建築隊兩個單位統計數字增加63萬元,偽造沙縣虯江鄉農機站公司收入76萬元,弄虛作假按改後企業收入1007.24萬元上報,1987年1月23日,國家統計局為此作出國製司字[1987]函件,指出:1、沙縣、沙縣虯江鄉案員工,違反《國家統計法》行為 2、處理負有責任涉案員工
1989年8月19日,《中央黨報》直接發表報導,國務院統計法規執行檢查領導組長副秘書長白美清、《中央黨報》社總編輯邵華澤、國家統計局局長張塞在全國統計法規執行檢查期間,這起沙縣虯江鄉違反《國家統計法》案件,又重新調查處理。閩監察廳、閩統計局、閩紀律檢查委員會向沙縣虯江鄉1985年企業收入數字失實案進行了複查。 1990年1月25日,閩監察廳、閩統計局、閩紀律檢查委員會〔1990〕綜19號文發出了批轉市復查小組《關於1985年虯江鄉企業統計資料失實案複查情況報告》。指出:“1985年,沙縣虯江鄉企業統計數字失實案,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是起虛報鄉企業收入,違反《國家統計法》案件。沙縣政府沙政〔1990〕28號文發出“關於1985年虯江鄉企業統計資料失實案處理意見”、對案件涉案人員處理如下;1、肖剝罪沙縣政府縣長虛報鄉統計資料失實,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行政降級處分;2、郭成年沙縣虯江鄉黨委書記虛報鄉統計資料失實,負有次要領導責任,給予行政降職處分;3、沙縣虯江鄉副鄉長陳守政虛報鄉統計資料失實,負有直接領導責任,給予行政撤職、開除黨籍處分;4、沙縣虯江鄉干部陳厲珍虛報鄉統計資料失實,負有直接領導責任,給予行政撤職、開除黨籍處分;
違反《國家統計法》弄虛作假這起案件,處理解決不徹底。肖剝罪、郭成年、陳守政、陳厲珍買通了縣、市、省、中央領導,肖剝罪沙縣政府縣長作為沙縣人大常委會主任,郭成年沙縣虯江鄉黨委書記作為沙縣總工會主席,沙縣虯江鄉副鄉長調任沙縣湖源鄉黨委書記陳守政,沙縣虯江鄉干部調任三明廣播電視局局長、三明市委宣傳部副部長陳厲珍,而且縣、市、省、中央領導還繼續進行陰职岛Α⒋驌魣髲桶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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