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市場換技術的問題,電視劇是文學創作做品,用來做例子,缺乏說服力和專業性,也缺乏說服力,我有多年做跨境M&A的經驗,而且基本都是代表美國公司,就用我hands-on experience的幾個例子來說明吧!(有些牽扯到一些商業機密就不展開了)
1) 第一類OEM: 這個我親自產於過的case 包括GE, Siemens , Maxwell 這類合作,中國的公司沒有資格問美國公司要技術資料和專利的,反而是美國公司對中國公司的Due diligence 查個底掉,其中包括中國公司的技術方面的信息,技術方面的能力,已經中國公司方方面面其中對員工的薪資與福利。。。。。。Maxwell的合作方是中國最大的一家電池生產製造商,LIshen,Maxwell 不僅不會告訴你他們的技術核心,而且產品核心的技術部分是在歐洲生產,然後送到國內讓Lishen加工組裝,這類OEM的產品很多是在中國市場上銷售,可以看做是美國為了市場跟中國合作,但是不存在技術換市場! 2)第二類合資: 這類項目我參與國的是美國國際公司 Semiconductor 和汽車行業,這類合資首先要看誰控股?開始談判以後,我接觸過的案例,沒有中方把用技術換市場作為談判的先提條件的,這類案子,中國政府的政策更關心的是外資投資帶來的就業機會,而地方政府主要是地方的業績的增長是中央對地方官員考核的一部分,我在不同的城市與省市,都有與地方政府會談的經驗,基本麼有把技術換市場作為前提條件的。 但是,這類合作有一類,是外資自己在合作占股的時候,要求技術占股,在這個條件下,律師會要求對方需要把技術專利分享過來,這個不是政治原因,這個是商業中律師和會計師最後都會這樣要求! 3) 第三類獨資: 是外資獨資在中國開廠,生產的產品為中國市場和國際市場,這類獨資也沒有要求外資先提供出技術專利的,提供給誰呢? 我的一些朋友同學,有幾個都是做跨境M&A的,他們對政府的法規掌握的是比較清楚的,我們見面經常會談及這類話題,沒有誰說項目做不下去是因為中國政府非要求美國公司用技術換市場的! 最後,如果熟悉美國大的公司和美國上市公司的運作就知道,公司本身都是有律師團隊,任何公司的技術專利都是公司的核心競爭優勢,公司的重中之重,美國公司不可能會輕易的同意什麼用技術換市場,而且作為美國的上市公司,任何的此類合作都是要公告的,公司不可能隱藏這類信息,如果有的話,SEC會認為是misleading。。。。。這個後果很嚴重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