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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廢除“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的附加刑
作者:謝盛友
“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這樣莫名其妙的中國法律文字,讓人費解。 “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的刑法附加刑,是對中國社會的最大毒害之一。呼籲廢除“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的附加刑!
楊佳被處決,被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我就搞不懂了,他人已經死了,為什麼還要剝奪政治權利呢?他生前有政治權利嗎?若有,應該是他活着的時候被剝奪;若沒有,你剝奪的是什麼呢?他死了,政治權利自然也就沒有了,你還剝奪什麼呢?難道我們的司法是,死人也不放過?
什麼叫作政治權利?我今天做了一些功課:政治權利又稱參政權或政治參加的權利、民主權利,是人們參與政治活動的一切權利和自由的總稱。
政治權利(political rights):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通過憲法、法律保障,公民不但可以通過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行使自己的民主權利,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享有言論、集會、結社及遊行示威等權利,而且還可以通過社會提供的諸如公職平等競爭、擇優錄取制度、社會協商制度等多種形式,直接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務,監督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剝奪政治權利”是中國刑法規定的一種附加刑。是人民法院根據刑法的規定,剝奪犯罪人作為國家公民依法享有的參與國家管理和從事政治活動的權利。【百度】
按照中國的法律常識解釋,簡單地講,剝奪政治權利的內容是:
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3、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4、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楊佳被處決,從“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我想到一個古老的成語:株連九族。
株連九族是古代刑罰族誅的一種,從古代族誅的實際情況看古代九族應包括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這裡的族人指直系親屬和配偶)
1、父族四:指自己一族。出嫁的姑母及其兒子一家、出嫁的姐妹及外甥一家、出嫁的女兒及外孫一家。
2、母族三:是指外祖父一家、外祖母的娘家、姨母及其兒子一家。
3、妻族二:是指岳父的一家、岳母的娘家。
株連九族是一人犯死罪,家族成員與其共同承擔刑事責任的刑罰制度。這一違背人性、情理以及古代統治者自己津津樂道的恤刑原則,在中國古代長盛不衰的根源,實在是中國傳統法律中一個令人深思的問題。
族刑的概念在古代有多種解釋,主要是有三族、九族之分。三族者,一說“父母、兄弟、妻子”:一說為“父族、母族、妻族”,到底何者為是,古人對之也有歧見。現在一般認為前者較為準確。至於“九族”,也有異說,或謂“上自高祖,下至元孫,凡九族”;或謂“九族者,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參見沈家本:《歷代刑法考•刑制考》)。其實,九族應為一虛稱。在中國的文化中,“九”是最高之數。故九族之說恐非一一落實的實指,乃是概括性地包容與之有親緣關係的所有宗支族系。在古代,九族之誅往往施之於重大政治犯罪,一旦大獄煉成,只要是與犯罪人沾親帶故,都將受到無辜株連。
現在我似乎明白了一些,不是楊佳被“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而是他的“九族”。難怪我們從小到大,升學、就業、入團、入黨、升官,都要經歷“政審”。
所謂政審,就是由政府的一個專職幹部,對一個人的家庭出身和社會關係進行全面的政治審查,被“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人及其家族,除了要遭受到鎮壓和批鬥之外,一些與其有血緣關係的親屬朋友在上學、工作、入黨、提干、當兵等,之前都要接受政治審查,會因此受到株連而到受到極大的影響。有複雜社會關係的人,會被永遠阻擋在黨的大門之外,或被打入冷宮。政審其實也是“刑法”的一種附加刑,也應該廢除!
政審該壽終正寢!
根據報道,浙江省公務員考試錄取時,政審鬧風波。
文成考生阿鋒從資格初審、筆試到面試一路過關斬將,且綜合成績在報考同一職位考生中名列第一,最後卻因政審不過關而被拒之門外。不服,將有關人事部門告上法庭,要求確認其擬錄用公務員資格。這起公務員招錄官司一審判決考生敗訴。目前該考生已提起上訴。(溫州新聞網2008年4月14日)
在政審考察期間,文成縣公安局發現阿鋒的父親曾被判刑,其大舅父被判緩刑,還有一位叔叔涉嫌搶劫批捕在逃等,為此評定阿鋒不適合做人民警察工作。阿鋒把文成縣公安局告上了法院,文成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根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錄用辦法》規定,直系血親和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中有被判處死刑或正在服刑的,不得報考人民警察。因此,阿鋒不具備報考條件,該局的決定是正確的。
我沒有閱讀到《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錄用辦法》的相關規定,但是,我認為,《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錄用辦法》已經老掉牙啦,該壽終正寢!
人是獨立的,行為由法律制約,一人犯法一人當,不能因為他的親戚違法犯罪就歧視他本人。
寫於2008年11月27日,德國班貝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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