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們常說,司法腐敗是最大的腐敗。這話一點也不假。司法部門,本來是人們打官司說理的地方,是主持公道、公平也正義的裁判所。可一旦這樣的部門被腐敗玷染,就會直接導致社會公理與公德的被扭曲、被腐蝕,其後果就是加倍助長種種邪惡與不良行為的滋生。 我們看到,在中國內地許多備受媒體與社會輿論關注的重大案件中,幾乎都能找到司法部門的不做為或行為失當。 前些年的走私猖獗了多時,山西的黑磚窯持續了好幾年,一些地方官員的貪腐、淫亂也要到人神共憤的地步才受到查處,類似的事例太多了。只要稍微留意一下就會發現,地方公安、檢察、法院等部門的不作為、不公正,甚至與犯罪分子沆瀣一氣的情況屢見不鮮。 一個企業老闆出身的小小的副縣級幹部,就能憑藉長期以來在地方編織與經營的黑惡勢力與人情關係網,在長達幾年的時間內姦淫迫害20多名年輕女子。中國的百姓太善良、太軟弱,也太無知和愚昧了,他們畏懼官員們的勢力,害怕到那些威嚴森森的司法部門打官司。在很多時候,正是受害者自身的較弱與顧忌,才讓那些猖狂的犯罪分子更加囂張。而這其中,地方司法部門以其不作為或作為失當有意無意中對犯罪分子的包庇、縱容,更是導致類似悲劇一再重演的禍根。 司法的腐敗,伴隨着國家法律法規的失效與社會公平正義的淪喪,就像滋生於社會機體內的AIDS,它直接破壞了確保社會公理、正義得以伸張的職能部門,是腐敗中的腐敗、邪惡中的邪惡、犯罪中的犯罪。我們看到,不少地方的某些司法機關工作人員,不明白、不懂得、不知道神聖而莊嚴的是國家的法律法規而不是代表公眾行使其執行權的個人,甚或故意把自己視為系國家法律威嚴與個人私慾與一體的“威權人物”,他們將自己身上的警服、官服視為代表個人權力的標誌,以為司法執行權就是賦予他們滿足個人權欲、貪慾、私慾的特權,他們儼然成了將自己凌駕於其他公民之上的上等人。這就是寄生於司法系統內一直難以祛除的痼疾——徇私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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