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憶通律師顧問網 作者:海濤 時間: 2010-10-12 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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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東民案” 相關責任人涉嫌“偽證罪、非法拘禁罪、濫用職權罪”
一、北京市憶通律師事務所主任李勁松律師認為:
“趙東民案” 相關責任人已涉嫌“偽證罪、非法拘禁罪、濫用職權罪”。
二、 2010年10月12日下午 ,
北京憶通律師事務所主任李勁松律師用特快專遞向“西安市人民檢察院、西安市公安局、西安市新城區人民法院”致送專函,要求相關司法機關:
1、履行法定職權
依法立案查處
(或及時依法移送主管機關立案查處)
陝西省總工會副主席張仲茜、陝西省總工會辦公室主任梁小民、陝西省總工會困難職工援助中心馮勇等人“就趙東民案向司法機關提交不實證人證言”
在刑事訴訟中“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意圖陷害他人”,
這一涉嫌“偽證罪”行徑
2、履行法定職權
依法立案查處
(或及時依法移送主管機關立案查處)
趙東民案相關責任人“超期羈押非法拘禁趙東民”
這一涉嫌“非法拘禁罪、濫用職權罪”行徑。
三、李勁松律師致送西安市人民檢察院任高潮檢察長的特快專遞郵件詳情單號是:EE333238480CS。
四、李勁松律師致送西安市公安局杜航偉局長的特快專遞郵件詳情單號是:EE333227155CS。
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李勁松要求司法機關“履行法定職權立案查處或及時依法移送主管機關立案查處”相關責任人“超期羈押非法拘禁趙東民”這一涉嫌“非法拘禁、濫用職權”罪行
之
《報案檢舉控告舉報函》
我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李勁松,北京市憶通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
我的居民身份證號是 362427196507100012。
我的通信地址為:北京市海淀區蓮花池東路31號中裕世紀大酒店A512室,郵編100038。
我的聯繫電話:010-86869595、18666392178.13691124988。電郵:yitong178@sina.com。
首先,
我藉此向黨政機關內“深愛着自己頂天立地的良心,深愛着與自己親密相連天生唯一不可改變的家人,深愛着與自己緊密相連天生唯一不可改變的祖國,深愛着與自己緊密相連天生唯一不可改變的民族,深愛着與自己緊密相連天生唯一不可改變的同胞,眼眶還會為自已的祖國自已的民族自已的同胞發熱,心中的正義感及社會責任感還會不時心底湧出,抱着正直善意和諧的願望,正在理性建設性地關注中華民族、關注中國社會、關注中國百姓、關注社會的公平正義、關注國家的民主法治,並在各盡己力順手盡責維護和推動中國社會穩定發展進步”的所有朋友,
誠致敬意和謝意!
一、這兩天,我因故偶然獲知下列事宜:
1、 2010年9月25日 上午,西安市新城區人民法院開庭“公開審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共產主義思想信仰者趙東民(陝西毛澤東思想學習小組臨時負責人陝西企事業工會維權代表大會研討組政治和法律總顧問)被控“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一案。
但是,有幾位工人專程從外地趕至大踏步進入法庭大門欲旁聽此次公開審理時,被當地司法機關相關工作人員攔住了。當地司法機關相關工作人員質問;“誰通知你們來的?有旁聽證嗎?今天法院不辦公。你們來幹嘛?這兒不許停留。走開!”。幾位工人告訴他們“我們是外地特意趕來旁聽趙東民一案開庭的,旁聽證是否能幫我們補辦?”。當地司法機關相關工作人員冷冷的說“這是政府的事!與你們無關。離開!不是不讓你們進去,是裡面已經坐滿了,沒有位置。進去也沒有用”。幾位工人們說“我們不要位置,就讓我們站在外邊,我們能聽到裡面的情況就好,我們是小小的工人,我們知道今天的嚴肅性,我們不說話,只是遠遠的站着能聽到就行,開庭沒有我們這些被告方的聽眾,怎麼叫公開、開庭審理呢?放我們進去吧?”。當地司法機關相關工作人員嚴厲地說“不是說過了嗎!裡邊沒有位置了!離開!”。
2010年9月25日 上午11時,趙東民的家屬走出了西安市新城人民法院,這幾位工人才得知,當地司法機關相關工作人員在信口雌黃!
事實是;趙東民的父親當時就數了數,法庭裡面的席位里,除了他和大兒子兩個人外,全被當地官員安排選定的二十一人霸占了。
2、趙東民是一個真正的共產主義思想信仰者,他在中央黨校法律本科(函授)以優秀學員的稱號畢業後從事法律工作,2003年獲得西安市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頒發的先進人民調解員榮譽。從思想到行為,他都堅持社會主義道路,維護社會主義基本制度,響應黨中央的號召,反對貪官污吏,光明磊落,以大局為重,遵紀守法,不謀私利,贏得當地群眾的高度讚譽。他對於貪官污吏及無良資本家利益共同體掠奪公共財產痛心疾首;對於公民權利,尤其是工人階級當家做主的權利被剝奪,對於下崗失業工人的處境,表示了深切同情。他積極主動地義務為他們依法維權。“趙東民維權中被一些工人當作救星一樣看待,有些工人直言找到了真正的共產黨員”。他作為陝西企(事)業工會維權代表大會(群眾)研討組臨時法律顧問,他在《籌備陝西企業工會維權代表大會倡議書》中提出維權要堅持的三大原則。
第一個原則就是“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反對貪官污吏”。
他指出要清醒的認識到:以貪官污吏為代表的黨內官僚資產階級粗暴踐踏《憲法》規定工農當家做主的原則和黨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瘋狂盜挖社會主義經濟基礎是造成我們學有所教、勞有所得、病有所醫、老有所養、住有所居的基本權利無法保障的直接原因。所以工農的維權就是反腐,反腐就是鞏固中國共產黨的執政地位。
作為法律工作者的趙東民,他深刻懂得維護人民當家作主的權利,維護公民權利的極端重要性,他特別注重並一再表示,要捍衛《憲法》的原則。
他非常明確並要求大家,維權行為要合憲性和合法性。
他總是告誡大家,要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行為,一再要求大家要“依法”維權。
他在 2008年11月21日 《籌備陝西企業工會維權代表大會倡議書》中提出維權的三大原則之二就是“捍衛《憲法》原則,確保勞動者的生存和平等權”並明確寫道“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範圍內,積極參加和引導工農群眾的依法維權組織”。
趙東民一再要求工人群眾按照憲法和工會章程以及全國總工會主席的講話精神辦事,要求改善現行基層工會組織,真正發揮工會的職能,監督工會的工作,使工會真正發揮維護職工合法權利的作用。
在維權過程中趙東民“一再告誡維權工友們不堵門、不堵路,指引大家有困難找工會”。
他在 2008年11月21日 《籌備陝西企業工會維權代表大會倡議書》中強調:“以達成共識的毛澤東思想原則做指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範圍內,積極參加和引導工農群眾的依法維權組織”。
2009年4月19日 趙東民指出“工農的維權鬥爭不是上訪,不是堵門堵路、更不是衝擊國家機關甚至打砸搶,而首先是廣泛緊密地團結起來”!
2009年6月13日 他寫道“研討會最後形成初步共識:即抵制和反對容易引發社會混亂,給國內外敵對勢力顛覆國家政權的企圖創造客觀條件的堵門、堵路、衝擊黨政機關甚至打砸搶等錯誤的維權形式;而要堅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黨的十七大精神進行有理有據有節有效的維權鬥爭”。
然而, 2009年8月19日下午 趙東民被被西安市新城公安分局以涉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 刑事拘留。
3、趙東民 2009年8月19日 被刑拘, 2009年9月23日 批捕, 2009年12月11日 被新城檢察院退國保補偵, 2010年2月11日 被新城檢察院起訴, 5月11日 撤訴, 6月29日 又被公訴, 9月25日 第一次開庭審理。
4、旁聽了開庭的趙東民父親庭審後介紹:
“公訴人”宣讀起訴書,罪名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該起訴書( 西新檢刑訴[2009]340號)訴稱,“罪行”有兩條“ 2009年6月15日 、 6月25日 前 某天,被告人趙東民分別召集張興財、劉高智、李三合等上訪人員開會、策劃、組織,1、上訪人員在辦公場所吵鬧喧譁,直至下午4時才逐漸離去。2、 6月25日 上訪人員隨意進出省總工會機關多部門辦公室,吵鬧喧譁喊口號,並對工作人員進行圍攻等等,直到下午4時才逐漸離去”、“趙東民的上述行為致使陝西省總工會多部門人員進行接訪,其正常工作無法開展,嚴重干擾了省總工會機關的正常辦公秩序,導致該機關工作陷入癱瘓分別長達7小時左右”。公訴人指控此事是趙東民策劃並造成了嚴重後果。之後公訴人宣讀了陝西省總工會副主席張仲茜、陝西省總工會辦公室主任梁小民、陝西省總工會困難職工援助中心馮勇、陝西省總工會民管部某某、後勤部某某某等證言,這些證言均要證明“兩次群訪”造成了嚴重後果。
但相關事實真相卻是:
在 2009年6月15日 ,陝西十餘家企業離退休工人代表以及在企業破產改制中存在違規,使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工人代表一百六十餘人,集體向陝西省總工會遞交了由趙東民幫助起草的《陝西離退休工人致陝西省總工會的公開信》,受到了工會辦公室主任梁小民在內的五位工會工作人員在二樓會議室有秩序的接待。
期間,工會作為工人之家,還給老同志們提供了便餐盒飯,老職工們感到了工會作為群眾組織職工之家的溫暖。
下午,職工收到省總工會收到的公開信。出具的帶有工會公章的便簽收條一張:“十日之內,通報協調情況”。
15:30時到16時之間,總工會副主席張仲茜到會議室還與工人促膝長談。
事後,全總的老幹部還公開發文章指出。趙東民的作法不僅不違法,而且還輸通了工人和工會組織的渠道,密切了工人和工會組織及工人階級和黨的聯繫。
但是過後,工會的某些領導卻在編造謊言,誣陷趙東民“煸動、策劃”工人和“社會閒散人員”衝擊他們的黨政機關、組織,造成工作癱瘓。
而曾經參加遞交公開信的工人群眾說,其中根本沒有閒散人員,都是職工;
也沒有造成所謂的癱瘓,工會只有5個人分別在會議室登台發言接待。
負責接待的總人數不及總工會60多名的十分之一,何來癱瘓一說???
6月25日 工人群眾按照收條上約定的時間“十日內通報協調情況”再次來到工會,並且秩序井然。
工會困難職工援助中心副主任在二樓會議室登台,公開說:“再歡迎各位大叔、大媽……來到省總工會…….我們表示歡迎!”台下掌聲四起。
午間,工會仍然為離退休職工準備了午餐,大家還將吃過飯的飯盒、水瓶雜物一併撿走,清理乾淨。
下午,因為一些問題工會和工人發生了一些意見分歧和爭執,趙東民及時制止勸阻,聲明自己作為一個“市先進人民調解員”和曾經的法律工作者有資格在這裡講幾句話,經過省總工會工作人員允許後登台,說:“這樣解決不了問題,大家應該選出代表,每個企業有沒有一個人站出來 ?”大家同意,並形成了代表名單。之後大家有序地離去。
此後,新城國保大隊在 8月19日 秘密誘捕了趙東民,並秘密關押400多天,
期間,東民的妻子因東民被冤,精神抑鬱,長期睡眠不足,致重病在身膝下又有兩歲的孩子,上有我們行動不便的老人,向新城司法提出書面保釋,未見回音;過後,東民之妻再次病重,我們家屬書面請求保釋東民回家,再遭遇拒絕;
東民妻子病危之時,我們家屬緊急書面並當面交涉提出要求東民到醫院見見妻子,仍遭斷然拒絕;
一天過後,東民妻子暴病含冤辭世,我們家屬再次當面交涉、書面提出要東民回家見妻子最後一面,仍然遭拒。
5、 今年8月份已不幸悲憤離世的趙東民妻子鄧永霞,在離世前一年的2009年8月25,曾回顧述說過趙東民兩個小故事:
A、那一年我們結婚不久(95年前),做販賣蔬菜的生意。我到市場先批髮菜,等東民騎三輪拉菜。左等不來右等不來,最後自己去找。
原來東民騎着三輪車,後面的一個女的也騎着三輪車結果被更後面一個騎摩托的男子撞了。東民大聲質問:你是怎麼騎車的都把人撞了。結果被騎摩托的扇了兩個嘴巴。東民又說理道:你把人撞了,你還有理了。結果又被踹了兩腳。事後,那個騎摩托的問,被撞騎三輪的女的,東民和她是什麼關係?那個女的說:“不認識。”
最後得知騎摩托的是同一個市場賣活絡的兒子,東民得到了對方認錯道歉。
B、東民在一個朋友王學開的飯館打工,早上六點開始,一般干到十一二點,有時朋友不在,他就把凳子湊在一起睡到店裡義務看門,幹了一年。當他不干的的時候,朋友拖欠他兩個月的工資不給。
東民批發蜜汁豆腐,到各個餐廳,朋友王學認為搶了自己的生意對他進行威脅,揚言要打斷他的一條腿。東民認為你是藍田的,我是閻良的,你憑什麼不讓我閻良人在閻良混!偏要繼續送貨。
一天早上六點多,東民送貨的時候,被王學打了還搶去東民1600元買的專門為了送貨聯繫的漢字傳呼機。
東民找到老街道派出所反映問題,要求追回傳呼機,制裁打人的人。結果,派出所被王學請吃一頓後就根本不作為。東民夫婦跑派出所七八次,仍然沒有結果。東民咽不下這口氣。把西瓜刀磨快,妻子發現害怕出事,就把刀藏了起來。東民掐住妻子的脖子要刀子。妻子只好告訴他,刀子在冰箱下面。
東民懷揣刀子到王學的餐廳討要傳呼機。王學說:“我還沒有卸你的腿呢,你還敢來要傳呼機”說着, 1.80米 的他拿着凳子就砸過來。東民閃身躲過,抽出刀子一刀砍到王學的手腕背部。王學的後續部隊一下傻了眼。
東民若無其事的走到街道中央,散發複印好砍人緣由的傳單,自己報案。給群眾解釋道:王學把我打了傳呼機搶去派出所沒有人管,現在我看看我把他打了有沒有人管?
之後趙東民被拘留。出來以後趙東民努力學習法律,函授黨校的課程獲得優秀學員的評語。
6、趙東民於 2010年3月2日 晚於西安市新城區看守所東一院七室牢房中所寫的《獄中自白》:
入獄七個月,橫跨09年國慶,10年兩會。不知何種原因,不殺也不放,不訴也不判。我不得開始不天天反覆思考,我到底為什麼會有今天?
《中國共產黨章程》,申明黨員幹部為人民服務的義務,《中國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了工農當家做主的權利:改革政策的目的是為了黨章的宗旨和憲法的原則能更好的實現。
我堅信,這些都是真的,因為這是千百萬革命前輩,用鮮血和生命與歷史所作出的無悔的交換。
所以我以工農的名義,起草了《籌建企事業工會維權代表大會申請書》,和工人代表一起,提交了這個改革職工代表大會的方案。希望以此密切黨群關係,鞏固工農聯盟,維護工農的生存,平等尤其是在國家中當家做主之權。
然而我錯了,錯誤之嚴重堪比一個十惡不赦的殺人碎屍犯。這是新城國保人員用手銬和苦役冷酷的告訴我的答案。
原來在他們的眼裡,工農不過是一群烏合之眾的奴隸,只有掌握黨政大權的官僚才配當他們的主人,而不管這些官僚是否忠於黨章和憲法的真正的共產黨員。
新城國保,用心良苦遮遮掩掩的向我暗示:認錯就能夠重獲自由,周圍幾乎所有的人都勸我低頭。
我多麼渴望自由,天天想着妻子兒女,夜夜掛念白髮親娘,誰不嚮往外面世界的精彩,誰不迷戀大自然的無限風光?我恨不能衝破牢門,飛躍高牆馬上回到親人身旁。
可是我卻無法做到,因為,我在堅守着一個最偉大的紅色信仰。
新城國保和他們的指使者,一直都在想弄清我的真實目的。
我想,我應該公開簡明的給他們明確的回答,因為共產黨人從不將自已的真實意圖隱瞞。
我就是想做一根燃燒的火柴,希望能燃燒自己犧牲自己,來把燎原的烈火點燃,照亮這個世界每一個陰暗的角落,讓人間的一切腐朽,在烈火中化為雲煙!
這就是我--一名真正的共產黨人的自白,為堅持共產主義真理時刻準備獻身的誓言!
陝西毛澤東思想學習小組臨時負責人
陝西企事業工會維權代表大會(群眾)研討組政治和法律總顧問
趙東民
2010年3月2日 晚於西安市新城區看守所東一院七室牢房中
7、於此,我聯想起了一個新聞故事:
張衝波原系河南省三門峽市盧氏縣中藥材開發總公司的生產科科長,工作之餘喜愛寫作,並經常寫一些批評稿,揭露當地政府存在的問題。
1998年,因與暗中採訪報道盧氏縣形象工程事件的《南京周末》報記者胡震傑接觸頻繁,原盧氏縣縣委書記杜保乾對張衝波懷恨在心。
1999年8月6日 中午,張衝波突然被刑事拘留。一個幹警向他透露說,“你本身沒什麼大問題,是你得罪縣領導了,準備逮捕你,那邊正開會研究呢。”
三天后,即 8月9日 ,張衝波因“涉嫌挪用特定款物”被逮捕。
1999年11月2日 ,盧氏縣人民檢察院第一次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對張衝波提起公訴,同年12月21日又提出撤訴,之後又於2000年元月24日提起公訴。
2000年2月25日 ,盧氏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2000年3月14日 ,盧氏縣法院審判委員會成員一致通過了無罪判決。
院長楊金良向杜保乾匯報時,杜保乾訓斥:“你們都是一群笨蛋,弄了七八個月,弄個無罪?給我判三年,必需得判!”之後盧氏縣法院又召開審判委員會重新研究張衝波一案。
審判長楊新民重新匯報了案情,堅持了無罪判決。但遭到院長的批評:“你認識上不去,要從講政治的高度,從全縣穩定的高度上看待張衝波一案。杜書記認為張衝波有罪,應該判三年!”審委會成員最終在張衝波有罪的判決意見上一一簽名通過。
2000年3月20日 ,盧氏縣人民法院下達了盧刑初字(2000)第27號刑事判決書,以被告人張衝波犯挪用特定款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2001年6月4日 ,盧氏縣委書記杜保乾由於罪刑敗露,被依法刑事拘留; 6月18日 ,被正式批准逮捕。 2002年9月25日 ,杜保乾被以受賄罪,打擊迫害罪,獲罪14年。
二、身為精研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資深刑事及拆遷專業律師,以上列事實情況為依據,以國家的相關法律規定為準繩,我確知:
1、趙東民 2009年8月19日 被刑拘, 2009年9月23日 批捕, 2009年12月11日 被新城檢察院退國保補偵, 2010年2月11日 被新城檢察院起訴, 5月11日 撤訴, 6月29日 又被公訴, 9月25日 第一次開庭審理。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的;(二)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三)由於當事人申請迴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第一百六十六條規定“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延期審理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三百九十九條規定 “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3、顯而易見,
自 2010年2月11日 趙東民被西安市新城檢察院起訴到西安市新城區法院至今,已長達8個月,對趙東民案的一審法定審理期限是二個半月,早已屆滿。
即:
趙東民早已處於被西安市新城區相關責任人“非法超期羈押”被西安市新城區相關責任人“非法拘禁”狀態。
4、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指出:“超期羈押是一個法治社會不能容忍的現象”。
5、為了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實現人民法院“公正與效率”的工作主題,牢固樹立司法為民的觀念,切實提高辦理刑事案件的質量和效率,嚴厲打擊犯罪,尊重和保障人權,
必須“嚴格防止超期羈押”。
6、對已被羈押超過法定羈押期限的被告人,應當依法予以釋放;
如果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內審結,需要繼續審理的,必須“依法變更強制措施”。
7、必須“堅持依法辦案,有罪依法追究,無罪堅決放人”。
對於審理後,仍然證據不足,在法律規定的審限內無法收集充分的證據,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案件,
應當堅決依法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絕不能搞懸案、疑案,拖延不決,遲遲不判。
8、必須嚴格執行超期羈押責任追究制度。
凡故意違反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切實糾防超期羈押通知》的規定,造成被告人超期羈押的,
對於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必須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構成犯罪的,必須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目前,超期羈押現象在全國許多地方沒有得到有效遏制,人民群眾反映強烈。
堅決糾正和預防超期羈押現象,
是在“尊重和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更是在“維護人民法院的公正形象”。
10、必須進一步端正執法思想,牢固樹立實體法和程序法並重、打擊犯罪和保障人權並重的刑事訴訟觀念。
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必須保障在全社會實現公平和正義。
尊重和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是依法懲罰犯罪和依法保障人權的有機統一。
任何人,在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之前,都不得被確定有罪。
必須堅決克服重實體、輕程序,重打擊、輕保障的錯誤觀念,
避免因超期羈押而侵犯被告人合法權益現象的發生。
11、必須嚴格適用刑事訴訟法關於被告人羈押期限的規定,嚴禁隨意延長羈押期限。
在審判階段,人民法院要嚴格遵守刑事訴訟法關於審理期限的規定;
需要延長一個月審理期限的,
應當屬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
而且應當經過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
必須嚴禁濫用退回補充偵查、撤回起訴、改變管轄等方式變相超期羈押被告人!!!
12、對已被羈押的被告人,
在其法定羈押期限已滿時必須立即釋放;
如審判活動尚未完成,需要繼續審理的,
要依法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做到追究犯罪與保障被告人合法權益的統一。
13、必須嚴格執行超期羈押責任追究制度。
超期羈押侵犯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損害司法公正,
對此必須嚴肅查處。
凡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造成被告人超期羈押的,
對於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必須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行政或者紀律處分;
造成被告人超期羈押,情節嚴重的,
對於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必須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
以玩忽職守罪或者濫用職權罪追究刑事責任!!!
三、身為精研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資深刑事及拆遷專業律師,以上列事實情況為依據,以國家的相關法律規定為準繩,我確知:
1、西安市新城區相關責任人“嚴重超期羈押非法拘禁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趙東民”
並致“趙東民的妻子因趙東民被冤,精神抑鬱,長期睡眠不足,致重病在身膝下又有兩歲的孩子,上有行動不便的老人,向新城司法提出書面保釋,未見回音;過後,趙東民之妻再次病重,家屬書面請求保釋趙東民回家,再遭遇拒絕;趙東民妻子病危之時,家屬緊急書面並當面交涉提出要求趙東民到醫院見見妻子,仍遭斷然拒絕;一天過後,東民妻子暴病含冤辭世,家屬再次當面交涉、書面提出要趙東民回家見妻子最後一面,仍然遭拒”
這一“公然踐踏國家法律尊嚴、無情踐踏天理道德人性”的違法缺德喪天良行徑,
觸犯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之規定;
已經涉嫌“非法拘禁罪”、“濫用職權罪”!!!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一條明確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
“任何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舉報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
六、為維護憲法和法律的權威和尊嚴,為略儘自已身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人和現代中國法律人“對國家的民主法治、對中華民族的文明復興、對社會的公平正義、對國家法律的尊嚴、對子孫後代的生存環境 ”理應擔負起的13億分之一的責任,
身為現代法治中國的法律人之一,身為13億中華人民共和國主人之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我現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法定權利和法定義務向貴機關致送本《報案檢舉控告舉報函》。
我認為:
依法必須及時立案追究“趙東民”案相關責任人“嚴重超期羈押非法拘禁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趙東民”這一涉嫌犯罪行為的刑事責任!
對“趙東民”案相關責任人“嚴重超期羈押非法拘禁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趙東民”這一“公然踐踏國家法律尊嚴、無情踐踏天理道德人性”的涉嫌犯罪行徑,依法必須予以懲處!!!
七、無論如何,我們這個正在民族復興之路上前行的人民共和國,都絕不能放任縱容基層行政執法人員“無視法律尊嚴、肆無忌憚地濫用公權力、以非法手段粗暴踐踏法律尊嚴和公民合法權益”!
因為:基層行政執法人員用非法手段處理社會問題,問題只是暫時被蓋住,不但沒能根本解決,還肯定會使問題累積、擴大、激化。
更主要的是:如果非法手段被國家機器的操控者基層行政執法人員習以為常地隨意使用,使得體制內外所有社會成員,都不再重視尊重和信仰遵守法律;這對中華民族文明法治復興進程的破壞程度,將是最嚴重!
九、我知道:正在文明法治復興之路上前行的中華民族,在轉型期急需和必需的,就是必須樹立全民族所有人對法律的尊重和信仰!
我知道:
建設法治國家,是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實現國家長治久安的必然要求。
“法治天下”,就是“法比西安市新城區任何一個土皇帝的指令都要大”!
1、胡錦濤主席 2007年11月27日 明確指出,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實現國家長治久安,關鍵在於:
必須嚴格執法、公正司法!
必須維護人民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平正義!
必須維護法制的統一、尊嚴、權威!
必須全面推進依法行政、規範行政執法行為!
必須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要追究”!
必須加強對執法活動的監督,確保法律正確實施!
必須綜合運用公民監督、新聞監督、利益相對人監督等各種監督形式增強監督合力和實效!
中共中央政治局9月29日上午就正確處理新時期人民內部矛盾問題研究進行的第二十三次集體學習,胡錦濤總書記在在主持學習時,就紮實做好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工作提出4點要求:
一是注重從源頭上減少矛盾。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
二是注重維護群眾權益。要健全黨和政府主導的維護群眾權益機制。
三是注重做好群眾工作。要認真把握新形勢下群眾工作的特點和規律。
四是注重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積極推動社會管理體制機制創新。
2、我認為,行政司法機關的執法者與醫院的醫生有不少共通之處,
執法者的筆與醫生的筆一樣都是重若千鈞,本來是不能出現絲毫錯誤的,
因為,他們稍有失誤結果就是禍國殃民,都可能會害得他人“家破人亡”、害得社會動盪難安。
對這兩個部門工作人員的要求顯然應高於對工廠生產工人的要求,
眾所周知,工人生產出一定比例的次品,社會危害不一定是太大,都得賠款下崗被炒。
所以,醫生同行政司法官員,若水平不夠或人品道德敗壞,確實就更該要其立即下崗並及時將其繩之以法!
3、我深知:
身為守護社會公正和社會秩序的行政司法機關的執法者,是在替國家和民族守護法治甘泉的水源。
行政司法機關的執法者稍有失誤,結果就是禍國殃民!
行政司法機關的執法者稍有失誤,都可能會害得他人家破人亡!
行政司法機關的執法者稍有失誤,都可能會害得社會動盪難安!
而且,
行政司法機關的執法者“將責任視為職權、將職權再變成特權、把特權又化成霸權”的違法亂紀言行,
將會沉重打擊人們的法制意識和對法律的信仰!
將會導致出破壞社會和諧影響國家穩定的群體性事件隱患!
4、若允讓“趙東民”案相關責任人繼續霸坐在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黨政機關這座好廟的廟門關鍵位置上把持着公權力又真還無法有效制約他的惡行,
則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黨政機關這座好廟的廟門就肯定是有幾個惡和尚把關萬千遇難求援民眾莫開,
有幾個惡和尚就能使得萬千遇難求援民眾無法進入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人民政府這座好廟裡,
有幾個惡和尚就能使得萬千遇難求援民眾無法享受到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人民政府這座好廟裡切實存有的親民便民利民護民的“民主、法治、公平、正義”之曖人陽光。
而且,其 “將責任視為職權、將職權再變成特權、把特權又化成霸權”的枉法惡行,
不僅會讓行政司法隊伍中的清白正直之士因而蒙羞敗壞政府形象,
並將會沉重打擊人們的法制意識和對法律的信仰、嚴重傷害人民群眾對人民政府血肉相依之情、嚴重動搖人民對國家民主法治對社會公平正義對行政司法機關的信心、破壞社會和諧穩定!
5、批評並向揭示執法機關貪官污吏的具體禍國殃民違法亂紀行為,並不就是質疑攻擊執法機關,質疑攻擊國家法制。
及時發現並堅定清除執法機關國家權力機關裡面濫用職權違法亂紀禍國殃民的害群之馬,恰恰才是真正的護衛執法機關護衛國家法制!
只要及時盡職保護好了“權利被貪官污吏侵害的弱勢民眾”;
只要及時懲前毖後處罰了“違法亂紀的不法侵權貪官污吏”;
政府及執政黨就能得到人民的認可和支持長久立於不敗之地!
6、我確信,
至今還沒有任何一個政黨或組織所聚集的民族優秀精英真比現執政黨內目前已匯集了的民族優秀精英更多。
至今還沒有任何一個政黨或組織的領導核心的組織能力和治國執政能力真能比目前的執政黨更強。
當然,我也確信,
至今還沒有任何一個政黨或組織內存在的貪官污吏比現執政黨內目前存在的貪官污吏更多。
我深知:
真正有能力“毀掉中國共產黨、顛覆中國政府、破壞和諧社會建設、使民眾同黨和政府離心離德”的;既不是境外敵對勢力,也不是黨外持不同政見人士。
真正有能力“毀掉中國共產黨、顛覆中國政府、破壞和諧社會建設、使民眾同黨和政府離心離德”的;是黨內和國家機關和政府部門內“背離了共產黨和人民政府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宗旨、不依法盡職做利國利民正事、違法亂紀做禍國殃民錯事”的貪官和污吏!
7、我始終堅信:
貪官污吏的傷天害理禍國殃民行徑對國家和政府法治形象的不利影響和傷害有多深多廣多嚴重,這,並不可怕。
可怕的,是諱疾忌醫,姑息養奸,縱虎為患。
更重要的問題是,
如何“從根源上治理這類貪官污吏無法無天禍國殃民的社會事件,以避免此類貪官污吏無法無天禍國殃民社會事件的重複出現”。
只要國家和中央政府與廣大國民同心相應一出手盡職盡力及時查糾貪官污吏的傷天害理禍國殃民行徑,
官民關係及政府的形象和中華民族的自信心,
國家和公民對法律的信仰及民眾內心的法律精神,
客觀上就一定能因此而獲得升華凝聚!
8、在上海發生特大襲警案件之前不久,貴州翁安發生的人民群眾集體上訪導致的打砸搶燒事件,更是給全國其他城市的管理者敲響了警鐘。貴州省委書記石宗源也坦言,翁安事件的本質是政府與人民群眾利益矛盾的衝突所致。也就是政府職能部門在處理人民群眾利益時沒有把握好度,或者沒有站在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上去考慮問題,結果導致不良事件的發生。
9、貴州省委書記石宗源嚴肅指出:“用專政手段對待人民豈非咄咄怪事。”
石宗源此言是在貴州省委召開的甕安“6.2 8” 事件階段性處置情況匯報會上所強調的。發表於7月4日的《貴州日報》。這是一位“省委書記”清醒的政治表白,堅守了執政為民的政治取向。這個立場符合“三個代表”、“以人為本”、“科學發展”的執政理念。
10、作為“6.2 8” 事件的階段性責任追究措施,甕安縣委書記、縣長已被免職。甕安縣公安局長和政委也被免職。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石宗源書記嚴肅坦陳:“這次事件的直接導火索是李樹芬的死因。但背後深層次原因是甕安縣在建築拆遷等工作中,侵犯群眾利益的事情屢有發生。而在處置這些矛盾糾紛和群體事件過程中,一些幹部作風粗暴、方法簡單,甚至隨意動用警力。他們工作不作為、不到位,一出事,就把公安機關推上第一線,群眾意見很大,不但導致幹群關係緊張,而且促使警民關繫緊張。
11、“6·2 8” 事件從群體事件演變為打砸搶燒的犯罪行為,與專政手段使用不當大有干係。
12、痛定思痛——拿石宗源書記對貴州各級官員的告誡就是:“一定要慎用警力,慎用強制措施,慎用專政手段。決不能動不動就把政法機關推到第一線,決不能動不動就視真心化解人民內部矛盾切實幫助工人群眾維權的共產主義思想信仰者為罪犯,更不能用人民民主專政的手段來對待人民群眾”!!!
十、我期待,貴機關負責法律監督有權查糾制止瀆職侵權犯罪的相關工作人員,能夠做到盡職盡責遵守和執行國家法律,能夠做到帶頭維護法律權威,為全社會作出表率!
我認為,貴機關負責法律監督有權查糾制止瀆職侵權犯罪的相關工作人員,應該不會“公然踐踏胡錦濤主席的上列指示、將胡錦濤主席的上列指示當成耳邊風置之不理”!
我期待並堅信,貴機關負責法律監督有權查糾制止瀆職侵權犯罪的相關工作人員,一定有能力做到“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活動、帶頭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為全社會作出表率”!
我期待並堅信,貴機關負責法律監督有權查糾制止瀆職侵權犯罪的相關工作人員,一定有能力做到“加強對執法活動的監督,確保法律正確實施”!
我期待並堅信,貴機關負責法律監督有權查糾制止瀆職侵權犯罪的相關工作人員,一定能做到“推進依法行政、規範行政執法行為、維護人民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平正義、維護法制的統一尊嚴權威”!
我期待,包括“趙東民”案相關責任官員在內的所有手握公權的執法者心中,對法律的尊重和信仰程度,能向前推進13億分之一毫米。
十一、綜上所述,
我特此向貴機關致送對“趙東民”案相關責任人“嚴重超期羈押非法拘禁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趙東民”這一涉嫌“非法拘禁、濫用職權”犯罪行為的《報案檢舉控告舉報函》。
若貴機關認為此報案投訴舉報事項不屬於自已管轄,盼請貴機關將此報案檢舉控告舉報事項及時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按規定及時書面通知我。
若貴機關對於此份報案檢舉控告舉報材料依法進行審查後認為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決定立案;或者,需要報案檢舉控告舉報人進一步協助調查時;祈請貴機關能將需要報案檢舉控告舉報人協辦的事宜及時書面通知我。
若貴機關對於此份報案檢舉控告舉報的材料依法進行審查後認為沒有犯罪事實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決定不予立案,亦祈請貴機關能及時將該決定書面通知我。
十二、 深信:
只要我們國家的經濟健康有序地持續科學發展下去、
只要我們國家的民主法治得到了有效落實、
只要我們國家司法行政機關里貪官污吏的惡行受到了有效約束、
只要自由平等寬容博愛精神能真正融入公務員和多數國民的心靈,
我們的國家,
的確就能很快趕上西方民主法治現代文明發達國家!
最後,深深祝福:
我們的祖國繁榮昌盛!
我們的人民安居樂業!
我們的政府官員和人民群眾
共克時艱齊心協力共建共享
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
報案檢舉控告舉報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李勁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