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黨”是民主的精髓
特有理
2011-09-27
德孤網友的網文《反黨是個什麼概念,兼談我為什麼不反黨》提出反黨的概念是不清楚的。並倡導“文化更新,思想更新”,進而在人們心中根植“民主的理念,人性的理念”。本人的看法卻是:反黨是一個非常清楚的概念,同時也是民主的精髓。不能“反黨”反而是文化落後,思想落後。反而遠離了民主的理念,人性的理念。
“政黨”在民主體系中是具有特定政治主張的政治實體,就像公司是市場經濟體系下的經濟實體一樣。這個概念若搞不清楚,進一步的思考就會越遠越偏。法律體系中“自然人”和“法人”的概念提出,正是要明確“法律實體”和“法律個人”的區別,從而才能正確地執行法律。經濟領域中之所以管企業叫“法人”,也就是要明確區分經濟體和個人之間的關係。該由企業承擔的責任就不能讓個人承擔;反過來,個人觸犯法律也不應由企業背黑鍋。在民主社會中,政黨作為政治實體,既然追求自身的政治利益,也要承擔相應的政治責任。社會民眾或是其他政黨及團體反對某一個政黨的政治主張,反對執政黨的治國方針,就是應該針對特定的黨而不是個人。否則反而是將“政黨”、“政府”、“個人”、以及“司法”攪和在了一起。如果政黨中的某個人或部分人,即使是大部分人觸犯了法律,那是司法領域的事,而絕對不是政治範疇里的問題,例如北美的摩托車黨。如果混在一起就類似於把“黨紀”和“國法”混在一起一樣。
一個最有代表性的例子就是德國的納粹黨和其領袖希特勒。你能夠說反納粹黨是概念不清?只能反希特勒或是其黨內的特定人嗎?很明顯:希特勒及其追隨者犯有的罪行的確是他們個人需要承擔的。但納粹黨的社會目標同樣違反了文明社會的基本標準,必然被徹底取締。我想許多有“中式”思維或是“宗教”思維的人一看到“反”就聯想到“打”、“害”、“殺”、“滅”,因而認為黨不能反,因為黨內還有許多守法的人、許多好人。反黨就把這些好人給害了!其實這正是對民主的誤解。
我一直認為民主的基礎就是社會的妥協精神,就是任何社群都不能將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同時必須容忍他人的不同甚至反對。說得更直白就是:能夠承受住他人對自己利益的合法“侵占”。不同的個人、社會群體、政黨,有權反對其他個人、政黨和團體的主張,也必須允許他人反對自己的主張和政策,也包括反對自己的利益取向。由於社會層次的差異巨大,反對一個黨的理由可以五花八門,連黨領的相貌以及性別都可以堂而皇之地提出來,都可以決定選票的去向。一個公民最大的政治權力體現就是手中的選票,而選票的真正價值就是用來“反黨”的。
如果“黨”不能反,要選票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