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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法律比较:陈光诚代表他人打官司是否合法?
送交者: 马黑 2012年05月22日20:29:15 于 [天下论坛] 发送悄悄话

  中美法律比较:陈光诚代表他人打官司是否合法?

  陈光诚没有律师资格,这点毫无疑问,对此山东律师协会有个声明。

  陈光诚虽然没有律师资格,但他曾代表村民上法庭打过计划生育的官司,这点也很确定。

  问题是,依据中国的法律,陈光诚这样一个没有律师资格的人可以代表他人上法庭吗?

  回答是肯定的。

  有朋友依据美国的法律说,陈光诚没有律师资格他只能代表他自己上法庭,他不可以代表他人上法庭打官司。只有具备律师资格的人才可以上法庭代表他人打官司,这在美国的法律制度下是对的。以美国加州为例,加州商业职业道德法6125条明确规定:只有律师资格的人才可以执业于法律领域。(California Business and Professions Code section 6125 codifies : “No person shall practice law in California unless the person is an active member of the State Bar.” )

  但是中国法律和美国法律不同。中国法律允许无律师资格的人,只要有委托书,就可以代表他人在法庭上打官司。这是中国法律和美国法律一个很明显的不同。

  2012年刚刚由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这样规定的:

  “ 第三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亲友”可以当辩护人,而“亲友”的范围就很宽了。只要不是“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都可以上法庭为他人当辩护人。由此看来,陈光诚虽然没有律师资格,但是他用自学来的法律知识,为他人打官司,在中国的法律制度下完全合法,没有一点问题。

  我感觉中国的这条法律不错,符合中国国情。中国存在着庞大的无钱无势无文化的弱势群体,他们中很多人在需要上法庭的时候,根本无能力为自己辩护。中国的法律,允许他们在需要法律帮助的时候,可以请亲戚朋友,或者花比请律师少很多钱的代价请其他人(所谓刁民),帮自己在法庭上讲讲话,维护一下自己的权益,很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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