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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法律比較:陳光誠代表他人打官司是否合法?
送交者: 馬黑 2012年05月22日20:29:15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中美法律比較:陳光誠代表他人打官司是否合法?

  陳光誠沒有律師資格,這點毫無疑問,對此山東律師協會有個聲明。

  陳光誠雖然沒有律師資格,但他曾代表村民上法庭打過計劃生育的官司,這點也很確定。

  問題是,依據中國的法律,陳光誠這樣一個沒有律師資格的人可以代表他人上法庭嗎?

  回答是肯定的。

  有朋友依據美國的法律說,陳光誠沒有律師資格他只能代表他自己上法庭,他不可以代表他人上法庭打官司。只有具備律師資格的人才可以上法庭代表他人打官司,這在美國的法律制度下是對的。以美國加州為例,加州商業職業道德法6125條明確規定:只有律師資格的人才可以執業於法律領域。(California Business and Professions Code section 6125 codifies : “No person shall practice law in California unless the person is an active member of the State Bar.” )

  但是中國法律和美國法律不同。中國法律允許無律師資格的人,只要有委託書,就可以代表他人在法庭上打官司。這是中國法律和美國法律一個很明顯的不同。

  2012年剛剛由人大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是這樣規定的:

  “ 第三十二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親友”可以當辯護人,而“親友”的範圍就很寬了。只要不是“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都可以上法庭為他人當辯護人。由此看來,陳光誠雖然沒有律師資格,但是他用自學來的法律知識,為他人打官司,在中國的法律制度下完全合法,沒有一點問題。

  我感覺中國的這條法律不錯,符合中國國情。中國存在着龐大的無錢無勢無文化的弱勢群體,他們中很多人在需要上法庭的時候,根本無能力為自己辯護。中國的法律,允許他們在需要法律幫助的時候,可以請親戚朋友,或者花比請律師少很多錢的代價請其他人(所謂刁民),幫自己在法庭上講講話,維護一下自己的權益,很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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