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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教授:溫家寶的經濟問題和國務院違憲問題必須追究
送交者: Yiyou 2012年12月06日13:29:03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大教授:溫家寶的經濟問題和國務院違憲問題必須追究 2012-12-04 18:50:46





北京大學法學教授    鞏獻田

依法治國,首先是依據憲法來治國,因為憲法是國家根本大法,是治理國家的總章程,它具有最高的法律權威和效力,也只有在不違背憲法的前提下,才能制定包括基本法律在內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等。所以,治國不能違憲!回顧最近的兩屆政府,在其行使憲法授予的18項職權的過程中,具有嚴重違憲的行為。試僅舉幾例如下:

第 一,2005年2月19日,國務院無視當時我國公有制經濟(產值)比重已經下降到35%(其中內資民營經濟占GDP 49.7%,外商和港澳台約占15%—16%,兩者之和為65%)即明顯不占主體的嚴峻形勢下,竟然頒布了“關於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 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5]3號)(俗稱非公36條),致使本已被大大消弱了的公有制經濟更加大幅度減少,雪上加霜。

誠然,根據憲法第89條第一款規定,國務院有權:“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行政命令。”

同時,憲法第6條卻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社會主義公有制消滅人剝削人的制度,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

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製度。”

當時,在民營經濟就業的勞動力已經超過全國勞動力總量的90%,換言之,整個社會只剩下不到10%的勞動力是“按勞分配”了,那麼“按勞分配為主體”已經不再存在,而之所以不再存在的根源,就是公有制主體地位的喪失。

當時國務院的這個“意見”即是違背憲法規定的。同 時,這個“意見”還規定:(二)允許非公有資本進入壟斷行業和領域。加快壟斷行業改革,在電力、電信、鐵路、民航、石油等行業和領域,進一步引入市場競爭 機制。對其中的自然壟斷業務,積極推進投資主體多元化。(五)允許非公有資本進入金融服務業。在加強立法、規範准入、嚴格監管、有效防範金融風險的前提 下,允許非公有資本進入區域性股份制銀行和合作性金融機構。符合條件的非公有制企業可以發起設立金融中介服務機構。允許符合條件的非公有制企業參與銀行、 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的改組改制。(六)允許非公有資本進入國防科技工業建設領域。堅持軍民結合、寓軍於民的方針,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允許非公有制企業 按有關規定參與軍工科研生產任務的競爭以及軍工企業的改組改制。鼓勵非公有制企業參與軍民兩用高技術開發及其產業化。等等,更是錯誤的。

請 問,世界上有哪一個國家是反“國家壟斷”的?據我們了解,所謂其他國家的“反壟斷”,僅僅指的是反對私營企業(包括聯合起來的資本家集團在內的企業)的壟 斷。在一個號稱是社會主義的國家,倒反起國家——國有企業的壟斷來,豈不是天大的笑話嗎? 社會主義國家的金融服務業和國防科技工業能夠允許“民營”嗎?

以所謂“民營”的名義把公有制經濟變為少數私人所有,卻把屬於全國絕大多數公民排除在外,對此,國務院有無責任?第二,對於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國務院出台過“毫不動搖地鼓勵、支持和引導”的意見嗎?

我 們在公有制經濟逐漸被消弱和蠶食的嚴峻形勢下,看到的是對私營經濟的“放心、放手、放膽和政策放寬”(一位國務委員語),一再出台毫不動搖地鼓勵、支持和 引導的意見、決定等,而對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為什麼沒有看到國務院出台那怕是一條“鼓勵、支持和引導”意見或決定呢?


第三,對於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問題,國務院採取了什麼有成效的措施呢?

關 於制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律、法規,是國際慣例。在上世紀八十年代最高人民檢察院抽調人員制定反貪污賄賂法的時候,有的領導同志認為,公職人員沒有多少個 人財產,就不需要制定這項法律了。可是二十多年後,情況發生了巨大變化,有的幹部的個人財產很多了,幹部貪污受賄情況非常嚴重了。監察部部長、國家預防腐 敗局局長馬馼同志上台不久就說,關於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的法律很快就出台了。可是,已經過去幾年了,這個法律為什麼遲遲不能出台?

請問,國務院採取了哪些積極措施促使這項法律出台?

2009 年和2010年 作為有同志,曾經兩次寫文章質問總理六個問題,其中一個問題就是質疑溫家寶總理家屬(妻子和兒子)存在經濟問題。至今,人們不但未見任何關於這個問題的說 明和解釋,有的部門反而批評該同志違反了所謂的“紀律”!目前在社會上關於這個問題的傳說很多、很廣,它不但對於黨和人民政府造成了很不好影響,對於總理 本人形 象也是非常負面的。

這裡,我就產生一個疑問,就是這個法律遲遲不能出台與國務院的態度有無關係?

請問,對於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問題,國務院採取了什麼有成效的措施呢?

第四,社會治安惡化、犯罪率高發,國務院應該承擔什麼責任?

近 三十年來,我國告別了“路不拾遺、夜不閉戶”的和諧社會,逐漸出現了道德淪喪、治安惡化、犯罪率高發和人心很不安定的嚴峻情況。僅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近幾 年的工作報告顯示,每年新產生的犯罪分子就有一百萬左右,當然真正的犯罪分子遠遠大於這個數,因為有的案件是“不破不立”的。而自殺死亡者大約每年三十萬 左右,這是我們建國以來罕見的!

當 然,這 不能完全和僅僅追究國務院的責任,它是各種複雜因素互相作用的結果。每年的“兩會”,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負責同志往往擔心自己的工作報 告通不過。這種情況不能主要有他們負責。他們是司法機關的領導人,主要擔負查處和正確懲罰犯罪的任務,主要不是預防和消滅犯罪。

但是,國務院就不一樣了,國務院依據憲法規定,它是肩負着領導和管理社會的重大責任的!

犯 罪,一般來說,主要有兩個原因,一是貧窮,二是愚昧。消滅公有制經濟和民營經濟大大膨脹,導致公有制主體地位的喪失,其結果是造成了貧富兩級過分分化和懸 殊,出現了大量的失業者和窮人,這是犯罪增多的經濟根源。而文化、教育和衛生等事業單位也要企業化,整個社會處處都在追求利潤和金錢,這樣做的最終結果, 公民素質不但沒有絲毫提高,反而大大降低了,難道貧窮、迷信加愚昧不引起犯罪的增加嗎?

每年的“兩會”,全國人大代表在審查政府工作報告的時候,是否依據我國憲法的各項具體規定?在各位代表的心目中,憲法還有無法律地位? 全國人大代表以及常委會的職權到底是什麼? 請諸位代表先生們深思之!

在今天,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是到了向國務院問責的時候了!

在此,鄭重請求和緊急敦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人大常委會真正根據憲法嚴格審查國務院行使職權的情況並追究其違背憲法的責任!

同時,提請吳邦國委員長注意,在審查國務院行使職權情況的時候,只有一個標準,那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至於任何個人的話或指示,那只有在符合憲法規定的前提下,可以作為參考。

最後,我相信吳邦國同志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是不會辜負全國人民的殷切期望的!

2012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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