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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選舉絕非陷阱
送交者: 北喬峰 2004年05月01日10:23:31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民主選舉絕非陷阱__兼駁丁春秋之奇談怪論(一)

提筆寫下這個題目,心中不禁感到某種無奈。如果說中國自1840年鴉片戰爭以來,在西方強勢文明的咄咄逼人面前,折騰了這160多年,到現在還在為需不需要民主爭論不休的話,這無論如何稱不上是一件令人振奮的事情。近日丁春秋先生接連拋出的三篇奇文《民主選舉的陷阱》、《禪讓制度》、《民主是一種宗教》,就給我們帶來了這樣的不振奮。文中的許多觀點初看起來似乎很有道理,然而實際上都是似是而非,經不起細細推敲琢磨。

本文以下所述基本是以美國這麼一個民主制度發展相對比較成熟的國家來作為比較的模板。之所以這麼做,絕非“崇美”心理作祟。因為儘管在這個世界上實行民主制度的國家多種多樣,然而有的富裕,有的貧窮,有的強大,有的弱小,而我們學習當然是要向最好的看齊,畢竟是要“師夷長技以制夷”,無論這個“夷”是多麼的可惡。

“在民主制度下,老百姓所能做的是把命運交到誰的手裡,選擇由誰來蹂躪,並且為此承擔任何後果”,然而事實真是這樣嗎?

所謂的“統治階級”並非鐵板一塊,不同的統治集團之間必然要為了國家的領導權而產生競爭。只要有競爭,在民主體系下老百姓對政府的監督就具有了可操作的空間。統治集團競爭的方式無非兩種:明爭或暗鬥。關於“暗鬥”不多說,只要去看看中國的史書,以及讀讀中古世紀的歐洲史,就會明白所謂的“暗鬥”是怎麼一回事。

而在民主制度下進行的選舉,其具體形式就類同於所謂的“明爭”:將不同統治集團之間對國家領導權的爭奪從暗處擺到檯面上來,由民眾來當裁判,看哪個統治集團執政後對自己更為有利,就選擇誰來領導整個國家。值得注意的是,在這裡民眾的選擇權具有統計性的意義,因為民主選舉也無法做到尊重每個個體的選擇,但是,它卻可以做到尊重大多數人的選擇。另外,民主選舉作為整個民主體系的重要制度之一,還需要與其他制度相互配合方能發揮其最大功效,如行政制度、立法制度、司法制度、文官制度、暴力制度。。。等等,而決不是僅靠一個民主選舉就可以解決國家事務中的所有問題。

民主選舉制度作為國家領導權力移交的一種方式,具有其他方式所不可比擬的優越性。其優點之一就是它能長期保證國家權力的平穩過渡和移交。縱觀美國兩百多年的民主實踐歷史,國家權力移交的時侯絕少出現激烈的鬥爭乃至武力衝突的情況,最多也只是打打嘴仗;而反觀中國歷史以及中古歐洲的歷史,為了爭奪國家的領導權弄到最後不惜刀兵相見的例子可說俯拾皆是。

民選制度優點之二是避免了權力集中在某個人或集團手裡太久,從而大大降低了權力濫用和腐化的可能性和程度。從統計上的意義來看,處於權位上的時間越短,濫用權力腐化墮落的可能性也就相對越小,我想這不用多說。

優點之三是給民眾提供了一個及時糾正自己的錯誤選擇的機會。假設在某次選舉中,絕大部分民眾都一時不察,選了一個混蛋上台執政,那麼下次選舉這個混蛋就很有可能會被選下來;如果這個混蛋在任期內胡搞得太離譜,甚至還可以動用彈劾權把他就地免職,而不用等到他任期屆滿,一如水門事件中的尼克松。另外,在一個運行成熟穩定的民主體系中,從長期統計的意義來看,政府領導人的平均素質將會逐步穩定在一條水平線上,不會偏離這條線太遠,而這條線的位置也不會太低。也就是說,當一個民主國家走上正軌後,一般不太可能選出素質很低的領導人,就算萬一不幸選出也還有及時補救的辦法。這就與專制國家領導人的更替有了截然的區別。專制制度下某個領導人一旦上台執政後,往往就萬年不走,無論他犯了多大的錯誤;若要非得把他搞下來,則往往隨之以流血衝突,顯然,無論對國家、社會還是老百姓來說,這都不會是一個福音;此外,繼任領導者本質上往往還與其前任是一丘之貉。

民選制度的優點之四,是在於對政府官員的監督約束可以深入到微觀層次。從人類的實踐來看,僅靠道德力量來約束人的私慾,似乎只有為數不多的幾個聖人可以辦到。對大部分人來說,如果沒有外部力量的有效制約,人的私心一旦碰到適合的條件就會發酵膨脹。在專制制度下,一直無法找到有效的辦法來解決官員的私心膨脹問題。有興趣的朋友如果讀一讀《清史》,就可以發現縱使英明如康熙這樣的皇帝,也無法遏制官員的貪污腐敗。而民主選舉作為民主制度中自下而上監督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通過對國家最高領導人以及省長、市長、縣長、鄉長等縱向官員體系的直接選舉,則為這個問題提供了一個相對比較好的解決方案。實踐證明,通過這種選舉制度,可以更為有效地約束官員的行為,讓他們把心思更多花在如何為民眾辦事上來,而不是用在如何聚斂錢財或討好逢迎上司上。

另外一個不容忽視的優點,是在於通過這一定期選舉制度,可以為民眾心中積存起來的對政府不滿情緒提供一個合理有序的發泄渠道,而不必非要等到最後忍無可忍象火山那樣爆發出來。這也對國家的長治久安具有重要意義。在這裡,民主選舉客觀上起到了一個類似“調節閥”的作用,通過這個閥門定期將社會上的不滿情緒不時的(部分)宣泄出來,從而降低了整個社會突然走向極端無序的可能性(當然在民主體系裡也還有其他具類似作用的調節閥)。對中國歷史有過一些了解的朋友,我想一定會對漢末黃巾大起義、明末李闖張賊之亂、清季太平天國的波瀾壯闊、驚心動魄有所體會,也一定會對這些農民起義是如何爆發的有一些感性認識。熱血沸騰的朋友甚至還恨不能生在那樣的時代,親身參與其中,去體味那縱橫捭闔、馳騁天下的快感。然而,對大部分人來講,那樣的時代,恐怕都只能是一種無可選擇的悲哀與無奈。

綜上所述,民選制度絕不是選擇由誰來蹂躪百姓,並讓其為此承擔後果。相反它強調的是對政府的制約,對權力的制約,在深層次的意義上它還是保持國家穩定有序、長治久安的重要手段之一,在這裡面絕沒有半點所謂的麻痹蹂躪民眾,讓民眾逆來順受、聽天由命的成分在內。如果一定要說誰蹂躪誰,恐怕說老百姓蹂躪政府可能更為恰當一些。在這樣的選舉制度下,領導人和老百姓都依據有關法律承擔相應的責任,履行相應的權利。領導人幹得不好,就要下台,如果觸犯刑律,也會與庶民同罪(看看前幾任韓國總統的下場就知道了),這怎麼能說是“不用負什麼責任,拍拍屁股就走人”呢。而老百姓則在某種程度上扮演了類似古時“監察御史”的角色,只不過這個“監察御史”不用聽命於任何人,具有最終的裁判權。

民主選舉更不是對民眾毫無意義甚至有副作用的無聊遊戲。儘管大部分民眾永遠沒有機會參與權力的角逐,但他們卻擁有決定權力花落誰家的最後仲裁權。而通過民選上台的領導人,其仕途繫於民眾,因而在爭取連任的壓力下,在幹得不好會被就地免職甚至鏜鋃入獄的壓力下(下崗、蹲大牢我想還很少有人不怕吧),乃至崇高一點在想要為國為民、燭照青史的榮譽感責任感的驅使下,絕大部分都會盡心盡力去履行他們在競選期間的承諾。如果他們沒能很好履行他們的承諾(或者說沒有實實在在的政績),就會被及時撤換。

而在獨裁制度下,絕大部分民眾不光沒有機會參與權力的角逐,甚至連決定誰獲得權力的資格都沒有,權力的爭奪永遠只是少數人的遊戲,權力的最後獲得者根本無需對民眾負責,他們的承諾也往往更多的停留在口頭上,甚至還可以根據自己的喜好騎在百姓頭上作威作福。

民主選舉與專制獨裁,兩相比較,到底哪一個更能符合老百姓的利益?我想不難得出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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