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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熙來案,證據不足,應判無罪
送交者: 益友 2013年08月30日13:11:48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薄熙來案,證據不足,應判無罪


民主社會主義網站特約評論
(執筆人:單 平)

http://www.dsucn.info/forum.php?mod=viewthread&tid=5459&extra=page%3D1



薄熙來案庭審部分已完,各方評論不一。一個是對薄熙來好評如雲,一個是部分中共保守派再一次與部分政治右派站在一起,對薄熙來進行攻擊。很多評論是帶有明 顯的仇恨,或者政治偏見,思想價值很低,甚至是一派胡言。在所有評論中,只有少數人的評論具有思想性,或是依從法律,從《刑法》、《刑訴法》的角度,予以 公正、客觀的評論。本文對薄熙來案的審理,從法律角度進行評述,不帶任何政治立場。本文只評論薄熙來案貪腐犯罪部分,不涉及濫用職權犯罪部分。

薄熙來案的主要問題是:

1、薄熙來案的被告人應該是薄熙來、谷開來兩人,而不應是薄熙來一人

本案訴薄熙來三項罪,全部涉及谷開來,甚至是以谷開來為主,這是共同犯罪,必須有兩個被告人。如果單審薄熙來的話,那麼所有涉及谷開來犯罪就不能審。谷開 來犯罪,是利用薄熙來的權力和影響的犯罪,所以關鍵是首先認定谷開來犯罪,再找出薄熙來在其中施加了影響、最少是知情,這樣才能定薄熙來犯罪。如果沒有認 定谷開來犯罪,薄熙來施加沒施加影響,知不知情就沒有意義了。有人說:谷開來已被審判,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因此就不應該再審判谷開來 了。這是錯誤的,法律從來沒有這樣的規定。谷開來涉嫌巨額貪腐是重罪,最高可以判死刑,怎麼可以不追究呢?不將谷開來列為薄熙來案的被告,是不懂法律。中 國的中央政法委、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公安部、中紀委中有那麼多的法學專家,是不會這樣弱智的。為什麼出現這種情況?有兩個主要原因:一、不能讓谷開來 出庭;二、谷開來的證人證詞在本案中至關重要,如果谷開來是被告人,就無法充當證人。

一直以來,對谷開來精神有無問題有懷疑,還有人認為審判谷開來時使用了替身,再有就是擔心谷開來當庭翻供。有這三個原因,是絕不能讓谷開來出庭的。一出庭 就會露餡,騙局全部暴露。現在利用了《刑訴法》的新規定,(第一八十八條,被告人的配偶可以不出庭作證。)“合法地”不讓谷開來出庭。薄熙來貪腐最重要的 證據大部分來自谷開來的揭發。如果谷開來成了本案被告人,是不能充當證人的。中國《刑訴法》中沒有污點證人的規定,第四十八條,證據包括中,涉及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只有(五):“(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也就是說谷開來的對自己犯罪的供述可以作為證據,但對同案其他被告的揭發,不能作為證 據,只能作為辦案線索。因此,谷開來絕對不能成為被告人,否則她的證詞是不成立的。

也許薄熙來和辯護人認識到我上述所指,但他們有意不揭穿,目的是讓一審如期進行。如果一審判無罪,或僅以濫用職權罪輕判,這件事就算了。否則,將在上訴時 提出。二審法院如果依法,只能裁定撤銷一審判決,不是發回重審,而是要求檢察院重新起訴。其結果,中國司法機關的公信力喪失,案件審理變得曠日持久,連谷 開來殺人案都要推翻重來,結果不堪設想。最大的可能,或者說最有利的是,判薄熙來無罪或輕罪,對谷開來改判。

2、指控薄熙來收受唐肖林行賄,關鍵在於無法證明薄熙來收受了賄賂

公訴人所提供的大部分證據,或者沒用,或者證明力不強,被告人、辯護人經常以:與我無關,與本案無關等回應。這表明中國的中紀委、公安局、檢察院等水平和 辦案是先定罪,後找證據 。案卷達九卷之多,但是有用的證據沒有多少。難道羅列了一大堆證據就是證據鏈完整,就是證據確鑿了?唐肖林行賄,唐說給了,薄不承認,都是單方證詞,此時 需要提供能證明薄熙來受賄的證據。結果證據居然是谷開來的證詞。谷開來證詞說,她與薄熙來共用的一個保險箱,薄熙來將受賄的錢放入,不久,她將錢取走。這 種事重複了三次。公訴人想通過谷開來證詞證明薄熙來受賄。薄熙來、辯護人說,谷開來有很多的錢。(4000 多萬人民幣等,300 多萬美元,50多萬歐元,20多萬英鎊)谷開來有個很大的保險箱,放了很多的錢。薄熙來與谷開來共用的保險箱中放的錢也遠多於指控薄熙來受賄的五萬美元、 八萬美元、五萬人民幣。有什麼證據證明,谷開來別的錢不拿,專門拿薄熙來受賄的錢?薄家不是沒有什麼錢,保險箱裡只有五萬美元、八萬美元、五萬人民幣,谷 開來每次都要拿乾淨。對谷開來來說,薄熙來受賄來的錢就是她的錢,沒有必要不花自己的錢,非花薄熙來受賄的錢。薄熙來說,谷開來連自己的錢都數不清,她怎 麼能清楚地記得五、八、五,這幾個數字呢?薄熙來放一次,就被谷開來拿走一次,世上有這麼巧的事嗎?

薄熙來和辯護人還提出了很多疑問,令人注意的是公訴人幾乎沒有正面回答一個疑問。也就是說,谷開來的證人證詞是不可能被法院採信的。(只要法院依法)由於缺少關鍵證據,無法認定薄熙來收受了賄賂,薄熙來收受唐肖林行賄的指控不能成立。

3、谷開來收受徐明大量賄賂,薄熙來是否知情是關鍵

谷開來(薄瓜瓜)收受徐明大量賄賂,薄熙來是否知情成為定罪的關鍵。徐明已明確表示,他向谷開來、薄瓜瓜行賄的事沒有告訴薄熙來。沒有除此以外的證據證明 薄熙來知情,結果又是依靠谷開來的證詞。這個證詞肯定是假證。谷開來知道薄熙來志存高遠,要跟薄熙來說這些肯定要罵她,所以根本不可能跟薄熙來說這些事。 谷開來對薄熙來瞞了多少事,連想殺人的事都瞞。完全有理由認定薄熙來不知情。

順便說一句,法國尼斯別墅的產權從法律上還不能確定屬於薄家,徐明更有法律證據說產權是他的,並且實際控制人也是徐明的人。所以認定谷開來接受徐明行賄了價值231萬歐元(1624萬元人民幣)的法國尼斯別墅,是不確定的。

4、薄熙來、谷開來共同貪污五百萬,關鍵在於當事人沒有貪污的主觀意願

首先,此事如屬實,它不是貪污,而王正剛貪污500萬元,又用這筆錢向薄熙來、谷開來行賄。因為薄熙來並不具體管錢、管物,他沒有職務的便利。大連市規劃 局長王正剛具體承辦工程,他有權提取那筆500萬元工程款。事實也如此。所以,公訴機關起訴薄熙來貪污罪是錯誤的。在高級幹部中很少發生貪污,因為他們不 直接管錢管物,不具有職務的便利。並且公家的錢物要走賬,要經過多人,貪污的風險很大。高級幹部有很大的權力,自然會有人把錢送上門來,一對一的行賄,很 難被發現,何必冒險去貪污?。一個正省部級高官與人合謀貪污500萬元,這在全國還是首例吧。薄熙來、谷開來還不至於這麼傻吧。

其次,薄熙來說:“2002年上半年,王正剛到我瀋陽的辦公室,講工程已做完,上邊又撥來500萬元,……建議把這500萬元補貼正在國外讀書和陪讀的谷 開來母子。我拒絕了他。以後王正剛又來找我,講了些該款不好處理的理由,並提出如果我忙,他想找谷開來商量一下。當時我缺乏警覺,放鬆了要求,同意王正剛 去找谷開來商量。”“我沒有貪占這筆款的意思,我沒有任何主觀故意,”對薄熙來表意不清的話,(找谷開來商量)按法律,法官應做有利被告人的選擇。既認定 被告人沒有貪占這筆款的主觀故意。薄熙來如果有貪污的企圖,他不會後來不問結果。

第三,我們應注意這樣的細節:2002年,谷開來讓把500萬元打到北京市某律師事務所主任趙某某的賬號上,後沒有馬上取走,並且到2012年案發前(十 年了)仍然沒有取走。從谷開來接受徐明多次賄賂,我們可以看出谷開來是個很貪財的人。她是絕對不會把認為是自己的這麼一大筆錢放在別人那裡。趙某某是為谷 開來保管特殊資金的,除了這500萬元以外,還有幾百萬元是谷開來律師事務所的錢。這說明谷開來是“公私分明”的,她認為帶有“公”性質的錢,不應該放在 自己手裡。她可能認為,(或與薄有約定)這500萬元是薄熙來將來進行政治活動運作的資金,不是屬於薄熙來個人,不能用於“補家用”。我們認為這500萬 元,應屬公款私存,(是小金庫性質)這在中國法律上仍未被認定為貪污犯罪,而被認定為嚴重違反財政紀律。應該說,谷開來沒有個人占有的企圖。將500萬元 說成是薄熙來、谷開來貪污是不對的。

5、如何看待薄熙來翻案?

首先講,薄熙來在中紀委的供述是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只能作為破案線索。《刑訴法》第五十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 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也就是說非本案的司法人員收集的“證據”不能被作為證據。有人可能舉出第五十二條第 二款規定:“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來反駁我。但這一條 指的是行政機關,中紀委是中共的紀律檢查部門,不是行政機關。在中國,中紀委不是國家司法機關,卻勝似國家司法機關,直接抓人辦案,這完全是非法的。

其次,薄熙來講的翻案理由完全可以成立。他說:供述“一是對我不正當的壓力的情況下寫的。第二是有明確的誘導因素。”所謂不正當的壓力,就是一身系兩命: 威脅谷開來判死刑和指控薄瓜瓜犯罪。所謂明確的誘導因素,就是薄熙來所說:“即使在去年我還在接受審查時,對徐明和唐肖林的事,我覺得專案組要把它上升到 法律高度時,我當時就已向相關人員表示過不同意,”這句話說明,中紀委專案組專案組曾經對薄熙來說,他承認了徐明和唐肖林的事,只會黨內處理,不會涉及刑 事。但實際是欺騙。辯護人說:我國刑訴法第五十條已經明確規定:嚴禁刑訊逼供、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以威脅和引誘獲得的證據是不合法 的,不應當採信。

我想,薄熙來採取先承認的做法,也有鬥爭策略的考慮。如不承認,案子就會沒完沒了地拖下去,或者搞假公開審判和找替身出庭。(就像谷開來殺人案一樣)如承 認了,對方就會認為大功告成,放心地公開審判了。在庭前會議上再翻供,對方已經來不及改變了。而如實際已經發生的。使案件能夠公開審理就是最大勝利。

6、薄熙來政治上有野心,是不會涉及貪腐的

我們不否定薄熙來是有政治野心的。其實,這在民主法治的國家是很正常的,而在我們國家反而成了大逆不道。薄熙來從一個副縣長干起,一直到中央政治局委員, 不否定有背景的因素,但其能力和肯干起了很大作用。在中共高級幹部中,像薄熙來這樣拼命工作的人是比較少見的。薄熙來的政績也是非常明顯的。如果不是谷開 來殺人,薄熙來在十八大上成為政治局常委的可能性非常大。當然,有人怕薄熙來進入最高領導層。有政治野心的人,是不會涉及貪腐的。因為他看重的是權位,是 名譽,是青史留名。貪腐在他們看來是因小失大,得不償失。所說薄熙來沒有要公改房,這是很少見的。很多政治局委員、政治局常委都不止有一處公改房。一處公 改房至少價值500萬元,兩處公改房價值就是一千萬,而且是合理合法的。薄熙來這樣做,是要給人清廉的印象。所以他不可能幾萬元、幾十萬元的受賄。在本案 中,沒有像其他貪官通常的那樣,被訴不明巨額財產罪,說明他不貪。貪官不會把所貪全部花掉,手中會積蓄大量錢財,於是形成了不明巨額財產。薄熙來從政三十 多年,只查出三次受賄,一共只有110萬元,還被谷開來全部花掉了。從政三十多年,官至政治局委員,卻沒有不明巨額財產,這不是能說明他不是貪官了。貪官 絕對不會只貪這麼一點。

薄熙來、谷開來擁有巨額錢財是盡人皆知的,薄家到2012年仍然是非常有錢的,檢察院一次收繳了2000多萬元,說明他們到2012年,實際擁有的錢要比 2000萬元多。作為薄熙來下屬的唐肖林、王正剛不可能不知道薄家有幾千萬元,卻對薄熙來說,為了谷開來母子倆在國外日常生活之需、裝修房子、補貼家用給 你們一些錢。這是可笑的。對一個天天吃大餐的人說,你沒飯吃,我請你去小飯館吃碗蘭州拉麵,是不是可笑。

7、谷開來的證詞,法院能否採信?

谷開來的證詞在本案中起了關鍵作用,可以這樣說,沒有谷開來的證詞,這個案子根本立不起來。谷開來的證詞,法院能否採信?我認為不能採信。因為:

一、谷開來應該是本案的兩個被告人之一,根據《刑訴法》規定,被告人是不能作為證人的;

二、谷開來是薄熙來的配偶,由於情感等原因,證詞可能不真實;

三、谷開來拒絕出庭接受質詢,進一步降低了證詞效力;

四、谷開來很可能處於精神病狀態,她的證詞在法律上是無效的。公訴人對谷開來處於精神病狀態的懷疑,只以不是的話搪塞,不敢進行公開的精神病醫療鑑定,以解除懷疑。谷開來定罪入監後,按法律規定,家屬可以探視,但遭到無理拒
絕。經反覆要求後,只允許九十多歲老母親探視。谷開來母親看到的谷開來完全呆傻。

五、法庭上公開放映的谷開來作證的同步錄音錄相,谷開來神態完全不對,內容也違反常理,被懷疑是替身。

綜上所述,如果法院採信谷開來的證詞,那將是世界司法史上最誣賴、最可恥的判決了。

8、公訴人基本上沒有以證據反駁被告人、辯護人的疑問

有人說,此次庭審公訴人表現不好,在法庭上非常被動,特別是在法庭辯論階段,除了重複起訴時的公訴詞外,不敢,或不能提出新的證據,提請新的證人,或提請 對谷開來進行中立的精神病醫學鑑定等,以有力地消除被告人、辯護人提出的所有疑問。對此,我不這麼看,公訴人中規中距,還是盡力的。俗話說:好媳婦難為無 米之飲。別看控方卷宗有九卷之多,但有用的證據確實很少。這次辦案,可以說是挖地三尺,辦案人員據說有一百多人,跑遍全國,還出了國,調查了近百人,耗時 一年。結果不過如此。

《刑訴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而本案的關鍵證據幾乎都是證人證詞、被告人供述(已被被告人 翻供)。谷開來的證人證詞那麼重要,為什麼不讓她出庭接受質證?(有人說,是谷開來拒絕出庭,你信嗎?)這讓法官很難採信谷開來證詞。還有對谷開來進行中 立的精神病醫學鑑定,公訴人敢提嗎?結果所有人都會猜到,這將使本案,使谷開來殺人案全部顛覆。

《刑訴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命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經排除合理懷疑。

正是由於公訴人基本上沒有以證據反駁被告人、辯護人的疑問,關鍵證據沒有經過法定程序查證屬實,法官依法判決,只能是:駁回起訴,以證據不足為由,宣判薄熙來無罪。如果法官胡判,那麼法官和中國法院的聲譽就全部毀了。

在遍地是貪官的中共幹部中,薄熙來是個清官,這是難能可貴的。關於管不住家人的問題,不是只有薄熙來有這個問題,很多中共高級幹部,以至中央領導都有這樣 的問題。也許上屆,胡錦濤、溫家寶是清官,但他們的家人呢?溫家寶被爆家人有27億美元,雖然有誇大,但很難說沒問題。朱鎔基是清官,但是他的家人呢?中 央委員、政治局委員以上,多數人的子女都在外國留學,費用是從哪裡來的?是不是都需要查一查?在中國,中共各級幹部,有多少人能夠經受得住像對薄熙來這樣 挖地三尺式調查?有人說,薄熙來翻案,會以更重的罪起訴薄熙來。實際上沒有什麼更重的罪。中共是不會否定一個政治局委員的長期工作的。你們太幼稚了。法輪 功說:薄熙來最大的罪是與周永康合謀政變,和大規模活摘法輪功人員人體器官。這些全部不存在,是編造的謊言。薄熙來案不論如何判決,至此結束。幻想中共將 自己推上審判台,把對中共高官的貪腐審判變為政治審判,這是不可能的。政治問題不宜以法院審判解決,世界各國都如此。中共不聰明的地方是,不要使人認為, 薄熙來搞得“重慶模式”, 唱紅打黑,與中共中央的路線是不同的。否則真要出大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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