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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高院,薄案貪污受賄證據不足,發回重審。
送交者: 溫右輪 2013年10月24日11:22:15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薄貪污五百萬指控證據嚴重不足,原大連城建局長王正剛指證稱,為向薄行賄五百萬工程款,與薄打過招乎,但沒有證據表明薄知道此事。


五正剛,早就與薄熙來的妻子谷開來熟悉,王正剛因此親自找谷開來說要轉五百萬對谷開來是對其補貼家用,但遭到谷開來拒絕,王正剛在法庭上作證稱,2月份的某日王正剛又與谷開來溝通了送錢的事情,但律師出示了谷開來的出入境記錄證明,谷開來那幾天早就在英國賠子讀書,谷開來並不在國內,王正剛卻做假證說見過谷開來。這是嚴重的對法庭作偽證。


因此,薄熙來所謂的貪污罪不成立。


一審指控薄熙來收受原大連國際發展有限公司總經理唐肖林,行賄110萬。

薄熙來反駁說:唐肖林說給我三次送錢的事情是不存在的,他請託我辦事的那些事情都是公事公辦,絕沒有談到他建大連大廈是自己倒賣,絕沒有談到申請汽車指標是為了倒賣,這些事情他當時全部向我隱瞞了,對唐肖林三次給我送錢的事情,不存在。


薄熙來還說:幫助的性質有公有私,不是他讓我提供,他當時找我明確講這是為了大連的利益,因為深圳和大連是友好城市,唐接任深圳辦也是提出要把土地利用起來, 我認為這樣的想法是合理的,不能讓大連已經得到的土地長期閒置,他給我提出的問題我也向有關方面進行了反映,也讓有關方面進行了協調解決,同時我也給深圳 市長于幼軍寫了信,信有案可查,于幼軍重視和大連的友好關係,所以對該事公事公辦,予以了批示,于幼軍之後沒有給我任何回應。


到目前為止,只有唐肖林三次送錢的證言,是孤證。而送錢的時間與出入商務部的車證取得的時間又不符合,毫無其他具體情節。根據孤證不立的原則和唐肖林證言本身矛盾的情況,受賄事實不能成立。一個人的證言,怎麼可以定罪呢?二個人之間的事情,如果誣陷,那真是太容易了。


如果說,薄對唐肖林的公司的幫助,那只是證明,那是對大連的企業的幫助,而薄熙來是大連的市長和市委書記,幫助大連的公司,無法證明是回饋受賄。



因此,薄熙來所謂的第一項受賄罪不成立。


法國房產的受賄指控更不成立。不能僅憑被告僅僅是在一次偶然場合在家裡看到薄谷開來與徐明一起看一套法國別墅的幻燈片,而徐明對被告談到在法國有一套別墅,被告自書中“有機會去看看”,可是, 並未其他任何證據證明被告知悉這套價值323萬美元的別墅的具體情況,包括:一是徐明出資購買的,二是產權屬於薄谷開來。

薄谷開來關於上訴人明知的證言是孤證,無真實性可言。直到宣判之後,現在該別墅的產權歸屬不是薄谷開來,而是屬於徐明女朋友姜豐的,同時無法解釋徐明管理薄谷開來150美元的問題,就無法認定被告明知和認可接受價值323萬美元別墅的賄賂。


因此,薄熙來所謂的這第二項受賄罪也不能成立。


本案主要證人分別為犯罪人和犯罪嫌疑人,均為污點證人:

谷開來:犯罪人,2012年8月20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薄谷開來、張曉軍故意殺人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薄谷開來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王立軍:犯罪人,2012年9月24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重慶市原副市長、公安局原局長王立軍徇私枉法、叛逃、濫用職權、受賄案作出一審宣判,四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王立軍當庭表示不上訴。

唐肖林:犯罪嫌疑人,香港國際公司董事長。筆錄中可以看到他投機倒賣房產和汽車指標,另案處理。

徐 明:犯罪嫌疑人,大連實德集團董事長。另案處理。

王正剛:犯罪嫌疑人,遼寧省住房建設廳廳長,曾任大連市城鄉規劃土地局局長。另案處理。


對於上述證人的證言,由於不能排除作證的動機、目的是立功減刑、免受刑事追訴或減輕、從輕指控的合理懷疑,其證言的真實性無法確認。法官毫無顧忌地完全採信這樣的證言,顯然是枉法裁判。


關於谷開來精神疾病問題:

1、上海的司法鑑定機構證明谷開來患有狂躁型抑鬱症和輕度精神分裂症;
2、王立軍在擔任重慶公安局長時,曾經說過她經常報假案;
3、被告人稱:“開來曾經講,她殺尼爾的時侯有荊柯刺秦王的豪邁,足以證明她的精神不正常。”
4、有吸毒歷史和有重金屬中毒的歷史,公訴方也承認其有攝入精神藥物的前提;而公訴人所謂精神“沒有受到控制力降低的情況”則是缺乏證據的;
5、被告說,偵查人員對我講,“谷開來瘋了”,公訴人當庭、當時並沒有否認這一事實。
6、在公訴人庭審期間展示2013年8月10日的音像資料的視頻時:“今天的訊問全程對你進行錄音和錄像,你同意嗎? 高檢人員:今天我們對你的訊問,是否存在暴力、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手段? 薄谷開來:(笑),沒有。”


不能用中紀委的材料作為法律證據材料

薄熙來在法庭上數十數指出,中紀委用高壓和騙供手段讓薄熙來自己供出幾個“大單”換取中央信任。


薄熙來在法庭上說:“去年7月26日在中央紀委審查我的期間我寫的筆錄,的確有這回事。庭前會議上我已經把情況都陳述了,理由:一是對我不正當的壓力的情況下寫的。 第二是有明確的誘導因素。”


“當時,我考慮到大勢所趨,無可挽回。在這種情況下,我不得不表示拿兩個大單,一個是唐肖林和一個是徐明。”


辯護人也說:“被 告人講其在中紀委談話期間和偵查階段受到了壓力,並且被誘導,他自己已經講了一些情況,同時他也給了我們一些在偵查階段每次提審後的過程有記錄,實際上也 能印證他講的一些情況,在此之前我們也提請法庭調取從中紀委的談話錄音和偵查階段的錄音錄像,這些證據也能印證被告人的陳述。”


“辦案機關跟他講,如果你態度好,可以保留黨籍,其實中央對你的態度還是有保留的。態度好就是主動提供兩個大單。”

偵查機關七八次跟他提到,王懷忠貪污幾百萬就是死刑,而劉志軍一個多億都保住了生命,就是因為態度好。“


辦案人員幾次提示我,如不配合就發紅色通緝 令抓瓜瓜回國受審。”


又稱,“正是上面這些因素,使其違心做出了供述。”


薄熙來在中紀委辦案期曾經接受了上百次的連續審問,並有過二十七次因病暈倒過。


至於瀆職罪,更是全國人民看得清楚了,罪名就是個玩笑。


薄熙來一句話,就已經點題。我一個巴掌就能打出一個叛徒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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