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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紀案件檢查的具體技術及基本操作方法
送交者: 枯藤老樹 2014年09月19日02:47:28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黨紀案件檢查是指黨組織或紀檢機關對某個黨組織或黨員違犯黨紀的行為,經批准立案後,通過正當合法的手段,進行調查核實,收集證據,弄清事實,並依據黨的紀律,提出定性處理意見而進行的專門性工作。
黨紀案件檢查技術是指在《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這一黨內案件檢查程序法規指導下,檢查黨內違紀案件的具體方法和技巧。案件檢查工作是一門科學,有其自身的特點和規律。一個黨紀案件,依據黨內案件檢查程序法規,大體可分為立案、調查核實、提出定性處理意見和移送審理四個階段。而每個階段又可分為若幹個環節和步驟,每個階段及其各個環節和步驟,需要採用哪些方法,需要注意什麼問題,把握什麼規律,等等,都屬於案件檢查技術研究的範疇。因此,學習和掌握案件檢查的具體技術及基本操作方法,對保證辦案質量,提高辦案效率,促進辦案的制度化、規範化和科學化,都具有重要的意義。
一、立案
所謂立案,是指黨組織或紀檢機關,根據舉報、揭發黨內違紀案件的線索材料或申訴材料,經初步核實,確有一定的根據,經上級或同級黨組織、紀檢機關批准,作出對黨內違紀案件開展檢查活動的決定。
(一)立案的條件。立案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一是違紀主體必須是中國共產黨黨員或黨的一級組織;二是違紀主體必須實施了違犯黨紀的行為;三是違紀主體的行為夠得上給予黨紀處分。如果不同時具備這三個條件,就不應立案。立案還應注意管轄權限,屬於同級管轄權限內的違紀案件,由本級紀檢機關或黨組織立案;對不屬於同級或下屬紀檢機關管轄的案件,應及時向上級紀檢機關或對其有管轄權限的紀檢機關反映。
(二)立案的程序。為保證立案的準確,就必須嚴格按照立案的程序履行手續。立案的程序如下:
1、受理。受理就是黨的紀檢機關接受舉報黨員或黨的一級組織違犯黨的紀律問題的線索材料。這些材料也稱之為立案材料。紀檢機關對舉報材料,首先要決定是否受理。對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材料,或者非黨紀問題的材料,不應受理,但要作出妥善處理。對受理的材料,應分析研究材料所反映的問題的真實可靠程序和嚴重程度。
2、初步核實。初查工作是立案前的基礎工作。由於黨內違紀案件的情況千差萬別,這就決定了核查方式、方法、手段上的千變萬化,但一個基本要求是核查工作必須注意保密,要隱蔽地進行,以獲取立案材料反映的問題真實存在的關鍵證據,為正式立案提供依據並取得辦案的主動權。
案前核查工作的方式大體有兩種,一是從事到人,二是從人到事。一般以從事到人為主。核查時的方法和步驟應根據案件情況以及可能發展的方向而定。一般情況下,可根據案件問題的內在聯繫,從最基礎最開端的一環查起。也可以從最容易查清的問題查起,即先易後難,由淺入深,循環漸進。對複雜的案件,一般要選擇關鍵問題,關鍵人事或薄弱環節查起。核查中要重視對各種信息的綜合分析,查微析疑,快速準確地獲取部門關鍵證據,並注意擴大線索。
3、呈報批准。對立案材料進行初步核實後,如果立案材料符合立案條件,需要立案檢查的,由承辦案件的檢查室填寫立案報告,報本級紀檢機關或同級黨組織審批。立案報告的批准,必須由紀檢機關或黨組織集體討論決定,任何個人都無權批准立案,或決定不予立案。批准立案之後,紀檢機關對自己立案檢查的案件,應報告同級黨組織,並向同級黨組織的組織部門通報情況。
(三)立案後的準備工作。
1、組織調查組。調查組的組成,要根據案件的性質,違紀者的職級,涉及的範圍等不同情況來確定。一般情況下,調查組的組成形式有:自派式,即由本級紀檢機關的人員組成;指派式,即由上級紀檢機關或領導指定下級紀檢機關抽員組成;母子式,即由上級紀檢機關與下級紀檢機關抽員組成;聯合式,即由幾個不同單位抽員組成。調查組的組長由承辦案件的紀檢機關指定,聯合調查組的組長由牽頭單位參加調查組的負責同志擔任。
2、擬定調查提綱。調查組接受任務後,在了解案件材料、研究調查方案、確定調查重點、選擇“突破口”的基礎上,要擬定調查提綱。調查提綱應包括調查的主要問題,調查的方法、步驟和時間大體安排,調查組的內部成員分工情況等。調查提綱擬定後,承辦案件的紀檢室報經主管領導批准,方可實施。調查提綱對整個取證過程將起到提綱挈領的作用,在實施調查過程中,應視情況對調查提綱作出修正。
3、向被檢查者所在的黨組織通報情況。黨內違紀案件立案後,承辦案件的紀檢機關,應將立案決定向被檢查者所在的黨組織通報情況,聽取意見,取得他們的支持和幫助。
二、調查核實
調查核實是指調查組通過正當合法的手段和方法,查明黨內違紀案件的事實真相,取得確鑿證據的活動。調查核實是整個案件檢查的核心階段,它的基本要求是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它的內容包括被調查人的歷史及現狀,問題發生的時間、地點、情節、手段、發展過程、原因、條件、涉及的人和事以及造成問題的後果,當事人的責任等等。調查核實的主要方法為談話、取證。
(一)談話。調查人員通過正當合法的程序找黨內違紀案件的當事人、知情人等詢問有關案件情況稱為談話。談話是收集證人證言材料、查清案情真相的重要渠道。掌握談話的技巧、藝術是辦案人員的一項基本功。首先,調查談話要符合程序。談話時,調查人員必須有二人以上參加,談話結束後,要將談話筆錄送給被談話人核對補充或修改,簽名或蓋章。其次,調查談話要把握規律,注意策略。一般情況下,現行黨內違紀案件被檢查人的心態變化分為三個階段:一是摸底試探階段,違紀者急於試探組織上掌握的底數。二是相持階段,違紀者交待問題避重就輕。三是突破階段,違紀者在證據面前被迫交待問題。因此,調查談話中,要把握三個階段的特點,有針對性地做工作。第一階段着重端正被調查人員的思想,注意不能漏底;第二階段進行政策教育,適當運用一些證據,剛柔相濟,引而不發,震懾和感化被調查對象交待問題;第三階段適時發動攻勢,要從已掌握的證據,發現的矛盾、破綻,準確選擇突破口。第三,調查談話要注意方式方法。談話前,最好擬定談話提綱,指定專人發話。談話方式一般採用啟發式、引導式、談心式。發話提問要講究藝術,採取“迂迴”、“包抄”戰術,不宜採用當面對質和開調查會方式,而應儘可能分別進行。
(二)取證。取證就是調查人員通過正當合法的程序,收集獲取證據的活動。取證是調查核實的一個重要關節,因此,調查人員必須做好收集證據的工作。根據證據的表現形式和辦案的實際情況,可以把證據分為以下七種: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檢查人的陳述,視聽材料,鑑定結論,勘驗筆錄。取證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方法要合乎程序。黨的紀檢機關在檢查黨內違紀案件中,不得採用刑事偵查手段獲取證據。
2、手續要完備。每收集一件證據都要履行一定的手續。如談話筆錄必須經本人核對無誤,並簽名或蓋章;如收集不是原件的抄寫書證,要有保官原件的單位出具證明並加蓋公章;等等。
3、收集證據要規範化。收集物證、書證要儘量收集原物、原件。所有復製件、照片、影印件,需註明保存單位和出處;所有證言材料都應按要求書寫,並證明證人的身份,由證人簽字、蓋章;等等。
4、行動要迅速,要以快制勝,以免有的證據被轉移、銷毀,或者被檢查者與知情人訂立攻守同盟,給調查取證工作增加難度。
現行黨內經濟案件幾種常見的取證做法:
(1)通過收集間接證據加以引證、獲取直接證據。直接證據,能直接證實錯誤事實的。原始證據,來源於案件事實,如發票、提貨單、收款收據、賬本、字條、書信等。收集間接證據具有兩方面的作用:一是可以引證接待證據。有的經濟案件,收集不到一方當事人的直接證據,在這種情況下,孤證或單個間接證據雖不能定案,但多個單證所形成的鎖鏈能夠起到證明案件事實的作用;二是可以發現、獲取直接證據。掌握間接證據往往是發現違紀事實和違紀人員的先導,且正確使用間接證據,還可以突破防禦能力較為薄弱的一方當事人,獲取直接證據。
(2)圍繞贓款、贓物的去向索取證據。眾所周知,贓款贓物也是證據。經濟案件的活動雖極為隱蔽,但總會引起外界事物的某種變化,留下這樣或那樣的痕跡,這就提供了用贓款贓物這個物證證明案件事實的客觀可以性。物證是客觀存在的,如財務往來,原始憑證等。而對這些證據,當事人往往無法狡辯抵賴。因而,圍繞贓款贓物的去向開展調查取證工作,是突破黨內經濟違紀案件的一個有效路子。
(3)從串供活動截取證據。串供活動是經濟案件的突出問題。這類活動固然是對調查取證的一種干擾,但串供活動越多,暴露出的蛛絲馬跡就越多,反而為破案提供了一些有價值的線索和證據。因此,對經濟案件的調查取證工作,要充分利用違紀者與知情者之間的串供活動,截取證據。
(4)抓住行賄方當事人的錯誤行為獲取證據。經濟案件中的賄賂案,作案者通常心存僥倖,不肯輕易就範講出實情。但是作案者所處的地位不同,社會經歷不同,因而坦白交待問題的心態也不一樣。特別是行賄方當事人對自己所犯錯誤存有趨利避害的心態。據此,對行賄方當事人要採用“揪尾巴”戰術,即先找行賄人的劣跡,抓住其辮子不放,或藉助司法手段,使之感到一種強大的威懾。實踐表明,抓住行賄方當事人的錯誤行為,從其身上獲取證據,是突破賄賂案的有效手段。
(5)抓住當事人的心理弱點,適時發動政治攻勢,促其提供證據。黨的紀檢機關在查辦經濟案件時,不能採用司法機關的特殊手段,而主動依靠思想政治工作,所思想工作貫徹到辦案全過程和各個環節,充分發揮思想政治工作的優勢。思想政治工作的作用主要體現在兩方面:一是做好檢舉人、知情人、當事人家屬和所在單位的黨員、幹部的工作,採取“變人先變心”、“文火烤魚”的策略,擊其弱點,使之心靈受到震懾,從而交待問題。思想政治工作要因人制宜,根據當事人的不同心理特徵實施,大體要注意“五個結合”:一是對存有害怕心理的當事人,要堅持原則性和靈活性相結合;二是對存有牴觸心理的當事人,要堅持曉之以理與動之以情相結合;三是對存有僥倖心理的當事人,要堅持疏導與圍堵相結合;四是對存有抗拒心理的當事人,要堅持思想教育與必要的紀律措施或藉助法律措施相結合;五是對存有悔過心理的當事人,要堅持思想發動與個別教育相結合。
(三)鑑別證據、認定事實。鑑別證據,認定事實,就是調查組對已經收集到的證據進行分析研究,鑑別真偽,並運用確實符合實際的證據,認定黨內違紀案件的真實情況。一切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鑑別證據的具體方法有:
(1)鑑別證據的真實性。調查人員要把所有的證據都加以分析研究和對照比較,從中如發現有偽證、假證和錯誤的疑點,應立即找舉證方進行核對弄清。
(2)核對證據的全面性。調查人員要檢查收集的證據是否周全,如有遺漏,應補證收全。
(3)鑑別證據的關聯性。調查人員要鑑別已經收集的證據,是否都與黨內違紀案件有必然聯繫。
(4)鑑別證據的合法性。凡收集的證據(包括使用行政監察和司法部門收集的證據)途徑要正當,方法要正確,手續要完備。反之,都不能作為證據使用,應立即採取措施,予以補救。
認定事實的主要方法就是使用證據,要從黨內違紀案件的發生、發展、原因、後果,以及違紀者在案件中責任等幾個環節上加以認定。認定事實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抓住黨內違紀案件的主要事實加以認定,對個別枝節問題一時難以查清,難以取得證據,不要糾纏不休。
(2)認定事實要留有餘地,不要在證據不充分的情況下加以認定。
(3)對證明違紀的證據和證明不違紀的證據,都要認真分析,加以比較,再作取捨。有下列情形的不能認定:證據之間相互矛盾的;只有被檢查人的交待,而無其他證據或無法查證的;只有單一的間接證據,百無其他旁證,被檢查人又不承認的;證人對自己所出具的證據,全部更改或推翻,又沒有其他證據說明其證據真偽的;證人在非正常情況下出具證據的。
(四)事實材料與被檢查者見面。與被檢查者見面的事實材料,通常亦稱事實見面材料,是指在案件檢查中,調查組在調查核實、認定事實的基礎上,將與被檢查者有關的錯誤事實綜合整理而形成的文字材料。它是調查核實的一個重要程序,大致可分為三個環節:
(1)事實材料的形成。事實材料一般分為標題、被檢查者簡歷和錯誤事實三個部分。
標題一般有三種形式:關於×××同志問題的事實材料;關於×××同志×××問題的事實材料;關於×××同志幾個問題的事實材料。
被檢查者簡歷主要寫姓名、年齡、籍貫、何時參加工作、何時入黨、何文化程度、何時在何地工作、任何職務等。
錯誤事實部分是事實材料的核心,是調查人不帶觀點的將經過查證的事實準確地表述。在表達時,證據不充分的問題與被檢查者無關的事實,不能寫入事實材料,也不能將舉報人和證人的有關情況寫入事實材料。如果一個案件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被檢查都,應分別寫出事實材料。如果被檢查者只有一件錯誤事實,應按這件錯誤事實發生的時間順序寫清楚,如果被檢查者有同一性質的兩種以上的錯誤事實,應分別將每件錯誤事實寫清楚,如果被檢查者有兩種以上性質的兩件以上錯誤事實,應先按其錯誤性質分類,再按類分別寫清每件錯誤事實。事實材料應一式多份,其中一份與被檢查者見面,其餘的存檔備案。
(2)與被檢查者見面。事實材料與被檢查者見面,是指導調查組將形成的事實材料與被檢查者當面核對,並聽取他說明情況和申辯活動。事實材料與被檢查者見面的時間,應放在調查組提出定性處理意見之前。與被檢查者見面時,調查組必須有兩人以上參加。如果一個案件涉及幾個被檢查者時,事實材料見面時應分別送交被檢查對象。被檢查者對事實材料不論同意與否,都應以書面形式提出意見,簽名蓋章,註明時間。
(3)對被檢查者提出的意見處置。事實材料與被檢查者見面後,被檢查者大致有以下幾種反映:一是同意事實材料;二是拒絕在事實材料上簽署意見;三是不同意事實材料,提出新的事實情況和證人、證據;四是對事實部分沒有意見,但在一些具體情節或在責任劃分上為己申辯。針對這種情況,調查組應採取以下幾種處置方法。
①對同意事實材料而拒絕在事實材料上簽字時,應繼續做其工作;
②對不同意事實材料,提出了新的事實情況和新的證人、證據的,要作補充調查,進一步核實取證。
③對被檢查者提出申辯理由和意見,合量的應予採納,對不合理的,應寫出有事實根據的說明或甄別材料,附在事實材料和被檢查人的申辯材料之後,不需要再與被檢查者見面。
三、提出寫性處理意見
提出定性處理意見就是調查組在查明黨內違紀案件事實的基礎上,根據被檢查者的違紀事實,用黨的紀律來衡量,對黨內違紀案件的性質和處理提出具體意見的活動。這一階段,大致可劃分為定性意見、處理意見和案件檢查報告的製作三個環節。
(一)定性意見。定性意見就是在黨內違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基礎上,對照黨的紀律,分析認定違紀案件的性質。雖調查組對定性沒有決定權,但調查組的同志在討論定性時要充分發表意見,必須以黨內違紀案件事實為根據,以黨的紀律為衡量判別的標準。有的黨紀案件錯誤性質難以抽象概括表達,可以採取將其錯誤行為客觀寫實的表述方法,作為結論。
(二)處理意見。處理意見就是調查組根據黨內違紀案件的錯誤事實,依據黨的紀律要求,提出對違紀者給予何種處分的建議。對黨內違紀案件提出的處理意見要做到恰當,首先要根據黨內違紀案件的錯誤事實。錯誤事實主要包括黨內違紀案件的錯誤性質,錯誤行為的情節和造成的不良後果,被檢查者對錯誤應負的責任等。其次,要有黨紀作為尺度來衡量違紀事實,以確定對違紀者應給予何種處分。黨章規定,對違反黨的紀律的黨員有五種紀律處分: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和向黨外組織建議撤銷黨外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總之,對黨紀處分已有明確具體規定的,調查組就要嚴格按規定提出處理意見,不要模稜兩可地提出給予“必要的”黨紀處分,或給予“一定的”黨紀處分的意見。
(三)案件檢查報告的製作。違反黨紀案件的檢查報告,簡稱案件調查報告。調查報告是綜合概括反映所調查的黨內違紀案件的全面情況,總結案件檢查工作全過程的書面材料,是各級紀檢機關常用文體之一。案件調查報告製作的基本要求是:一是敘事要求實,做到敘事寓理、顯露性質;二是使用語言要概括,注意語言的簡潔性、樸實性、準確性;三是敘寫結構要規範,表述要符合公文格式。撰寫案件調查報告的內容和格式,大體如下:
1、標題。標題一般有兩種形式,一是問題比較單一的,就可以直接把該問題的性質寫在裡面,如《關於×××同志在負責承包建築工程中受賄問題的調查報告》;別一種是被檢查者有兩個以上的違紀問題,且案情較為複雜,又不能在標題上全部反映出來,標題可寫成《關於×××同志問題的調查報告》。
2、前言。寫前言的基本內容包括:立案依據,即案件來源,是經過哪個紀檢機關決定立案檢查的;案件檢查工作情況,即調查組的組成,檢查工作的時間和大體經過等;被檢查者的簡況,包括姓名、年齡、籍貫、何時參加工作、何文化程度、何時入黨、何時在何地工作、任何種職務等。
3、正文。正文有三個主要內容:(1)主要錯誤事實及性質,即介紹案情的事實經過和定性意見。如果查證結果是一個人的一個問題一件事,可以按案件發生的時間順序表達出來。如果是一個人的若幹個問題,可以按時間的先後順序來表述,但必須把每個問題分開寫,最好加小標題。如果一個案件涉及幾個人的問題,應在一起表述。(2)被檢查者的責任及認錯態度。主要是將被檢查者在違紀錯誤事實中應負的責任表述清楚,是直接責任,還是間接責任。如果涉及幾個人,應將每個人應負的責任分清,同時,還要把每個人的認錯態度寫清楚。(3)處理意見。也就是把調查組或經檢查室研究統一後提出的處理意見在調查報告中表述出來。提出的處理意見要具體明確。如果涉及錢物的處理,也應提出意見。調查組或檢查室內部對處理意見有分歧,又難以統一,遇到這種情況時,就應該在調查報告上如實表述,不要強求一致。
4、署名和日期。調查組的名稱簽署在調查報告後面,爾後簽署檢查員的姓名。如果是聯合調查組,應將幾個聯合單位的名稱都簽署上。最後註明日期。
案件調查報告製作完成後,即按工作程序移送審理。
四、移送審理
移送審理就是指承辦黨內違紀案件的紀檢機關的紀檢室,將立案檢查終結的案件,移送本機關審理室進行審理。
承辦案件的紀檢室接到調查組交來的案件調查報告後,應進行討論研究,並形成書面意見,然後將案件調查報告連同書面意見一併送交分管的領導審閱,待簽署意見後,紀檢室再將案件調查報告、立案材料和依據、證據材料、被檢查人的書面檢討或申辯材料,移送本機關審理室進行審理。
在向審理室移交案件的同時,紀檢室還應將案件調查報告、主要證據材料和被檢查人的檢討或申辯說明材料的復製件,送交被檢查者所在單位的黨組織,讓他們作出處理決定,按照處分黨員的批准權限和程序呈報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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