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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境外NGO不是來拉隊伍的(ZT僅供參考)
送交者: nngzh 2016年04月28日20:09:17 於 [彩虹之約] 發送悄悄話
全國人大:境外NGO不是來拉隊伍的 www.creaders.net | 2016-04-28 18:58:44  觀察者網 | 2條評論 | 查看/發表評論  


  據新華網4月28日消息,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28日下午以147票贊成、1票反對、1票棄權,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加強對境外非政府組織(NGO)在華活動的管理。 法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共七章五十四條,包括總則、登記和備案、活動規範、便利措施、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等內容。


  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境外NGO境內活動管理法後,美國立刻對此“深表關切”,擔心中國警方加緊控制外國NGO。


  4月28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在北京人民大會堂閉幕。張德江委員長主持會議。


  境外NGO境內活動管理法指出,本法所稱境外非政府組織,是指在境外合法成立的基金會、社會團體、智庫機構等非營利、非政府的社會組織。境外NGO依照本法可以在經濟、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環保等領域和濟困、救災等方面開展有利於公益事業發展的活動。境外NGO在中國境內不得從事或者資助營利性活動、政治活動,不得非法從事或者資助宗教活動。


  法律規定,國家保障和支持境外NGO在中國境內依法開展活動。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為境外NGO在中國境內依法開展活動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服務。國務院公安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境外NGO活動領域和項目目錄,公布業務主管單位名錄,為境外NGO開展活動提供指引。


  法律同時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法為境外NGO提供政策諮詢、活動指導服務。登記管理機關應當通過統一的網站,公布境外NGO申請設立代表機構以及開展臨時活動備案的程序,供境外NGO查詢。


  美國國家安全委員會認為,根據境外NGO境內活動管理法,警察將有更大權力監管境內的外國NGO,這些NGO如果被列入公安部門黑名單,將被禁止在中國設立代表機構或活動。美國國家安全委員會發言人普萊斯表示,“這項法律將進一步收緊中國公民社會的空間,限制美中兩國個人和團體的接觸。”




  普萊斯稱,“鑑於充滿活力的公民社會是穩定和繁榮的基石,(奧巴馬)行政當局表示強力支持中國公民社會在各個層面所發揮的作用。”
  他還表示,“我們敦促中國當局尊重公民的人權和自由,其中包括維權人士,記者,商業團體,從事發展的專業人士以及組成公民社會的所有人士,保護外國NGO在中國的運作能力。”


  媒體報道,目前在中國長期活動的境外NGO有1000個左右,再加上展開短期合作專案的組織數量,總數可能已達7000個左右。


  2014年12月及2015年4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先後兩次對法律草案進行審議。日前召開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對該草案進行了第三次審議。根據這份草案,中國公安部門將擁有對被懷疑的境外非政府組織(NGO)進行約談負責人、停止活動、列入黑名單這三項權力。新華社報道中稱,三審稿中新增加的這三項權力,主要針對的是"危害國家安全、顛覆國家政權、分裂國家"等情形。


  這部《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自從兩年前浮出水面以來,一直備受外媒關注。去年,該法律草案第二次審議期間,歐美國家的政府、商業、學術機構紛紛表達了憂慮,認為該法案一旦獲通過,將極大地限制外國NGO在華的運作,進而阻礙NGO領域的國際交流,損害中國“公民社會”的發展。


  在昨天的全國人大新聞發布會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張勇表示,法律草案二審稿是在2015年4月公布的,到今天通過這部法律用了整整一年的時間。過程中也包括專門去聽取了在華活動的很多境外的NGO的意見和建議,比如國際地質科學聯合會秘書處、美國能源基金會北京辦事處、英國國際救助兒童會北京代表處,還有德國工商大會、英國英中貿易協會等等。


  昨天的新聞發布會是關於新通過的法律和決議的專題新聞發布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張勇、法工委社會法室巡視員郭林茂、公安部境外非政府組織管理辦公室負責人郝雲宏。共同回答關於與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有關的問題。


  發布會上,眾多外媒圍繞境外NGO境內活動管理法提出了多個敏感問題。比如美聯社北京分社記者提問:既然中國對境外的非政府組織採取歡迎、開放的態度,而且剛才也肯定了他們在30年來中國改革開放的積極作用,但是為什麼不允許他們在中國成立分社機構,不允許他們在中國發展會員?在法律當中又有一個例外,國務院另行規定,可不可講哪些機構在中國有這個特殊的待遇在中國發展會員,為什麼要進行這些差別化的對待。謝謝。


  郭林茂表示,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在原來的二審稿規定了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只能設一個代表機構,通過這次我們的修改完善,境外非政府組織設多少代表機構不再限制,只是根據你的業務範圍、活動地域及開展活動的需要,設若幹個都行。既然我們的代表機構放開了,分支機構就沒有必要存在。而為什麼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就是原來有一些國外的自然科學的學術機構、學術單位曾經在中國設立分會,對這些已經設立的分會我們認可。


  關於發展會員的問題,郭林茂表示,首先境外非政府組織到中國來是做有利於公益事業發展的事情來的,不是拉隊伍的,沒有必要在我們這裡發展會員。其次,中國的組織,基金會也好,社會團體也好,可以在中國發展會員,但是中國這些社會組織發展會員是中國的法人,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不具備法人資格,開展臨時活動的也是短期活動,活動完就走了,發展會員不符合中國的法律規定。為什麼還有一個國務院規定的除外?就是說原來一些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發展過會員,這些會員主要指國外自然科學的學會,中國的專家、學者、科學家加入了這個學會,這是一個現狀。另外,中國政府也支持科學家、學者加入國外的科學機構,所以國務院規定的除外,這就意味着以後我們的一些科學家、專家學者也好,加入境外機構成為會員,要經過國家的同意。


  以下為全國人大新聞發布會中就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草案的問答實錄


  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新聞局局長何紹仁:


  各位記者朋友,大家下午好!歡迎大家參加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新聞發布會。今天下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舉行了閉幕會,會議應到166人,出席149人,出席人數符合法定人數。會議以147票贊成、1票反對、1票棄權,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以143票贊成、1票反對、4票棄權,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開展第七個五年法治宣傳教育的決議。會議還表決通過了其他事項。


  本場新聞發布會是關於新通過的法律和決議的專題新聞發布會。我們邀請了四位嘉賓出席。他們是:司法部副部長劉振宇先生。劉部長負責回答與“七五”普法決議有關的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張勇先生、法工委社會法室巡視員郭林茂先生、公安部境外非政府組織管理辦公室負責人郝雲宏先生。他們三位共同回答大家提出的與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有關的問題。


  參照之前的做法,本場新聞發布會沒有專門安排翻譯,請大家用漢語普通話提問。提問前請通報自己所代表的媒體名稱,提問儘量簡潔,原則上每人只提一個問題。下面,請大家提問。


  中國日報記者:


  想問一下剛剛通過的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我們發現跟二審稿相比有很大的修改,為什麼?另外修改的主要內容和重點是什麼?謝謝。


  張勇:


  的確,剛剛通過的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與此前公布的法律草案二審稿作了比較大的修改,我在這裡想說,這些修改不僅僅是法律條款、條文的改動,其實更重要的是它體現了立法機關制定這部法律所遵循的立法原則和所要達到的立法目的。


  首先在立法的過程中,貫徹開門立法、民主立法,充分聽取各界意見。大家都知道,法律草案二審稿是在2015年4月公布的,到今天通過這部法律用了整整一年的時間。在這個過程中,立法機關和有關部門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公眾和社會各界的意見,在全國各地舉辦了很多場座談會,這其中也包括專門去聽取了在華活動的很多境外的非政府組織的意見和建議。


  比如國際地質科學聯合會秘書處、美國能源基金會北京辦事處、英國國際救助兒童會北京代表處,還有德國工商大會、英國英中貿易協會等等。在我們聽取意見的過程中,不少的境外非政府組織表示,希望中國能有一部法律明確他們在中國的法律地位,同時也希望通過這部法律給他們在招聘人員、稅收優惠等方面給予便利和保障。


  從立法的內容看,就是要努力的做到科學立法,務實開放,為境外非政府組織來華活動提供更多的便利。與一年前的二審稿相比,大家可以看到,法律條文從原來的九章67條修改成現在的七章54條,內容上也作了比較大的修改,包括很多重要的制度性修改。我相信大家都注意到了,4月25日媒體對草案的重要修改內容都作了詳細的報道,在這裡我就不再具體介紹。


  這部法律同時對有關機關的工作也提出了一些要求,比如要求登記管理機關要抓緊制定境外非政府組織在華的活動領域和項目目錄,要公布業務主管單位的名錄,要在網站上公布如何申請代表機構以及開展臨時活動備案的程序。這些都是法律的要求,法律還要求有關機關對境外非政府組織要提供政策諮詢和活動指導,年檢不得收取任何費用等等,這些規定都是為了給境外非政府組織在華合法有序開展活動提供便利。


  第三,在法律的實施方面,努力加強規範引導,注重實際效果。法律預留了十分充分的實施準備期。大家都會看到,這部法律的實施日期是2017年1月1日,距今還有8個多月。之所以規定實施的準備期,一方面是為了方便眾多的境外非政府組織有足夠多的時間去了解、熟悉這部法律的內容,知道自己的權利和義務,另一方面也促使負責這部法律實施的有關機關,包括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在這段時間把相關的具體實施細則制定得更加細緻周全,同時也需要培訓相關的工作人員,讓他們更好的熟悉相關的業務,提供更好的服務,從而確保這部法律能夠取得比較好的實施效果。謝謝大家。


  金融時報記者:


  關於這部法律,外國媒體主要是關心國外融資的來源到國內的NGO,我想問一下,公安機構如果看國外的錢,例如中國的這些NGO,能不能詳細地講講你們在擔心什麼?謝謝。


  郝雲宏:


  很高興出席今天的發布會,也很高興能夠回答有關的問題。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對資金的監督管理作了有關的規定,境外非政府組織活動主要是通過資助國內的社會組織來開展項目活動、進行交流與合作。這個方面我們不是擔心什麼問題。中國政府是歡迎境外非政府組織來華開展交流與合作。應該說,這些年來,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境外非政府組織來華發展,在經濟、教育、文化、科技、衛生、體育、環保等領域開展了大量的交流與合作,帶來了新的理念、新的技術,也有資金和經驗,推動我國的經濟社會發展,包括公益事業的發展這方面都作出了積極的貢獻。中國政府高度讚賞境外非政府組織的積極作用,所以我們是持歡迎的態度。但是我們也注意到,也有極少數的境外非政府組織通過資金的渠道和方法,從事一些損害中國的國家安全、利益和其他違法犯罪的事情,加強這方面的管理,包括對違法活動的處理,這也是我們應該做的。


  人民日報記者:


  我的問題也跟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有關。這部法律制定過程中得到了很多境外的關注,也有一些擔憂,我的問題是中國制定這部法律的目的是什麼?制定這部法律是否意味着中國會收緊境外非政府組織來華活動的政策?謝謝。


  張勇:


  這個完全沒有必要擔心。其實大家看,中國改革開放30多年來,在華開展活動的境外非政府組織從無到有,從少到多,到今天據不完全統計有近萬家境外非政府組織在華活動。應當說,絕大多數的境外非政府組織為促進中國人民和世界各國人民之間的交流、交往、合作,為推動中國這幾十年改革開放事業和整個社會的進步作出了積極的有益的貢獻。中國對境外非政府組織來華開展友好的交流、交往、合作一直抱着積極、開放和歡迎的態度,這是不爭的事實。但是,我想也毋庸諱言,的確有極少數的境外非政府組織企圖或者已經做過了危害中國社會穩定和國家安全的事情。所以說,將境外非政府組織在華的活動納入法治軌道,這是中國推行全面依法治國,建設法治社會的必然要求。這位記者朋友問的這個問題很好,我可以在這裡講,我相信這部法律的制定,一定能夠使境外非政府組織在華的活動更加順利、更加有序的開展,境外非政府組織的合法權益一定會在這部法律的規範引導之下得到更加充分、更加有力的保障。謝謝。


  法國新聞社記者:


  我想問公安部的領導,對於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的擔憂,損害國家安全、損害國家利益、煽動分裂國家活動,這些概念比較模糊,從來沒有一個比較詳細的定義。你說過已經有個別國外的NGO在中國從事損害中國利益的活動,您可以詳細介紹一下嗎?這些NGO是什麼?他們幹過什麼?另外,損害國家的利益,或者損害國家安全,跟損害共產黨的安全是一回事嗎?


  郝雲宏:


  剛才我在回答前一個記者提問的時候已經說到了這個問題。你提的這個問題,實際上我還是要說,我們是歡迎和支持境外非政府組織來華開展友好的交流與合作,剛才人大的張主任也提到,越來越多的境外非政府組織來華合作,帶來了很多好的東西,也發揮了積極的作用,我們持開放、積極的、包容的態度,實現共贏的目的,這部法律對絕大多數的境外非政府組織在華的合法權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我們公安機關也會按照法律的規定,在法律頒布後,認真的做準備工作,為境外非政府組織的在華活動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服務措施,切實保障依法開展活動的順利進行,也切實保障境外非政府組織的合法權益。


  中國是一個法治國家,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活動,必須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開展。我們也注意到了,有的國家登記由警察部門負責,通過內政部門管理。所以凡是有損於國家安全的事情,有損於國家利益的事情,有損於社會公共利益和其他法人、其他組織利益的事情都是不允許的。任何一個國家都不允許任何組織和個人從事損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北京青年報記者:


  我的問題和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有關,中國境內的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是民政部門,我們比較疑問的是為什麼對境外的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的設立要由公安機關負責?謝謝。


  郭林茂:


  我來回答這個問題。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之後,大家都很關注一點,境外非政府組織為什麼由中國的公安機關成為登記機關?而中國的社會組織是由民政部門來註冊登記。這個問題我講三點:


  第一,任何國家對境外非政府組織的管理都有不同的管理體制。如法國的法律規定,國外的境外非政府組織到法國進行活動,應當向所在地的警察局提出申請,經過法國內政部的批准。我們的管理體制有中國的特點,也符合中國的國情。一是雙重管理,二是公安機關是登記管理機關,三是公安機關負主要的責任,對境外非政府組織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中國的公安機關有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秩序、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行為的職責,同時中國公安機關還有管理戶籍、國籍、出入境和外國人在華活動有關事務的管理職責。公安機關在管理外國組織機構及其人員在中國的活動,他們有着豐富的經驗。我們制定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把這個權力給公安機關,有利於公安機關為境外非政府組織在華活動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務。我們的出發點是好的。


  第三,自從我們把登記管理機關作為公安機關以後,就引起了國內外的不同反響。我們制定這部法律,不是禁止和限制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進行活動。我們最近看到,有一些境外媒體,說我們這部法律賦予了公安三個權力,即約談、停止臨時活動、宣布不受歡迎的名單,覺得好像我們限制了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的活動,實際上不是。公安機關在監督管理服務境外非政府組織的過程中也必須依法行政,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對公安機關的依法行政也作出了規定。像境外媒體所說的,授予他們三個權力也是有前提的,就是只有發現涉嫌違法行為的時候,公安機關才能採取相關措施。另外法律責任當中也規定,公安機關及有關部門在監督管理的過程中,不履職或者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都要承擔法律責任。所以,大家不要對我們的公安機關像老虎那樣擔心,我說一句中國老百姓的土話,“有困難找警察,不違法你怕啥?”。謝謝。


  香港南華早報記者:


  剛才說到登記管理機關要抓緊制定境外非政府組織在華的活動與和項目目錄,我想問郝局長,這是不是意味着公安部門要儘快建立一個目錄,這個目錄是不是就是規定不在這個目錄上的項目是不能申請的?換句話說,可以起到讓一些項目能進入,一些項目不進入中國,是嗎?之前有一些公安大學的教授訪談當中也提到了一些例子,前幾天公安也公布了一些所謂的違法事實,比如廣東那邊有勞工組織受境外的勞工組織的唆使,還提到一些性別權利平等的組織,我想問一下,這些組織會不會有可能成為不受歡迎的非政府組織?謝謝。


  郝雲宏:


  法律頒布以後,離法律實施還有一段時間,作為境外非政府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我們要履行好這個職責還有大量的工作要做,您提到的只是其中的一項。首先,我們要儘快的研究制定境外非政府組織申請登記代表機構,包括開展臨時活動的一套程序和辦法,我們會及時的發布程序和辦事指南,為他們提供指引和便利。第二,我們也會抓緊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法律的規定研究制定相關的業務領域項目目錄和業務主管單位的名錄,在研究以後會在適當的時機對外發布。這都是在生效之前要提供給境外非政府組織的。


  剛才你還提到其他的一些問題,雖然法律上規定,確定了一些領域,但是還有一個“等”,境外非政府組織活動的領域很寬泛,很多活動我們都會合理的安排在有關的名錄當中,這個不必要擔心。同時你舉的一個例子,我還是要強調,雖然我們對境外非政府組織來華活動是開放的、包容的、積極的、支持的,但是凡是有支持、操縱境內從事危害中國法律的事情,我們也會依法處理。謝謝你的問題。


  英國廣播公司記者:


  我還是不明白,那種損害中國國家利益的NGO是什麼樣的NGO?可以舉個例子嗎?按照法律規定,幫助資源環境的NGO是可以的,或者幫助窮人的是可以的,但是做關於中國人權問題的工作的組織可以在中國當NGO嗎?


  郭林茂:


  這個問題我來回答。什麼叫損害中國的利益?我看了法國法律有這麼一個規定,任何社會團體,其宗旨不得破壞法國領土完整,不得反對共和國政體,不得違反法律和社會風俗,否則不予批准成立。所以說什麼叫危害國家利益,那就是國家的領土完整、國家政權的維護及廣大人大群眾的利益,這就是國家利益。具體我們的法律裡面,怎麼是損害,我們的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都有具體的規定什麼叫危害國家的利益。


  剛才公安部的郝雲宏同志已經說了,境外非政府組織到中國來我們是歡迎的,境外非政府組織我們現在定了經濟、教育、科學、衛生、文化、體育等領域和濟困救災等方面,這是根據這麼多年來境外非政府組織到中國來,大部分是從事這樣的工作,所以我們點出來了。但是後面還有一個“等”,你說的境外關於人權的非政府組織到中國來,可不可以,當然可以。我們歡迎和支持所有的境外非政府組織到中國開展友好的交流與合作,我們給提供便利,他的權利依法進行保障。但是違法的行為肯定依法懲處。只要境外非政府組織遵守中國的法律是可以安心在中國開展活動的。謝謝。


  瞭望周刊記者:


  我們也知道,過去境外非政府組織在國內登記的話,主要是在民政部門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過去已經登記了的代表機構的境外非政府組織,是不是要重新向公安部門登記?謝謝。


  郝雲宏:


  首先,我要說近幾年來,依照我國的基金會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已經依法登記的代表機構的合法權益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第二,隨着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的頒布和實施,我們還是要圍繞着便利服務,跟民政部門、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積極研究過渡政策,在法律生效前這段時間,保證他的活動繼續開展。法律實施以後,只要他們依照法律規定補充有關的材料,我們會繼續給他們作依法登記。


  香港有線電視記者:


  我想問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裡面第5條提到“不得非法從事或者做宗教的活動”,為什麼特別說宗教活動是不得從事的?而且不允許他們在中國境內募捐,這會影響他們的運作嗎?謝謝。


  郭林茂:


  謝謝,我回答這個問題。第一,為什麼不得非法從事宗教和資助宗教活動。根據我國行政法規的規定,所有到中國境內來合法的開展宗教活動是允許的。當然,如果非法從事和資助宗教活動,不僅我們國家不同意,任何國家也不同意。


  第二,關於為什麼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不能募捐的問題。我們今年大會剛剛通過了慈善法,慈善法規定,只有慈善組織才能有資格進行募捐。慈善組織進行募捐必須取得民政部門發的公開募捐資格。境外非政府組織的代表機構不是法人,境外非政府組織來臨時活動都是短期,因此不符合慈善法關於募捐的規定。你所以就不得進行募捐。謝謝。


  新華社記者:


  我的問題還是關於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提問給公安部門。此前採訪了解到,這部法律的制定貫穿了這樣的一個理念,“要寓管理於服務中”,您剛才在陸續回答問題的時候也提到了一些怎麼為境外非政府組織提供一些便利,我想請您具體一些、系統一些回答這個問題。我們也知道法律規定了,比如說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依法享受稅收優惠,其實我們也知道,就算境內的一些非營利性社會組織他們想獲取稅收優惠也存在一定的困難,如果我們立法為境外非政府組織提供更多的便利,保護他們的權益,這些細節怎麼落實到實處?謝謝。


  郝雲宏:


  我再重申一下,境外非政府組織最為關心的是申請設立代表機構和開展臨時活動需要哪些具體的程序和辦法,我們會抓緊研究出台一套辦法,在適當的時間通過網站對外發布,提供指引。第二,我們會會同有關部門認真的研究、制定和發布境外非政府組織設立代表機構的一套辦事指南和在境內活動的領域、項目目錄以及業務主管單位的名錄,這也是他們關注的問題。因為境外非政府組織活動,有的是在一個領域活動,有的是跨領域的活動,甚至有的是多領域的活動,所以提前需要發布項目的目錄、活動的領域和業務主管單位的名錄,對他們開展活動是一個很好的便利服務措施。


  第三,公安機關有很多的出入境管理的條件,在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的境外人員,在辦理有關的就業工作手續上我們要提供便利的措施和服務。第四,對已經在民政、工商部門登記的,我們要有一套過渡的辦法,使他們銜接到新的法律當中。總之,公安機關會發揮我們在戶籍管理、國籍管理、出境入境管理、外國人在華活動管理各個方面的經驗優勢,切實依法履行好法律賦予的職責,發揮我們的職能優勢,為境外非政府組織在華開展正常的交流與合作,依法開展活動提供有效的服務和保障,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為我們經濟社會發展,為我們的改革開放做出應有的貢獻。謝謝。


  華爾街日報記者:


  關於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第一個問題,這部法律進行狀況是怎麼樣的?執行的規定什麼時候出台?也是明年的1月1日嗎?第二個問題,有一些境外非政府組織說中國已經有一個黑名單,拒絕他們在中國活動,在這部法律執行以後這個黑名單要怎麼處理?


  郭林茂:


  我來回答你的問題。第一,我們的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今天下午已經通過,只是到2017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第二,你所說的黑名單問題,我們還不知道。但是這裡我要說明一點,我們制定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不是不讓你來。剛才張主任說了,從去年的4月份到今年的4月份我們花了整整一年的時間,對這部法律進行完善與修改。我們召開座談會、進行調研,聽取有關專家的意見,與公安部和有關部門進行協商,協商做什麼?就是要解決兩個問題,即管理和服務的問題。


  管理,我們是本着精準管理、突出重點。所以大家都看到了,我們這次的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把概念縮小了,就是指在境外合法成立的基金會、社會團體及智庫機構,把醫院、學校等自然科學及技術工程這種研究機構及學術組織之間的交流與合作排除在外,所以說是精準管理,突出重點。還有剛才一位記者提出,我們加強了對境外非政府組織的資金管理,因為我們管國內的社會組織的經驗也是加強資金的管理。另外,我們廣泛服務,提供便利,歡迎境外非政府組織到中國來開展活動,我們要把完善境外非政府組織的便利措施。大家也看到了,我們這次修改的很多,法律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中說明了9個內容,有30多處修改,經過這次常委會審議,我們對草案又進一步修改,將近20處,修改情況的報告,大家可以看到點了六處,可以說這部法律與大家看到的二審稿有一個翻天覆地的變化,這種變化,就是要解決既要做好管理,又要做好便利服務。


  在這裡我要跟大家說,我們這部法律的出台請大家放心,從開始立這部法律我們就有四個基本的判斷:一是,我們充分肯定境外非政府組織在我們改革開放過程中所發揮的積極作用,為我們改革開放中的資金、技術和管理經驗的引進確實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二是,我們歡迎和支持所有的境外非政府組織到中國來,我們習總書記也說,中國改革開放的大門不會關,既然我們開放的大門不關,我們就歡迎大家來進行友好的交流與合作。三是,任何境外非政府組織到中國來只要進行友好的交流與合作,按照中國的法律辦事,你所有的權利我們都要依法的進行保障,我們會為你提供一切便利。四是,如果有極少數境外非政府組織抱着、打着交流合作的旗號,來搞違法甚至犯罪活動,我們公安部門確實要進行制止,甚至要進行懲處。所以,總的來說,我們對境外非政府組織是歡迎的,我們的大門是敞開的,大家不要因為有這部法律、有公安機關就害怕。


  美聯社北京分社記者:


  既然中國對境外的非政府組織採取歡迎、開放的態度,而且剛才也肯定了他們在30年來中國改革開放的積極作用,但是為什麼不允許他們在中國成立分社機構,不允許他們在中國發展會員?在法律當中又有一個例外,國務院另行規定,可不可講哪些機構在中國有這個特殊的待遇在中國發展會員,為什麼要進行這些差別化的對待。謝謝。


  郭林茂:


  我回答這個問題。第一,為什麼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不能設分支機構。我們的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這部法律原來的二審稿大家都看到了,規定了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只能設一個代表機構,通過這次我們的修改完善,境外非政府組織設多少代表機構不再限制,只是根據你的業務範圍、活動地域及開展活動的需要,設若幹個都行。既然我們的代表機構放開了,分支機構就沒有必要存在。而為什麼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就是原來有一些國外的自然科學的學術機構、學術單位曾經在中國設立分會,對這些已經設立的分會我們認可。


  第二,關於發展會員的問題。首先境外非政府組織到中國來是做有利於公益事業發展的事情來的,不是拉隊伍的,沒有必要在我們這裡發展會員。其次,中國的組織,基金會也好,社會團體也好,可以在中國發展會員,但是中國這些社會組織發展會員是中國的法人,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不具備法人資格,開展臨時活動的也是短期活動,活動完就走了,發展會員不符合中國的法律規定。為什麼還有一個國務院規定的除外?就是說原來一些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發展過會員,這些會員主要指國外自然科學的學會,中國的專家、學者、科學家加入了這個學會,這是一個現狀。另外,中國政府也支持科學家、學者加入國外的科學機構,所以國務院規定的除外,這就意味着以後我們的一些科學家、專家學者也好,加入境外機構成為會員,要經過國家的同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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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教會面對政治挑戰”是一個偽問題
2014: 基督教在中國(普及版)
2013: Translation of tasso
2013: 建造根基--得與失--屬靈的勝利
2012: 信心之旅(9) 不知為不知
2012: 不知的當然不知,因為人並不知道真理
2011: 老苗其實是在詆毀主耶穌和使徒們:)
2011: ZT(三自教會)中國基督教教會規章(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