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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志明是罪犯吗?
送交者: 井中蛙 2016年05月14日23:49:09 于 [彩虹之约] 发送悄悄话


 

早在《生命季刊》发表“18位华人教会牧者联署发布《关于“柴远事件”的调查报告》”之后,我就认为,这样的调查似乎欠妥,因为事过境迁,20年过去了,取证不易,再则,就是真有其事,也是重生前遥远的旧事了,旧事已过,都成新的了,如果旧事旧我依然,也只能是当事人柴玲和主耶稣看在眼里,别人都是雾里看花,只有他们才有充足的理由进行敲打与修理。《生命季刊》虽然“喜爱公义,恨恶罪恶”,但在不明就理的情况下,这般行公义,很有可能陷入论断的罪恶之中。

 

然而最近,《生命季刊》在网页置顶的位置上,白底大号蓝字写下醒目的标题《我们可以邀请犯罪而拒不悔改的“传道人”讲道吗?》,读后感,觉得很不是滋味,于是码了这堆文字。

 

首先我们看一个核心问题,就是远志明的“犯罪”。

 

“犯罪”,从人的律法上看,简单说就是违反刑法,具体就中国的刑法说,就是“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这个罪有人犯,有人不犯,少数人犯,多数人不犯。

 

“犯罪”,从神的律法上看,就是人偏离了神完美的要求,如箭射偏了靶心,这个罪人人都犯,“因为世人都犯了罪,亏缺了神的荣耀。”

 

《生命季刊》所指的“犯罪而拒不悔改的”,显然指的就是远志明违反了人的律法。然而,它的指控,却犯了一个致命的错误。

 

人的律法所认定的犯罪,是案件通过法律程序,经过法院认定且产生法律效力之后的判决。也就是说,任何单位与个人,都没有资格定人的罪,唯独法院能定罪,法院定罪之前,只能称为“犯罪嫌疑人”。所以,没有判决权的生命季刊,所认定的“犯罪而拒不悔改的”,是不能成立的。

 

我认为,假若有一天,白色的大宝座前的终审,认定了远志明性侵案是真的,主耶稣也不会喜悦生命季刊先前的没有实据的判决。

 

这也是我写这篇博文的主因,因为在现实生活中,我看见弟兄姐妹们,我更是这样,捕风捉影妄下雌黄武断判决的现象太普遍了,而且姐妹大大多过弟兄,姐妹被造就是具有语言上的优势,“三个女人一条街”。好多教会在流言蜚语的口水之中遍体鳞伤。

 

当然,“监督也必须在教外有好名声,恐怕被人毁谤,落在魔鬼的网罗里。” (提前37 ) 这“好名声”是弟兄姐妹们朝夕相处中眼见为实而认可的。我们没有证据证明远志明是“犯罪又拒不悔改的人”,也就无法对他“能继续留在教会里”妄加评论。

 

另外,文中提到的,“试想,一个不悔改的人,还敢传讲认罪悔改的信息吗?”我想,除非神,我们都无法认清台上讲道的人,那怕是声名显赫的泰斗牧者,谁悔改谁不悔改?

 

神的话语以及神的工作,可以从任何现有物类表达出来,如虫、大鱼、驴、魔鬼等等,还有石头呢,“不要自己心里说:‘有亚伯拉罕为我们的祖宗。’我告诉你们:神能从这些石头中给亚伯拉罕兴起子孙来。”

 

我始终认为,神的道,不在于出自何方来自何口,而在于真假,这才是关键所在,而辨别真假唯一的标准是圣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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