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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柴謎案:我們究竟知道多少真相?
送交者: 新歌 2016年08月03日15:46:47 於 [彩虹之約] 發送悄悄話

2016年7月15日,Christianity Today(注意,不是Christian Today,兩家屬於不同機構,軟弱同學寫錯了)頭版頭條刊登關於GRACE組織對遠志明牧師強姦罪的調查結果。同日(2016年7月15日),《生命季刊》刊登GRACE調查遠志明牧師強姦罪的結果。

CT記者Timothy C. Morgan,曾經在2011年採訪過柴玲,對柴玲的事工組織All Girls Allowed進行過介紹。CT發表《生命季刊》的GRACE調查結果,是否和柴玲有關係?假如有關係,《生命季刊》作為第三方獨立調查機構,和自己調查的原告被告中只選一方關係密切,是否將自己的公正立場放在嫌疑位置?GRACE究竟是誰僱傭的?錢是誰出的?為何CT能夠和僱傭GRACE的機構《生命季刊》同時刊登GRACE調查結果?而且有意思的是:在Timothy C. Morgan的文章中提到北京某牧師有淫亂問題認罪悔改被大家接納,而且提到專家對GRACE調查結果的看法,可見文章不是當日成稿。

對於GRACE的調查,我不想質疑GRACE調查報告的質量,或者質疑GRACE是否在美國基督教界是一家名聲確實值得信賴的組織,我只想知道:

一、GRACE的調查,是如何設計整個調查的?

GRACE作為基督教的調查機構,應該以給廣大信徒值得信任的調查結果為目的。而不應該作為私家偵探,被一方僱傭,調查被僱傭方的對頭,從而給被僱傭方有利的結論。在對受害人VC的整個調查過程,GRACE公布的是受害人VC和她的朋友們口中得到的故事,我認為GRACE應該提供整個調查對話的筆錄口供,這樣大家可以知道在調查中問話是否符合一個調查應該有的公正,大家都知道審訊中如何問訊是很重要的。而且GRACE如何決定訪談人群的?法律上陪審團應該隨機選,選擇訪談的人全部是原告方的熟人、朋友、甚至包括極度厭惡本案件被告的人,這等於完全信任原告一方,合適嗎?

另外,GRACE作為調查機構,既然去巴黎調查了受害人,應該去北加州去調查被告人,去找到他的事工組織,家人,朋友等做儘可能的調查。遠宣教的華人教會非常多,很多家庭接待過他,這些家庭的女性如何評價遠的言行?一個調查機構,不能因為對方不合作就不進行調查,一個新聞媒體的記者都會想方設法挖掘真相,基督教的調查機構更應該如此。

二、GRACE的調查為何不包括德國80後事件,以及柴玲強姦案呢?

當然,作為被僱傭方,只要拿錢完成任務就好。但是作為一家基督教調查機構,無論你被誰僱傭,你的雇主還是耶穌基督。你的調查結果對於你的雇主當然是必須的,否則人家不會僱傭你;但是,你的調查結果對於整個基督徒群體卻有極大的意義,盡心盡力愛神,愛人如已應該是前提。既不冤枉被告人,也不讓原告有冤不能伸才是公平公義的前提。

GRACE在接受這個調查的時候,應該了解事情的始末,我不認為他們不知情。為何決定只調查巴黎事件,不調查德國事件呢?很顯然兩個事件具有關聯性,因為時間前後很接近。按照在德國參加特會的80後姐妹的陳述,遠當時邀請她來美國參觀他們的機構,根據談話有引誘的意思。而巴黎90後見遠的目的就是想來美國遠的機構實習,甚至在她第一晚感覺遠的行動很不對勁後仍然來找他,說明她想去遠機構的願望還是很真實的。既然如此,遠為何一點不用點誘餌迷惑她,比如某些許諾等呢?

而且,遠柴案的起點是柴玲的公開信起訴遠強姦。遠最後在2015年3到4月間已經報案,並且警察局裡立了案,可見沒有因為時間問題廢除了本強姦案的有效性。但是,事過一年了,大家都在迫切地等待破案經驗豐富的警方傳審雙方,將兩人當年的真相還原出來。這件事立案後為何沒有音信,結果是什麼?GRACE若只是為了受僱傭完成僱傭方交代的任務可以不管,但是作為一家應該負責任的基督教調查機構,是不應該不管的。

最後,問題是:

基督徒群體應該如何對待傳道人受到的性指控?

一、不論如何先相信被告/女性/弱勢人群?

指導原則出於哪裡?在遠柴案開始的時候,柴玲指控的是遠在90年對她的性侵,事情發生在信主前,而且柴描述自己和遠從未見過面,第一次見面敲門進入看錄像被強姦。而遠辯護自己與柴當時熟識且曖昧過。無論是柴,還是遠,都不值得信任,為何18牧開始就表現出站在柴一方?

二、應該在公眾輿論上造勢,讓被告傳道人在調查未結束前暴露在輿論喉舌的攻擊之下嗎?

一個傳道人如果真的在性方面犯了罪,基督徒群體應該如何對待他?是唾棄他嗎?他已經在整個社會的唾棄下,應該在基督徒群體的唾棄下嗎?根據是什麼?他的家人會同時遭受本不該同受的羞恥,基督徒群體是否應該考慮他的妻子,兒女可能受到的傷害?如果一個傳道人犯淫亂罪,他的妻子首先受傷害最大,他的兒女也會非常羞恥。基督徒群體將他衣服全部脫光始終,集體唾棄,真的是對他愛護幫助他悔改嗎?

三、什麼叫第三方獨立調查機構?

平時在神學見解,交往關係如果已經破裂,彼此對立的兩家基督教團體,一方被人告,另一方立刻出來替人家調查自己的對頭,屬於第三方獨立調查機構嗎?遠為何自己願意接受柴玲的調解要求,甚至請徐志秋參與(其實這也是一件難以啟齒的請求),坐飛機去接受調解,卻開始就直接拒絕《生命季刊》的調查,兩家關係究竟如何?

上面這一切,是我對遠柴案調查結果的看法。至今我不能定罪遠確實做了18牧/GRACE調查的罪,也不能相信柴玲的強姦指控。現在,一年半過去了,輿論已經將遠的強姦/誘姦帶到了每個華人教會,甚至美國教會,卻沒有見到大規模舉報人群。而是見到的遠的妻子完全信任丈夫,夫妻和睦美滿在一起。柴玲,遠志明,究竟誰在說謊?

但願我們能夠知道遠柴謎案的背後的真相究竟是什麼。不過,我知道,很多人並不在乎真相,只希望罪犯遠志明早日歸案。對這些人群,我想問問:遠志明如何得罪了你,你很希望他確實就是罪犯呢?因為正常人來說,若和遠非親非故,一定會站在我不知道應該相信誰的立場上(我想強調一下:即使對方是異端,你只應該在神學上暴露責備他的罪,他行為上若有罪還是要按法律公義公平對待)。

此文,任何跟帖我都不會回復。僅僅表達一下個人觀點,作為在眾多歡呼聲中一點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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