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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基督徒, 我为什么赞同“同性婚姻合法化”(四)
送交者: gaolian 2012年07月13日14:10:00 于 [彩虹之约] 发送悄悄话

四)“先天变异性取向者”要不要改?要改什么?

有人认为若通过了同性婚姻,我们就默许了他们的行为,他们就可理所当然地继续按他们的方式去生活。尽管神并不是憎恶“具体某一种性行为”,难道他们就不需要改了吗?我的回答是:他们当然仍旧要改。他们的确有病在身,的确不是神原本的创造式样,这点连他们自己也不会否认。但这“改”是指要改什么? 如果我们今天找到了改变性取向的药,我肯定他们中间一定会有很多人自愿去“改”。可是我们时常听到的“改”是要求他们在“改变他们的性取向之前”,要“改”他们的性行为。既然前面说了神所憎恶是“同性间出自主观的性放纵”,并不是憎恶“具体某一种性行为”,我们又有什么理由要求他们去“改”他们的性行为?就是因为我们看不惯?  我们要明白“先天变异性取向者”首先需要改什么。

我们也必须明白没有人乐意生就成为“变异性取向者”。在人生的成长过程中,他们所受到的负担和压力,比起你我,要大得多得多。在的人生道路上,他们几乎无一例外地为此困惑和挣扎过,有的曾离家出走,有的曾试图过自杀。而我们的医学现在仍爱莫能助。他们是一群十分不幸的人,一群值得我们同情和可怜的人。目前我们唯一能做的就是尽可能地去减小他们的负担,尽可能地去包容,去为他们祷告,求神的怜悯和引领;而不是去歧视他们,去视他们为二等公民,甚至是邪恶的替身。和所有患其它先天疾病的病人一样(如先天近视眼,先天口吃, 先天左撇子,等等),我希望有一天他们的疾病都能得治愈(不管是通过医学上的治疗,或是灵命上的治疗)。但在他们被治愈以前,虽然他们的行为方式和我们大多数人不同,可他们这独特的行为方式并不包含有罪的成分在里面。我们决不能由于那与众不同的行为方式,而剥夺他们和我们大多数人一样去享有同等的权利和社会保障。因天生的疾病而受到不一样的待遇(包括在语言文字上的区别对待)是一标准的歧视。

 

前面已贴的章节:

作为基督徒, 我为什么赞同同性婚姻合法化” ()
http://bbs.creaders.net/rainbow/bbsviewer.php?trd_id=742966

1)有没有“先天变异性取向者”?这是不是先天疾病?
http://bbs.creaders.net/rainbow/bbsviewer.php?trd_id=742967

2)神所憎恶的到底是什么? 圣经里的根据
http://bbs.creaders.net/rainbow/bbsviewer.php?trd_id=742969

细解   利未记1822

http://bbs.creaders.net/rainbow/bbsviewer.php?trd_id=743286

3)律法是不是包括对病人也适用?
http://bbs.creaders.net/rainbow/bbsviewer.php?trd_id=742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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