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对“先天变异性取向者”的双重标准:
按圣经的标准,我们异性恋者应当怎么对待自己的性欲呢? 保罗说: “Now to the unmarried and the widows I say: It is good for them to stay unmarried, as I am. But if they cannot control themselves, they should marry, for it is better to marry than to burn with passion.我对着没有嫁娶的和寡妇说,若他们常象我就好。倘若自己禁止不住,就可以嫁娶。与其欲火攻心,倒不如嫁娶为妙。” (林前7:8-9)。明显,保罗这里所指的 “marry 嫁娶”并不是以爱为根基的婚姻,而是以解决性饥渴为目的的结合。可是对“先天变异性取向者”来说,他们又该怎么对待他们的性欲呢? 有人说他们唯有禁欲,否则必不得救,因为这“禁欲”是我们的神要求他们背起的十架。可是我们不禁要问,对我们异性恋者,当我们欲火中烧不能自控的时候,神为什么不让我们也同样背起那禁欲的十架?反倒劝我们快快地去结婚?为什么他们就非得禁欲?难道由于天生的取向不同,他们就该“burn with passion欲火攻心”吗? 这是为什么呢?持这种观点的人唯一回答就是:神憎恶那“具体某一种性行为形式”。可是难道异性男女之间行这种性行为的就没有吗,那就不被神所憎恶了吗?(这里又回到了我们前面讨论的焦点,神所憎恶的到底是什么?是“同性间出自主观的性放纵”? 还是“具体某一种性行为形式”?)
圣经教导我们“因信称义”。得救完全是凭着对主的信心,是神的恩典,而不是我们做了些什么。这些“先天变异性取向者”怎么才能得救呢? 按各自天生的性取向,他们不能守全律法,我们异性恋者也同样不能 (我们都知道按圣经的标准,凡看到妇女动了淫念的,就已经犯了奸淫了(太5:28)。这样,你我谁还敢说没犯过奸淫?)。所以我们不比他们的罪少,都是一模一样的罪人。我们并不比他们更圣洁,哪怕是一丝一毫。
同是罪人,我们怎么得救,他们就怎么得救: 要得救,我们得信主,他们也得信主;我们不可杀人,他们也不可杀人;我们不可奸淫,他们也不可奸淫......这些都没有问题。可是,一说到性生活我们有些人的标准就不一样了:在异性婚姻中我们男女间可以依着我们的天生性取向随意行事(哪怕是一夜五次郎),也不影响我们去得救。可反倒要求“先天变异性取向者”去禁欲,甚至要他们去逆着天性和异性结婚,才能得救。若真是这样,无疑,他们得救要过的标竿比起我们的要高出几个数量级。这真是我们神对他们的要求吗?这些说法都有圣经的根据吗?我们难道不再认为“我们每个人生来平等”吗?我总觉得这是我们异性恋者对他们的苛求。律法是面镜子,当我们对着它时,是让我们看到了自身的不完全,去看到自身的罪,而不是让我们以此用来审判别人的罪。
前面已贴的章节:
作为基督徒, 我为什么赞同“同性婚姻合法化”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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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没有“先天变异性取向者”?这是不是先天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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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神所憎恶的到底是什么? 圣经里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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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解 利未记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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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律法是不是包括对病人也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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