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基督徒, 我为什么赞同“同性婚姻合法化”(八) |
送交者: gaolian 2012年07月15日06:00:52 于 [彩虹之约] 发送悄悄话 |
八)什么是婚姻? 对婚姻的定义也是十分的困难和具有争议性的。有不少人特别强调“一男一女”这个前提。可是我们必须清楚,并不是所有男女间的结合都得到神的赞美。甚至可以肯定地说,人世间有不少男女结合是被神所憎恶的,尽管它们仍受着我们人间婚姻法保护。可是好像有人还是对“婚姻”两个字有独特的钟爱,坚持一定要用这个特定符号和发音来特指“异性男女的结合”。这是在玩文字游戏吗?在我看来很无聊。就好像我们的前总统先生曾争论过 “only having oral sex 只是口交”能不能叫着“having sex relation 有了性关系”? 也就好像在争论那空中飞行的 x% 滑翔机能不能叫着“飞机”一样。这里有什么区别吗? 即便把滑翔机叫成了“飞机”,也不会引起旅客的误解而影响正常航班的客流量。现在为了表示我们对“先天变异性取向者”的怜悯,同情和包容,为了减轻他们的精神负担,即使把他们的关系称为“婚姻”,对我们异性恋者也不会有什么实质上的影响。况且我们不是在前面还加了“同性”两个限定词以示区别吗? 圣经里说,在天堂里,我们不再有婚姻。我们必须明白:有“性”不等于有“婚姻”, 而“婚姻”的唯一基石就是要有“爱”。我想,婚姻是在性取向的前提下而建立的“相互间爱的关系”,这是神给我们在世上操练“爱”的练兵场。这就是为什么在英文中“have sex 性交”和 “make love 作爱”两个词尽管描述的都是同一个动作,但却有着完全不同的含义。其中的本质区别就是在那个动作的背后是“出于个人自私的满足”,还是“充满爱意为对方的付出”。我想,这个概念可能也对同性恋者同样适用。他们间的性活动也可分为“have sex 性交”和 “make love 作爱”两类。 按这样的定义,如果一对异性男女之间依着自己的天然性取向在“have sex 性交”(即在“满足自己的私欲”,甚至是以肛交的形式去满足私欲),而另一对“先天变异性取向”的同性伴侣也在依着自己的天然性取向“make love 作爱”(即在 “充满爱意为对方的付出”),我们问,他们两对人相比谁的罪更大?依我说,那同性伴侣的行为似乎还更纯洁一点。可为什么这对异性伴侣的关系却唯有资格被称之为“婚姻”,并享受各种社会的保障? 在我看来,“同性婚姻合法化”所追求的实质就是:“反对歧视”和“平等待人”。
前面已贴的章节: 作为基督徒, 我为什么赞同“同性婚姻合法化” (序) 1)有没有“先天变异性取向者”?这是不是先天疾病? 2)神所憎恶的到底是什么? 圣经里的根据 细解 利未记18:22 http://bbs.creaders.net/rainbow/bbsviewer.php?trd_id=743286 3)律法是不是包括对病人也适用? 4“先天变异性取向者”要不要改?要改什么? 5)天生性取向能不能改变? 6)对“先天变异性取向者”的双重标准 7)主的爱和父爱的类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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