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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教士: 聖經真的教導“彼此”順服了嗎?
送交者: 宣教士 2013年08月03日20:18:59 於 [彩虹之約] 發送悄悄話

聖經真的教導“彼此”順服了嗎?

         我們在以弗所書第5章里讀到這樣的話:“又當存敬畏基督的心,彼此順服。你們作妻子的,當順服自己的丈夫,如同順服主。因為丈夫是妻子的頭,如同基督是教會的頭,祂又是教會全體的救主。教會怎樣順服基督,妻子也要怎樣凡事順服丈夫。”(弗5:22-24)

         雖然從表面上看來,這段經文肯定了婚姻中的創造次序,但是近來年對這一段經文裡的動詞“順服”(hupotassō)之意義,卻有一些爭辯。有人認為它的意思是“體貼、諒解、彼此以愛相待”。假如按這個意思來理解這個字的話,那麼這段經文就沒有教導說,妻子有任何獨特的責任要去順服她丈夫的權柄,因為夫妻雙方都需要體貼,彼此相愛;而且按這種觀點來看,這一段經文裡沒有提到順服權柄的事。事實上,這種觀點在絕大多數教會暢行無阻,細胞小組查經查到最後的結論就是沒有順服權柄那碼子事。而教會實際上是一個大家庭,其權柄結果跟家庭其實完全是一樣的,這就是為什麼保羅在給出長老的資格時說長老得要“好好管理自己的家,使兒女凡事端莊順服。人若不知道管理自己的家,焉能照管神的教會呢?”(提前3:4-5)。在教會裡牧師/長老的位置實際上相當於家庭中的丈夫,而執事的角色相當於家庭中的妻子,會眾則相當於家庭中的孩子。若是這樣,聖經什麼時候教導過教會裡牧師/長老要順服執事和會眾呢?

         然而,上述的“體貼、諒解、彼此以愛相待”意思並不是hupotassō一字合理的解釋,因為這個字總是表示一種順服權柄的關係。此字在新約聖經其他地方被用到的情況有:耶穌對祂父母權柄的順服(路2:51);鬼魔對門徒的順服(路10:17,此處顯然不適合解釋為“體貼、以愛相待”的意思);公民對政府權柄的順服(羅13:1,5;多3:1;彼前2:13);宇宙對基督的順服(林前15:27;弗1:22);看不見之屬靈權勢對基督的順服(彼前3:22);基督對父神的順服(林前15:28);教會成員對教會領袖的順服(林前16:15-16(見《革利免一書》42:4);彼前5:5);妻子對其丈夫的順服(西3:18;多2:5;彼前3:5;另參弗5:22, 24);教會對基督的順服(弗5:24);奴僕對其主人的順服(多2:9;彼前2:18);基督 徒對神的順服(來12:9;雅4:7)。這些關係中沒有一種是可以反過來順服的;也就是說,聖經上從沒有說丈夫要順服妻子,也沒有說政府要順服公民,主人要順服奴僕,門徒要順服鬼魔等等。事實上,這個字在新約聖經之外是用來描述在軍隊中的軍人對那些上級長官的歸順與服從。

         造成有人認為此處的“順服”有 “體貼”之意的原因,是因為保羅在以弗所書 5:21那裡用hupotassō這個字告訴基督徒要“彼此順服”。有一些學者認為,保羅的意思是說每一個基督徒都應當順服其他每一個基督徒,夫妻之間尤其應當要“彼此順服”。“相互順服”(mutual submission)詞常用來形容此種關係,這被人領會成意味著妻子對丈夫的順服不是一種妻子該有的獨特順服。

         然而,保羅在以弗所書5:21經文中所說的“彼此順服”的意思,要從其下文來定義;事實上他的意思乃是指要順服教會中權柄和地位高於你的其他人。其下的經文解釋了這一點:聖經說妻子要順服丈夫(弗5:22-24),可是從來沒有說丈夫要順服妻子。其實保羅是告訴妻子“順服自己的丈夫”(弗5:22),而非教會裡的每一個人,也非所有的丈夫們!聖經說兒女要順服或聽從他們的父母(弗6:1-3),可是從來沒有告訴父母要順服或聽從他們的兒女。聖經說奴僕要順服(聽從)他們的主人,而非主人順服奴僕。以弗所書5:21的誤解主要是因為對allēlous這個字(“彼此”,此字由allēlōn而來)的意思誤解,以為它一定是指“完全互相”的意思(即每一個人互相於每一個人)。然而有許多例子就不是這個意思,而是指 “一些人對於其他人”:舉例來說,啟示錄6:4的 “使人彼此相殺”,其意思是說 “使一些人殺了其他人”;加拉太書6.2的  “各人的重擔要互相擔當”,其意思不是說“每一個人要與其他每一個人交換重擔”,而是說 “有些較能幹的人,應當幫助擔當較不能幹的其他人的重擔”;哥林多前書11:33的“所以我弟兄們,你們聚會吃的時候,要彼此等待”,其意思是說 “那些早就預備好了的人,應當等候其他遲到的人”等等(另參路2:15; 21:1; 24:32)。與此類似地,以弗所書5:21的下文以及hupotassō在這節經文中的意義,兩者都指出該句的意思應該是:“在你們中間,那些在權柄之下的人,應當順服在他們之上有權柄的其他人。”而這樣順服的人才配得上稱為“存敬畏基督的心”(弗5:21)的信徒。所以,以弗所書5:21並沒有肯定相互順服的觀念(即每一個人都應當順服其他每一個人)。與此類似地,保羅在歌羅西書3:18-19里也說妻子要順服丈夫“你們作妻子的,當順服自己的丈夫,這在主裡面是相宜的。你們作丈夫的,要愛你們的妻子,不可苦待他們。”(又見多2:4-5;彼前3:1-7) 。注意保羅說妻子這樣子順服自己的丈夫乃是“在主裡面”,也就是在基督里。言外之意,若不這樣的順服就是“在亞當里”,也就是說你還沒有基督的生命。當然,所有的基督徒都要彼此相愛,並要相互體貼。假如這是“相互順服”的意思,那麼我們也不反對這種態度——雖然這不是以弗所書5:21所教導的,但聖經其他的地方有這樣教導,只是不用hupotassō這個字。但是通常來說,“相互順服”一詞的用法指的不是上述的意思,因此它抹煞了婚姻中丈夫應有的獨特權柄,也抹殺了教會中牧師/長老的獨特權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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