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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求社會各界人士的幫助
送交者: 牛藤草 2014年05月13日03:12:33 於 [彩虹之約] 發送悄悄話

尋求社會各界人士的幫助

永遠的仟毛 發布於2014年5月11日 14:56

今天是2014年5月11號,@溫州伯大尼之家 在南匯街道獻華1幢6樓進行了主日敬拜聚會,這有可能會是不定時間內的最後一次主日敬拜聚會。

2014年5月4號,一些自稱是街道辦事處的人來到我們教會,稱我們這個教會未經登記,屬於非法聚會,要求停止。我們未予理睬,做完了整個主日敬拜程序。5月5號下午,我們收到這份由“溫州市鹿城區民族宗教事務所”出具的“責令停止活動通知書”。

來自政府部門的騷擾和逼迫,在@溫州伯大尼之家 出現過多次。理由五花八門,如查消防設施,登記教友身份證,查出租房手續等等,我們都是儘量配合,忍氣吞聲。即使處於一個無神論政權下的政治環境裡,我們同樣遵循聖經里要求我們順服人間掌權者的經文,唯一退無可退的是:耶穌基督是教會的頭,唯一的元首。

但是這一次,當局首次出具了書面文件,並勒令我們解散。

中國的家庭教會,指的是未去當局宗教部門登記的民間自發教會。違法嗎?是的,違法,非常光榮地違法。違反哪一條?

國家宗教事務局,於2005年頒布的【宗教事務條例】第12條:“信教公民的集體宗教活動,一般應當在經登記的宗教活動場所(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以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內舉行,由宗教活動場所或者宗教團體組織,由宗教教職人員或者符合本宗教規定的其他人員主持,按照教義教規進行。”

那麼,我們為什麼違法?為什麼不去做登記?

【1】法律層面,要求一個場所因宗教活動而登記,這是赤裸裸的歧視,因為法律只能去區分社團,不能按照用途去對地點進行區分。宗教活動場所需要特別的登記,這本身就違反了憲法第3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所以這是一條惡法。

此外,溫家寶在2011年11月14日國務院召開的有關行政審批制度會議上指出“凡市場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行業組織能夠自律管理的,政府就不要設定行政審批;凡可以採用事後監管和間接管理方式的,就不要再搞前置審批。”2005年頒布的宗教事務管理條例,明顯違背中共領導人要求法治和寬鬆的講話精神。

【2】信仰層面,如果我們去申請宗教場所的登記,必須要先有申請註冊的主體,即一個已經登記完畢的宗教社團。這個宗教團體是誰?對基督教新教來說,全國獨此一家,不允許第二個存在:即所謂的“三自愛國委員會”。那麼這個“三自愛國委員會”是個什麼樣的組織呢?

“三自宣言”稱:“中國基督教教會及團體徹底擁護共同綱領,在政府的領導下,反對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及官僚資本主義”

鏈接: http://zh.wikipedia.org/wiki/%E4%B8%89%E8%87%AA%E5%AE%A3%E8%A8%80

我們再來看看“三自愛國委員會”對教職人員的規定:

第三條 教職人員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遵紀守法。

鏈接: http://www.sara.gov.cn/zwgk/zcfg/qgxzjttxgjgzd/6349.htm

這裡我不評論那些政治制度和政治觀點,我想說的只是:這些規定完全,徹底違背了我們的信仰根基:

十誡第一條,出埃及記20章1節/申命記5章7節:“除了我之外,你不可有別的神。”

哥林多前書3章11節:因為那立好的根基就是耶穌基督,除此之外沒有人能立別的根基。

綜上,強迫我們向隸屬於中共統戰部管轄的下的,國家宗教事務局的下屬機構“三自愛國委員會”登記,神學思想由政府審查,神職人員由政府直接或間接地任命,費用由政府財政撥款,教會組織接受宗教局領導,教會成員不得在教堂以外的場所傳教,教堂的建立需要政府批准和限制,等等。這些政策,既違憲,更與我們的信仰水火不相容,毫無妥協的餘地。這種不公義的登記,中國的家庭教會已經斷然拒絕了65年,毫無疑問,我們會坦然無懼地繼續拒絕下去。

事實上,我們並非拒絕一切形式的登記。正相反,我們隨時準備着以一個宗教團體法人的身份,向中共的民政部門申請登記。正如王怡牧師所說:【依照憲法的宗教自由條款,家庭教會的長遠目標是要爭取註冊。第一,當政府改變宗教政策,不再干預信仰內涵時,接受註冊是我們作為公民的義務。第二,向政府爭取一種不能干預信仰內涵的法人註冊,是我們作為公民的憲法權利。當基督徒為自己的信仰爭取憲法權利時,就向整個社會表達了一個意見,就是原來人的信仰、人的精神、和靈魂的自由和尊嚴,是這麼重要,這麼值得去努力。原來在基督徒這個群體中,價值優先性的排列,是與眾不同的。所以,如果我們在持守信仰獨立的前提下,而去爭取宗教自由,這是我們最大的社會參與,也是最大的一次傳福音的行動,是教會對世俗社會轉型的一個祝福。】

但現狀是,當局無論從行政條例的設置上還是在日常實際管理中,都明確拒絕了我們多次試圖登記的嘗試。當局的態度是鴕鳥式的不不不:不承認家庭教會的社會地位;不讓家庭教會以獨立社會法人名義登記;不准家庭教會公開化。

以上便是家庭教會遭逼迫的大背景。

@溫州伯大尼之家 網站: http://www.bodani.cn/ 成立於2003年9月。一直以來,我們安分守己,小心翼翼,用教友們的奉獻租用場地,在室內維護一個信仰共同體,我們為中國大大小小的災難捐款,為中國大大小小的國民包括掌權者禱告,我們用官方出版的聖經,向每一位進來的人傳講 愛,公義,節制,饒恕,良善,謙卑,守法,敬業,非暴力,不介入人間政治。甚至包括這一次,在當局已開始攻擊我們底線的情況下,教會決策層通過的應對方式仍是不公開抗爭,堅持到被抬出教堂的最後一刻,然後轉入地下【這沒什麼,即使在逼迫最為殘酷的文革年代,溫州家庭教會的地下聚會也從來沒有停止過】。作為一個參與這家教會8年的成員,我一直遵守教會做出的決定。這一次,在信仰共同體層面,我會繼續與弟兄姊妹們一起,一次聚會也不會拉下—假如那時我還有人身自由的話。但是與此同時,我拒絕了教會要求我繼續保持沉默的意見。我將以一個公民而非一個教友的身份,窮盡一切憲法賦予我的權利,對這種眼見的不公,做一個個人的,非暴力不合作的抗爭。

我是個膽小怕事,才疏學淺的無名小卒,雖然基督徒的國在天上,我們對人間政治制度的爭鬥並不感興趣,但是基於我個人的政治理念和我所理解的社會責任,我曾以個人身份參與了部分公眾活動:我去過東師古現場充當人肉沙袋;我是FREE CGC車貼行動的發起者之一;我參與了合肥小安妮事件的現場聲援;我在幾乎每一次為良心犯的送飯活動中都捐過款;我在幾乎每一封我收到的自由主義知識分子們發來的公開信上都簽了名,包括淋巴縣長。

現在,我代表我個人,懇切地,厚顏無恥地,請求社會各界人士,給我一些回報:我請求你們的轉發,我請求你們的聲援。

我也請求我的大V朋友們,幫忙轉發我的微博,此刻我需要你們的幫助。

主內的弟兄姊妹們,請大家彼此代禱。“我們四面受敵,卻不被困住;心裡作難,卻不至失望;遭逼迫,卻不被丟棄;打倒了,卻不至死亡。” “洪水泛濫的時候,耶和華坐着為王。”

感謝天父,我可以減肥了。

附圖:溫州伯大尼之家的主日敬拜聚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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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我們的信仰依據:

1.教會的元首是主耶穌基督,而不是任何暫時性的政治性的政府(弗4:15);

2、教會的基本成員是由具有共同信仰、已認罪悔改、接受耶穌作救主和生命之主、已被神所重生的聖徒所構成的(約1:13),而不是仍然活在世界和罪惡敗壞中的人(提後2:19);

3、教會存在的使命是要見證基督、尊榮基督,既不是崇尚自我、高舉自己,利用基督成就個人肉體的私慾,更不是利用基督成就黨派、民族利益(約14:12、13);

4、教會只有一個根基,那就是耶穌基督(林前3:11),教會建造在使徒和先知所教訓的聖道上(弗2:20),而不受制於任何人的權威、傳統或政治勢力;

5、教會存在的狀態是與世界分別(約壹2:15,雅4:4),而不是僅僅掛個“教會”之名,實際上卻是世界的翻版;

6、教會存在的目的和結果是彰顯神的美德(彼前2:9),透過善行和美德把生命表達出來(弗2:10),如光顯在人前,以榮耀神的名;而不是彰顯撒旦的性情、敗壞生命的丑德,讓主的名終日受羞辱,繼續虧欠主的榮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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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第十八條

一、人人有權享受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此項權利包括維持或改變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單獨或集體、公開或秘密地以禮拜、戒律、實踐和教義來表明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二、任何人不得遭受足以損害他維持或改變他的宗教或信仰自由的強迫



來自政府部門的騷擾和逼迫,在@溫州伯大尼之家 出現過多次。理由五花八門,如查消防設施,登記教友身份證,查出租房手續等等,我們都是儘量配合,忍氣吞聲。即使處於一個無神論政權下的政治環境裡,我們同樣遵循聖經里要求我們順服人間掌權者的經文,唯一退無可退的是:耶穌基督是教會的頭,唯一的元首。

但是這一次,當局首次出具了書面文件,並勒令我們解散。

中國的家庭教會,指的是未去當局宗教部門登記的民間自發教會。違法嗎?是的,違法,非常光榮地違法。違反哪一條?

國家宗教事務局,於2005年頒布的【宗教事務條例】第12條:“信教公民的集體宗教活動,一般應當在經登記

的宗教活動場所(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以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內舉行,由宗教活動場所或者宗教團體組織,由宗教教職人員或者符合本宗教規定的其他人員主持,按照教義教規進行。”

那麼,我們為什麼違法?為什麼不去做登記?

【1】法律層面,要求一個場所因宗教活動而登記,這是赤裸裸的歧視,因為法律只能去區分社團,不能按照用途去對地點進行區分。宗教活動場所需要特別的登記,這本身就違反了憲法第3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所以這是一條惡法。

此外,溫家寶在2011年11月14日國務院召開的有關行政審批制度會議上指出“凡市場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行業組織能夠自律管理的,政府就不要設定行政審批;凡可以採用事後監管和間接管理方式的,就不要再搞前置審批。”2005年頒布的宗教事務管理條例,明顯違背中共領導人要求法治和寬鬆的講話精神。

【2】信仰層面,如果我們去申請宗教場所的登記,必須要先有申請註冊的主體,即一個已經登記完畢的宗教社團。這個宗教團體是誰?對基督教新教來說,全國獨此一家,不允許第二個存在:即所謂的“三自愛國委員會”。那麼這個“三自愛國委員會”是個什麼樣的組織呢?

“三自宣言”稱:“中國基督教教會及團體徹底擁護共同綱領,在政府的領導下,反對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及官僚資本主義”

鏈接: http://zh.wikipedia.org/wiki/%E4%B8%89%E8%87%AA%E5%AE%A3%E8%A8%80

我們再來看看“三自愛國委員會”對教職人員的規定:

第三條 教職人員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遵紀守法。

鏈接: http://www.sara.gov.cn/zwgk/zcfg/qgxzjttxgjgzd/6349.htm

這裡我不評論那些政治制度和政治觀點,我想說的只是:這些規定完全,徹底違背了我們的信仰根基:

十誡第一條,出埃及記20章1節/申命記5章7節:“除了我之外,你不可有別的神。”

哥林多前書3章11節:因為那立好的根基就是耶穌基督,除此之外沒有人能立別的根基。

綜上,強迫我們向隸屬於中共統戰部管轄的下的,國家宗教事務局的下屬機構“三自愛國委員會”登記,神學思想由政府審查,神職人員由政府直接或間接地任命,費用由政府財政撥款,教會組織接受宗教局領導,教會成員不得在教堂以外的場所傳教,教堂的建立需要政府批准和限制,等等。這些政策,既違憲,更與我們的信仰水火不相容,毫無妥協的餘地。這種不公義的登記,中國的家庭教會已經斷然拒絕了65年,毫無疑問,我們會坦然無懼地繼續拒絕下去。

事實上,我們並非拒絕一切形式的登記。正相反,我們隨時準備着以一個宗教團體法人的身份,向中共的民政部門申請登記。正如王怡牧師所說:【依照憲法的宗教自由條款,家庭教會的長遠目標是要爭取註冊。第一,當政府改變宗教政策,不再干預信仰內涵時,接受註冊是我們作為公民的義務。第二,向政府爭取一種不能干預信仰內涵的法人註冊,是我們作為公民的憲法權利。當基督徒為自己的信仰爭取憲法權利時,就向整個社會表達了一個意見,就是原來人的信仰、人的精神、和靈魂的自由和尊嚴,是這麼重要,這麼值得去努力。原來在基督徒這個群體中,價值優先性的排列,是與眾不同的。所以,如果我們在持守信仰獨立的前提下,而去爭取宗教自由,這是我們最大的社會參與,也是最大的一次傳福音的行動,是教會對世俗社會轉型的一個祝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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