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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彼得案一个不错的案情分析
送交者: suibian2009 2016年02月15日19:04:57 于 [茗香茶语] 发送悄悄话

全面梳理梁彼得案---华人该怎样选择理智的抉择?

文章来源: 文学城综合新闻 于2016-02-15 09:41:31- 新闻取自各大新闻媒体,新闻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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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城独家报道 转载请注明出处 
 
编者按:梁彼得误杀无辜黑人格雷一案,陪审团认定梁彼得二级误杀罪和渎职罪成立,华人社会哗然。这几天各方力量纷纷出来就此案做出各种行动,在白宫签名请愿、上街游行,抗议梁警官因为华裔身份成了替罪羊。与此同时又有不同声音出现,认为以上的做法都无效。梁彼得案到底有无歧视成分在里面?华人究竟应该怎么做才能帮助梁警官、才能避免被歧视?避免人云亦云、舆论误导甚或恶意借机扬名? 文学城特邀纽约明理律师事务所的陈明利律师,从法律和司法的角度对此案进行详细分析。
 
公正可嘉、平等无价
梁彼得罪名成立--我们不得不深思
纽约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明利
 
2016年2月11日美东时间傍晚,在纽约布鲁克林(Brooklyn)区高等法院,沸沸扬扬的梁彼得(Peter Liang) 误杀无辜黑人格雷(Akai Gurley)一案,陪审团(jury)经过近两天的评议(deliberation)后,最终认定梁彼得二级误杀罪和渎职罪成立。
 
案件发展至此,大众一直揪着的心似乎尘埃落地。不论陪审团的裁决结果给大家的心理撞击是喜悦、悲伤、庆幸、痛惜、愤怒还是不疼不痒,我们都必须深度思考这一个在纽约乃至全国产生影响的案件的方方面面,避免人云亦云、舆论误导甚或恶意借机扬名。
 
本文从如下几个方面对此案进行一些综合剖析:案发事实背景(facts)、案件审理进程(proceedings)、陪审团之认定(deliberation)、被告刑期分析(sentencing)、罪与非罪解析(jurisprudence)以及究竟如何反应(reaction)。
 
案发事实背景(FACTS)
 
2014年11月20日晚11时许,Peter Liang,一个刚加入纽约市警局才十几个月的年仅27岁的实习警员,和他的执勤搭档Shaun Landau (蓝道)受命在纽约市布鲁克林区,位于2724 Linden Boulevard的一幢称为Louis H. Pink House (粉红房宇)的政府楼中,自上而下地进行安全巡逻。纽约市警局派遣警员在这种主要由收入较低的居民居住的政府楼中巡逻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巡见、防止、避免以及阻止违法犯罪行为。这幢楼宇据称是一个刑事案件高发地点。按照巡逻要求,Peter 和Landau从8楼楼顶往下巡逻。 Peter左手持枪,右手持手电用右肩顶开楼顶房门准备往下进行时听到动静(Peter作证时称其听到a quick sound),手枪意外走火,射出一发子弹击中墙壁后反弹至七楼楼梯间的28岁黑人男子Gurley的胸部。当时,Gurley和女友Melissa Butler正在七楼楼梯间往楼下走。听到枪响,Gurley和女友往下跑,Gurley似乎没有马上意识到自己意外中枪,或者因为不知何种现在无法考察的当时心理状态,一直跑到五楼楼梯间的两段楼梯衔接的平台位置才瘫软在地。经Butler敲门求救,4楼邻居打电话至“911”报警,Gurley的女友经呼救台指导,对Gurley进行人工呼吸,可Peter和搭档没有对Gurley进行任何救助。Gurley后来不治而亡。
 
案件审理过程(PROCEEDINGS)
 
针对又一起警察枪杀无辜黑人的不幸事件,警方、媒体和民间一开始就众说纷纭。纽约市警局表示这是一起意外,而布鲁克林区检察官办公室则说要针对这一事件进行仔细评审。
 
2015年2月10日,大陪审团(grand jury,不同于jury) 经投票正式指控 (indictment)Peter Liang触犯了纽约州刑法典第125条第15款第1项规定的二级误杀和渎职在内的多项罪状(manslaughter, assault, reckless endangerment, criminally negligent homicide and official misconduct)。布鲁克林区高等法院签发了逮捕令(warrant)。第二天,Peter主动投案。法院进行了过堂程序(arraignment),法官Danny Chun在未要求被告Peter缴纳保金的情况下将其释放,并将下次被告出庭日期定在2015年5月14日。
 
之后,由巡警慈善协会(Patrolmen's Benevolent Association,简称“PBA”)分配给Peter的辩护律师与检察官办公室进行了三次左右的预审(pretrial)出庭活动,主要解决一些程序上的常规问题。2015年11月,在Peter家募集到相应的款项后,Peter决定聘请自己的私人律师Robert Brown(布朗律师)先生和Rae Koshetz(蔻晒兹律师)女士进行辩护。Brown律师曾一度为警察局里的一个警察队长。Koshetz律师则在纽约市警局内部担任过长达14年主要负责内部审理警员违规违法案件的副局长,之前是曼哈顿检察官办公室的一位助理检察官。
 
两位私人律师接受案件后,显然因Peter不认罪,此案不久进入实质性的审理阶段(trial)。在法官独任审理(bench trial)和陪审团审理(jury trial)两者案件审理方式之间,辩护方选择了jury trial。此间,Peter究竟是否将在法庭上亲自开口为自己作证,不曾明朗。
 
2016年1月21日,Peter的jury trial正式开始。控辩双方律师挑选了7男5女12位陪审员(juror),陪审员大部分皆为白人。
 
Jury trial进行了两周的时间,控辩双方各自提供的证人出庭作证,其中包括Peter的巡逻搭档Landau(蓝道),作为检察官办公室的证人出庭证明案发当时情况。2月8日,在可以选择绝对保持沉默的情况下,Peter选择自己站出来作证说明2014年11月20日发生的事情经过。控辩双方的证人作证情况在2016年2月8日这天告一段落。Peter Liang是本案中最后一个证人。(本文作者和办公室的其他律师在当天即中国新年大年初一亲自到庭旁听,旁观了当天Peter的作证及双方律师询问(direct examination)和交叉盘问(cross examination)Peter的全部过程。)
 
2016年2月9日,控辩双方的律师进行总结陈词。之后,陪审团开始进行秘密讨论表决(deliberation)。
 
经两天、准确而言,在长达十七个小时的讨论之后,2016年2月11日晚间,陪审团作出对Peter的有罪认定,认定其构成二级误杀和渎职罪。法官将判决日期定为2016年4月14日。
 
陪审团之认定(DELIBERATION)
 
从媒体资料显示,2月11日晚间陪审团的有罪认定仅仅包括:二级误杀罪和渎职罪。其它三个罪名据称因着二级误杀罪的成立而自然成立。
 
按照纽约州刑法典,Peter被陪审团认定成立的二级误杀罪属于违反刑法典第125条第15款第1项的规定,即Peter被认定为鲁莽不计后果地导致他人死亡。二级误杀是一种C级重罪。
A person is guilty of manslaughter in the second degree when:
1. He recklessly causes the death of another person;  or……Manslaughter in the second degree is a class C felony. (Section 125.15 of the New York Penal Code)
 
而按照纽约刑法典S 15.05关于Reckless的定义,Reckless属于四种犯罪心态中的一种,当一个人知道某种实质性的不合理的风险存在,会导致某种结果发生或法律规定的某种违法行为存在,却有意识地忽视放纵这样的风险,就构成不计后果。而这种忽视放纵就其性质和程度而言严重偏离了一个正常人在类似的情形下可以遵守的标准。
 
   3. "Recklessly." A person acts recklessly with respect to a result or to a circumstance described by a statute defining an offense when he is aware of and consciously disregards a substantial and unjustifiable risk that such result will occur or that such circumstance exists. The risk must be of such nature and degree that disregard thereof constitutes a gross deviation from the standard of conduct that a reasonable person would observe in the situation.  …  (Section 15.05 of the New York Penal Code)
 
陪审团在讨论评议Peter是否构成犯罪的过程中,经过了较为艰难复杂的评审过程。陪审员两次要求法官解释指控的罪名和定义,并要求回放911录音,回读Peter和其他证人的证言。最有戏剧性的是每个陪审员都实际地对着法庭内的墙壁叩动过卸了子弹的手枪扳机,以此体会要用多大的力量才能扣动手枪扳机激发子弹。纽约市警察所使用的手枪是与其他一些警局警员使用的手枪不同的,不同之处主要在于纽约市警员的手枪都经过改制,为防止不小心发生射击的情况,要用上10磅的力量才能扣动扳机。
 
在长达两周多的庭审过程中,个别陪审员曾出现过似乎漫不经心的迹象。曾有迹象表明,法官曾提醒过陪审员不要总是两眼望着窗外。另外,辩方律师曾请求陪审团成员不要让他们的情感在本案件中对他们的最终是否有罪的认定产生影响。辩方律师称,2014年11月20日发生的这一事件,是一个非常糟糕的悲剧,但悲剧并不代表构成犯罪。
 
在2月9日检察官办公室的总结辩辞中,检方指称,Peter一而再再而三用糟糕的判断(poor judgment),不仅因听到的莫名声音而开枪,且在看见Gurley处于将死状态时无视他人生命不施救,只是关心自己是否被解。(Peter在2月8日作证时说,他在枪响前听到了一个短促的声音“a quick sound”,然后枪就响了)。
 
2016年2月12日周五,陪审团认定Peter有罪之后的第二天,陪审团中唯一一位非裔陪审员Carlton Screen先生(其他陪审团组成人员都是白人)公开发言,说评审认定Peter是否有罪不是件容易的事情,并说本案中应受指责的人当然只是Peter。Screen先生还提到,Peter的错误就在于他把手指放在手枪的扳机上,“如果你把手指放在扳机上,你当然要准备射击了”。Screen还说,辩方的说法“警员Peter有理由拔枪出来,并且枪响是意外的”并没能打动陪审团的心。
 
被告刑期分析(SENTENCING)
 
在jury认定有罪的结论之后,法官通常会要求一个PSI(Pre-sentence Investigation Report) 。但定罪当天,本人未能到庭旁听,所以不知道法官是否真的要求了PSI---法官也可以选择根本不要求 PSI 。 本人向辩方律师发送电邮进行确认,但至今未能收到回复。这个PSI是由Probation Department的probation officer作出的。如果法官要求了一个PSI,那么Probation officer不久要跟被告见面,对其进行面试和调查,内容包括方方面面,比如被告的家庭人员组成、各个家庭成员的自然情况、被告的教育背景、被告的成长历程、是否有过被捕和犯罪记录、被告以前的就业情况、是否有非法或滥用违禁品的情形、是否服用任何药物或滥用酒精饮品、是否需要帮助寻找工作、身体健康程度如何等等。可以说这个PSI是包罗万象。Probation officer调查完后要写出一个(以Peter Liang的案件来看)约有7-8页长的报告--Pre-sentence Investigation Report(“PSI”)供法官在2016年4月14日判刑量刑时参考。在这个PSI的最后部分,probation officer通常会对法官提出自己的观点,建议法官如何判决被告,判决多长刑期。这个PSI通常会在4月判决之前的20天左右交到法官手上。在法官将来真正判决被告刑期的时候,法官既可以较多参考这个PSI中的判决建议(sentencing recommendation),也可以基本上全部忽略probation officer的sentencing recommendation。一般来说,PSI都会以公事公办的口吻,建议法官作出较为严厉的量刑,但是法官在量刑时有较大的discretion (自由裁量权),按照自己认为合宜的判决规范(当然法官不会滥用其职权,任意妄为地判决刑期),来适当量刑。这就是为什么法官把判决的日子选在了4月14日,因为probation officer要花较长时间才能完成PSI。
 
在此简要分析一下Peter Liang被陪审团认定犯有二级误杀罪和渎职罪的刑期情形。纽约州的重罪分为A、B、 C、 D、 E、F六个级别,依次从最重到最轻排列。陪审团认定Peter Liang构成二级误杀罪,按照法律规定这属于C级重罪。C级重罪(C felony)在量刑时又因是否属于暴力型和非暴力型重罪而量刑不同。二级误杀罪属于非暴力型重罪(non-violent felony),刑期为1年到15年,但有可能缓刑而不需要入监(no jail, probation)。根据本文作者以往的辩护经验,法官在量刑时,综合各方面的因素后,不应该按照二级误杀的最高刑期来判决Peter Liang,也就是说法官不会判他15年的刑期。理由如下:Peter Liang之前没有任何被捕/犯罪记录、似无品质败坏迹象、是个初入警道的无经验警察、枪响过程前后无明显射杀故意恶意、年纪尚轻、有家人和太太、作证时似乎没有显示明显的不诚实、配合法院的司法程序没有逃庭、被告本人为美国公民。
 
关于渎职和其它几项罪名,在此应不需深入探讨究竟法官会判决多长的刑期。因为,据本人的粗浅看法,法官在量刑时应该让二级误杀(最重)的刑期和渎职等其它罪名的刑期重叠执行(叫concurrent)。打比方说,如果法官在二级误杀上的判决刑期为6年,渎职的刑期为1年,那么实际执行的刑期应为6年(concurrent),而非7年(如果法官决定执行7年,这叫做数罪并罚,称为consecutive sentencing)。在陪审团认定Peter Liang构成的各项犯罪中,二级误杀是最重的(top count),其它几项控罪(charge和conviction)全都比二级误杀轻。换句话说,Peter Liang被认定的二级误杀罪之外的所有犯罪的刑期都会比二级误杀的刑期短,那么法官最终的判决刑期,将会将所有的犯罪考虑在内,按照Concurrent的方式考量,并以上面的假设(上面假设法官判决Peter在二级误杀这项犯罪上的刑期为6年)为例,应该是6年。
 
法官究竟给予(impose)被告多长的刑期,还在一定的程度上受到控辩双方律师的影响。通常,检察官办公室都会基于被告没有接受认罪条件、硬要选择trial,并以浪费了很多司法资源、不愿承担法律责任、终被陪审团认定有罪为由强烈建议法官重判、或按照上限(15年)来判决刑期。而辩护方律师则会基于被告Peter Liang之前没有被捕/犯罪记录、无品质败坏迹象、是个初入警道的无经验警察、年纪尚轻、有家人和太太、作证时诚实可靠、配合法院的司法程序、在所有的法庭程序中没有一次逃庭、被告本人为美国公民(基于分析)、广大民众支持轻判被告等等为理由,要求法官轻判。有时辩方律师甚或可能建议法官只是判决被告probation 。
 
在4月中旬的判决当天,辩方律师当会做好充分准备,充分为被告辩论,提出请法官轻判的理由。当然,4月中旬判决之前,辩方律师亦可书面提出请法官轻判的意见和理由,因为,如果从jury认定被告有罪之后到判决之前,辩方律师根本不向法庭提交书面的请求轻判的要求和理由,那么在4月中旬当天的判决开庭时,再说什么一般也不起作用了。这是因为,法官究竟如何判决被告,早在判决开庭当天之前就已经形成自己心中的主意了。要影响法官如何判决被告,必须在法官还没形成自己的判决主意的时候,主动出击,积极影响。
 
同时就辩方律师在开庭过程中提出要求撤销全部指控的动议(Motion to dismiss the whole entire case),法官在2月8日全部证人作证后曾宣布他要等陪审团裁定后就该动议做出决定,目前还没有看到他是否就该动议做出决定。因此辩方律师如果坚持Peter无罪,还应该有机会向法庭提交材料支持撤销的动议。
 
罪与非罪解析(JURISPRUDENCE)
 
2016年2月11日,陪审团认定Peter有罪。该定罪(conviction),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检察官决定指控且grand jury (grand jury不同于jury)决定indict的可预结果。意思是说,如果检察官不指控,那么就不会有2月11日的有罪认定。从某种程度上,有权决定是否指控的部门即检察官对于2月11日的陪审团有罪认定起到了一种pre-decisive的效果。
 
下面从本人到庭旁听后结合其它材料对Peter是否构成二级误杀罪做出以下评判。本人认为,陪审团认定Peter构成渎职罪也许成立,但二级误杀(他人)罪却比较牵强。
 
如前所述,按照纽约刑法典第125条第15款第1项规定“一个人鲁莽不计后果导致他人死亡时构成二级误杀(他人)罪,二级误杀(他人)罪属C级重罪”(A person is guilty of manslaughter in the second degree when: 1. He recklessly causes the death of another person… Manslaughter in the second degree is a class C felony) 。该规定中有两个关键字“recklessly”和“causes”。
 
先看看Peter 2014年11月20日的行为是否构成recklessly,即鲁莽不计后果的程度。本人因不是Peter一案的辩护律师,手中没有此案的第一手文件资料,所以这里分析时引用的事实依据来自于媒体报道、作者的研判、调查、法庭现场的旁听和法院部分相关文件。围绕案件的事实情况,总结来说,是Peter巡逻至8楼时,左手持枪,右手擎手电,楼梯间灯光全无,其用肩顶开那层楼的楼梯间的门,听见一个不明的短促响声(”a quick sound”),继而手枪响了,子弹不知飞往何处,后来才发现有人中枪。分析Peter的行为是否构成鲁莽不计后果的程度,必须依据、结合案发当时的具体情境来分析而不能孤立地看待。通常,纽约市警局总是先把“新兵蛋子”(rookie police officer)放置在“最前线”—一般都是很危险的第一线去让他们经受锻炼、体验警察的危险,当在真正的第一线锻炼了一段时间后,才会将他们调到百姓们通常认为较为“美差事”的地方。在案发的那个粉红房宇楼,就在Peter执勤当天的一个月以前才刚刚发生过包括谋杀在内的恶性刑事案件。这些“体验生活”的警察局规矩和粉红房宇恶性刑事案件,Peter及其搭档不可能不知。纽约市警局在警察于粉红楼宇这样的地方巡逻的时候是否可以在遇见实际险情之前就可以拔枪出套,据说警局刻意没有明确的书面规定,即警局把在这种地方巡逻的警员是否应该提前拔枪在手的决定交由警员自己视情况而决定。那么,在没有灯光的楼梯间、在看不见他们所处位置以下是否有别人、又在听到一个短促的不明所以的响声、Peter那时怔住了(startled)且可能吓住了的情况下,枪不明所以地响了,似乎很难构成鲁莽的高度。至此,千万不能忘记Peter当时只是一个“新兵蛋子”,根本没有任何成熟的经验应对当时漆黑一团情况下的响声所带来的恐惧,惊惧。这时,如果他是下意识的扣动了扳机,充其量也只是给自己壮壮胆,有点宣示“我有枪”的效果。这离鲁莽不计后果的程度。毕竟警察也是人,也得保护好自己的安全。及至后来在找弹壳过程中,Peter才发现有人中了枪,他自己作证说他确实没有给当时的伤者做急救CPR,因为他意识到伤者伤势严重,等待专业救助应该更好。况且伤者旁边就是一位女士(后来知道那是伤者的女朋友),而那位女士正在给伤者做CPR。CPR需要口对口的呼吸,伤者不可能同时接受两个人的口与口接触、口对口的人工呼吸急救。从Peter作证的情况看,他在看见一位女士给伤者做急救的时候,没有马上冲上去“嘘寒问暖”(问题就出在他在发现有人中枪有个女士在做人工呼吸后没能马上上去“嘘寒问暖”并提供帮助—这也导致了他可能构成渎职的罪状)。可是,这些情形不能就此认定鲁莽不计后果。
 
再看看Peter2014年11月20日的行为是否构成导致他人死亡的后果—讨论的是“causes”这个字。不论怎样,千真万确,Peter在危机四伏的时段、地点、听到了不明状况的声响,开枪走火导致了格雷(Gurley)的死亡。但是,法律上要求,Peter必须是“recklessly”(鲁莽地) caused (导致) 格雷死亡才构成二级误杀(格雷)罪。上面分析了,Peter当时的举动,综合各方面的具体情况来分析,离鲁莽的程度还有一定距离。所以,即便Peter导致了格雷的死亡,他也没有“鲁莽地不计后果地”导致他人死亡。实际上,以本人拙见,Peter充其量,不过是acted in a way that was right in his own discretion based on the then particular circumstances but his acts objectively, unfortunately and accidentally led to the death of another person who was not seen by Peter (意即:Peter当时的举动在他当时所处的那种境况中是Peter自认合宜的举动,只不过他的举动客观上、不幸地并且意外地引致了另外一个Peter根本没看见、不知其存在的人的死亡)。这充其量也只是一个意外事件,而且是那种辩方律师提到的百万分之一的太意外的事件。陪审团如果把Peter Liang的举动定性为鲁莽的举动,在Peter之前的那么多警察使用暴力导致死亡的案件作何解释?既然Peter的举动到不了鲁莽不计后果的程度,那么陪审团就不应该认定Peter构成二级误杀他人。
 
现在来分析、评议一下陪审团对Peter构成渎职罪的认定。前面提到,当Peter后来发现有人中枪,有个女士在伤者旁边做人工呼吸的时候,因为伤者不是对Peter的人身安全构成任何程度威胁的一个人,更不是Peter他们巡逻时要防止或者制止的正在进行实施违法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对象,那么,处在Peter Liang当时情境中的任何一个人,即便不是身负保卫百姓安全使命的一介平民(更何况他作为“人民警察”,肩负着救死扶伤、保护社区安全的职责),也会在自己不会有危险的情形下,前去或者应该上去“嘘寒问暖”。这只要看一下一个女邻居(不是伤者的女朋友)当时打“911”报警就知道了。这个女邻居,对于与她毫不相干的意外事件都知道报警并对伤者进行帮助,而执行巡逻任务并且接受过警察训练的Peter居然连上去 “嘘寒问暖”的举动都没有。暂且不去考虑伤者的危险是Peter的行为造成的,他更有责任和业务提供帮助。Peter在恐惧中的无助行为,无论从道义上还是职责上很难说服陪审团他没有渎职行为。这也是本人和同事在听了Peter的作证后得出凶多吉少结论的根据。
 
究竟如何反应(REACTION)
 
2016年2月11日,陪审团认定Peter罪名成立后,华人社区立刻出现愤怒、躁动、似乎黑黄界限分明的局面。华人普通感觉Peter成了献祭的代人赎罪的羔羊。整个群体被歧视凌辱。可以预见,如果陪审团做出Peter Liang无罪(acquittal)的裁定,不仅是纽约,甚至整个国家都有可能出现像巴尔的摩一样的抗议甚至暴乱。因为有色人种被警察暴力执法带来的仇恨和冲突已经到了炽热点。实际上,不论是检察官办公室赢了官司将Peter定为有罪(convicted),还是辩护方赢了官司,导致Peter 被acquitted (认定无罪),都没有真正的赢家。
 
作为法律专业人士,我们需要拔高一块,来认识这个案件给社区和整个国家带来的影响以及我们的相应反应。 
 
在美国这样一个法制相对健全、执法相对公正、司法审判独立的国度(这不光是理论上的对比,主要是本人作为在中国执业多年并在美国执业十余年的切身体会),追求公平公正自200多年以前建国时到现在一直是个不变的主题,也是历代法律人士和普通民众孜孜以求的价值观,可嘉可奖,值得称道。当然到达今天这种程度,也是不少少数族裔用鲜血和自由换来的。在Peter Liang一案的审理过程中,通过本文作者及其他律师亲自的到庭观察,和从其他渠道的了解,我们认为案件的审理从程序上基本做到了公正公开的要求。这是值得高兴的地方。想想看,一个没有公正的社会,哪里谈得上追求良好的社会秩序。
但Peter被大陪审团决定指控是否体现了各个足裔间的平等呢?
 
美国社会尽管一直在追求每个人之间的平等,而无须考虑人与人间的族裔、所属人群、肤色、民族、年龄、性别、社会地位的区别,但事实是,美国确实存在着不平等的现状。从Ferguson, Missouri(密苏里州Ferguson) Michael Brown被警察射杀,到纽约市Staten Island (斯丹顿岛)警察锁喉事件,还有其他的一些警察致人亡命而警察没有被控罪或定罪的现象看,人们觉得警察似乎有些过分,白人警察对待黑人尤其过分。但从另一方面,我们也看到了个别平民以行刑式的手段将执勤的警员射杀(比如纽约市警察Wenjian Liu 和Rafael Ramos2014年12月20日在警车中遭人射杀)和其他的袭警事件。
 
而在那么多的警察过分违规违法粗暴执法带来受害者死亡的案件中,近十年来几乎没有一个白人警察像我们的Peter被指控并被裁定罪名成立,这是不争的事实。但我们抗争的层次如果只是我们要获得所谓被美国主流社会接纳,追求和主流阶层的地位和平等对待而无视其他少数有色族裔继续被不平等对待,我们不仅达不到我们的诉求,而且有可能激化少数族裔之间的仇恨和对抗。
 
不管白人警察真的是对待黑人有些过分,还是袭警事件屡有发生,我们不应该把我们的目光只是定格在事情的表面上。表面上看来,这个族裔似有欺负那个族裔的现象和丑闻,那个族裔似有仇视这个族裔的目光。如果各个族裔间总是将目光和仇视放在那些表象上而不去挖掘这些表象所反映出来的制度的缺陷,不去追求将每个人都争取平等对待的解决方式,那么我们的周围定会出现一波平息一波又起的怪现象。那样,人与人、族群与族群间的不平等永远不能有个提升改善的境界。
 
通过Peter Liang一案,我们看到了可喜的对政府的教训。在陪审团认定Peter Liang犯罪成立后,纽约市长表示,政府和警察保护社区、百姓的安全无可指摘,还将继续努力,但是提升警察的素质、加强警察队伍的培训业已实施。
 
通过Peter Liang一案,我们相信,大家在为Peter抱不平、义愤填膺、鸣不平,扼腕的时候,定会理性地推崇法律在任何族裔、人群、肤色、民族、年龄、性别、地位的人面前都应是平等的这种理念。追求人与人间的平等、不同族裔间的平等,应该是我们通过关注Peter Liang一案应该达到的目标。追求平等,不应以这个族裔牺牲那个族裔的利益为代价;追求平等,不等于要让Peter Liang一案中的警民关系更加紧张为代价;追求平等,不应让卷入Peter Liang一案中的亚裔和非洲裔族群对立起来。追求平等,意味着不懈地追求每个人之间的、每个族裔间的相互恒久忍耐、恩慈、不嫉妒、不自夸、不张狂、不相互做害羞的事、不只求自己的益处、不相互轻易发怒、不数算他人的恶、不喜欢不义而只喜欢公理、凡事包容、凡事相信、凡事盼望、凡事忍耐。这些都应该成为追求平等的永不止息的价值观。平等无价!2015年6月17日,在南卡莱罗纳州查尔斯顿的一个黑人教会,发生一名白人男子射杀9人的惨案,但事后不久,这些被射杀人士中的一些家属就公开站出来表示要饶恕那个行凶的男子,这不能不说是对不数算他人的恶、平等无价的一个最好的实际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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