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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彼得案一個不錯的案情分析
送交者: suibian2009 2016年02月15日19:04:57 於 [茗香茶語] 發送悄悄話

全面梳理梁彼得案---華人該怎樣選擇理智的抉擇?

文章來源: 文學城綜合新聞 於2016-02-15 09:41:31- 新聞取自各大新聞媒體,新聞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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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學城獨家報道 轉載請註明出處 
 
編者按:梁彼得誤殺無辜黑人格雷一案,陪審團認定梁彼得二級誤殺罪和瀆職罪成立,華人社會譁然。這幾天各方力量紛紛出來就此案做出各種行動,在白宮簽名請願、上街遊行,抗議梁警官因為華裔身份成了替罪羊。與此同時又有不同聲音出現,認為以上的做法都無效。梁彼得案到底有無歧視成分在裡面?華人究竟應該怎麼做才能幫助梁警官、才能避免被歧視?避免人云亦云、輿論誤導甚或惡意藉機揚名? 文學城特邀紐約明理律師事務所的陳明利律師,從法律和司法的角度對此案進行詳細分析。
 
公正可嘉、平等無價
梁彼得罪名成立--我們不得不深思
紐約明理律師事務所律師陳明利
 
2016年2月11日美東時間傍晚,在紐約布魯克林(Brooklyn)區高等法院,沸沸揚揚的梁彼得(Peter Liang) 誤殺無辜黑人格雷(Akai Gurley)一案,陪審團(jury)經過近兩天的評議(deliberation)後,最終認定梁彼得二級誤殺罪和瀆職罪成立。
 
案件發展至此,大眾一直揪着的心似乎塵埃落地。不論陪審團的裁決結果給大家的心理撞擊是喜悅、悲傷、慶幸、痛惜、憤怒還是不疼不癢,我們都必須深度思考這一個在紐約乃至全國產生影響的案件的方方面面,避免人云亦云、輿論誤導甚或惡意藉機揚名。
 
本文從如下幾個方面對此案進行一些綜合剖析:案發事實背景(facts)、案件審理進程(proceedings)、陪審團之認定(deliberation)、被告刑期分析(sentencing)、罪與非罪解析(jurisprudence)以及究竟如何反應(reaction)。
 
案發事實背景(FACTS)
 
2014年11月20日晚11時許,Peter Liang,一個剛加入紐約市警局才十幾個月的年僅27歲的實習警員,和他的執勤搭檔Shaun Landau (藍道)受命在紐約市布魯克林區,位於2724 Linden Boulevard的一幢稱為Louis H. Pink House (粉紅房宇)的政府樓中,自上而下地進行安全巡邏。紐約市警局派遣警員在這種主要由收入較低的居民居住的政府樓中巡邏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巡見、防止、避免以及阻止違法犯罪行為。這幢樓宇據稱是一個刑事案件高發地點。按照巡邏要求,Peter 和Landau從8樓樓頂往下巡邏。 Peter左手持槍,右手持手電用右肩頂開樓頂房門準備往下進行時聽到動靜(Peter作證時稱其聽到a quick sound),手槍意外走火,射出一發子彈擊中牆壁後反彈至七樓樓梯間的28歲黑人男子Gurley的胸部。當時,Gurley和女友Melissa Butler正在七樓樓梯間往樓下走。聽到槍響,Gurley和女友往下跑,Gurley似乎沒有馬上意識到自己意外中槍,或者因為不知何種現在無法考察的當時心理狀態,一直跑到五樓樓梯間的兩段樓梯銜接的平台位置才癱軟在地。經Butler敲門求救,4樓鄰居打電話至“911”報警,Gurley的女友經呼救台指導,對Gurley進行人工呼吸,可Peter和搭檔沒有對Gurley進行任何救助。Gurley後來不治而亡。
 
案件審理過程(PROCEEDINGS)
 
針對又一起警察槍殺無辜黑人的不幸事件,警方、媒體和民間一開始就眾說紛紜。紐約市警局表示這是一起意外,而布魯克林區檢察官辦公室則說要針對這一事件進行仔細評審。
 
2015年2月10日,大陪審團(grand jury,不同於jury) 經投票正式指控 (indictment)Peter Liang觸犯了紐約州刑法典第125條第15款第1項規定的二級誤殺和瀆職在內的多項罪狀(manslaughter, assault, reckless endangerment, criminally negligent homicide and official misconduct)。布魯克林區高等法院簽發了逮捕令(warrant)。第二天,Peter主動投案。法院進行了過堂程序(arraignment),法官Danny Chun在未要求被告Peter繳納保金的情況下將其釋放,並將下次被告出庭日期定在2015年5月14日。
 
之後,由巡警慈善協會(Patrolmen's Benevolent Association,簡稱“PBA”)分配給Peter的辯護律師與檢察官辦公室進行了三次左右的預審(pretrial)出庭活動,主要解決一些程序上的常規問題。2015年11月,在Peter家募集到相應的款項後,Peter決定聘請自己的私人律師Robert Brown(布朗律師)先生和Rae Koshetz(蔻曬茲律師)女士進行辯護。Brown律師曾一度為警察局裡的一個警察隊長。Koshetz律師則在紐約市警局內部擔任過長達14年主要負責內部審理警員違規違法案件的副局長,之前是曼哈頓檢察官辦公室的一位助理檢察官。
 
兩位私人律師接受案件後,顯然因Peter不認罪,此案不久進入實質性的審理階段(trial)。在法官獨任審理(bench trial)和陪審團審理(jury trial)兩者案件審理方式之間,辯護方選擇了jury trial。此間,Peter究竟是否將在法庭上親自開口為自己作證,不曾明朗。
 
2016年1月21日,Peter的jury trial正式開始。控辯雙方律師挑選了7男5女12位陪審員(juror),陪審員大部分皆為白人。
 
Jury trial進行了兩周的時間,控辯雙方各自提供的證人出庭作證,其中包括Peter的巡邏搭檔Landau(藍道),作為檢察官辦公室的證人出庭證明案發當時情況。2月8日,在可以選擇絕對保持沉默的情況下,Peter選擇自己站出來作證說明2014年11月20日發生的事情經過。控辯雙方的證人作證情況在2016年2月8日這天告一段落。Peter Liang是本案中最後一個證人。(本文作者和辦公室的其他律師在當天即中國新年大年初一親自到庭旁聽,旁觀了當天Peter的作證及雙方律師詢問(direct examination)和交叉盤問(cross examination)Peter的全部過程。)
 
2016年2月9日,控辯雙方的律師進行總結陳詞。之後,陪審團開始進行秘密討論表決(deliberation)。
 
經兩天、準確而言,在長達十七個小時的討論之後,2016年2月11日晚間,陪審團作出對Peter的有罪認定,認定其構成二級誤殺和瀆職罪。法官將判決日期定為2016年4月14日。
 
陪審團之認定(DELIBERATION)
 
從媒體資料顯示,2月11日晚間陪審團的有罪認定僅僅包括:二級誤殺罪和瀆職罪。其它三個罪名據稱因着二級誤殺罪的成立而自然成立。
 
按照紐約州刑法典,Peter被陪審團認定成立的二級誤殺罪屬於違反刑法典第125條第15款第1項的規定,即Peter被認定為魯莽不計後果地導致他人死亡。二級誤殺是一種C級重罪。
A person is guilty of manslaughter in the second degree when:
1. He recklessly causes the death of another person;  or……Manslaughter in the second degree is a class C felony. (Section 125.15 of the New York Penal Code)
 
而按照紐約刑法典S 15.05關於Reckless的定義,Reckless屬於四種犯罪心態中的一種,當一個人知道某種實質性的不合理的風險存在,會導致某種結果發生或法律規定的某種違法行為存在,卻有意識地忽視放縱這樣的風險,就構成不計後果。而這種忽視放縱就其性質和程度而言嚴重偏離了一個正常人在類似的情形下可以遵守的標準。
 
   3. "Recklessly." A person acts recklessly with respect to a result or to a circumstance described by a statute defining an offense when he is aware of and consciously disregards a substantial and unjustifiable risk that such result will occur or that such circumstance exists. The risk must be of such nature and degree that disregard thereof constitutes a gross deviation from the standard of conduct that a reasonable person would observe in the situation.  …  (Section 15.05 of the New York Penal Code)
 
陪審團在討論評議Peter是否構成犯罪的過程中,經過了較為艱難複雜的評審過程。陪審員兩次要求法官解釋指控的罪名和定義,並要求回放911錄音,回讀Peter和其他證人的證言。最有戲劇性的是每個陪審員都實際地對着法庭內的牆壁叩動過卸了子彈的手槍扳機,以此體會要用多大的力量才能扣動手槍扳機激發子彈。紐約市警察所使用的手槍是與其他一些警局警員使用的手槍不同的,不同之處主要在於紐約市警員的手槍都經過改制,為防止不小心發生射擊的情況,要用上10磅的力量才能扣動扳機。
 
在長達兩周多的庭審過程中,個別陪審員曾出現過似乎漫不經心的跡象。曾有跡象表明,法官曾提醒過陪審員不要總是兩眼望着窗外。另外,辯方律師曾請求陪審團成員不要讓他們的情感在本案件中對他們的最終是否有罪的認定產生影響。辯方律師稱,2014年11月20日發生的這一事件,是一個非常糟糕的悲劇,但悲劇並不代表構成犯罪。
 
在2月9日檢察官辦公室的總結辯辭中,檢方指稱,Peter一而再再而三用糟糕的判斷(poor judgment),不僅因聽到的莫名聲音而開槍,且在看見Gurley處於將死狀態時無視他人生命不施救,只是關心自己是否被解。(Peter在2月8日作證時說,他在槍響前聽到了一個短促的聲音“a quick sound”,然後槍就響了)。
 
2016年2月12日周五,陪審團認定Peter有罪之後的第二天,陪審團中唯一一位非裔陪審員Carlton Screen先生(其他陪審團組成人員都是白人)公開發言,說評審認定Peter是否有罪不是件容易的事情,並說本案中應受指責的人當然只是Peter。Screen先生還提到,Peter的錯誤就在於他把手指放在手槍的扳機上,“如果你把手指放在扳機上,你當然要準備射擊了”。Screen還說,辯方的說法“警員Peter有理由拔槍出來,並且槍響是意外的”並沒能打動陪審團的心。
 
被告刑期分析(SENTENCING)
 
在jury認定有罪的結論之後,法官通常會要求一個PSI(Pre-sentence Investigation Report) 。但定罪當天,本人未能到庭旁聽,所以不知道法官是否真的要求了PSI---法官也可以選擇根本不要求 PSI 。 本人向辯方律師發送電郵進行確認,但至今未能收到回復。這個PSI是由Probation Department的probation officer作出的。如果法官要求了一個PSI,那麼Probation officer不久要跟被告見面,對其進行面試和調查,內容包括方方面面,比如被告的家庭人員組成、各個家庭成員的自然情況、被告的教育背景、被告的成長曆程、是否有過被捕和犯罪記錄、被告以前的就業情況、是否有非法或濫用違禁品的情形、是否服用任何藥物或濫用酒精飲品、是否需要幫助尋找工作、身體健康程度如何等等。可以說這個PSI是包羅萬象。Probation officer調查完後要寫出一個(以Peter Liang的案件來看)約有7-8頁長的報告--Pre-sentence Investigation Report(“PSI”)供法官在2016年4月14日判刑量刑時參考。在這個PSI的最後部分,probation officer通常會對法官提出自己的觀點,建議法官如何判決被告,判決多長刑期。這個PSI通常會在4月判決之前的20天左右交到法官手上。在法官將來真正判決被告刑期的時候,法官既可以較多參考這個PSI中的判決建議(sentencing recommendation),也可以基本上全部忽略probation officer的sentencing recommendation。一般來說,PSI都會以公事公辦的口吻,建議法官作出較為嚴厲的量刑,但是法官在量刑時有較大的discretion (自由裁量權),按照自己認為合宜的判決規範(當然法官不會濫用其職權,任意妄為地判決刑期),來適當量刑。這就是為什麼法官把判決的日子選在了4月14日,因為probation officer要花較長時間才能完成PSI。
 
在此簡要分析一下Peter Liang被陪審團認定犯有二級誤殺罪和瀆職罪的刑期情形。紐約州的重罪分為A、B、 C、 D、 E、F六個級別,依次從最重到最輕排列。陪審團認定Peter Liang構成二級誤殺罪,按照法律規定這屬於C級重罪。C級重罪(C felony)在量刑時又因是否屬於暴力型和非暴力型重罪而量刑不同。二級誤殺罪屬於非暴力型重罪(non-violent felony),刑期為1年到15年,但有可能緩刑而不需要入監(no jail, probation)。根據本文作者以往的辯護經驗,法官在量刑時,綜合各方面的因素後,不應該按照二級誤殺的最高刑期來判決Peter Liang,也就是說法官不會判他15年的刑期。理由如下:Peter Liang之前沒有任何被捕/犯罪記錄、似無品質敗壞跡象、是個初入警道的無經驗警察、槍響過程前後無明顯射殺故意惡意、年紀尚輕、有家人和太太、作證時似乎沒有顯示明顯的不誠實、配合法院的司法程序沒有逃庭、被告本人為美國公民。
 
關於瀆職和其它幾項罪名,在此應不需深入探討究竟法官會判決多長的刑期。因為,據本人的粗淺看法,法官在量刑時應該讓二級誤殺(最重)的刑期和瀆職等其它罪名的刑期重疊執行(叫concurrent)。打比方說,如果法官在二級誤殺上的判決刑期為6年,瀆職的刑期為1年,那麼實際執行的刑期應為6年(concurrent),而非7年(如果法官決定執行7年,這叫做數罪併罰,稱為consecutive sentencing)。在陪審團認定Peter Liang構成的各項犯罪中,二級誤殺是最重的(top count),其它幾項控罪(charge和conviction)全都比二級誤殺輕。換句話說,Peter Liang被認定的二級誤殺罪之外的所有犯罪的刑期都會比二級誤殺的刑期短,那麼法官最終的判決刑期,將會將所有的犯罪考慮在內,按照Concurrent的方式考量,並以上面的假設(上面假設法官判決Peter在二級誤殺這項犯罪上的刑期為6年)為例,應該是6年。
 
法官究竟給予(impose)被告多長的刑期,還在一定的程度上受到控辯雙方律師的影響。通常,檢察官辦公室都會基於被告沒有接受認罪條件、硬要選擇trial,並以浪費了很多司法資源、不願承擔法律責任、終被陪審團認定有罪為由強烈建議法官重判、或按照上限(15年)來判決刑期。而辯護方律師則會基於被告Peter Liang之前沒有被捕/犯罪記錄、無品質敗壞跡象、是個初入警道的無經驗警察、年紀尚輕、有家人和太太、作證時誠實可靠、配合法院的司法程序、在所有的法庭程序中沒有一次逃庭、被告本人為美國公民(基於分析)、廣大民眾支持輕判被告等等為理由,要求法官輕判。有時辯方律師甚或可能建議法官只是判決被告probation 。
 
在4月中旬的判決當天,辯方律師當會做好充分準備,充分為被告辯論,提出請法官輕判的理由。當然,4月中旬判決之前,辯方律師亦可書面提出請法官輕判的意見和理由,因為,如果從jury認定被告有罪之後到判決之前,辯方律師根本不向法庭提交書面的請求輕判的要求和理由,那麼在4月中旬當天的判決開庭時,再說什麼一般也不起作用了。這是因為,法官究竟如何判決被告,早在判決開庭當天之前就已經形成自己心中的主意了。要影響法官如何判決被告,必須在法官還沒形成自己的判決主意的時候,主動出擊,積極影響。
 
同時就辯方律師在開庭過程中提出要求撤銷全部指控的動議(Motion to dismiss the whole entire case),法官在2月8日全部證人作證後曾宣布他要等陪審團裁定後就該動議做出決定,目前還沒有看到他是否就該動議做出決定。因此辯方律師如果堅持Peter無罪,還應該有機會向法庭提交材料支持撤銷的動議。
 
罪與非罪解析(JURISPRUDENCE)
 
2016年2月11日,陪審團認定Peter有罪。該定罪(conviction),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檢察官決定指控且grand jury (grand jury不同於jury)決定indict的可預結果。意思是說,如果檢察官不指控,那麼就不會有2月11日的有罪認定。從某種程度上,有權決定是否指控的部門即檢察官對於2月11日的陪審團有罪認定起到了一種pre-decisive的效果。
 
下面從本人到庭旁聽後結合其它材料對Peter是否構成二級誤殺罪做出以下評判。本人認為,陪審團認定Peter構成瀆職罪也許成立,但二級誤殺(他人)罪卻比較牽強。
 
如前所述,按照紐約刑法典第125條第15款第1項規定“一個人魯莽不計後果導致他人死亡時構成二級誤殺(他人)罪,二級誤殺(他人)罪屬C級重罪”(A person is guilty of manslaughter in the second degree when: 1. He recklessly causes the death of another person… Manslaughter in the second degree is a class C felony) 。該規定中有兩個關鍵字“recklessly”和“causes”。
 
先看看Peter 2014年11月20日的行為是否構成recklessly,即魯莽不計後果的程度。本人因不是Peter一案的辯護律師,手中沒有此案的第一手文件資料,所以這裡分析時引用的事實依據來自於媒體報道、作者的研判、調查、法庭現場的旁聽和法院部分相關文件。圍繞案件的事實情況,總結來說,是Peter巡邏至8樓時,左手持槍,右手擎手電,樓梯間燈光全無,其用肩頂開那層樓的樓梯間的門,聽見一個不明的短促響聲(”a quick sound”),繼而手槍響了,子彈不知飛往何處,後來才發現有人中槍。分析Peter的行為是否構成魯莽不計後果的程度,必須依據、結合案發當時的具體情境來分析而不能孤立地看待。通常,紐約市警局總是先把“新兵蛋子”(rookie police officer)放置在“最前線”—一般都是很危險的第一線去讓他們經受鍛煉、體驗警察的危險,當在真正的第一線鍛煉了一段時間後,才會將他們調到百姓們通常認為較為“美差事”的地方。在案發的那個粉紅房宇樓,就在Peter執勤當天的一個月以前才剛剛發生過包括謀殺在內的惡性刑事案件。這些“體驗生活”的警察局規矩和粉紅房宇惡性刑事案件,Peter及其搭檔不可能不知。紐約市警局在警察於粉紅樓宇這樣的地方巡邏的時候是否可以在遇見實際險情之前就可以拔槍出套,據說警局刻意沒有明確的書面規定,即警局把在這種地方巡邏的警員是否應該提前拔槍在手的決定交由警員自己視情況而決定。那麼,在沒有燈光的樓梯間、在看不見他們所處位置以下是否有別人、又在聽到一個短促的不明所以的響聲、Peter那時怔住了(startled)且可能嚇住了的情況下,槍不明所以地響了,似乎很難構成魯莽的高度。至此,千萬不能忘記Peter當時只是一個“新兵蛋子”,根本沒有任何成熟的經驗應對當時漆黑一團情況下的響聲所帶來的恐懼,驚懼。這時,如果他是下意識的扣動了扳機,充其量也只是給自己壯壯膽,有點宣示“我有槍”的效果。這離魯莽不計後果的程度。畢竟警察也是人,也得保護好自己的安全。及至後來在找彈殼過程中,Peter才發現有人中了槍,他自己作證說他確實沒有給當時的傷者做急救CPR,因為他意識到傷者傷勢嚴重,等待專業救助應該更好。況且傷者旁邊就是一位女士(後來知道那是傷者的女朋友),而那位女士正在給傷者做CPR。CPR需要口對口的呼吸,傷者不可能同時接受兩個人的口與口接觸、口對口的人工呼吸急救。從Peter作證的情況看,他在看見一位女士給傷者做急救的時候,沒有馬上衝上去“噓寒問暖”(問題就出在他在發現有人中槍有個女士在做人工呼吸後沒能馬上上去“噓寒問暖”並提供幫助—這也導致了他可能構成瀆職的罪狀)。可是,這些情形不能就此認定魯莽不計後果。
 
再看看Peter2014年11月20日的行為是否構成導致他人死亡的後果—討論的是“causes”這個字。不論怎樣,千真萬確,Peter在危機四伏的時段、地點、聽到了不明狀況的聲響,開槍走火導致了格雷(Gurley)的死亡。但是,法律上要求,Peter必須是“recklessly”(魯莽地) caused (導致) 格雷死亡才構成二級誤殺(格雷)罪。上面分析了,Peter當時的舉動,綜合各方面的具體情況來分析,離魯莽的程度還有一定距離。所以,即便Peter導致了格雷的死亡,他也沒有“魯莽地不計後果地”導致他人死亡。實際上,以本人拙見,Peter充其量,不過是acted in a way that was right in his own discretion based on the then particular circumstances but his acts objectively, unfortunately and accidentally led to the death of another person who was not seen by Peter (意即:Peter當時的舉動在他當時所處的那種境況中是Peter自認合宜的舉動,只不過他的舉動客觀上、不幸地並且意外地引致了另外一個Peter根本沒看見、不知其存在的人的死亡)。這充其量也只是一個意外事件,而且是那種辯方律師提到的百萬分之一的太意外的事件。陪審團如果把Peter Liang的舉動定性為魯莽的舉動,在Peter之前的那麼多警察使用暴力導致死亡的案件作何解釋?既然Peter的舉動到不了魯莽不計後果的程度,那麼陪審團就不應該認定Peter構成二級誤殺他人。
 
現在來分析、評議一下陪審團對Peter構成瀆職罪的認定。前面提到,當Peter後來發現有人中槍,有個女士在傷者旁邊做人工呼吸的時候,因為傷者不是對Peter的人身安全構成任何程度威脅的一個人,更不是Peter他們巡邏時要防止或者制止的正在進行實施違法行為的犯罪嫌疑人對象,那麼,處在Peter Liang當時情境中的任何一個人,即便不是身負保衛百姓安全使命的一介平民(更何況他作為“人民警察”,肩負着救死扶傷、保護社區安全的職責),也會在自己不會有危險的情形下,前去或者應該上去“噓寒問暖”。這只要看一下一個女鄰居(不是傷者的女朋友)當時打“911”報警就知道了。這個女鄰居,對於與她毫不相干的意外事件都知道報警並對傷者進行幫助,而執行巡邏任務並且接受過警察訓練的Peter居然連上去 “噓寒問暖”的舉動都沒有。暫且不去考慮傷者的危險是Peter的行為造成的,他更有責任和業務提供幫助。Peter在恐懼中的無助行為,無論從道義上還是職責上很難說服陪審團他沒有瀆職行為。這也是本人和同事在聽了Peter的作證後得出凶多吉少結論的根據。
 
究竟如何反應(REACTION)
 
2016年2月11日,陪審團認定Peter罪名成立後,華人社區立刻出現憤怒、躁動、似乎黑黃界限分明的局面。華人普通感覺Peter成了獻祭的代人贖罪的羔羊。整個群體被歧視凌辱。可以預見,如果陪審團做出Peter Liang無罪(acquittal)的裁定,不僅是紐約,甚至整個國家都有可能出現像巴爾的摩一樣的抗議甚至暴亂。因為有色人種被警察暴力執法帶來的仇恨和衝突已經到了熾熱點。實際上,不論是檢察官辦公室贏了官司將Peter定為有罪(convicted),還是辯護方贏了官司,導致Peter 被acquitted (認定無罪),都沒有真正的贏家。
 
作為法律專業人士,我們需要拔高一塊,來認識這個案件給社區和整個國家帶來的影響以及我們的相應反應。 
 
在美國這樣一個法制相對健全、執法相對公正、司法審判獨立的國度(這不光是理論上的對比,主要是本人作為在中國執業多年並在美國執業十餘年的切身體會),追求公平公正自200多年以前建國時到現在一直是個不變的主題,也是歷代法律人士和普通民眾孜孜以求的價值觀,可嘉可獎,值得稱道。當然到達今天這種程度,也是不少少數族裔用鮮血和自由換來的。在Peter Liang一案的審理過程中,通過本文作者及其他律師親自的到庭觀察,和從其他渠道的了解,我們認為案件的審理從程序上基本做到了公正公開的要求。這是值得高興的地方。想想看,一個沒有公正的社會,哪裡談得上追求良好的社會秩序。
但Peter被大陪審團決定指控是否體現了各個足裔間的平等呢?
 
美國社會儘管一直在追求每個人之間的平等,而無須考慮人與人間的族裔、所屬人群、膚色、民族、年齡、性別、社會地位的區別,但事實是,美國確實存在着不平等的現狀。從Ferguson, Missouri(密蘇里州Ferguson) Michael Brown被警察射殺,到紐約市Staten Island (斯丹頓島)警察鎖喉事件,還有其他的一些警察致人亡命而警察沒有被控罪或定罪的現象看,人們覺得警察似乎有些過分,白人警察對待黑人尤其過分。但從另一方面,我們也看到了個別平民以行刑式的手段將執勤的警員射殺(比如紐約市警察Wenjian Liu 和Rafael Ramos2014年12月20日在警車中遭人射殺)和其他的襲警事件。
 
而在那麼多的警察過分違規違法粗暴執法帶來受害者死亡的案件中,近十年來幾乎沒有一個白人警察像我們的Peter被指控並被裁定罪名成立,這是不爭的事實。但我們抗爭的層次如果只是我們要獲得所謂被美國主流社會接納,追求和主流階層的地位和平等對待而無視其他少數有色族裔繼續被不平等對待,我們不僅達不到我們的訴求,而且有可能激化少數族裔之間的仇恨和對抗。
 
不管白人警察真的是對待黑人有些過分,還是襲警事件屢有發生,我們不應該把我們的目光只是定格在事情的表面上。表面上看來,這個族裔似有欺負那個族裔的現象和醜聞,那個族裔似有仇視這個族裔的目光。如果各個族裔間總是將目光和仇視放在那些表象上而不去挖掘這些表象所反映出來的制度的缺陷,不去追求將每個人都爭取平等對待的解決方式,那麼我們的周圍定會出現一波平息一波又起的怪現象。那樣,人與人、族群與族群間的不平等永遠不能有個提升改善的境界。
 
通過Peter Liang一案,我們看到了可喜的對政府的教訓。在陪審團認定Peter Liang犯罪成立後,紐約市長表示,政府和警察保護社區、百姓的安全無可指摘,還將繼續努力,但是提升警察的素質、加強警察隊伍的培訓業已實施。
 
通過Peter Liang一案,我們相信,大家在為Peter抱不平、義憤填膺、鳴不平,扼腕的時候,定會理性地推崇法律在任何族裔、人群、膚色、民族、年齡、性別、地位的人面前都應是平等的這種理念。追求人與人間的平等、不同族裔間的平等,應該是我們通過關注Peter Liang一案應該達到的目標。追求平等,不應以這個族裔犧牲那個族裔的利益為代價;追求平等,不等於要讓Peter Liang一案中的警民關係更加緊張為代價;追求平等,不應讓捲入Peter Liang一案中的亞裔和非洲裔族群對立起來。追求平等,意味着不懈地追求每個人之間的、每個族裔間的相互恆久忍耐、恩慈、不嫉妒、不自誇、不張狂、不相互做害羞的事、不只求自己的益處、不相互輕易發怒、不數算他人的惡、不喜歡不義而只喜歡公理、凡事包容、凡事相信、凡事盼望、凡事忍耐。這些都應該成為追求平等的永不止息的價值觀。平等無價!2015年6月17日,在南卡萊羅納州查爾斯頓的一個黑人教會,發生一名白人男子射殺9人的慘案,但事後不久,這些被射殺人士中的一些家屬就公開站出來表示要饒恕那個行兇的男子,這不能不說是對不數算他人的惡、平等無價的一個最好的實際詮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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