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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稅收竟靠稅務機關「假造證據」欺壓人民?
送交者: cschien 2016年04月10日01:16:55 於 [茗香茶語] 發送悄悄話

2016年世界公民日國際論壇

台灣的稅收竟靠稅務機關「假造證據」欺壓人民?

《記者歐陽玲/台北報導》

    近年來,國內、外天災人禍頻傳,有識之士紛紛提出諍言,期望讓人們能走向充滿愛、尊重的和平世界。正值41「世界公民日」,在台灣、美國紛紛舉辦國際論壇。201641「世界公民日」,超過23位重量級學者專家齊聚台灣大學法律學院霖澤館一樓國際會議廳舉辦「2016年世界公民日國際論壇」,響應「世界公民享人權 良心覺醒法治革新」議題,就其法稅專業提出實踐轉型正義的智慧建言。其中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及歐洲聯盟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陳志龍教授及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人權保護委員會主任委員蘇友辰律師與會發言,呼籲政府租稅改革不應只是着重國庫增加稅收,應遵守程序正義,保障賦稅人權才是治本之道。

 

    台灣的稅收竟靠稅務機關「假造證據」欺壓人民?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暨歐洲聯盟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陳志龍教授指出,台灣雖號稱「民主法治國家」,竟有84.6%民眾不相信法官處理案件具有公平性,76.5%民眾不相信檢察官辦理案件具有公正性(2016222中正大學犯罪研究中心調查數據)。檢察官濫權起訴所衍生出來的稅務問題,除了顯示檢察司法的不具公正性,亦顯示稅務機關,戕害賦稅人權,更勝司法不公。由民調顯示,財政部長張盛和登上十大惡人排行榜首位,可見稅務白色恐怖迫害嚴重。

 

    陳志龍直白指出,財政部及國稅局為了課稅,往往不擇手段。太極門稅案即呈現稅官以「假案」侵害人權問題。台灣稅法問題非常嚴重,幾乎是一線作業,法治國想法完全被凍結,刑法有「審檢分立」,稅務案件尚無「稅審分立」,行政法院似乎是國稅局的連體嬰,裡面常打假球,稅官指導審判官,審判官沒有充分自由,還要依行政令函審判,故被稱為「駁回法院」。台灣的稅法急需轉型正義,才能扭轉現況。

 

    陳志龍認為太極門冤案是當初宗教掃黑造成的假案,稅務機關拿着沒有證據的「假案」,捏造假的金額,竟可糾纏人民二十年,欲達真課稅的目的。因為台灣的稅務是將「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全部集權在稅務人員手中,這種「集權機構」,造成稅官的恣意,而且稅務人員不必經過政黨輪替,長年盤據操控,「綁架總統」、「綁架五院」,可以說是稅務的「警總」,造成「稅法的白色恐怖」,稅官恣意程度超乎想象,連其它單位都沒有辦法對付與解決!

 

    陳志龍報告中一一指出太極門稅務冤案的荒謬:台北地檢署檢察官侯寬仁編造情節、假造事件,從偵查到起訴竟有超過四百多篇的媒體報導,是檢察官嚴重的「濫權追訴罪」。拿民間斬妖除魔的桃木劍當養小鬼的唯一證據,事實上桃木劍證物跟待證事項,毫無關聯。案件中所謂的檢舉人、自救會的成員,其實有些根本不是太極門的弟子,但他們為了跟侯寬仁檢察官配合,或可能為企圖檢舉獎金,在法庭上做偽證。從未到太極門的國稅局稅務員史越生配合檢察官作偽證,誣指太極門是補習班、老鼠會、幹部有抽成。起訴書中將同筆金額,一面認定是詐欺所得,要求法院全部沒收,一面又認定是補習班學費及營業收入,移送國稅局課稅。如果是全部都要沒收的詐欺犯罪所得,就不會是合法的應稅所得,就沒有課稅問題。這種嚴重矛盾的認定,違反常理,不合邏輯。

 

    2007713刑案司法三審判決認為太極門沒有詐欺、沒有漏稅、沒有違反稅捐稽徵法,並且被告等全部獲得國家冤獄賠償,而在2002年及2009年監察院分別公布,檢察官犯有八項重大違法,移送法務部從嚴究責議處;稅捐機關犯有七項違法提出糾正,足見原來的起訴書所載的證據是不可採信,是「假造的證據」、「憑空假造的事實」。稅案既是同樣的事實基礎,國稅局仍作為課稅的基礎,令人匪夷所思,顯然違反正常人的理性想法,更不可思議的是,竟然還可以拖二十年,持續以稅務「製造假案」來欺壓人民,國家對此竟不聞不問,這是很嚴重稅法正義與賦稅人權問題。目前國際會議數度對台灣的賦稅人權問題討論。顯然,下一波台灣的引爆彈,應該不只在「司法的轉型正義」,也在「稅法的轉型正義」。

 

    陳志龍直接指出,當今我國政府,除了討論司法的轉型正義外,由於稅法的不正義,稅法的白色恐怖,稅法的集權形同稅法警總,已造成民怨沸騰,因此稅法的轉型正義,確屬刻不容緩。假造證據就是要還原,當前政府應要積極落實財經方面的轉型正義、稅法轉型正義。太極門冤案是白色恐怖,不應該讓滿清時代舊官吏活在2016年。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人權保護委員會主任委員蘇友辰律師探討,我國行政訴訟在實務上有很多判決歧異,像很多稅務案件都是依財政部函釋,不一定合乎法律及公平正義。太極門萬年稅單訴訟近20年之久,其主要事實及法律爭點在於敬師禮是贈與或是補習班勞務所得問題。事實上,依據行政法院29年判字第13號判例、32年判字第18號判例,均已明白昭示行政官署及行政法院應參照相牽連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在太極門案件中,刑事確定判決已經認定敬師禮是贈與,國稅局卻未遵從法院的認定,仍依據起訴書資料課稅,實在令人遺憾。而且本案涉及萬年稅單是否能夠斬草除根,相關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重要性。行政法院法官應本於良心,勇於做出根除萬年稅單的見解,這攸關我國絕大多數納稅人的權利義務。蘇友辰同時也提出立法解套,應比照刑事妥速審判,制定一個行政妥速審判,以保障人權。

 

    蘇友辰也認為財政部50525台財稅發字第03497號、67729台財稅字第35047號及68313台財稅字第31577號這三號函釋,認為撤銷複查決定,不及於原課稅課徵處分,已直間接侵害到納稅義務人的財產權,而此課稅處分更可能牽涉到限制出境、侵害人民的遷徙自由權,實可能構成違憲的行政規則,有違憲之虞。

 

圖一: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人權保護委員會主任委員蘇友辰律師指出,行政法院法官應本於良心,勇於做出根除萬年稅單的見解,這攸關我國絕大多數納稅人的權利義務。

 

圖二: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陳志龍指出,檢察官濫權起訴所衍生出來的稅務問題,除了顯示檢察司法的不具公正性,亦顯示稅務機關,戕害賦稅人權,更勝司法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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