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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掃盲講座(2)- 國家利益、公眾利益和個人利益
送交者: 我不是馬鈴薯 2016年06月28日10:42:16 於 [茗香茶語] 發送悄悄話

本壇以隨便西岸為代表的同學,無論英國脫歐,或個人自由、市場經濟,凡設及人類文明話題,一概概念不清,思維混亂,謬誤多如牛毛,不計其數。基本是開口就錯。念隨便西岸等從小受共產黨洗腦,其大無畏未必是自由意志的選擇。雖對人類文明極端無知,根基淺薄,且冥頑不化,終究是誤入歧途,應予挽救,故擇隨便昨晚作業批改如下,以期澄清幫助。


國家利益就是公眾利益,跟個人利益的關係這樣界定
送交者: suibian2009 2016月06月27日21:34:14 於 [茗香茶語] 發送悄悄話

回  答: 你真是荒謬。 冬冬 於 2016-06-27 21:02:53

用法律定義。

1。法律首先定義個人權利,如安全,就業,居住,遷居,不受迫害等。這些權利集體不能無故剝奪。這保證個人的自由。

2。然後,法律通過刑法規定在什麼情況下,公眾可以剝奪部分,或者全部的個人自由,以至生命。

1點保證個人自由的空間,第2點給出該空間的邊界。這個邊界就是公眾或者他人的利益。可見現代法律的基本觀點是用公眾或集體利益約束個人的。一般而言,如果個人行為越界,那麼公眾利益override個人利益。若行為不越界,集體要剝奪個人一部分自由,則法律捍衛個人自由。個人自由,就是公眾可以接受的個人行為的總和。


評論

首先,國家利益、公眾利益或個人利益,都不是法律上的概念;其關係,法律更不會界定。在現代國家,公民者,個體的人也。法律關心的,無它,也是個體的人。所以隨便的立意就錯得不止十萬八千里。

進入正文。其第一點所謂的法律,是憲法。從根本上說,憲法是一國的公民對政府的職責和權限的規定。就其功能以及主客體關係,憲法和我們僱傭人時規定其職責和履行職責必要的權力和程序立下的字據並無本質區別。

與深受國內洗腦毒害的同學認知相反,憲法既不規定公民的權利,更不規定公民的義務。我們在僱工時不規定我們的權利和義務,因為我們的權利天經地義,不需僱工認可,更由不得僱工置喙。同理,公民的權利乃上帝所賦予(或曰 “天賦”,如某些中譯表達),而非政府的恩賜,當然不必在憲法中定義。故美國憲法,全文4,543詞,無一處提及公民的權利,更遑論義務。不錯,憲法正文外的 27條修正案,內容涉及公民的權利。但憲法修正案的用語和目的,皆不是規定公民的權利,而是對政府權限更具體的界定。雖貌似類同,在法理上卻有天壤之別。不可混淆。

順便提一句英國脫離歐盟扯起的英國法典傳統。英美法系(common law)與歐陸法系林林總總的區別,歸根到底,大致可以歸納為政府權限之別。凡有法律尚未明確界定者,其假設,在英美法系,大體是公民可以去做;而在歐陸法系,大體則是公民不可以做。故就對政府權力的限制,英美、尤其美國的法律,遠遠優於歐陸。

非常明顯,隨便的思維來自於中國的法律。據查,中國現行憲法竟然有“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章節,且定義個人權利如安全,就業,居住,遷居等等。隨便不懂,此類所謂公民權利的界定,形同僱傭關係的契約中,僱工(或雇主籲求僱工認可)規定雇主可以做什麼不可以做什麼一樣,將公民的天賦權利混淆為政府的恩賜,悍然顛倒公民和政府的主僕關係,與工人階級領導、公有制、軍隊歸黨領導等荒誕不經的條款一樣,是對中國人民的藐視,對人類文明的踐踏。凡真心愛中華文明、愛父老同胞、有血性的中國人,皆應如糞土般唾棄,不予承認。

故此,隨便同學的作業得零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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