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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阿飛的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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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對法拉盛美食廣場的肉夾饃又說三道四 俺很不感冒
送交者: gooddday 2017年04月26日16:12:58 於 [茗香茶語] 發送悄悄話
從制度的靈魂看中國文化的邪惡性
送交者: 樊斤品 2017年04月26日15:57:13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制度的靈魂是正義

公平正義是權利運作的靈魂,是衡量一個國家或社會文明發展的標準。習近平總書記強調“進一步實現社會公平正義,通過制度安排更好保障人民群眾各方面權益”。可許多制度卻與公平正義相反,比如,對所謂“特殊人才”子女的高考加分;比如按身份、戶口進行的各種排斥……諸如此類。後果無須多說:激起民怨,加劇貧富懸殊和社會分裂,挫敗人們對政府解決問題的信心。現在中國要做的一件很緊迫的事,就是給制度安排一個公平正義的靈魂。 

  

一,民主制度只是形式,公平正義才是靈魂

 

很多人把民主說成是一種維護自己利益的手段,這話正確;但一簡化,民主的實質就是利益,那就錯了。因為民主並不意味着對利益巧取豪奪;準確地說,民主實質是要做到利益均衡即分蛋糕者最後取他應得的一份,這是社會正義的結果,也是民主的必然!政治思想家羅爾斯舉例說:怎樣的程序能使蛋糕公平的劃分呢?很簡單,就是一個人來劃分蛋糕而他自己必須最後選擇他應得的一份。也就是說,分蛋糕的正義就是公平地劃分且分糕者最後拿自己的一份。他這段話告訴我們:擁有權力的人絕對不能要求別人服從有利於他的政策和命令。權力者必須先人後己,這樣才可能建立公平正義的社會!這和孟子的“何必曰利”的先君後臣的“仁義”順序完全相反的。可見,儒教無正義。

 

利益均衡(每人得其應得)的正義屬於實質正義,而實質正義必須得到多數的認可才能在社會運行。這意味着:多數認可的程序正義高於實質正義!所以,程序正義高於實質正義。

 

18世紀英國哲學家傑里米·邊沁提出“功利主義”就是追求“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它曾被某些人視為民主的第一原則。在我國幾乎成了正確的化身:動輒就說代表了廣大人民的利益,甚至連微信群都流行群友投票驅除XXX出群,以多數的名義封殺他人的言論自由。

 

這就是民主的弊端——多數暴政:為了多數人的利益,允許犧牲、剝奪少數人的權利。在最極端的情況下,假如殺死1個人可以救活3個人的話,它就會這樣干。這是與正義衝突的。任何以社會發展或經濟效率等為藉口而限制或剝奪公民自由的行徑都是不正義的。正義不允許以最大多數人的利益為藉口否定每個人擁有平等的自由;不承認許多人享受的較大利益能綽綽有餘地補償強加於少數人的犧牲。

 

中國一切問題都被人們歸結為制度,而制度的靈魂就是正義,體現正義的制度才是好制度,否則就是壞制度。可見,正義是社會的首要問題。正義是個體為了與其它個體平等自由地共存而自願接受的預設前提,它是終極價值。這些終極價值來源於對上帝的信仰。正義需要普世道德即絕對道德來保證,而絕對道德是以十誡為根基的。

 

制度決定派認為:制度好,一切都好;制度不好,一切都不好。簡言之,制度決定着人們的一切。這顯然是錯誤的。人的好壞是由人的知識與道德水準決定的。古希臘有“知識即美德”的格言,近代英國有“知識就是力量”的箴言;說明知識確實有提高道德水準的能能。但僅靠知識即理性的力量是不夠的。中國人長期受無神論的毒害,作惡沒有道德底線,今日價值觀混亂,全民拜金,相互毒害,在精神上如同行屍走肉,無一不是信仰缺失造成的。從人類歷史來看,基督教對於道德的提升,遠超過其他一切力量。林語堂在其名著《信仰之旅》中說:“只有耶穌,沒有別人,能帶領我們這樣直接地認識上帝,且進入在道德上、倫理上無可比擬的美好世界。”信仰與民主是相輔相成的。民主制度作為外在的硬件可以約束權力之惡,而信仰則作為內在的軟件約束了人性之惡。只有信仰才能抵制形形色色的專制的侵害。因為有信仰的人比沒有信仰的人更能堅守道德底線。古希臘人信仰多神教,他們的民主制被北方蠻族摧毀了,就像中華民國信仰多神教被北國摧毀一樣。所以,正義的社會必須有普世宗教為根基。

 

 

二,正義產生的前提——多元均衡

 

一個地區的自然資源極度匱乏,以至於人吃人使合作歸於失敗;也不是極度豐富,以至於使合作成為多餘。在中等程度的資源匱乏的條件下,人們只有分工合作才能生存發展,因此,公正的分配原則正義才有必要達成。一個“民至老死不相往來”的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社會是無需正義、道德和法治的,這就是《道德經》反對仁義道德法治的原因。因此,個別人說老子是民主派完全是胡扯。

 

社會基本模式到底是由兩方組成還是由三方組成?歷史上的聖賢論、征服者論、統治者意志論,其背後都潛含着對社會基本模式的認識,即社會是由兩方組成的。或者一方是聖賢,一方是愚民,聖賢給愚民立法;或者一方是是征服者(統治者),一方是被征服者(被統治者),統治者為被統治者立法。只要把社會看成是兩人社會,就很難說清楚規則體現正義,永遠不會承認規則代表正義。當兩方組成一個社會的時候,永遠是強者給弱者立法,法律規則的背後永遠是武力。古希臘的歷史學之父修昔底德斯說:正義存在於強者之間。這並不是說強者和弱者之間不存在規則,而是不可能存在正義的規則。因為在強者和弱者之間,規則就是我將你打倒,讓你服從於我。

 

但對於三方社會模式,即社會任何時候都至少是由三個方面的人組成。三方社會中,任何一方的行為影響到另外一方時,總有一個第三方對這一行為加以觀察評價,這個觀察有可能是超越時空的觀察,具有永恆性。若各派政治勢力之間的實力相當,沒有一派有絕對取勝的把握;這時候各派之間就可能進行妥協達成各方都能大致滿意的契約即正義的規則(即憲法)因此,準確地說:正義的規則是多元力量妥協的產物。在古代和近代憲政產生的地方,都可以看到鬥爭和妥協的例子:古雅典的山地派、海濱派和平原派;古羅馬的貴族與平民;英國的天主教與新教之間,資產階級與土地貴族之間;美國的聯邦派與民主派,大州與小州之間等等。

 

如果沒有政治派別之間的共存與妥協:某一派政治勢力擁有絕對的優勢;或者人們尤其政治領袖之間無法妥協,一定要訴諸你死我活的鬥爭,那麼憲政就不可能產生。這時即便制定了憲法,也不會起作用。因為一旦某個政治領袖或政治派別擁有了支配一切的力量,其他政治派別根本無法對抗和制約,那麼,他也就沒有必要去履行這個契約即憲法了。對他的“違約”或違憲行為,其他任何人也都無可奈何。這個政治領袖就成為一切規則或法律的來源了,於是專制便產生了。

 

因此,從邏輯上看,一個公正且有權威的第三方的協調和仲裁更有助於憲政的建立。在古希臘羅馬,國家最高權力沒有集中到一個人手裡,而是分散在各派之間處於平衡狀態,這就為各派達成契約提供了可能。公元前594年的雅典,平民準備以暴力推翻貴族政權,內戰一觸即發。在危急的關頭,梭倫被選為第一執政官,受命調停矛盾。在美國制憲過程中,華盛頓成了各派都能接受的人物,做了聯邦派與民主派,大州與小州之間的矛盾的調解人。1992年,中國、美國、蘇聯、法國的共同努力促成了柬埔寨基本實現憲政。聯合國和國際社會派出的觀察團在許多國家的憲政進程中成了不可缺少的角色。可以想象,如果沒有國際社會的干預,阿富汗的內戰肯定要持續更長的時間。

 

 

三,具有超越性和抽象性的理性決定了社會規則的正義性

 

理性思維的評價對象主要是涉他行為,與己沒有直接關係;每個人都有基本的正義感和善的觀念,站在超越性第三方立場上評價他人。比如:無故殺人,站在第三方立場上評價覺得這是不應當的,在公共汽車上看到小偷偷錢,可能你不去制止,但你心裡不會去贊同,這種認識是共同的。所以,第三方對於壞事的評價就成了對人類後來行為的警示,就變成了不應當做害人行為的規則,這就是人類社會最初的正義規則的起源。

 

古希臘羅馬社會主要是通過理性思維的力量達到了正義的境界。但這種正義是脆弱,抵制了不了“人性惡”的侵蝕而最後崩潰。只有主張博愛、平等的基督教,才為正義的規則奠定了精神基礎!

 

楊小凱說:儒學沒有超越性,它要討好國王拿錢,沒有第三者功能。但在基督教裡面,上帝(超越性的理性)對國王有威嚇作用,你如果欺負百姓、鎮壓窮人或對沒有錢的人不公,迫害反對派,你死了要下地獄,這個功能在孔子那裡是沒有的。一個正義的社會制度要滿足模糊面紗原則。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美國經濟學家布坎南提出了“模糊面紗”(behind veil of ignorance)原則。他說,判斷一個社會的制度(遊戲規則)公正與否,要看當一個人對自己未來的社會地位不確定時(可能是當權者,可能是平民,也可能是囚犯),即不管你在什麼地位,都認為這些遊戲規則都是公正的時候,那麼這些規則才是真正公正的。模糊面紗原則精髓是:制定遊戲規則的人不能只替自己着想,要替自己的對手着想;就是基督教說的,愛你的敵人。

 

為什麼美國、英國、澳洲的制度這麼好,因為他們滿足了模糊面紗的原則。這些制定規則的人不是把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他要考慮自己的對手,要去照顧他們的利益。這個怎麼能做得到?第一個你要有愛敵人的想法;第二個你要有害怕下地獄的恐懼。你怎麼才會有恐懼呢?你一定要信上帝。只有信的人才會在制定規則的時候不只替自己着想,而是替敵人着想。不能象孫中山那樣,當總統時就要選擇總統制,在野時就要內閣制;也不能象老毛那樣,在野時要民主,一旦執政卻搞專政。你若信死後有地獄,你才會恐懼下地獄,就會放棄個人利益最大化的想法,輸了就會老老實實地認輸,而不是搞陰謀詭計的報復,這就奠定了和平、正義秩序的基礎。正義最核心要素還得從舊約十誡中來。十誡並非全由猶太人創造,而是對地中海沿岸人類文明的歸納和總結,並上升到神啟的高度,以便獲得至高的權威性。

 

羅爾斯認為,一個秩序良好的社會,首先必須確立某種公平的觀念。正義就是公平。公平就是沒偏見;沒偏見就是無知,即不知道自己是什麼人。這種無知之幕的狀態,類似於蒙眼的正義女神。因為每個人所據有的社會地位、條件或個人氣質均會影響一個人對正義原則的判斷,必須用無知之幕將它們隔開。不能比較,也就沒有差距;從而使人們純粹從零點開始思考正義的原則。其次,還需要利益無涉,相互之間沒有利害關係。你欠我的,我欠你的,就沒法達成社會契約了。這樣就保證了在選擇正義原則時,任何人都不會由於自然或社會的偶然機會而得利或吃虧。當眾多平等的個人從原始狀態進入無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忘記自己的一切後,他們在“原始的平等地位”上所一致公認的社會契約就是正義的。因為:人人都不知道自己的利害所在,又無法保證未來社會完全出於自己的設計,所以儘管妄想要做貴族,卻懼怕一旦做不成貴族就會成為貴族腳下的奴隸,因此,人人都會審慎保守,只要求得到最基本的條件。這最基本的條件就是正義。換言之,正義就是一個理想社會的基本條件。

 

羅爾斯堅信:一個社會可以有很多種學說,但國家的基本政治理念必須統一。國家的基本政治理念應該建立在公共理性之上。羅爾斯在《政治的自由主義》反覆探討了如何形成了社會共識和公共理性。國家的基本政治理念應基於“重疊共識”或“交疊共識”。形象地說,就是說把每種學說看成一個個圓圈,而在多個圓圈交匯重疊的地方就是它們之間可以達成的重疊共識。憲法就是“重疊共識”或“公共理性”的經典表達,因為憲法超越黨派之見,是超越黨派、地方、團體、區域而形成的一種國家政治共識。最高法庭是公共理性的範例,甚至可以說,最高法庭本身就代表公共理性,是公共理性最典範的樣式。

 

羅爾斯認為:一個自由民主的社會是一個以正義原則為最高意志所組成的政治共同體。正義原則高於國家、先於憲法。國家基本結構的設計與憲法的制訂,均應以正義原則為指導。

 

三,爭執需要超越性的第三方仲裁

 

超越性的第三方要中立,與任何一方都沒有利害關係,要恪守公正的立場。基督信仰為人們提供了一個共同信任的精神平台。上帝是永恆的第三者,它不收佣金,更不收賄賂,用人們心中的理性和良知作尺度,監督着所有的交易進行;它是最後的仲裁者,以終極價值與歸宿引導着人們的行為。蘇聯解體的時候,葉利欽專門請出第三方東正教大牧首出來協調。在古代以色列,社會存在着王、祭司和眾族長等多元力量,作為第三方的祭司及其司法獨立於王權之外,從而保證了公平正義。在古代希臘羅馬,也類似於古以色列,並發展出民主制度和陪審團制度保證了公平正義。中世紀教會及其司法審判獨立於王權之外,從而保證了某種程度的公平正義。英國普通法強調法官“迴避”以保證裁決者中立地位:“任何人都不得在與自己有關的案件中擔任法官”。美國也有相應的規定,1927年的塔邁訴俄亥俄州案中,市鎮法官的報酬來自市法院所判決的罰金,最高法院認為在這種情況下,法官對於判決的結果,有直接的金錢利害關係(無法做到中立、公正),不符合正當的程序,因此撤銷了這個判決。不發達社會都缺乏第三方仲裁的文化及制度,兩方的爭執逐漸升級以致血腥化,達到不擇手段不共戴天的地步。第三方仲裁文化還包括選擇了第三方仲裁就要接受仲裁結果,即使不合己意也要咬牙接受。


“義”和正義的區別

2017-04-27 關敏 

儒學經典《中庸》裡說:“仁者,人也,親親為大。義者,宜也,尊賢為大。”儒家講“仁”不是講人的平等,而是把親情(孝道)擺在首位;義的內容是要尊重賢才,賢才的首要美德是忠君。當然“義”字本身就有“假”的含義,如“義子、義肢”。孔子是沒有社會正義感的巧偽人,他以服從三綱五常、“子為父隱”為義。《韓非子.解老》裡說:義者,君臣上下之事,父子貴賤之差也,知交朋友之接也,親疏內外之分也。也就是說,義是關於人與人之間的貴賤等級差別待遇的交往準則,當然是因人而異,是絕無平等可言的,也沒有絕對標準。

 

儒學說:“義者,宜也。”宜的本義:合適、適宜。是個會意詞。甲骨文字形為從“門”之下“一”之上,象屋裡俎上有肉的形狀。所以,宜義項為①煮熟可吃的肉;②祭祀土地之神;③適宜的事;④豐收;⑤通“儀”,法度、標準;⑥通“誼”,合理的道理、行為;⑦應當;⑧大概。可見:義就是合適、適宜的意識,其“法度”也是因地制宜、因時制宜、因人而異的,是沒有絕對標準的。沒有絕對的、普遍的標準,就不可能確定做人的底線,就沒有道德底線,就沒有正義。譬如:君權壓倒一切,穩定壓倒一切,就取消了做人的底線,就取消道德和正義,因此,君王可以吃人、殺人。

 

事實上,中國人最看重的不是唯心主義的神即道德底線和絕對正義,而是唯物主義的“生”,所謂的“長生不老”、所謂的“未知生,焉知死”,所謂的“不孝有三,無後為大”,最終成了“生生不息”的生殖崇拜。為了自己“生”,就去壓制他人的“生”,不顧道德底線,不惜採用任何手段,最終墮落成了吃人的魔鬼。

 

正義不同於中國傳統倫理道德中土生土長的“義”的範疇。正義側重於從制度、秩序、法則、權利、整體的角度來把握人的行為選擇的合理性和正當性。正義(Justice)的詞根Jus來自拉丁語,包含着法度和權利。

 

“義”和正義的實質性區別主要在以下兩點:

 

第一,“義”是外在於法的。既外在於現代法治體制中的法,也外在於中國傳統社會中以“刑”為核心的“法”。“義”從“法”外維繫以君權為中心的人治社會,是“法”的重要補充,在中國傳統倫理關係中不可或缺。

 

而正義是法治社會中法的精神和價值目標,是法的精髓,是法之為法的根據。它作為規則內在於每個人之內心,同時作為超越規則之上的理念,不允許有任何個人凌駕其上。古希臘人反對“子為父隱,父為子隱”,尤狄弗倫說:“不正當,雖一家人也要告發。明知某人犯罪而與之共處,不去告發以滌除自己和那人的罪愆,那便是同罪。”

 

第二,“義”是否定個人權利的的義務。其典型是:“君子喻於義,小人喻於利”;“王何必曰利,亦有仁義而已!”

 

而正義則始終是內含着利益和個人權利,可以說,正義的提出就是源自利益關係特別是財產關係。古希臘思想家早就提出,正義不可能獨存,凡彼此沒有相互利益關係者的行為,就沒有正義或非正義可言。這一點在經濟倫理中極為重要。


正義、公平、公正、平等、權利之間的關係

2017-04-27 關敏 

一,“公平”傾向於平均

 

“公平”對應的英文是“fair”,常用於交易,指同等利害相交換的行為。是指“參與各方在規則的制訂、執行和迴避的權利(簡稱“規則權”)上的平均或相等”,是比結果平均、起點平均、機會平均更高層次的平均。注意,是“參與各方”,不是與事不關己的第三方。

 

一個社會要實現總體的“公平”,就必須使得這個社會的各群體和各階層,都具有相等的規則權。有人說,中下階層缺少資源、影響力弱,怎麼可能和富裕群體享有同樣的“規則權”呢?打個比喻,民主制就象一杆稱,雖然兩邊物體的重量不等,但可以通過調節力臂的長度實現均衡。中下階層資源少,影響力弱,但人數多,只要賦予他們充分的提案、選舉、罷免的民主政治權利,則任何法律、政策和當權者,都無法漠視他們的利益訴求。

 

當規則權不等時,規則權較大的一方,就會利用這個規則權制訂和執行單方面有利於自己的規則;而規則權較小的一方,將無力改變這種對己方利益的侵害;規則就不可能對被剝奪者公平。當各方的規則權相等時,這種侵害就不可能發生。此時,參與各方唯有坐下來好好地商討,制訂一個各方都能接受的規則,達到“共贏”而不是“獨贏”的效果。規則權不等時,規則的制訂是“以力服人”;規則權相等時,規則的制訂是“以理服人”了。

 

規則是社會制度的核心部分,也是決定資源分配的關鍵環節。在規則權不平衡甚至某些階層或群體完全喪失規則權的社會裡,貧富分化一定是最嚴重的,社會矛盾一定是最尖銳的,他們無法通過爭取修改規則去改善自己的處境。

 

在規則權平均的前提下,如果有某一方自願承擔較大的義務(或風險),而只享受較小的權利(或收益),那麼通常人們也不會認為這是對該方的“不公平”或“剝削”(因為該方其實有另外的收益,例如道德完美、精神愉悅等)。因此可以說:在各方規則權平均而且自願的前提下,所產生的任何一種分配方案,都是公平的方案。

 

有時,規則權的完全平均,可能在操作上比較難實現。那麼,“差不多”、“相當”也可以接受,“fair”的原義也有這意思。例如,甲、乙、丙三人共同決定某件事,甲的規則權是3,乙、丙的規則權均各是2。雖然甲的規則權大於乙、丙,但並沒有占壓倒性的優勢。因而乙、丙依然可以通過努力,爭取其它參與者的支持,從而實現自己的主張。如果甲的規則權4,乙、丙還是2,那就肯定不“fair”了。

 

二,“公正”與平等

 

“公正”(justice)一詞,常用於司法方面,被用來評判是非功罪。“公”者,第三方也。這“第三方”是當事人事先約定或默認的第三方。這是因為當事人並不是總能達成一致,需要第三方進行裁決。所謂“公正”的裁決,其結果不一定平均,甚至可能是完全一邊倒的。這是因為這個“公”的第三方裁決,依據的是“正”的原則,而不是“平”的原則。何謂“正”?就是“正義”即公眾認可的準則。因此,“公正”一詞可這樣解釋:由參與者約定或默認的第三方,對參與者的行為或所制訂的規則,按公眾認可的正義準則裁決。

 

“公平”的分配,不一定是“公正”的分配。在規則權相等而且各方自願的前提下,也可能有某一方承擔更大的風險,而享受更小的收益。此時,分配方案完全“公平”,但(約定或默認的)第三方未必會認為這個方案是“公正”的,於是就會出來糾正。此時第三方所主張並取代原方案的方案,是“公正”的方案而不是“公平”的方案。因此,公正高於公平;其原因就在於,第三方所持的是正義(right)的原則,高於公平(fair)的原則。

 

在此意義上,公正與正義可以說是同義詞,是指“我和別人一樣應該……”,是一個人所應當受到的待遇。公正是人類最古老的一種價值觀念,無論是道德還是法律,都是以它為基礎而形成的。公正與平等是差別的。柏拉圖早就注意到,平等與公正是有矛盾的。因為,平等所要求的是相同,忽視了人的差異性;而公正則承認差異並且肯定只有差異才能實現公正。

 

公正和道德不是一回事,不能把社會不公正當作社會道德淪喪,並以提高人民道德素質或提倡“某某精神”來作為診治社會不公正的藥方。因為道德基本上是一種個人責任,而公正所關繫到的則是社會秩序。所謂秩序,也就是不允許任何人(不管他握有多大的權力)憑一時心意要幹什麼就幹什麼。公正所涉及的不是個人道德,甚至不是集體道德,而是社會體制、政治制度和政府組織的正當性,因此道德只具有最低程度的約束作用。公正並不要求人們成為爭相讓利的“真君子”,而只要求人們按其一般的公正原則去分配利益和辦事。

 

社會公正意味着社會應該按照貢獻分配權利,按照權利分配義務;說到底,社會分配給每個人的權利應該與他的貢獻成正比而與他的義務相等。這就是完善的社會公正原則。因為,權利與義務分屬“索取”與“貢獻”概念而同屬“利益”範疇:即權利是應受權力保障的應該且必須得到的利益,是應該且必須的索取;義務則是應受權力保障的應該且必須付出的利益,是應該且必須的貢獻。貢獻(納稅)在先,索取(保障)在後:貢獻和索取應平衡。

 

平等(egality)--指某項規則同時符合來源公平(fair)、目的正義(right)和裁決公正(justice)三個要素;並且這樣的規則在其適用對象範圍內,對所有這些對象是平均的(equal或相等的)。這裡的“適用對象”可以是個人、團體和組織。平等權是指“我享有同別人一樣的……”。真正可能的平等,只有社會地位的平等,政治權利的平等,擇業機會的平等,自由竟爭的平等,而不可能在財富上和收入上也實現平等。這樣的話,平等也就與公正具有了共同性。公正並不要求分配的平等、財富的平等,但卻可以保障人們在財富占有上、在收入分配上誰也不會占便宜,誰也不會吃虧,從而實現社會的公平。

 

三,正義與權利

 

英文的正義right,與權利相同。權利即正義,權利優先於權力,這是政治文明的基本準則。

 

正義是關於如何處理個人與他人、個人與社會之間關係,如何分配社會權利和義務的適當原則、標準或尺度。

 

而權利則是依此種標準劃分給個人或團體的利益(廣義的利益,包括物質利益、榮譽、權力、自由等),或由這個界限確定的領域和範圍。

 

可見,正義與權利的區別在於不同角度的陳述:如果從社會體角度考察權利義務劃分的原則、尺度或界限時,就是正義觀;如果從個人或特定團體角度考察這個界限規定的內容時,就是權利觀。

 

正義概念從模糊的整體出發,劃定各階級、等級和各種社會群體的身份地位,在相互衝突的利益要求之間設定一個界限。而權利則具體規定團體和個人應得的內容,它為團體和個人的利益劃定一個範圍,設置一道屏障,使其具有獨占性和排它性。正義着眼於整替利益來調解社會關係,而權利則側重於個人(或團體)利益的保護,強調個人與他人的區分。所以,權利概念天生註定帶着個人主義的印記。

 

正義,常用在倫理道德方面,用來形容某種符合真理的事業或行為。要實現社會正義,只能遵從民主和法治的途徑。在民主和法治基礎上產生的第三方(一般是司法機構)才是符合正義的第三方。即使存在代表正義的第三方,公平仍是基礎性的原則,而公正只能是一種最後的選擇。這是因為公正的成本遠高於公平。


人類的本質是正義

2017-04-27 關敏 

一,動物也有公平觀念

 

據《中國青年報》2003年9月19日報道:美國Emory大學動物心理學博士研究生布魯斯南通過研究來自南非的褐戴帽捲尾猴發現,在與一群猴子的遊戲中,如果完成相同的工作而給予不同的獎勵,猴子會拒絕獎勵。例如猴子可能不吃拿到手的黃瓜甚至將黃瓜扔向不平等對待它們的人,原因僅僅是看到同伴得到的是更可口的葡萄;而且能得到葡萄的猴子也表現對不公平的憤怒。這是研究人員第一次發現人類之外的物種具有平等觀念。

 

公平觀念與獲得感有關。靈長類動物都有較為發達的數量直覺,能夠立即覺察出獲得的物質是否相同,從而來表達他們是否滿意。鳥類的數感感覺只有1、2、3,超過3的數就茫然無知,所有鳥類動物不可能有什么正義感,雖然鳥類是最愛自由的動物。

 

二,公平正義根源於人類的大腦結構

 

眾所周知:人的本性自私的,不過人的自私打上了理性計算等特點!在人與人之間的關繫上,首先是愛自己的子女,由此而引導出同情心——對弱者的憐憫與保護;其次是對自己父母的愛,由此而引導出孝道,但這種愛遠遠沒有父母對子女的愛那麼強烈、那麼普遍。這種對親人的愛依然是一種自私的表現。人的愛只有超越了親情和肉慾之愛,才進入到博愛層面,這需要好宗教來訓導。基督教認為:由於上帝造人時賦予了人自由意志,人有選擇自由;但人受肉體支配後易偏離上帝的正道,就犯罪了。從基督教的角度看,人的本質就是自由+貪婪=罪。可以這樣解釋:貪婪是人的生物本質,自由是人的大腦本質。人的大腦是傾向自由的。大腦思維的自由性,使人追求新奇、追求創造、追求公平正義(不被奴役也不奴役人),這是人的最高本質或後天本質。相對於人的利己的貪婪本性,人的大腦的自由(正義)本性依然是第二位。福山(Francis Fukuyama)在《歷史的終結與最後的人》的“代序”中就說,人不僅有欲望與理性(算計),而且還應該包含着“獲得認可的要求”、“理想”與“自尊”的正義要求。

 

科學研究表明,人類基因結構的區別極其微小,相隔萬里之遙的黃種人與白種人,在基因結構上沒有優劣之分,這給人人平等原則提供了理論支持。

 

實驗經濟學有很好的證明,其中一個經典的例子是“最後通牒”遊戲(the Ultimatum Game)。這一遊戲的情境是:有兩個參與者A與B,給A一百美元錢,但前提是A必須提出一個被B所接受的劃分這筆錢的方案,如果A提出的劃分份額被B拒絕,那麼A與B什麼都得不到。兩個參與者都不知道另一參與者的真實身份,且都被告知他們永遠不會跟對方再次打交道。在這種情況下,按標準的經濟學理論得出的結果,A提出的劃分方案應該是給B儘可能小的份額,比如一美元,而B也一定會接受,因為A知道,對B來說,接受了畢竟意味着能得到一美元,而不接受什麼也得不到。但實驗者在高度異質的文化背景下進行了幾百次實驗,數額從一小時的報酬到一個星期的報酬都有,反覆出現的情況是,A提出的分割方案給B的比例都很高,其中最頻繁出現的分割比例竟然是50%。這表明人類有追求公平正義的傾向,這是人的自由本性決定的。

 

事實上,在人的生命內部存在着一種趨向於正義的心理傾向。人的正義感是天生的,位於中腦系統的尾核和殼核,醫學上稱之為“鴉片爆腸區”,這個區域負責酒癮、煙癮。也就是說,人的同情心、正義感就像抽鴉片一樣,也會上癮。當你看見強者肆無忌憚地踐踏人類尊嚴的時候,對強者的憤怒就會在心中升騰起來,對弱者的同情也會油然而生,這就是正義的力量在起作用。恃強凌弱難以獲得大多數人的認同,俠義之道獲得了廣泛的共鳴和響應,並固定為一種終極的價值——善應善報,惡應惡報。路見不平,拔刀相助;不平則鳴;寧死不屈;……這些成語就表明了人類有追求公平正義的天性。

 

三,人類的本質是正義

 

古往今來,有眾多的學者、學派和社會名流對正義問題發表眾多看法,擇其要者有:

 

正義是神的賜予。公元前8世紀的赫西俄德認為:宙斯卻把正義的和法律作為禮品賜予人類。這就是說,法律乃是神賜的正義秩序,它迫使人們戒除暴力,把爭議提交仲裁;所以,人類社會為正義所統治。

 

正義是神賜的平等參與權。普羅泰戈拉說:宙斯要求所有的人都擁有正義與敬畏的品質,所有人在政治活動中都有平等的發言權和表決權。這個觀點得到亞里士多德的肯定,並終於使希臘人形成了一個更為普遍的觀點,這就是:承認普通人的尊嚴和主權在民。人類的政治生活與建築樓房不同,建築需要專家的指導,需要的是專業知識;而政治要求共同參與,需要的是政治智慧。政治智慧也包括各種知識,但主要是指協商、溝通的“政治藝術”。這表明:政治和人們的良知、正義是緊密相連的,正義是政府的目的,正義是人類社會的目的。

 

正義是人區別於動物的本質。古希臘智者普羅泰戈拉(Protagoras,前481年~411年)給人下了一個經典的定義:只有擁有自製和正義的人才稱之為人。亞里士多德認為:“人類所不同於其他動物的特性,就在他對善惡和是否合乎正義以及其他類似觀念的辨認,而家庭和城邦的結合正是正義的結合”。這是人類獨有之天賦,人是有理性且能發現正義原則的動物——政治動物。

 

四,自由平等博愛——人類基本價值觀

 

亞里士多德後的思想家們深入研究了自由、平等、博愛。洛克研究了人的本性常識:“人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獨立的,如不得本人的同意,不能把任何人置於這種狀態之外,使受制於另一個人的政治權力(《政府論》下篇95節)。”國家權力是公共權力,國家利益是公共利益,只能以“平等的原則”獲得和分配。人類追求的不只是物質利益,還追求尊嚴上和人格上的公平對待。在尊嚴上的平等對待,是民主憲政得以成立的基本前提。正因為平等對待,政治統治才成為平等雙方自願訂立的契約,統治者的產生才須被統治者的同意,法律才變成一視同仁的超驗正義,政治架構中的權力的分立和制衡才有可能,民間社會才具有名副其實的自治領域,人與人之間的交易才有公正可言,每個人才能夠自主地謀劃自己的幸福。人類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獨立的,從而引伸出正義和博愛的重要準則。一個純粹的“自由”、“平等”社會也許無法存在,必須具有“博愛”這一重要準則作為中介、溶合劑,具有平等觀念的人也具有博愛之心。實際上,博愛已滲透在自由、平等之中不可分離,可以說它也是自由、平等的一種本性。自由、平等、博愛是一體的,共同構成人類基本價值觀,是人類社會正義框架,是人類社會的元規則,是人類社會道德、法律的基石。

 

公平正義可以提高公民的幸福感。世界銀行報告透露,當收入不平等程度高的時候,個人更傾向於認為自己是不幸福的。《南方周末》在對中國富人進行調查時發現,高達80%以上的富人認為自己並不幸福。不公平的社會中,人群之間分配性衝突會加劇,嚴重時可能造成窮富之間的“戰爭”,即“拉美化”現象,這樣的社會無幸福可言。

 

正因為追求公平正義是人性的需要,因此,可以把一部人類史看做是追求公平正義的歷史過程。二戰以來,這種追求公平正義的過程就成功地推動了人類的進步。這些成就包括美國的人權運動、南非反種族隔離的運動、一些巴西城市中出現的參與式預算以及在印度喀拉拉邦所展開的改革等等;弱勢群體成功地打破了不公平造成的陷阱,成為這個社會中有機的組成部分,而原本強勢的階層也因讓步換得了長遠的利益保證以及生活的安全與社會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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