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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阿飞的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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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对法拉盛美食广场的肉夹馍又说三道四 俺很不感冒
送交者: gooddday 2017年04月26日16:12:58 于 [茗香茶语] 发送悄悄话
从制度的灵魂看中国文化的邪恶性
送交者: 樊斤品 2017年04月26日15:57:13 于 [天下论坛] 发送悄悄话

制度的灵魂是正义

公平正义是权利运作的灵魂,是衡量一个国家或社会文明发展的标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进一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通过制度安排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各方面权益”。可许多制度却与公平正义相反,比如,对所谓“特殊人才”子女的高考加分;比如按身份、户口进行的各种排斥……诸如此类。后果无须多说:激起民怨,加剧贫富悬殊和社会分裂,挫败人们对政府解决问题的信心。现在中国要做的一件很紧迫的事,就是给制度安排一个公平正义的灵魂。 

  

一,民主制度只是形式,公平正义才是灵魂

 

很多人把民主说成是一种维护自己利益的手段,这话正确;但一简化,民主的实质就是利益,那就错了。因为民主并不意味着对利益巧取豪夺;准确地说,民主实质是要做到利益均衡即分蛋糕者最后取他应得的一份,这是社会正义的结果,也是民主的必然!政治思想家罗尔斯举例说:怎样的程序能使蛋糕公平的划分呢?很简单,就是一个人来划分蛋糕而他自己必须最后选择他应得的一份。也就是说,分蛋糕的正义就是公平地划分且分糕者最后拿自己的一份。他这段话告诉我们:拥有权力的人绝对不能要求别人服从有利于他的政策和命令。权力者必须先人后己,这样才可能建立公平正义的社会!这和孟子的“何必曰利”的先君后臣的“仁义”顺序完全相反的。可见,儒教无正义。

 

利益均衡(每人得其应得)的正义属于实质正义,而实质正义必须得到多数的认可才能在社会运行。这意味着:多数认可的程序正义高于实质正义!所以,程序正义高于实质正义。

 

18世纪英国哲学家杰里米·边沁提出“功利主义”就是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它曾被某些人视为民主的第一原则。在我国几乎成了正确的化身:动辄就说代表了广大人民的利益,甚至连微信群都流行群友投票驱除XXX出群,以多数的名义封杀他人的言论自由。

 

这就是民主的弊端——多数暴政:为了多数人的利益,允许牺牲、剥夺少数人的权利。在最极端的情况下,假如杀死1个人可以救活3个人的话,它就会这样干。这是与正义冲突的。任何以社会发展或经济效率等为借口而限制或剥夺公民自由的行径都是不正义的。正义不允许以最大多数人的利益为借口否定每个人拥有平等的自由;不承认许多人享受的较大利益能绰绰有余地补偿强加于少数人的牺牲。

 

中国一切问题都被人们归结为制度,而制度的灵魂就是正义,体现正义的制度才是好制度,否则就是坏制度。可见,正义是社会的首要问题。正义是个体为了与其它个体平等自由地共存而自愿接受的预设前提,它是终极价值。这些终极价值来源于对上帝的信仰。正义需要普世道德即绝对道德来保证,而绝对道德是以十诫为根基的。

 

制度决定派认为:制度好,一切都好;制度不好,一切都不好。简言之,制度决定着人们的一切。这显然是错误的。人的好坏是由人的知识与道德水准决定的。古希腊有“知识即美德”的格言,近代英国有“知识就是力量”的箴言;说明知识确实有提高道德水准的能能。但仅靠知识即理性的力量是不够的。中国人长期受无神论的毒害,作恶没有道德底线,今日价值观混乱,全民拜金,相互毒害,在精神上如同行尸走肉,无一不是信仰缺失造成的。从人类历史来看,基督教对于道德的提升,远超过其他一切力量。林语堂在其名著《信仰之旅》中说:“只有耶稣,没有别人,能带领我们这样直接地认识上帝,且进入在道德上、伦理上无可比拟的美好世界。”信仰与民主是相辅相成的。民主制度作为外在的硬件可以约束权力之恶,而信仰则作为内在的软件约束了人性之恶。只有信仰才能抵制形形色色的专制的侵害。因为有信仰的人比没有信仰的人更能坚守道德底线。古希腊人信仰多神教,他们的民主制被北方蛮族摧毁了,就像中华民国信仰多神教被北国摧毁一样。所以,正义的社会必须有普世宗教为根基。

 

 

二,正义产生的前提——多元均衡

 

一个地区的自然资源极度匮乏,以至于人吃人使合作归于失败;也不是极度丰富,以至于使合作成为多余。在中等程度的资源匮乏的条件下,人们只有分工合作才能生存发展,因此,公正的分配原则正义才有必要达成。一个“民至老死不相往来”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社会是无需正义、道德和法治的,这就是《道德经》反对仁义道德法治的原因。因此,个别人说老子是民主派完全是胡扯。

 

社会基本模式到底是由两方组成还是由三方组成?历史上的圣贤论、征服者论、统治者意志论,其背后都潜含着对社会基本模式的认识,即社会是由两方组成的。或者一方是圣贤,一方是愚民,圣贤给愚民立法;或者一方是是征服者(统治者),一方是被征服者(被统治者),统治者为被统治者立法。只要把社会看成是两人社会,就很难说清楚规则体现正义,永远不会承认规则代表正义。当两方组成一个社会的时候,永远是强者给弱者立法,法律规则的背后永远是武力。古希腊的历史学之父修昔底德斯说:正义存在于强者之间。这并不是说强者和弱者之间不存在规则,而是不可能存在正义的规则。因为在强者和弱者之间,规则就是我将你打倒,让你服从于我。

 

但对于三方社会模式,即社会任何时候都至少是由三个方面的人组成。三方社会中,任何一方的行为影响到另外一方时,总有一个第三方对这一行为加以观察评价,这个观察有可能是超越时空的观察,具有永恒性。若各派政治势力之间的实力相当,没有一派有绝对取胜的把握;这时候各派之间就可能进行妥协达成各方都能大致满意的契约即正义的规则(即宪法)因此,准确地说:正义的规则是多元力量妥协的产物。在古代和近代宪政产生的地方,都可以看到斗争和妥协的例子:古雅典的山地派、海滨派和平原派;古罗马的贵族与平民;英国的天主教与新教之间,资产阶级与土地贵族之间;美国的联邦派与民主派,大州与小州之间等等。

 

如果没有政治派别之间的共存与妥协:某一派政治势力拥有绝对的优势;或者人们尤其政治领袖之间无法妥协,一定要诉诸你死我活的斗争,那么宪政就不可能产生。这时即便制定了宪法,也不会起作用。因为一旦某个政治领袖或政治派别拥有了支配一切的力量,其他政治派别根本无法对抗和制约,那么,他也就没有必要去履行这个契约即宪法了。对他的“违约”或违宪行为,其他任何人也都无可奈何。这个政治领袖就成为一切规则或法律的来源了,于是专制便产生了。

 

因此,从逻辑上看,一个公正且有权威的第三方的协调和仲裁更有助于宪政的建立。在古希腊罗马,国家最高权力没有集中到一个人手里,而是分散在各派之间处于平衡状态,这就为各派达成契约提供了可能。公元前594年的雅典,平民准备以暴力推翻贵族政权,内战一触即发。在危急的关头,梭伦被选为第一执政官,受命调停矛盾。在美国制宪过程中,华盛顿成了各派都能接受的人物,做了联邦派与民主派,大州与小州之间的矛盾的调解人。1992年,中国、美国、苏联、法国的共同努力促成了柬埔寨基本实现宪政。联合国和国际社会派出的观察团在许多国家的宪政进程中成了不可缺少的角色。可以想象,如果没有国际社会的干预,阿富汗的内战肯定要持续更长的时间。

 

 

三,具有超越性和抽象性的理性决定了社会规则的正义性

 

理性思维的评价对象主要是涉他行为,与己没有直接关系;每个人都有基本的正义感和善的观念,站在超越性第三方立场上评价他人。比如:无故杀人,站在第三方立场上评价觉得这是不应当的,在公共汽车上看到小偷偷钱,可能你不去制止,但你心里不会去赞同,这种认识是共同的。所以,第三方对于坏事的评价就成了对人类后来行为的警示,就变成了不应当做害人行为的规则,这就是人类社会最初的正义规则的起源。

 

古希腊罗马社会主要是通过理性思维的力量达到了正义的境界。但这种正义是脆弱,抵制了不了“人性恶”的侵蚀而最后崩溃。只有主张博爱、平等的基督教,才为正义的规则奠定了精神基础!

 

杨小凯说:儒学没有超越性,它要讨好国王拿钱,没有第三者功能。但在基督教里面,上帝(超越性的理性)对国王有威吓作用,你如果欺负百姓、镇压穷人或对没有钱的人不公,迫害反对派,你死了要下地狱,这个功能在孔子那里是没有的。一个正义的社会制度要满足模糊面纱原则。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美国经济学家布坎南提出了“模糊面纱”(behind veil of ignorance)原则。他说,判断一个社会的制度(游戏规则)公正与否,要看当一个人对自己未来的社会地位不确定时(可能是当权者,可能是平民,也可能是囚犯),即不管你在什么地位,都认为这些游戏规则都是公正的时候,那么这些规则才是真正公正的。模糊面纱原则精髓是:制定游戏规则的人不能只替自己着想,要替自己的对手着想;就是基督教说的,爱你的敌人。

 

为什么美国、英国、澳洲的制度这么好,因为他们满足了模糊面纱的原则。这些制定规则的人不是把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他要考虑自己的对手,要去照顾他们的利益。这个怎么能做得到?第一个你要有爱敌人的想法;第二个你要有害怕下地狱的恐惧。你怎么才会有恐惧呢?你一定要信上帝。只有信的人才会在制定规则的时候不只替自己着想,而是替敌人着想。不能象孙中山那样,当总统时就要选择总统制,在野时就要内阁制;也不能象老毛那样,在野时要民主,一旦执政却搞专政。你若信死后有地狱,你才会恐惧下地狱,就会放弃个人利益最大化的想法,输了就会老老实实地认输,而不是搞阴谋诡计的报复,这就奠定了和平、正义秩序的基础。正义最核心要素还得从旧约十诫中来。十诫并非全由犹太人创造,而是对地中海沿岸人类文明的归纳和总结,并上升到神启的高度,以便获得至高的权威性。

 

罗尔斯认为,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首先必须确立某种公平的观念。正义就是公平。公平就是没偏见;没偏见就是无知,即不知道自己是什么人。这种无知之幕的状态,类似于蒙眼的正义女神。因为每个人所据有的社会地位、条件或个人气质均会影响一个人对正义原则的判断,必须用无知之幕将它们隔开。不能比较,也就没有差距;从而使人们纯粹从零点开始思考正义的原则。其次,还需要利益无涉,相互之间没有利害关系。你欠我的,我欠你的,就没法达成社会契约了。这样就保证了在选择正义原则时,任何人都不会由于自然或社会的偶然机会而得利或吃亏。当众多平等的个人从原始状态进入无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忘记自己的一切后,他们在“原始的平等地位”上所一致公认的社会契约就是正义的。因为:人人都不知道自己的利害所在,又无法保证未来社会完全出于自己的设计,所以尽管妄想要做贵族,却惧怕一旦做不成贵族就会成为贵族脚下的奴隶,因此,人人都会审慎保守,只要求得到最基本的条件。这最基本的条件就是正义。换言之,正义就是一个理想社会的基本条件。

 

罗尔斯坚信:一个社会可以有很多种学说,但国家的基本政治理念必须统一。国家的基本政治理念应该建立在公共理性之上。罗尔斯在《政治的自由主义》反复探讨了如何形成了社会共识和公共理性。国家的基本政治理念应基于“重叠共识”或“交叠共识”。形象地说,就是说把每种学说看成一个个圆圈,而在多个圆圈交汇重叠的地方就是它们之间可以达成的重叠共识。宪法就是“重叠共识”或“公共理性”的经典表达,因为宪法超越党派之见,是超越党派、地方、团体、区域而形成的一种国家政治共识。最高法庭是公共理性的范例,甚至可以说,最高法庭本身就代表公共理性,是公共理性最典范的样式。

 

罗尔斯认为:一个自由民主的社会是一个以正义原则为最高意志所组成的政治共同体。正义原则高于国家、先于宪法。国家基本结构的设计与宪法的制订,均应以正义原则为指导。

 

三,争执需要超越性的第三方仲裁

 

超越性的第三方要中立,与任何一方都没有利害关系,要恪守公正的立场。基督信仰为人们提供了一个共同信任的精神平台。上帝是永恒的第三者,它不收佣金,更不收贿赂,用人们心中的理性和良知作尺度,监督着所有的交易进行;它是最后的仲裁者,以终极价值与归宿引导着人们的行为。苏联解体的时候,叶利钦专门请出第三方东正教大牧首出来协调。在古代以色列,社会存在着王、祭司和众族长等多元力量,作为第三方的祭司及其司法独立于王权之外,从而保证了公平正义。在古代希腊罗马,也类似于古以色列,并发展出民主制度和陪审团制度保证了公平正义。中世纪教会及其司法审判独立于王权之外,从而保证了某种程度的公平正义。英国普通法强调法官“回避”以保证裁决者中立地位:“任何人都不得在与自己有关的案件中担任法官”。美国也有相应的规定,1927年的塔迈诉俄亥俄州案中,市镇法官的报酬来自市法院所判决的罚金,最高法院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对于判决的结果,有直接的金钱利害关系(无法做到中立、公正),不符合正当的程序,因此撤销了这个判决。不发达社会都缺乏第三方仲裁的文化及制度,两方的争执逐渐升级以致血腥化,达到不择手段不共戴天的地步。第三方仲裁文化还包括选择了第三方仲裁就要接受仲裁结果,即使不合己意也要咬牙接受。


“义”和正义的区别

2017-04-27 关敏 

儒学经典《中庸》里说:“仁者,人也,亲亲为大。义者,宜也,尊贤为大。”儒家讲“仁”不是讲人的平等,而是把亲情(孝道)摆在首位;义的内容是要尊重贤才,贤才的首要美德是忠君。当然“义”字本身就有“假”的含义,如“义子、义肢”。孔子是没有社会正义感的巧伪人,他以服从三纲五常、“子为父隐”为义。《韩非子.解老》里说:义者,君臣上下之事,父子贵贱之差也,知交朋友之接也,亲疏内外之分也。也就是说,义是关于人与人之间的贵贱等级差别待遇的交往准则,当然是因人而异,是绝无平等可言的,也没有绝对标准。

 

儒学说:“义者,宜也。”宜的本义:合适、适宜。是个会意词。甲骨文字形为从“门”之下“一”之上,象屋里俎上有肉的形状。所以,宜义项为①煮熟可吃的肉;②祭祀土地之神;③适宜的事;④丰收;⑤通“仪”,法度、标准;⑥通“谊”,合理的道理、行为;⑦应当;⑧大概。可见:义就是合适、适宜的意识,其“法度”也是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人而异的,是没有绝对标准的。没有绝对的、普遍的标准,就不可能确定做人的底线,就没有道德底线,就没有正义。譬如:君权压倒一切,稳定压倒一切,就取消了做人的底线,就取消道德和正义,因此,君王可以吃人、杀人。

 

事实上,中国人最看重的不是唯心主义的神即道德底线和绝对正义,而是唯物主义的“生”,所谓的“长生不老”、所谓的“未知生,焉知死”,所谓的“不孝有三,无后为大”,最终成了“生生不息”的生殖崇拜。为了自己“生”,就去压制他人的“生”,不顾道德底线,不惜采用任何手段,最终堕落成了吃人的魔鬼。

 

正义不同于中国传统伦理道德中土生土长的“义”的范畴。正义侧重于从制度、秩序、法则、权利、整体的角度来把握人的行为选择的合理性和正当性。正义(Justice)的词根Jus来自拉丁语,包含着法度和权利。

 

“义”和正义的实质性区别主要在以下两点:

 

第一,“义”是外在于法的。既外在于现代法治体制中的法,也外在于中国传统社会中以“刑”为核心的“法”。“义”从“法”外维系以君权为中心的人治社会,是“法”的重要补充,在中国传统伦理关系中不可或缺。

 

而正义是法治社会中法的精神和价值目标,是法的精髓,是法之为法的根据。它作为规则内在于每个人之内心,同时作为超越规则之上的理念,不允许有任何个人凌驾其上。古希腊人反对“子为父隐,父为子隐”,尤狄弗伦说:“不正当,虽一家人也要告发。明知某人犯罪而与之共处,不去告发以涤除自己和那人的罪愆,那便是同罪。”

 

第二,“义”是否定个人权利的的义务。其典型是:“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

 

而正义则始终是内含着利益和个人权利,可以说,正义的提出就是源自利益关系特别是财产关系。古希腊思想家早就提出,正义不可能独存,凡彼此没有相互利益关系者的行为,就没有正义或非正义可言。这一点在经济伦理中极为重要。


正义、公平、公正、平等、权利之间的关系

2017-04-27 关敏 

一,“公平”倾向于平均

 

“公平”对应的英文是“fair”,常用于交易,指同等利害相交换的行为。是指“参与各方在规则的制订、执行和回避的权利(简称“规则权”)上的平均或相等”,是比结果平均、起点平均、机会平均更高层次的平均。注意,是“参与各方”,不是与事不关己的第三方。

 

一个社会要实现总体的“公平”,就必须使得这个社会的各群体和各阶层,都具有相等的规则权。有人说,中下阶层缺少资源、影响力弱,怎么可能和富裕群体享有同样的“规则权”呢?打个比喻,民主制就象一杆称,虽然两边物体的重量不等,但可以通过调节力臂的长度实现均衡。中下阶层资源少,影响力弱,但人数多,只要赋予他们充分的提案、选举、罢免的民主政治权利,则任何法律、政策和当权者,都无法漠视他们的利益诉求。

 

当规则权不等时,规则权较大的一方,就会利用这个规则权制订和执行单方面有利于自己的规则;而规则权较小的一方,将无力改变这种对己方利益的侵害;规则就不可能对被剥夺者公平。当各方的规则权相等时,这种侵害就不可能发生。此时,参与各方唯有坐下来好好地商讨,制订一个各方都能接受的规则,达到“共赢”而不是“独赢”的效果。规则权不等时,规则的制订是“以力服人”;规则权相等时,规则的制订是“以理服人”了。

 

规则是社会制度的核心部分,也是决定资源分配的关键环节。在规则权不平衡甚至某些阶层或群体完全丧失规则权的社会里,贫富分化一定是最严重的,社会矛盾一定是最尖锐的,他们无法通过争取修改规则去改善自己的处境。

 

在规则权平均的前提下,如果有某一方自愿承担较大的义务(或风险),而只享受较小的权利(或收益),那么通常人们也不会认为这是对该方的“不公平”或“剥削”(因为该方其实有另外的收益,例如道德完美、精神愉悦等)。因此可以说:在各方规则权平均而且自愿的前提下,所产生的任何一种分配方案,都是公平的方案。

 

有时,规则权的完全平均,可能在操作上比较难实现。那么,“差不多”、“相当”也可以接受,“fair”的原义也有这意思。例如,甲、乙、丙三人共同决定某件事,甲的规则权是3,乙、丙的规则权均各是2。虽然甲的规则权大于乙、丙,但并没有占压倒性的优势。因而乙、丙依然可以通过努力,争取其它参与者的支持,从而实现自己的主张。如果甲的规则权4,乙、丙还是2,那就肯定不“fair”了。

 

二,“公正”与平等

 

“公正”(justice)一词,常用于司法方面,被用来评判是非功罪。“公”者,第三方也。这“第三方”是当事人事先约定或默认的第三方。这是因为当事人并不是总能达成一致,需要第三方进行裁决。所谓“公正”的裁决,其结果不一定平均,甚至可能是完全一边倒的。这是因为这个“公”的第三方裁决,依据的是“正”的原则,而不是“平”的原则。何谓“正”?就是“正义”即公众认可的准则。因此,“公正”一词可这样解释:由参与者约定或默认的第三方,对参与者的行为或所制订的规则,按公众认可的正义准则裁决。

 

“公平”的分配,不一定是“公正”的分配。在规则权相等而且各方自愿的前提下,也可能有某一方承担更大的风险,而享受更小的收益。此时,分配方案完全“公平”,但(约定或默认的)第三方未必会认为这个方案是“公正”的,于是就会出来纠正。此时第三方所主张并取代原方案的方案,是“公正”的方案而不是“公平”的方案。因此,公正高于公平;其原因就在于,第三方所持的是正义(right)的原则,高于公平(fair)的原则。

 

在此意义上,公正与正义可以说是同义词,是指“我和别人一样应该……”,是一个人所应当受到的待遇。公正是人类最古老的一种价值观念,无论是道德还是法律,都是以它为基础而形成的。公正与平等是差别的。柏拉图早就注意到,平等与公正是有矛盾的。因为,平等所要求的是相同,忽视了人的差异性;而公正则承认差异并且肯定只有差异才能实现公正。

 

公正和道德不是一回事,不能把社会不公正当作社会道德沦丧,并以提高人民道德素质或提倡“某某精神”来作为诊治社会不公正的药方。因为道德基本上是一种个人责任,而公正所关系到的则是社会秩序。所谓秩序,也就是不允许任何人(不管他握有多大的权力)凭一时心意要干什么就干什么。公正所涉及的不是个人道德,甚至不是集体道德,而是社会体制、政治制度和政府组织的正当性,因此道德只具有最低程度的约束作用。公正并不要求人们成为争相让利的“真君子”,而只要求人们按其一般的公正原则去分配利益和办事。

 

社会公正意味着社会应该按照贡献分配权利,按照权利分配义务;说到底,社会分配给每个人的权利应该与他的贡献成正比而与他的义务相等。这就是完善的社会公正原则。因为,权利与义务分属“索取”与“贡献”概念而同属“利益”范畴:即权利是应受权力保障的应该且必须得到的利益,是应该且必须的索取;义务则是应受权力保障的应该且必须付出的利益,是应该且必须的贡献。贡献(纳税)在先,索取(保障)在后:贡献和索取应平衡。

 

平等(egality)--指某项规则同时符合来源公平(fair)、目的正义(right)和裁决公正(justice)三个要素;并且这样的规则在其适用对象范围内,对所有这些对象是平均的(equal或相等的)。这里的“适用对象”可以是个人、团体和组织。平等权是指“我享有同别人一样的……”。真正可能的平等,只有社会地位的平等,政治权利的平等,择业机会的平等,自由竟争的平等,而不可能在财富上和收入上也实现平等。这样的话,平等也就与公正具有了共同性。公正并不要求分配的平等、财富的平等,但却可以保障人们在财富占有上、在收入分配上谁也不会占便宜,谁也不会吃亏,从而实现社会的公平。

 

三,正义与权利

 

英文的正义right,与权利相同。权利即正义,权利优先于权力,这是政治文明的基本准则。

 

正义是关于如何处理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如何分配社会权利和义务的适当原则、标准或尺度。

 

而权利则是依此种标准划分给个人或团体的利益(广义的利益,包括物质利益、荣誉、权力、自由等),或由这个界限确定的领域和范围。

 

可见,正义与权利的区别在于不同角度的陈述:如果从社会体角度考察权利义务划分的原则、尺度或界限时,就是正义观;如果从个人或特定团体角度考察这个界限规定的内容时,就是权利观。

 

正义概念从模糊的整体出发,划定各阶级、等级和各种社会群体的身份地位,在相互冲突的利益要求之间设定一个界限。而权利则具体规定团体和个人应得的内容,它为团体和个人的利益划定一个范围,设置一道屏障,使其具有独占性和排它性。正义着眼于整替利益来调解社会关系,而权利则侧重于个人(或团体)利益的保护,强调个人与他人的区分。所以,权利概念天生注定带着个人主义的印记。

 

正义,常用在伦理道德方面,用来形容某种符合真理的事业或行为。要实现社会正义,只能遵从民主和法治的途径。在民主和法治基础上产生的第三方(一般是司法机构)才是符合正义的第三方。即使存在代表正义的第三方,公平仍是基础性的原则,而公正只能是一种最后的选择。这是因为公正的成本远高于公平。


人类的本质是正义

2017-04-27 关敏 

一,动物也有公平观念

 

据《中国青年报》2003年9月19日报道:美国Emory大学动物心理学博士研究生布鲁斯南通过研究来自南非的褐戴帽卷尾猴发现,在与一群猴子的游戏中,如果完成相同的工作而给予不同的奖励,猴子会拒绝奖励。例如猴子可能不吃拿到手的黄瓜甚至将黄瓜扔向不平等对待它们的人,原因仅仅是看到同伴得到的是更可口的葡萄;而且能得到葡萄的猴子也表现对不公平的愤怒。这是研究人员第一次发现人类之外的物种具有平等观念。

 

公平观念与获得感有关。灵长类动物都有较为发达的数量直觉,能够立即觉察出获得的物质是否相同,从而来表达他们是否满意。鸟类的数感感觉只有1、2、3,超过3的数就茫然无知,所有鸟类动物不可能有什么正义感,虽然鸟类是最爱自由的动物。

 

二,公平正义根源于人类的大脑结构

 

众所周知:人的本性自私的,不过人的自私打上了理性计算等特点!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上,首先是爱自己的子女,由此而引导出同情心——对弱者的怜悯与保护;其次是对自己父母的爱,由此而引导出孝道,但这种爱远远没有父母对子女的爱那么强烈、那么普遍。这种对亲人的爱依然是一种自私的表现。人的爱只有超越了亲情和肉欲之爱,才进入到博爱层面,这需要好宗教来训导。基督教认为:由于上帝造人时赋予了人自由意志,人有选择自由;但人受肉体支配后易偏离上帝的正道,就犯罪了。从基督教的角度看,人的本质就是自由+贪婪=罪。可以这样解释:贪婪是人的生物本质,自由是人的大脑本质。人的大脑是倾向自由的。大脑思维的自由性,使人追求新奇、追求创造、追求公平正义(不被奴役也不奴役人),这是人的最高本质或后天本质。相对于人的利己的贪婪本性,人的大脑的自由(正义)本性依然是第二位。福山(Francis Fukuyama)在《历史的终结与最后的人》的“代序”中就说,人不仅有欲望与理性(算计),而且还应该包含着“获得认可的要求”、“理想”与“自尊”的正义要求。

 

科学研究表明,人类基因结构的区别极其微小,相隔万里之遥的黄种人与白种人,在基因结构上没有优劣之分,这给人人平等原则提供了理论支持。

 

实验经济学有很好的证明,其中一个经典的例子是“最后通牒”游戏(the Ultimatum Game)。这一游戏的情境是:有两个参与者A与B,给A一百美元钱,但前提是A必须提出一个被B所接受的划分这笔钱的方案,如果A提出的划分份额被B拒绝,那么A与B什么都得不到。两个参与者都不知道另一参与者的真实身份,且都被告知他们永远不会跟对方再次打交道。在这种情况下,按标准的经济学理论得出的结果,A提出的划分方案应该是给B尽可能小的份额,比如一美元,而B也一定会接受,因为A知道,对B来说,接受了毕竟意味着能得到一美元,而不接受什么也得不到。但实验者在高度异质的文化背景下进行了几百次实验,数额从一小时的报酬到一个星期的报酬都有,反复出现的情况是,A提出的分割方案给B的比例都很高,其中最频繁出现的分割比例竟然是50%。这表明人类有追求公平正义的倾向,这是人的自由本性决定的。

 

事实上,在人的生命内部存在着一种趋向于正义的心理倾向。人的正义感是天生的,位于中脑系统的尾核和壳核,医学上称之为“鸦片爆肠区”,这个区域负责酒瘾、烟瘾。也就是说,人的同情心、正义感就像抽鸦片一样,也会上瘾。当你看见强者肆无忌惮地践踏人类尊严的时候,对强者的愤怒就会在心中升腾起来,对弱者的同情也会油然而生,这就是正义的力量在起作用。恃强凌弱难以获得大多数人的认同,侠义之道获得了广泛的共鸣和响应,并固定为一种终极的价值——善应善报,恶应恶报。路见不平,拔刀相助;不平则鸣;宁死不屈;……这些成语就表明了人类有追求公平正义的天性。

 

三,人类的本质是正义

 

古往今来,有众多的学者、学派和社会名流对正义问题发表众多看法,择其要者有:

 

正义是神的赐予。公元前8世纪的赫西俄德认为:宙斯却把正义的和法律作为礼品赐予人类。这就是说,法律乃是神赐的正义秩序,它迫使人们戒除暴力,把争议提交仲裁;所以,人类社会为正义所统治。

 

正义是神赐的平等参与权。普罗泰戈拉说:宙斯要求所有的人都拥有正义与敬畏的品质,所有人在政治活动中都有平等的发言权和表决权。这个观点得到亚里士多德的肯定,并终于使希腊人形成了一个更为普遍的观点,这就是:承认普通人的尊严和主权在民。人类的政治生活与建筑楼房不同,建筑需要专家的指导,需要的是专业知识;而政治要求共同参与,需要的是政治智慧。政治智慧也包括各种知识,但主要是指协商、沟通的“政治艺术”。这表明:政治和人们的良知、正义是紧密相连的,正义是政府的目的,正义是人类社会的目的。

 

正义是人区别于动物的本质。古希腊智者普罗泰戈拉(Protagoras,前481年~411年)给人下了一个经典的定义:只有拥有自制和正义的人才称之为人。亚里士多德认为:“人类所不同于其他动物的特性,就在他对善恶和是否合乎正义以及其他类似观念的辨认,而家庭和城邦的结合正是正义的结合”。这是人类独有之天赋,人是有理性且能发现正义原则的动物——政治动物。

 

四,自由平等博爱——人类基本价值观

 

亚里士多德后的思想家们深入研究了自由、平等、博爱。洛克研究了人的本性常识:“人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如不得本人的同意,不能把任何人置于这种状态之外,使受制于另一个人的政治权力(《政府论》下篇95节)。”国家权力是公共权力,国家利益是公共利益,只能以“平等的原则”获得和分配。人类追求的不只是物质利益,还追求尊严上和人格上的公平对待。在尊严上的平等对待,是民主宪政得以成立的基本前提。正因为平等对待,政治统治才成为平等双方自愿订立的契约,统治者的产生才须被统治者的同意,法律才变成一视同仁的超验正义,政治架构中的权力的分立和制衡才有可能,民间社会才具有名副其实的自治领域,人与人之间的交易才有公正可言,每个人才能够自主地谋划自己的幸福。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从而引伸出正义和博爱的重要准则。一个纯粹的“自由”、“平等”社会也许无法存在,必须具有“博爱”这一重要准则作为中介、溶合剂,具有平等观念的人也具有博爱之心。实际上,博爱已渗透在自由、平等之中不可分离,可以说它也是自由、平等的一种本性。自由、平等、博爱是一体的,共同构成人类基本价值观,是人类社会正义框架,是人类社会的元规则,是人类社会道德、法律的基石。

 

公平正义可以提高公民的幸福感。世界银行报告透露,当收入不平等程度高的时候,个人更倾向于认为自己是不幸福的。《南方周末》在对中国富人进行调查时发现,高达80%以上的富人认为自己并不幸福。不公平的社会中,人群之间分配性冲突会加剧,严重时可能造成穷富之间的“战争”,即“拉美化”现象,这样的社会无幸福可言。

 

正因为追求公平正义是人性的需要,因此,可以把一部人类史看做是追求公平正义的历史过程。二战以来,这种追求公平正义的过程就成功地推动了人类的进步。这些成就包括美国的人权运动、南非反种族隔离的运动、一些巴西城市中出现的参与式预算以及在印度喀拉拉邦所展开的改革等等;弱势群体成功地打破了不公平造成的陷阱,成为这个社会中有机的组成部分,而原本强势的阶层也因让步换得了长远的利益保证以及生活的安全与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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