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導:國藉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四條要一起讀 |
送交者: 捉刀 2016月03月19日11:34:58 於 [加國移民] 發送悄悄話 |
回 答: 捉刀:五百萬海外大陸人民是間諜 由 廣陵散 於 2016-03-14 15:27:32 |
退籍到底是否“必須”要申請和批准?看一下中國國籍法就一清二楚了。下面是國籍法的有關條款: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 第九條: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 第十條:中國公民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經申請批准退出中國國籍: 1. 外國人的近親屬; 2. 定居在外國的; 3. 有其他正當理由。 第十四條:中國國籍的取得、喪失和恢復,除第九條規定的以外,必須辦理申請手續。未滿18周歲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為辦理申請。 很明顯,國籍法第十四條以嚴謹的法律條文回答了這個問題:中國國籍的喪失,必須辦理申請手續的申請人,不包括第九條規定中那些“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的人。 換句話說:從大陸出來後入了外國籍的華人,他們的中國籍在取得外國籍時已經喪失,不需要再申請和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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