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国藉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要一起读 |
送交者: 捉刀 2016月03月19日11:34:58 于 [加国移民] 发送悄悄话 |
回 答: 捉刀:五百万海外大陆人民是间谍 由 广陵散 于 2016-03-14 15:27:32 |
退籍到底是否“必须”要申请和批准?看一下中国国籍法就一清二楚了。下面是国籍法的有关条款: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 第九條: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 第十條:中國公民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經申請批准退出中國國籍: 1. 外國人的近親屬; 2. 定居在外國的; 3. 有其他正當理由。 第十四條:中國國籍的取得、喪失和恢復,除第九條規定的以外,必須辦理申請手續。未滿18周歲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為辦理申請。 很明显,国籍法第十四条以严谨的法律条文回答了这个问题:中国国籍的丧失,必須辦理申請手續的申请人,不包括第九条规定中那些“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的人。 换句话说:从大陆出来后入了外国籍的华人,他们的中国籍在取得外国籍时已经丧失,不需要再申请和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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