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尼西亞的例子是你偽造的,一直請你顯示出處到現在都拿不出。 |
送交者: 捉刀 2016月03月23日11:36:32 於 [加國移民] 發送悄悄話 |
回 答: 海筆架:公安部:退出中國籍要申請和批准(圖) 由 海筆架 於 2016-01-09 07:35:05 |
这明显是个虚假的例子。事实上,在国籍法中,在人大对国籍法的解释中,在中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的官方交往记录中,根本找不到这種说法的一丝一毫的依。稍微有头脑的人就会想到,作为国籍法的第九条,当然 用所有情况,怎厶可能“是对某些特殊情况而设的”呢?有心的網民发现,这種说法来自網上的一篇幽灵文章,查无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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