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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哥華華人吳耀偉該如何訴訟毆打他的警察
送交者: 百分之一 2012年02月17日06:11:16 於 [加國移民] 發送悄悄話
      這是一個看似陰差陽錯而引發實為必然的不幸事件。2010年在溫哥華,一位叫吳
耀偉華人被兩名便裝警員半夜上門調查案件時搞錯門和對象,結果開門的他被打得頭部
受傷、面部骨折、視力受損,警察說他反抗。

       警方這樣描述事件: 1月21日凌晨2時16分,一名叫希拉里歐女子報警,稱被
喝醉酒的丈夫毆打,她擔心自己及其嬰兒的安全。兩名便裝警員按地址到場,但沒
有發現該棟房子住着客兩戶不同的人家,屋主吳耀偉成了“冤大頭”。接着該或不該
的事就發生了,吳耀偉在樓上居住,是正門,而樓下租予報警的一對30多歲菲裔夫婦,
住家口是在“屋後”。在兩警抵達前,家暴疑犯已經離開房屋,雖然希拉里歐告知
了911人員,但此一重要訊息兩警並不知曉。到場的警員發現該房屋2樓亮着燈,於
是敲門和按門鍾,兩名便裝警員當時頸部掛着警章,吳耀偉聽到敲門和門鍾後,從
樓梯走落地下,從防盜眼望出門外,並詢問是何人。便裝警員回答是警察,事主開
啟大門,正面對着警員。

       Florkow警員說他當時向吳先生出示警察證件及大聲說是”溫哥華警察”在調查一宗
家庭糾紛,吳先生打開門數寸,警員叫吳生開門讓警察進入,Florkow警員說他聽到
吳先生說No,因此Florkow警員便把腳伸入門令吳先生不能徹底關門和可能阻礙入屋,
接下來就是警察想怎麼打就怎麼打,想怎麼說就怎麼說了。把人打得半死後,發現
被打的不是涉案者,警察並說對事故不滿可向警方作出投訴。結果警察查警察,警
察局報告指出,警員當時是善意和誠實地執行職務,並有理由相信事主是該宗家庭
暴力案件「疑犯」,指出事主曾反抗,襲擊涉案人士,使用拘捕事主的武力也是合
理,警員並沒有濫用武力,事主左眼受傷只是因為面部撞及地面造成,故認為投訴
警員濫用武力證據不成立。

       報告也提及一系列有利警察的結論:吳耀偉與兩警員因為語言溝通存在障礙,以及
吳耀偉反抗的表現,讓兩警加深吳即為家暴疑犯的想法;兩警收到的報告顯示報案
者和幼子遭遇風險,加上吳耀偉反抗,基於加拿大高院頒布的 “保護生命和安全須
長存警員心中”原則,兩警員行為並未違反警察守則,行動屬合法,亦未過度使用
警力;探員在當時危急及充滿變數的情況下,需要在片刻間作出困難決定。若探員
試圖迴避或離開,這不是探員的選擇。若探員未能採取適當行動,將令到案中母女
受到傷害,負責調查案件的探員將被視為失職等等。

      面對警方調查結論警員處置無錯,事件受害人吳耀偉倍感憤怒及失望。他說201
0年1月21日凌晨2時許,他被敲門聲驚醒,下樓察看,從門眼往外看,見到兩名男子
站在門外,對方自稱是警察並出示警徽,於是他將門打開。不料兩名便衣警員二話不
說,就將他拖出門外毆打,隨後用手銬將他銬住,強迫他蹲在門前。痛毆之下,他
左眼眼骨裂傷、視力受損,面部和身體多處瘀血。吳耀偉稱被投訴的警員未講真話,
為了伸張正義,他會告上法庭,以還他清白。

      溫哥華華人成立吳耀偉事件關注組,幫助其爭取公平。目前,吳耀偉在律師沃德幫
助下已經啟動民事訴訟,我們不知道他們具體怎麼控告。儘管所知有限,我陳述我
的看法,並請加拿大《環球華報》把這些觀點轉告吳耀偉。

       控告警察使用暴力通常是指控警察使用暴力過度,很明顯這兩個警察已經有了對應
之策,他們說吳耀偉反抗,襲警,和左眼受傷只是因為面部撞及地面造成。在指控
警察使用暴力過度最大挑戰是法院一般相信警察所說,因為警察當時按他對情況判
斷做決定,除非有像洛杉磯黑人金那樣有錄像帶。沒有錄像帶和錄音帶,吳耀偉要
證明警員講假話難度很大,必須另找途徑。

      在萬維,我屬於對種族歧視過度敏感的人,我也試圖說服大家我們應該敏感,因為
在現實中,有原則的過度敏感不失為自我保護有效的方法。我反覆講這樣兩個故事,
就是這個用意。有一黑人女子在美國某汽車大公司工作,被發現偷公司的資料用於
她的讀Ph.D後被開除。他們家控告這是歧視,理由是同樣情況的人但不同族裔會得到
不同的處置。這麼大的公司,一查兩個白人有同樣情況,但處置是一個提前退休,
另一個降級。而另一黑人女子在加拿大就不走運,她是加拿大公民,在多倫多機場
被懷疑帶毒品錯抓。其控告聯邦海關官員使用暴力過度,法院審理發現使用暴力沒
有過度。其律師又提錯抓和族裔有關(原訴狀沒寫),要求公布多倫多機場錯抓記錄。
聯邦政府提出這不公平,因為法院規則是正式答覆訴狀後,原告就無權再提加新訴
訟點或再重訴。

      對吳耀偉來說,可以如法炮製,但他不能指控警察搞錯門和對象。他應該指控警察
之所以對他使用暴力或者使用暴力過度是基於他的種族,指控警察在錯抓時往往對
少數族裔使用暴力或者使用暴力過度而不是澄清情況。當時,警察起碼可以多說一
句話“我們要問你媳婦你毆打她沒有?”。提出這些指控,要求當地警察局提供使
用暴力過度投訴記錄,特別是錯抓時使用暴力或者使用暴力過度記錄,看看少數族
裔是否更容易被警察使用暴力或者使用暴力過度。這是打死警察局都不願意的,關
系警察局聲譽。在加拿大,華人是最受不公對待和歧視的,但加拿大廣播公司進行
的一個受歧視民意調查結果,2010年感受歧視程度排行榜中華人是感受視程度最小
的。因為華人忍氣吞聲,儘管經常看到華人被加拿大警察毆打,有可能公布警察局
使用暴力過度投訴記錄中華人又是投訴最少,這就是個變數。別人是前人栽樹,後
人乘涼;華人是前人忍氣吞聲,後人可能倒霉一生。

      法庭抗爭是非常嚴謹的,有變數就有可能失敗。所以,吳耀偉的指控一定要力求廣
而深。大家讀過歐陽峰的“美國最高法院關於GPS跟蹤的判決”,警察在毒品犯Jones的
汽車上安裝了GPS追蹤器,記錄了Jones的行蹤,結果發現大批毒品,以販毒罪起訴
Jones。結果,法院認為警察安裝GPS追蹤器違反了憲法第四修正案對公民的保護,
證據無效。美國最高法院五個法官認為警察未經物主的同意接觸了他的汽車並將其
轉化為追蹤工具,構成非法的“搜查和扣押”,其他四名法官認為警察的行為是侵
犯“隱私權”。當你指控時說都違反,勝算就會大點。加拿大警察剛開始用紅外線
查房子種大麻時,可能越南人的房子種大麻多點,警察就拿越南人的房子試牛刀,
結果查到一家種大麻。法院判決警察的做法違反加拿大憲章,構成不合理的搜查和
扣押,警察用紅外線的手段會更多針對少數族裔(racial or status profiling)。
所以,現在加拿大警方可以在警用直升機上使用紅外線探測器檢查大麻屋或者有人
報案的情況下。這些說明沒有重複的故事,只有重複的原則。加拿大的原則比美國
的還容易,美國是非法,加拿大是不合理。

  吳耀偉表示:他妻子聽到嘈吵聲,出來察看,看見丈夫被毆打至血流披面,感
到非常傷心。妻子呼叫致電報警,但對方向她說,他們便是警察。這個情景反映出
什麼?要是在美國,吳耀偉媳婦可以在兩個便衣毆打她老公時拿槍把這兩個便衣給
斃了,因為她不知道這兩個便衣是警察,以為是打劫的。吳耀偉從門眼往外看和將
門打開後應該說很肯定和他媳婦一樣都看見一個東西不存在:空中不停閃現的警燈,
這表明停在他們房前警察使用的汽車沒有警燈閃現。如果這個屬實,那麼,不是兩
個便衣調查家庭暴力搞錯門和對象,而是沒有警燈閃現的上門方式可以說是違反加
拿大憲章第八條,構成不合理的搜查和扣押(8. Everyone has the right to be 
secure against unreasonable search or seizure。)。我認為這是吳耀偉可利用
的突破點,跟政府吵架,必須找出其問題是種族歧視,或違法,或違憲。

  警燈閃現意味着警察在執行公務,提醒民眾警察的公務會干擾民眾;,民眾看
見警燈閃現應該給予配合,這也是保護周邊民眾的方法。沒有警燈閃現,“保護生
命和安全須長存警員心中”原則就是一句空話。凌晨2時上門,沒有着制服,沒有警
燈閃現,走錯門怎麼辦?你怎麼確定開門的就是疑犯?即便你們出示警徽,警察說
要調查家庭暴力,關鍵吳耀偉家又沒有家庭暴力,吳耀偉說No,警察就相信他是該
宗家暴疑犯,再往裡沖,而吳耀偉相信他們是打劫的,這就是問題所在。在這種情
況下,警察要進入吳耀偉家房屋應該有搜查證,如果警燈閃現,就會在錯誤發生時
避免再錯。警燈閃現也把警察的行為暴露給民眾,促使警察的行為合法守則。正因
為沒有警燈閃現,無人知悉,再看是個華人,這兩個警察就可以大打出手。這個案
子是警察不合理的行為導致的使用暴力,這樣指控不合理肯定比指控警員撒謊容易。

不知大家有什麼別的見解,可以幫助我們提高這方面的認識,也幫助吳耀偉。總之,
幫吳耀偉就是幫自己,抗爭今天就是為了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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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回去研究下當地法律  /無內容 - 呼吸新鮮空氣 02/17/12 (3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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