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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福村:我家門口的汽車被人撞了
送交者: 來福村 2016年07月13日10:53:10 於 [我愛我車] 發送悄悄話

今年初我停在家門口的汽車被撞出一個凹痕。我坐在家裡不知道。但是我的鄰居記下了肇事車的牌照號碼。美國街坊雖然沒有聯防隊,但是市政府鼓勵鄰裡間互相看護守望。我的這位鄰居也是積極分子。我的保險經紀建議報警。警察很快就來了。作了筆錄,還與目擊者核實了當時情況。與對方保險公司交涉的結果,對方估價一千一百多美元,但是他們只肯賠二分之一的損失。心裡想想這不是光天化日欺侮人嗎?想去告他。可是打聽下來,法庭說是不能告保險公司,因為保險公司沒撞我的車。那麼就告車主吧。可是對方和我的保險公司都不告訴我車主的姓名和地址。去警察局問,並提供車牌號也沒用。說是保護隱私。沒姓名地址,傳票沒地方送,也就告不成。我仔細看了對方保險公司給我的車損估價單。發現上面有對方車主的名字,但是沒有地址。跑遍公家單位,車檢所,州的保險公司監管處,法庭,警局。沒人肯告訴你。其中一個人說現在網絡這麼發達,應該可以找得出來呀。柳暗花明。在網上打入瑪麗雅·洛佩斯 Maria Lopez 一個很常見的拉美西班牙名字。跳出來二十幾號人。

是哪一個呢? 沒法確定。古狗屏幕邊跳出好幾個廣告,說是可以幫你做背景調查,履歷,就職公司職位,付款信用歷史,犯罪紀錄等等。我隨便挑一個,打入名字,它說找到了,先付錢 $20。慢。貨比三家看看。換一家打進姓名,才要價九毛五。就這家,先試試再說。輸入信用卡號碼,只選擇波士頓我家近段一個區的四個嫌疑人。屏幕上馬上給出四個人的姓名地址電話。還可提供更詳細的資料。我選了一個郵政編碼離我家最近的那人,只要其地址,搬家歷史和電話。它就給我了。

到星期天清早,我和老婆開車去時間最靠近的兩個地址,目的是為了確定她是否真的住在那裡。第一個地址附近沒看到那個車牌。很幸運,第二個房子的車道里正停着那輛車。這下子心裡踏實了。回家後就去小額法庭取來狀紙,化了幾個小時,一式四份擬好 (用藍印紙,幾十年久違了)。又去了一次法庭,交上狀紙,付了訴訟費,$50。這個費用依告訴的金額而定,低於$500 收費$20。$501-$2千收費$50。$2千到5千,$100。五千以上,交$150。不算貴。這個波士頓地區法庭離我家步行才五分鐘,轉個彎就到。開庭時間定在五月份。不行啊,要去阿拉斯加旅遊。那就推遲到六月二十三日。

 上星期四早上提前十分鐘到法庭,通過門口安檢,說是在四號審判廳 Fourth Session。進去二三十號人。裡邊舊是舊,還是很有氣派,只是房裡的燈有小一半是不亮的。磨磨蹭蹭的法庭秘書一個個核對原告被告是否已到場。輪到我們,被告是一個五十歲左右的女子,居然還有律師陪同,西裝筆挺。秘書問,雙方是否同意尋求庭外解決。我忙表示同意。對方律師拒絕庭外調解。秘書表示十分詫異。我也覺得奇怪,這麼個小案子,爭的只是五六百塊錢的事。律師費一個小時就要一二百塊,出庭辯護還要另加出庭費。他好象有勝券在握的自信。我倒是氣短了半截。

開庭後法官說是一審判決,不准上訴。說的也是,千把塊錢還要上訴,這不是吃飽了飯找事。法官把我的狀紙念了一遍,一共才七八行字,空間很小,不讓我多寫。隨後對我說,這是你原告的責任來證明這是被告的錯。有證據先交給原告,由他看過後轉給法官。這麼一件簡單案子,我又沒有目擊,沒什麼好寫。證據只有我的鄰居留在汽車擋風玻璃上的便簽,上面有她的名字地址電話和肇事車的車牌號。我打電話報警後,警察寫了一個簡單的報告。我的一封信的複印件,是給對方保險公司要他們的書面解決方案。我還要求他們給出只肯賠一半的理由。但是他們沒理我。我發了掛號信,對方只給了我一個電郵。說明只肯付一半,最後一句話只說要就是這些,不要拉倒。我以為警察和雙方保險公司都和目擊證人接觸,對事實沒有異議。對方還同意付錢,這個案子我至少不會全輸。我最不濟也可以拿一半賠償。誰知對方律師一開口,把事情賴得一乾二淨。

首先律師提出這份警察報告不作數,因為警察沒有目擊事情發生,屬於道聽途說,She says, he says.  我爭辯說他向目擊證人核實了當時的情況。但是法官同意他的辯解,警察是道聽途說,警報告不作數。然後律師說目擊證人留給我的便條,也屬於道聽途說。我說這是其親眼所見,而且你方保險經紀也確認此事。律師說這還是道聽途說。今天她不來作證,是不是?我只得說如果法庭需要她作證,她可以來。法官打斷我說,她不來作證,就證明你不能利用她的證詞。隨後律師問被告,當時是否在現場。被告信誓旦旦地說,當時她人和汽車都不在現場。我倒有點急了。法官問我有什麼問題要問。我說你方同意支付一半賠償證明你們已經確認事情發生。律師回答,這是保險經紀作為一種客氣,Goodwill, 付點錢平息事端。

 情急之下我想起和保險經紀在電話中也有過相似的爭論,經紀人對我說過,當事人承認那一天她開車到我家馬路上,但是否認她的車撞到我的車。於是我對被告人說,

“你剛才說你當天人和汽車都沒來過我家附近,是嗎?”

被告肯定了自己的說詞。

"Are you sure?"  我追問了一句。

“Yes“ 她回答。

”But during my conversation with Ms. Alburn, the insurance agent, she told me that you were in the car and were in the area.  But you didn't think you hit any thing".  意思是保險經紀告訴我,當天你坐在你的車裡,車子在我家附近。但是你認為你沒撞到什麼東西。

律師沒有反駁,因為根據他的邏輯,只有當事人可以作證反駁。保險經紀是通話時的另一方,可以反駁我,但是今天她沒出場。雙方沒有更多的問題好問。法官宣布判決在五個工作日之內寄出後,大家退場。

今天判決結果等到了。法庭判我們勝訴。規定被告必須在七月二十八日前付清車損估價值,加上,自車損之日計算的的利息$50.06,法庭訴訟費$50。 定於八月二日再次聽證,檢查判賠款支付情況。延遲支付利息以年利12% 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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