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人, 你說的:“賀把孩子送人和北美華人夫婦把孩子送回國或托人代養一陣其實是一回事,只是程度不同而已.” 見:http://bbs2.creaders.net/child/messages/123246.html
我不同意。我認為不是一回事。你所說的“只是程度不同而已”中的“程度”, 太不同了,以至於對賀來說,有些致命。 請聽我說:
目前社會,無論哪兒人,哪國人,還是美國司法制度,美國法官,都一致認為血親父母,是最有可能最愛孩子的, 所謂血濃於水。所以血親父母都default有父母權,撫養權(custody)。血親父母deserve他們的新生兒,他們有權力去和新生兒發展最強最美善的感情紐帶, 親子關係。 同樣,新生兒deserve它的血親父母,它有權力得到最強烈的愛最完善的照顧和撫養,並通過和血親父母的最有信任的感情紐帶,承受並繼承了一種強大的信心和美好。孩子受益,個人受益, 整個社會受益。
這父母和別人的孩子之間,這孩子和別的父母之間,發生這樣最美善關係的可能性小多了(除了特例)。
既然血濃於水,北美華人夫婦認為自己看養孩子有極大困難時,就會把孩子送回國, 請孩子的祖輩,或叔姑伯姨代養一陣。 雖然不遠萬里隔重洋,但仍然是血親啊。血親父母養育是最好的,血緣親戚養育是次好的,這是make sense的。對吧?
顯然你也同意。 但是我們又都同意血緣親戚養育比血親父母養育,要次很多,不然你不會說你括號里的話, 表白你沒有那麼干:“把孩子送回國養一陣的比例也相當高(向毛兒席保證我沒幹過這個).” 如果自己可以養而不養,可以讓親屬養而不給親屬養,反而把新生兒完全送給非血緣親戚的外人去看養,長時間不去看新生兒, 也不提供必需品和錢,那根本就是不打算養了。那叫拋棄。對吧?
而,賀,當時就是在並非100%不能自己養的情況下,把處於一生中最需要照顧的最柔弱的時刻的3 weeks old baby,丟了出去;根據常識,沒有最好就求次好,應該想法丟給國內的血緣親戚看顧。 他沒有那麼做。並非100%不能那麼做。 他把小早產兒丟給了三千年以前也不可能是親戚的Baker。甚至沒有丟給中國人。一丟就是連續三月根本就不去看一眼。
可見,賀和99.99%的人是不一樣的。賀不相信血濃於水。這一點和Baker家想的是一樣的。他們都相信,是人,就會愛任何人的孩子,愛任何一個孩子, 所以,只要是孩子生長在有愛心的人的家裡,孩子的利益就得到最大保障了。是不是血親,一點都沒有關係。即所謂博愛。 同時,有愛心的父母,關愛照顧任何人的孩子,養育得越早,養育得時間越長,這對養育父母就越EARN 得了父母權。孩子受益,養育父母也受益,人類美好感情在被創造出來,人類美好感情被承受,被流傳,被延續。 個人受益,社會受益。對吧? 很好,很好,沒有關係。。。一切都沒有問題。。。直到有一天
直到有一天, 賀又要把孩子要回來,理由是自己是第一血親。突然一反自己一貫的水濃於血的邏輯, 又變成是,血,永遠的,絕對的濃於水。在八年沒有讓賀梅得到實質上的照顧,八年沒有讓孩子和biological 父母產生任何感情和關係的今天,仍然信心十足地舉着血濃於水的小紅旗,要把Bakers 和賀梅在過去八年裡,日日夜夜,分分秒秒,多少養育的辛勞,多少成長的喜悅,多少共同度過的喜怒哀樂,如同海洋一樣豐富的相互感情,要一筆勾消;把早已沉澱得比金剛石還硬的親子關係,要砸爛。
這,便讓Bakers, 讓我們,讓地方法院, 不禁懷疑,是賀有精神分裂症?還是他另有所圖?最重要的,他會有誠心對賀梅好嗎?對他的懷疑,不是出於他是強姦嫌疑犯,不是出於他不能keep一個好的工作,不是出於他是外國人或中國人,不是出於他窮一些, 而是出於這九年來,他在賀梅的事上的所作,所為,所言。而另一邊,Bakers 和賀梅之間,一場人間的美好情緣正在延續,養育賀梅的工作,Bakers 已完成70+%,她已經9歲,再有8, 9 年她就成人了。
我不認識賀,不知道他是怎麼回事。我仍然相信血濃於水, 出於我的信念,我願意再給賀一個機會展現人類最美好感情的機會。 他法律上得到了賀梅,但要想真正得到賀梅,他還得百倍努力。不信,我們十幾年以後再看吧。
讓我們十幾年以後再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