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個人關於“同性戀婚姻”討論的總結
我通過形式邏輯三段論的方法,從正題和反題二個方面以邏輯的嚴格性要求,證明了兩邊關於作為社會的整體,是否應該接受各方在婚姻和家庭上的觀點,作為法律承認的理由。
簡單地講,這個討論的關鍵問題是:
個人或少數人的性行為和需要,是否應該被社會的集體,既,多數人性行為和需要所形成的唯一一種婚姻和家庭形式,所接受,獲得同其相同的平等地位?換言之,從人類文明歷史上形成的,多數人所贊同的性行為,作為社會唯一的婚姻和家庭的合法形式的標準,是否應該放棄?
根據人們對上述問題回答的是與非,意味這下面兩方的潛在邏輯含義:
如果回答“是”,那麼社會作為人類的集體,就應該放棄上述,“唯一以多數人,最理性的,文明的,健康的和穩定的婚姻和家庭形式,既,一夫一妻制,”的觀點,讓其他“任何”一種個人和少數人的性取向和要求,都必須為多數人接受,而成為社會認可,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的婚姻和家庭形式。
如果回答“非”,那麼人們認為唯一以多數人,最理性的,文明的,健康的和穩定的婚姻和家庭形式,既,一夫一妻制,應該繼續保持,那麼,毫無疑問,一夫一妻制必須排除其他少數和個別人的性行為需要,成為社會多數人需要的婚姻和家庭的合法性。
是或非,在邏輯上沒有其他選擇。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