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个人关于“同性恋婚姻”讨论的总结
我通过形式逻辑三段论的方法,从正题和反题二个方面以逻辑的严格性要求,证明了两边关于作为社会的整体,是否应该接受各方在婚姻和家庭上的观点,作为法律承认的理由。
简单地讲,这个讨论的关键问题是:
个人或少数人的性行为和需要,是否应该被社会的集体,既,多数人性行为和需要所形成的唯一一种婚姻和家庭形式,所接受,获得同其相同的平等地位?换言之,从人类文明历史上形成的,多数人所赞同的性行为,作为社会唯一的婚姻和家庭的合法形式的标准,是否应该放弃?
根据人们对上述问题回答的是与非,意味这下面两方的潜在逻辑含义:
如果回答“是”,那么社会作为人类的集体,就应该放弃上述,“唯一以多数人,最理性的,文明的,健康的和稳定的婚姻和家庭形式,既,一夫一妻制,”的观点,让其他“任何”一种个人和少数人的性取向和要求,都必须为多数人接受,而成为社会认可,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的婚姻和家庭形式。
如果回答“非”,那么人们认为唯一以多数人,最理性的,文明的,健康的和稳定的婚姻和家庭形式,既,一夫一妻制,应该继续保持,那么,毫无疑问,一夫一妻制必须排除其他少数和个别人的性行为需要,成为社会多数人需要的婚姻和家庭的合法性。
是或非,在逻辑上没有其他选择。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