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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中国科学院哲学院士资格申请文章
送交者: 中国现代哲学家学会 2015年07月07日14:16:41 于 [教育学术] 发送悄悄话

我最近在申请中国科学院国家哲学院士资格。根据要求,所有论文必须 “对现在的社会问题,运用自己的理论作一活学活用的解释”。所以,我将自己最近评论“美国同性恋婚姻问题”的文章汇编起来供申请之用。在呈交以前,请众多万维网友投票:Yes 或 No,即可。


谢谢配合!


申请人:《论范例》作者

与美国波士顿郊区

201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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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同性恋婚姻合法化”的态度


美国最高法院以简单多数票通过了同性恋合法化的问题,很多人视其为美国社会进步的历程碑,我的看法正相反,认为这是一个错误。

必须说明的是,我并不反对同性恋者的自由权利,而只是反对将同性倾向作为社会规范制定下来作为楷模。我仅仅浏览了,但没有仔细阅读和研究,双方法官们的理由,但我认为这个问题是“秃子头上的虱子”- 明摆着的:它违反了人类生存的自然规律,因此会导致人类毁灭。

德国哲学家康德认为,人类的“道德律令”要求人类在制定道德法则时的出发点为,道德的制定标准必须以“人人必须遵守”的普遍性为准则。也就是说,好比制定道德者是“上帝”,他在为人类全体制定行为准则。道德是法律的内在约束,法律是道德外在规范。彼此相辅相成,构成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则,不可以轻易违背。
同性恋是一种自然倾向,但不是所有的自然倾向必须受到广泛支持。比如,有些动物老了会主动去自杀。有些动物喜欢与其他动物发生性关系,动物之间的乱伦更是比比皆是。如果我们今天将不利于人类生存规律的同性恋合法化,明天我们就会将人类与某种宠物的婚姻合法化,后天,我们就会将人类群交合法化等等,这些都是自然倾向。判断一种行为的合理性并不是“自然倾向”,也不是有这种自然倾向的人是多数还是少数,而应该是看它“是否有利于人类社会的发展”和“符合人类的文明前进的要求”。

用范例的语言就是,人类社会制定的规则都是“相对的相对”,而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是“绝对的相对”,或者说,是“客观的”。这些规律并不依照人类的喜欢与否而转移。不是人类必须试图扭转这些客观规律,而是人类必须修改自己的行为去适应这些规律。否则的话,人类必然受到自然规律的惩罚,就像欧洲中世纪的黑死病一样,这就是“上帝的惩罚”- 它与人类的愿望没有关系,不论是多数人还是少数人的愿望,因为规律是客观的。

如何区分“恋”之欲望与“婚”之权利

在讨论“同性恋”问题上,人们容易将“恋”之欲望与“婚”之权利二者,混为一谈。我认为它们是不同的两件事情。

首先,“恋”是一种主观的情感。至今科学还无法断定出“恋”还是“骗”的真假。否则的话,就没有那么多旷男怨女了。

第二,“恋”的发生导致“欲望”产生。其对象,不但可以是异性,还可以是同性。不但可以是人还可以是其他动物。不但可以是人的生殖器官,还可以是人的其他部位。不但是其他动物,而且可以是其他事物。所以,恋情导致的个人感觉,更无法推及大众,因为不可捉摸,没有准确的,客观的标准(由范例哲学的“思不定”可延伸出“情不定”)。

第三,权利则不同。凡是权利,都取决于他人的承认。婚姻和家庭,更是须要普遍的社会承认。一旦得到承认,拥有权利者就同时拥有责任和义务。从个人出发的情感和欲望,须要上升到“社会的需要”才能得到承认。法律的制定代表了全社会的承认,法律赋予被承认者以责任与义务。所以,法律的认可必须是社会的需要,而不仅仅是“个人的需要”。所以,从法律的角度,必须有一个人人可以遵守的客观标准。具体到婚姻立法,就是婚姻必须在“延续后代”和“稳定”,这两个条件同时附和才可以授权双方结婚和组成家庭。

第四,个人也许都有过“唆手指”的习惯,或吃自己“鼻子迦”,或闻自己的臭脚丫等许多不可在公众,正式场合被接受的习惯。每个人又不觉得自己的权利被扼杀了 - 就是这个道理。

最后,人类的欲望属于自然的倾向,法律的确立属于“择优录取”。到底那种人类的行为最附和人类的文明发展,人类尽可以尝试各种花样。但落实到法律上时,则必须慎重,稳定,健康和被普遍接受。

欲望天赋,如无碍他人,尝试在己。成材须剪理,不得有违文明社会的标准,法律绝不轻允。

这些就是我不赞成将同性恋作为人类社会基本单位,家庭,存在的理由 - "NOT HEALTHY TO HUMAN CIVILIZATION "。以下,让我从三个方面说明我的态度的基本理由。

1) 用形式逻辑的三段论证明“同性恋作为婚姻是人类文明的退步”

大前提:

在人类历史上,人的性生活曾出现过许多形式,如母系制,父系制,异性相交,乱伦,人畜杂交,同性相交,等等许多种。而最健康,最稳定,最文明,的人类性行为,作为社会细胞的组成,家庭,既应该也已经,只保持一种被大多数人认可和接受的形式,既,作为唯一合法的,只满足社会多数人需要的形式。
这唯一满足多数人的社会需要,以人类性行为所依据的婚姻,其社会合法性组成的家庭,应该仅仅根据两个标准:

1) 人的性行为必须保持人类健康繁衍;
2) 人的性行为必须作为人类文明稳定前进的社会细胞,既以“婚姻”的法律形式固定为“家庭”。

唯一一种能被社会多数人接受,最可以“1) 保持人类健康繁衍,和 2)作为人类文明稳定前进的社会细胞”,既在婚姻的家庭中所要求的性行为,也就是,在一夫一妻制作为社会细胞的婚姻所组成的家庭,中的性行为,才被制定为人类社会进化中的合法婚姻,而保持下来到当今的时代。

小前提:

同性恋的性行为曾经在人类历史的野蛮时期出现过。它不符合 1) 最可以保持人类健康繁衍,也不符合, 2) 作为人类文明稳定前进的社会细胞形式。同性恋,作为以婚姻结为家庭的形式的选择标准,而在人类婚姻历史的文明进化过程中早已被淘汰掉了。因为它在人类婚姻文明进化的历史上不适合被定义为多数人能接受和唯一合法的婚姻形式。

结论:

因为同性恋作为婚姻组成的家庭,不是人类社会文明进化,以婚姻形式组成家庭,作为最佳社会细胞的选择。一夫一妻制的家庭,被制定为人类社会最文明形式的唯一合法婚姻,必须排除基于他形式的,仅根据少数和个别人的需要,所形成的婚姻所组成的家庭,例如同性恋,中的性行为作为人类社会的基础组成细胞。基于上述,法律如果确定“同性恋婚姻”,那么“同性恋作为婚姻是人类文明的退步”。

(证毕)

2) 用形式逻辑的三段论证明如果 - “婚姻不仅仅是为了健康和稳定地繁衍后代”

大前提:

婚姻的目的,是满足“一切人的一切性生活形式”方面的社会合法性,既,缔结婚姻和组成家庭,的需要。

既,婚姻绝不仅仅为满足人类健康和稳定地繁衍后代的二个要求。人的其他与性行为有关的任何需要,比如,出于个人兴趣,经济原因,等等,都应该成为组成社会所接受的婚姻和家庭的合法理由。

小前提:

同性恋,恋童癖,爱群交,人畜相交,强奸犯,鸡奸瘾者,等等,都属于在人类性行为需要的范围之内。


结论:

所以,同性恋,恋童癖,爱群交,人畜相交,强奸犯,鸡奸瘾者,等等,都应该被社会承认和接受,作为社会合法的婚姻和组成家庭的正当理由。

(证毕)

注意:逻辑形式正确和逻辑内容是否是真理无关系。只要“P = S, then, Q = P, therefore Q = S.

3)“结婚权”是否是“天赋人权”的一部分?

我浏览了一下美国最高法院关于这次“同性婚姻是否合法?”的辩论和判决,发觉最关键的一条是赞成一方法官提出的,“same-sex marriage is a right”therefore, protected by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

With all the respect, I dissent. Here is why.

“天赋人权”,是人的“自然权利”。也就是,人,生到这个世界上后自然应该有的权利。比如美国宪法里提到的“自由,财产,追求幸福”等等 - 注意所以这些权利的特点是,完全从个人的角度出发,不涉及身外对象。也就是说,如果人的行为必须涉及他人,则是完全两码事了。

婚姻和家庭的基础是什么?当然首先是性关系(注意:不是异性之间的关系)。那么
发生性关系是否是天赋人权的一部分?当然不是,因为它涉及除自身之外的一方。如果对方是另一个人,则自己必须征得别人同意。否则,强奸犯罪就不存在了。

那么,如果性关系非天赋人权,婚姻和家庭如何成为“天赋人权”呢?这显然逻辑不通。再者,个人的性取向,是个人需要;而婚姻和家庭,是社会多数人的需要,也就是法律。个人需要怎么可以强加于多数人的需要呢?

基于上述原因,I BEG TO DIFFER.


关于“同性恋婚姻”讨论的总结:

我通过形式逻辑三段论的方法,从正题和反题二个方面以逻辑的严格性要求,证明了两边关于作为社会的整体,是否应该接受各方在婚姻和家庭上的观点,作为法律承认的理由。并且,我从婚姻法本身是否是“天赋人权”的一部分讨论了这个问题。
综上所述,这个讨论的关键要点是:

个人或少数人的性行为和需要,是否应该被社会的集体,既,多数人性行为和需要所形成的唯一一种婚姻和家庭形式,所接受,获得同其相同的平等地位?换言之,从人类文明历史上形成的,多数人所赞同的性行为,作为社会唯一的婚姻和家庭的合法形式的标准,是否应该放弃?

根据人们对上述问题回答的是与非,意味这下面两方的潜在逻辑含义:

如果回答“是”,那么社会作为人类的集体,就应该放弃上述,“唯一以多数人,最理性的,文明的,健康的和稳定的婚姻和家庭形式,既,一夫一妻制,”的观点,让其他“任何”一种个人和少数人的性取向和要求,都必须为多数人接受,而成为社会认可,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的婚姻和家庭形式。

如果回答“非”,那么人们认为唯一以多数人,最理性的,文明的,健康的和稳定的婚姻和家庭形式,既,一夫一妻制,应该继续保持,那么,毫无疑问,一夫一妻制必须排除其他少数和个别人的性行为需要,成为社会多数人需要的婚姻和家庭的合法性。

是或非,在逻辑上没有其他选择。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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