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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清平隨筆|正義啟明X3.性生活是“基本人權”嗎?
送交者: luis 2022年12月19日15:40:08 於 [教育學術] 發送悄悄話

 

劉清平隨筆|正義啟明X3.性生活是“基本人權”嗎?

 

這段時間江湖有個傳言,說是西歐某個比較開放的國度,把性生活當成了“基本人權”,政府給殘疾人發補貼,讓他們能在一年內,召喚12次性工作者,為自己服務;一些人因此誇獎說,這是個“有人性”的政府,云云。

 

淺人沒法子查證,這個傳言是真是假,只打算在假定它為真的前提下,討論一下這樣子做的是非對錯,順便揭露一下左翼均等主義的常見錯謬:把“好”與“正當”,“需要”與“權益”,“德性”與“正義”這些不同的東西搞混了,扭曲了尊重權益的正義感,最終走上了不義的邪路,嗯哼。

 

人生在世,“性生活”的重要性,還用說嘛:它的目的在於繁衍子孫後代,所以才有資格,和目的在於維繫個體小命的“食生活”並肩而立。中國古代的告不害,曾因此斷言:“食色,性也”。西方古代的蘇格拉底,則隆重指出:“你難道沒注意到,神靈讓其它動物的性交,都受到時令的限制,唯獨人類的性交,能夠一直延續到老年麼?”正所謂“東哲西哲,心同理同”,不是?

 

目前當下現而今,由於“情感變動機”,以及“快樂成目的”的潤物無聲,大多數(但並非所有)情況下,人們已經不再把性生活,單純當成繁衍的工具了,而是讓它轉型成,不管有木有後代,就是想爽它一回的快感源頭。然而其地位呢,與其說降下去了,不如說升起來咧,證據之一,就是安全套的火爆熱銷,嗯哼。

 

既然性生活這樣子重要,甚至可以說少不了,為什麼還不是“基本人權”呀?理由很簡單:它自身位於“需要”層面,屬於滿足了就能快樂的“好”,因此不包含任何“正當(right)”的因素,怎麼可能構成“權益(rights)”嘛……

 

其實吧,哪怕你自己不想在性生活的時候,遭遇不可接受的傷害,從而有了這方面的“正當”考慮,但只要沒進到人際關係中,照樣不算“權益”。比方說,天氣冷了,你小擼怡情的時候,決定蓋床被子,或是開着空調,免得受涼感冒了,就是這樣子滴。不管怎樣,假如你第二天起來後,鼻涕眼淚一大把,你也只會抱怨自己犯了“錯”,卻不會指責自己,侵犯了自己過性生活的“權益”,不是?

 

神馬情況下,性生活會華麗轉身,成為權益呀?當且僅當,你以正當的方式——或者規範性地說,以不害人的方式,滿足性需要的過程中,別人對你施加了嚴重的傷害,你才有資格宣布,你過性生活的應得權益,被侵犯了。

 

舉個例子哈,你們小兩口,正在家裡一邊看着“黃碟”,一邊“敦倫”呢(注意不是“倫敦”哦,嗯哼),突然有人闖進來,說這段時間上頭有令,禁止所有房事,並且動用強制性的措施,果斷終止了你倆的做愛愛。這明顯就屬於侵權了,其中自然也包括,剝奪了你過性生活的應得權益。

 

相比之下呢,他正模仿某位古人的榜樣,和情人在百花叢中野合(俗話或曰“野百合”,不是?),突然一塊石頭從山上滾下來,或是一隻野兔在身邊飛馳而過,把他嚇得魂飛魄散,性致全無,雖然和剛才的事例,結構上差不多,他卻沒有任何理由指責,那隻兔子或這塊石頭,剝奪了他過性生活的應得權益……

 

正是由於類似的道理,要是你本來不想過性生活,有人卻非要和你過,這個人就同樣侵犯了你過性生活的應得權益,文言又叫“強姦”。換個方式說哦,一次性生活,屬於做愛呢,還是強姦,關鍵就在於,雙方是不是都同意,這樣子滿足性需要。溫馨警示一句,西方契約論的理論優勢,在這個小圈子裡,可以說表現得最充分了,遠遠超過了它在建國立憲方面,宏大卻又不實的豐滿憧憬,嗯哼。

 

考慮到這一點,把性生活當“基本人權”的說法,立馬會在婚內強姦的問題上,陷入說不通的悖論咧:我想過性生活,可配偶堅決不答應,這好像應該是配偶那方面,率先侵犯了我的“基本人權”吧;而我的霸王硬上弓,恰恰是我在維護我的“基本人權”喲,那怎麼最後反倒是我,成了“罪犯”呀?奇怪。

 

此外哈,假如性生活真的成了“人權”,社會上那麼多單身男女,好像也應當被視為,受到相應侵害的弱勢人士了,因而政府是不是也要出頭露面,給他們發補貼,方便他們接受“維權”服務呢?或者政府乾脆好人做到底,每人“分配”一個靈魂伴侶,實現把愛情也當“基本人權”,各方面“按需分配”的理想國呀?

 

不過吧,最最荒謬的或許在於,要是性生活真的成了“基本人權”,所有人都有尊重的“義務”,那我由於自己不招人愛的緣故,沒法用我想要的方式滿足我的性需要,是不是就意味着,其他人統統應當屈尊俯就,履行尊重我的這項“基本人權”的崇高“義務”,讓我能夠為所欲為,從心所欲地暢快“維權”,否則的話,他們就等於剝奪了我的“基本人權”,罪不可赦啊?

 

話說到這份上,把性生活當“人權”的荒唐荒誕,也就不言而喻咧,再說都多餘,一言以蔽之:任何需要,無論怎樣“基本”,本身都僅僅位於好的維度,沒法構成正當維度上的權益。反過來看,任何需要,不管多麼“不基本”,只要它的正當滿足,遭遇了別人的不可接受之害,都會成為應當尊重的權益。

 

回到傳言上來。殘疾人的性需要,得不到正常滿足,是不是因為其他人的不正當侵害造成的呢?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無論他們再弱勢,再值得同情,其性需要的滿足,也僅僅位於“關愛他人”的“德性”維度,不是位於“基本人權”的“正義”維度;兩者的差異雖然微妙,卻必須分清,不然就會惡果叢生。

 

話說得這麼重,究竟有哪些惡果呀?頭一個就是“大政府”咧:你想啊,政府的基本功能,原本在於維護“正義”的底線,現在另外得管“德性”方面的事情了,是不是要增加人手,擴展機構呢?這些人是不是要發工資,那些機構是不是要撥經費呀?或者說,他們真的會像咱聖人交口誇獎的那樣子,一心只想着“博施於民而濟於眾”,自己卻一丟丟的報酬都不拿麼?做夢。

 

說白了,目前當下現而今,西方許多國度里,政府的規模,以及預算的赤字,比翼雙飛,一飛沖天,怎麼削減都兜不住,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這樣子不分青紅皂白,稀里糊塗把正義與德性搞混啦。

 

第二個呢,就是對某些納稅人做了不義的事喔:政府可以強制性地徵稅,唯一的正當理據,就是要用這些錢,確保所有的社會成員,不會受到不義的侵害。反過來說就是,不管是誰,也不管心裡多不情願,人人都得交稅的唯一正當原因,就是不如此,難以保障自己在社會生活中的安全。

 

這樣子看,要是政府把原本用來維護正義的稅款,轉用到了德性事情上,是不是就違背了某些納稅人的意願,以霸王硬上弓的方式,對他們做了不義之事啊?畢竟,不管這些人的數量多少,強行拿他們繳納的稅款,去做他們不同意的德性事務,照西方契約論的說法,總有一丟丟“強姦”這部分“民意”的味道吧,不是?

 

當然咯,肯定還有另一些納稅人,希望政府把稅款用在德性事務上,包括但不限於,滿足殘疾人的性需要,等等等等。但問題在於,這樣子的話,他們為什麼不直接捐款給慈善組織,去做他們想做的任何高尚之事,以免對那些不情願的人,造成強制性的逼迫呀?政府甚至還可以號召,有識之士們積極成立這樣子的公益組織,來提高全社會的德性水平,並且木有任何問題喲,嗯哼。

 

另外哈,也別拿慈善組織不靠譜說事哦。問題在於,政府鵲巢鳩占做公益,越俎代庖搞慈善,就一定靠譜麼?倒不如說,讓它們各司其職,德性的歸慈善,正義的歸政府,至少從名稱上看,更搭配一些:德者,善也;政者,正也,不是?

 

說穿了,哪怕一個社會裡,百分之八十的人——不,哪怕所有的成員,都舉雙手贊成,政府用稅款滿足殘疾人的性需要,這件事依然屬於德性維度的關愛弱勢,不是正義維度的維護人權;二者的區別,如同好與正當,需要與權益的區別一樣深,所以德性維度上,壓根就做不到,正義維度要求的那種人人平等,嗯哼。

 

比方說,要是把性生活真的當成了“基本人權”,馬上就會遇到一系列“平等”的難題:在這方面,男女殘疾人是不是應當一視同仁啊?一年12次,有人認為綽綽有餘,再多就腎虧咧,有人認為少得出奇,覺得備受“壓抑”,怎麼辦呀?就像左翼均等主義經常碰上的情況那樣子,恐怕怎麼辦,都不太好辦,不是?

 

為什麼呢?因為按需分配的烏托邦設想,本身就錯了,忘掉了關鍵的一點:正義必須平等,德性無需平等;所以呢,最好還是把兩者區分開,正義的歸正義,德性的歸德性,不然的話,你的大愛無疆了,可麻煩大概也接着無疆嘍,嗯哼。

 

正是考慮到這一點,正義啟明的一個主要內容,就是想在指出人之有限的實然基礎上,進一步強調:所有的德性,無論怎樣高尚,也無論怎樣大愛無疆,都必須符合尊重權益的規範性正義底線,不然就會造成坑害人的不義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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