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清平隨筆|斯是思史X102. 霍布斯的“自然法”也不自然 |
送交者: luis 2023年06月01日16:44:56 於 [教育學術] 發送悄悄話 |
劉清平隨筆|斯是思史X102. 霍布斯的“自然法”也不自然
不過哈,要是與霍布斯的“自然法”比起來,他的“自然權益”的不自然,就只算小巫見大巫啦。請看他界定了“自然權益”後,緊接着怎樣界定“自然法”:“自然法是理性發現的誡律,或一般法則,禁止人們從事危害自己生命,剝奪自我保全手段的行為,同時也禁止人們不去做,自以為最有利於自我保全的事情。”
將兩個界定放一塊兒,很容易看出來,它們的內涵根本一致,都聚焦在單向度的利己意向上,區別僅僅在於:如果說“自然權益”肯定了,人人都有為了自我保全,不惜先發制人的“自由”,“自然法”則肯定了,每個人都有為了自我保全,不惜先發制人的“義務”……
換個方式說哦,照霍布斯的界定,自然法的實質在於,強制性地逼迫每個人,不惜採取一切手段,確保自己的自然權益;誰要是不先發制人,就違反了自然法,不合人性。這樣子看,“自然—法”的命令,其實等於給自然權益套上了緊箍咒,把先發制人的“自由”,規定成了損人利己的“義務”,很類似於咱們那個聽起來像是“天—理”的金句:“人不為己,天誅地滅”。相當離譜,不是?
更離譜的是,霍布斯居然沒察覺到,他自己的兩個界定已經指認了,自然法與自然權益的直接合一,卻接着就掉過頭來,拼命渲染兩者的差異對立:“人們往往將權益與法混為一談,其實應當把它們區別開:權益在於做或不做的自由,法卻約束人們只能二選一。也因此,法與權益之間,如同義務與自由那樣子,總是涇渭分明”,法的義務甚至會“取消”權益的自由……
這裡就能看出,霍布斯由於沒搞懂,正當權益不等於趨好自由,自由也不限於開放性的選擇,露出的大窟窿咧。問題在於,照他自己的定義,自然權益根本不可能在於,下面這種“無可無不可”地“做或不做”:你想自我保全,就可以自我保全,不想自我保全,就聽憑別個把你搞死了。倒不如說,自然權益的實質恰恰在於,你只有不惜採取一切手段,也得把小命保住的封閉式自由,沒有任何不這樣子去做,反倒允許別個對你先發制人的開放式自由……
“人性邏輯”的系列說了,“你可以做,也可以不做”的自由,僅僅是指你確保了正當的底線後,面對兩種沒法兼得的次要好,“怎樣都行”的開放性選擇,如同吃飽了撐出來的聖人,面對“好德如好色”的張力,擺出來的淡定從容那樣子。可是哈,要是在自我保全這樣子,別無選擇的大事上,你也照搬他老人家,“好色如好德”式的“無可無不可”,豈不是讓人起疑,你哪裡有了點毛病,嗯哼。
說白了,霍布斯在此已經偷換了概念:下定義時他說的“自然權益”,是指為了自我保全,應當先發制人,不惜搞死別個的底線自由;與自然法區分時他說的“自然權益”,卻是指你可以自我保全,也可以不自我保全的選擇自由。然而哦,一個是“別無選擇”的封閉式自由,一個是“怎樣都行”的開放式自由,差別大了去了,怎麼可能像他那樣子,不分青紅皂白,一概戴上“自然權益”的帽子呀?
說破了,下面意思上,我們有充分的理由,把權益和法混為一談:任何“法”,無論“自然”的,還是“人定”的,目的只有一個,就是以劃底線的方式,確保“權益”不受侵犯,如同霍布斯界定的“自然法”,以劃底線的方式,確保“自然權益”不受侵犯那樣子。可他呢,剛這樣子界定完,立馬又改口說,“自然法”約束了“自然權益”,非把它們對立起來不可,結果鬧了個特離譜的笑話,不是?
不過哈,把自然權益和自然法這對鴛鴦,強行拆散了,不算最離譜的,因為霍布斯另外還有一段高論:大概他也覺得,這樣子無條件肯定先發制人,良心上有點過不去,所以就辯解說,人人開戰的自然狀態下,任何事情都是“正義”的,一方面因為,“人們知道法律的禁令之前,任何激情的做法,都不算犯罪”,另一方面則因為,“沒有共同的權力,就沒有法律;沒有法律,也就談不上不正義。”
友情提醒一聲,這裡他說的“法律”,不是指自然狀態中的“自然法”,而是指“共同權力”立下的“人定法”,結果就把“正當—權益—正義—權力—法律”這根鏈條的次序搞反了:實然角度講,只要有人覺得自己在人倫衝突中,遭到了別個的嚴重傷害,都會覺得施害者做得“不對(不正當not right)”,侵犯了自己的“權益(rights)”,並且形成基於“正義感”的“憤怒”,俗話或曰“義—憤”。
然後呢,要是他們在社會生活中,通過種種途徑變得強勢起來了,就會將這種強勢轉化成,維護自己“權益”的“力量”,文言又叫“權—力”,從而基於自己的正義感,制定各種法律條文,強制性地付諸實施,誰要是違反了,就算不義的罪犯,必須懲罰,好讓罪犯不敢再犯,別個不敢效仿,用這種劃底線的方式,維護自己認同的正常秩序,尤其是確保自己,不會受到別個的不可接受傷害。
這樣子看,情況就和霍布斯說的截然不同:不是先有了“權力”,然後再加上“法律”,最終才有了“正義”;毋寧說,人們總是基於自己的“正義感”,才會在掌握了強勢的“權力”後,制定各種“法律”,藉以捍衛自己的“權益”,防止自己受到“不義”的傷害。
其實呢,霍布斯把自然權益與自然法,混為一談的時候,同樣突出了這一點:既然人人開戰的“自然狀態”下,誰都可能受到別個先發制人的“不義”傷害,他們就會在“義憤”中挺身而出,不惜採取一切手段,捍衛“自然權益”;一旦大傢伙都這樣子“理性”地做了,“自然法”也就自然而然地立起來了,禁止任何人放棄這種“自然權益”,居然不去做自我保全的事情,嗯哼。
你看喲,這裡其實也綿延着,“正當—權益—正義—權力—法律”的語義鏈條,先後次序的內在邏輯還相當清晰,只不過為了彰顯“法”源於“自然”,用“理性”這種“人性”,替代了人定法情況下的“共同權力”,不是?
滑稽的是,儘管如此,直到今天,照舊有不少中外專家,用類似的方式顛倒前因後果,居然主張,法律才是評判正義與否的基本標準,卻拒絕承認一個簡單的事實:任何法律,歸根結底都是立法者,基於自己的正義感制定出來的。
更滑稽的呢,是霍布斯的這個辯解,潛台詞裡面的自相矛盾:一方面,根據自然狀態下的“自然法”,先發制人地損人利己,統統屬於正義的自然權益;另一方面,等到有了共同權力,弄出個“人定法”來,禁止大傢伙互相開戰了,你要是再先發制人,就沒資格號稱正當的權益,反倒淪為激情的犯罪啦……
於是乎,兩種法就開始打擂台咧:自然法捍衛的自然權益,在人定法的規定里,卻成了不合法的嚴重罪行。尤其滑稽的是,照主流的西學見解,人定法只有符合自然法,才是正義的。但霍布斯的這個辯解呢,卻反其道而行之,讓人定法把自然法推到不義的溝里了,想翻個身都沒那麼容易,以致我們幾乎有理由聲稱,“自然法”其實等於無“法”無“天”,既不自然,也不合法,嗯哼。
最最滑稽的是,這兩篇帖子討論的霍布斯的原文,全都集中在《利維坦》短短的七八頁裡面,也就是13章的全部,以及14章的開頭,可以說是全書頂級硬核的部分了,前後貼得比情侶還親密,卻一下子包含了如此之多,禿羊禿神婆,並且還不難發現的邏輯上說不過去,實在是讓人不知說什麼好喲。
尤其考慮到,霍布斯在《利維坦》裡,先後界定了一大批術語,大多數都比較准,其中就包括,前一篇帖子引用過的,有關“好壞(善惡)”的清晰界定,展示了他很強的語義辨析能力。可偏偏在這幾頁,討論自然權益和自然法,兩個最關鍵的概念時,卻犯了這樣子低級的邏輯謬誤,倒好像他寫東西的風格是,寫到哪算哪,寫完就完了,絕不過過腦子,檢查一下,反思反思,看看有木有漏洞……
趕緊坦白一點,寫這幾篇隨筆的時候,俺老漢沒搞文獻綜述,因而也拎不清,當今的大牛大咖大牌大名大腕大款們,究竟是沒發現這些自相矛盾呢,還是發現了不吭聲。不過哈,淺人有個愚見,無論哪種情況,倘若對此不聞不問,繼續把霍布斯誇得天花亂墜,就有點兒像腦溢水啦,是病,得治。就醬。
不管怎樣,移位理解地看,當時的人,肉吃得比較少,抽象思維嘛,就那麼個水平。所以呢,霍布斯身為老同志,不講邏輯同一律的文德,尚可同情一回,寬大為懷,放他一馬。可要是諸位新晉,個個腦滿腸肥,人人肥頭大耳,卻不肯耗子尾汁,反倒步其後塵,照着他的特離譜講,就比較過分,不,相當過分咧,不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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