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清平隨筆|斯是思史X103. 霍布斯的“契約論”更不自然 |
送交者: luis 2023年06月09日16:47:23 於 [教育學術] 發送悄悄話 |
劉清平隨筆|斯是思史X103. 霍布斯的“契約論”更不自然
自我保全的自然權益,是怎麼搖身一變,從自然狀態下的理性正義,成了共同權力下的激情犯罪的呢?霍布斯的回答是,一旦人人依據“自然法”,理性地簽訂了擺脫“自然狀態”的“契約”,情況就這麼個情況咧。聽起來有點荒唐,不是?
問題在於,不講文德的老同志,把自然法與自然權益一會兒合併,一會兒打散後,緊接着又宣布:人人開打的自然狀態下,不管是誰,不管怎樣強悍聰明,都不可能確保自己,頤養天年,壽終正寢,一直活到完滿的“自然死”。悲乎。
千萬別低估了,“自然死”在此扮演的決定性角色,因為照霍布斯的解釋,正是為了享受它,才生成了從戰爭到和平,這條自然法的“第一誡律”:“有希望和平的時候,人人應當力求和平;沒辦法和平的時候,人人都可以動用,戰爭的一切有利條件和助力。”不好意思吔,親,這樣子表述的自然法第一誡律,自然得差不多像句廢話:能和平的時候就和平,不能和平的時候就宣戰,嗯哼。
生怕有人不明白,霍布斯還苦口婆心地解釋說:這條誡律的前半部分,是要各位尋求和平;後半部分屬於自然權益的概括,強調人人自我保全……於是乎,他又來了個180度大轉彎,抽了自己一耳光,改口承認,“權益”和“法”能夠隨意混為一談,壓根沒必要分開,文言又叫“Recht”,俗話或曰“法—權”。歐耶。
抽了自己一耳光後,老同志繼續主張:為了擺脫人人開打的死亡陰影,確保自己活到自然死,所有人都會努力擺脫源於“自然人性”,享有“自然權益”,服從“自然法令”的“自然狀態”,轉而接受“理性”提示的“和平條款”,包括但不限於,“其他人也願意這樣子做的條件下,一個人覺得為了和平自衛有必要的時候,會自願放棄對一切東西的權益,同時滿足於對其他人擁有,和自己允許其他人對自己擁有的,同等自由權益。”
這話說得相當繞,翻成人話大意是:每個人都同意,一方面放棄自己,先發制人的自然權益,另一方面也不允許別個擁有,先發制人的自然權益。無論如何,這其實是《利維坦》裡面,最有資格和自由主義套近乎的一句話了:人與人之間,理應擁有彼此“平等”的自由“權益”。恭喜。
不過哦,他這樣子套近乎,卻不得不付出,一個極其沉重的代價:本來是從“自然人性”“自然狀態”“自然權益”等等中產生出來的“自然法”,現在卻翻臉不認人了,為了確保大傢伙的“自然死”,就非把所有這些“自然”,包括一度和它合一的“自然權益”,統統給否了——文言又叫“取消”,結果讓那條最接近自由主義的條款,渾身上下都變得“不自然”起來,不是?
尤其荒誕的是,先發制人的自然權益,原來是被人定法否定的,這裡卻突然變成了被自然法的和平條款所否定,從而生成了自然法傳統的頭號笑話:“自然法”居然“取消”了“自然權益”,以及捆綁在一塊的“自然人性”“自然狀態”。正所謂:大水沖了龍王廟,一家人認不得一家人,自然與自然開打,嗯哼。
或許就是因為察覺到了,這種代價的不可承受之輕,霍布斯立馬改換門庭,和自由主義說聲拜拜,轉而投奔“契約論”去了:大家同等放棄先發制人的自然權益,就等於“權益的相互轉讓(讓渡)”,也就等於“人們說的契約”,裡面還包含着“正義的源頭”:“所立信約,必須履行;誰要失約,就是不義。”於是乎打着契約論的旗號,重彈了一回,“法律決定正義”的老調,不是?
“權益轉讓”的還要不自然,咱們放下一篇帖子講;這裡主要拿他當靶子,論證一個淺見:源遠流長的“契約論”,和流長源遠的“自然法”,就像一卵性的雙胞胎,統統不自然到了純屬虛構,不接地氣,沒法落實的飄渺地步。
不用講,契約論在西方繁榮昌盛,有它博大精深的文化土壤。從希伯來這旮沓看,主要是猶太教強調的“神人立約”,開創了最早的“因信稱義”;從古希臘那地場看,主要是工商貿易中的“交易契約”,文言又叫“一手交錢,一手交貨”,誰要背約失信,就被視為“不義”。
某些保守主義者,喜歡把西方契約論的靈性源頭,歸到猶太教那裡,卻忽視了一點:“神人立約”不是平等的契約,而是強勢上帝與弱勢凡人之間,立下的不平等契約,單向度地強調,“信仰上帝才是正義”,也就是剛才說的“因信稱義”。
順帶點撥一次,咱們的文化里,其實不缺這種類型的契約,只不過看不到神的蹤跡,主要發生在強人與弱者之間,包括但不限於,君臣父子的不平等禮制規矩,單向度地強調,“忠君孝父才是大義”,以及城下之盟等等,嗯哼。
霍布斯之流提倡的契約論,由於看重立約者的彼此平等,顯然傳承的主要是古希臘的“交易契約”——畢竟,西方的契約論傳統,開端於古希臘的智者派,的確和當時注重工商貿易的歷史氛圍,脫不了干係。尤其他老兄偏愛的“權益轉讓”,更仿佛體現出,以物易物,掏錢購貨,平等交易,兩不虧欠的鮮明特徵。
照理說,這樣子接地氣,契約論應該不難落實呀,怎麼成了純屬虛構的玩意兒呢?麻煩在於,霍布斯既不舉例,也不論證,直接就把只是少數人之間,才會簽訂的交易契約,放大到整個社會或國族的所有成員那裡,結果讓煙火氣十足,每天都發生的經濟契約,升華成誰也沒見過,只在夢幻中的政治(社會)契約。神奇。
當然嘍,移位理解地看,這種無限推擴的做法,也展示出當時大不列顛的新興經濟基礎,如何影響到了,住在上層建築裡面的政治生活,以及意識形態,甚至還從一個側面預示着,如同古希臘那樣子,市場占了主導地位後,會有較大的概率(僅僅是概率),催生出一個平等尊重自由權益的社會,不是?
儘管如此,這個長處還是蓋不住,像霍布斯這樣子,把小圈子的經濟契約,放大成全社會政治契約的軟肋:菜市場上的咱倆,很容易達成你情我意,一個願買,一個願賣的和諧一致;可整個國族裡,如何讓每個人都願意坐下來,簽訂一項沒有異議的政治契約,然後據此建立一個,人人贊同的社會制度呀?做夢。
拿他自己鼓吹的和平條款來說,老同志始終沒講清楚,人人宣戰的自然狀態下,何以等到各位明白了,像這樣子打下去,誰也活不到自然死的時候,他們就都會出於畏懼死亡,渴求舒適的浪漫激情,浪子回頭金不換,放下屠刀成聖賢,步調一致向前邁,一窩蜂追求和平,手攜手天下大同,一塊活到自然死啦?
說穿了,為啥不會冒出幾個另類,出於同樣浪漫的求生激情,遵循第一誡律的後半部分,堅持先下手為強,把別個干翻了,奪得社會上的強勢地位後,再憑藉手中的權力,發號施令,制禮作樂,退休了也給自己整它個高級病房,活到八九十歲過一百了,依然能夠自我保全,盡情享樂,十分快活麼?
不講文德的霍布斯,壓根沒打算回應這道難題,實在躲不過去了,就效法前輩們的榜樣,拿出“普遍理性”的藉口,隨便糊弄一下:“每個人根據自己的理性,認為是法律的東西,必定是所有人的理性,都會接受的。”
可是吧,“人性邏輯”系列說過了,面對壓倒性的林鳥效應,這樣子求助於“普遍理性”,只能說是傻太拿衣服,不值一提,不攻自破,不打自招,不一而足。無論如何,就連據說不僅理性,而且中立,甚至客觀的自然科學家們,許多問題上都不能達成一致呢,遑論涉及每個人正義底線的政治領域?
再以這幾篇帖子的話頭為例:自打霍布斯一口咬定了,自然狀態—自然法—契約論的三位一體後,接下來就有了洛克和盧梭,這兩位著名的接班人,同樣屬於頂級大師那一檔滴。可閣下有空的時候,不妨仔細找找,他們仨憑藉“普遍理性”,給出的具體解釋里,除了這三個詞兒本身外,究竟還達成了哪些共識,嗯哼。
您要是覺得,他們仨肉吃得都比較少,理性不夠普遍,那就再看看三百年後的羅爾斯。他儘管看不上自然法,卻對契約論一往情深,因而原創性地動用“原初”狀態,置換了“自然”狀態後,依然靠着一層“無知之幕”,讓每個人基於“利己”的“理性”,稀里糊塗坐下來,一致同意簽訂了“正義兩原則”的契約,從而一舉開創了20世紀下半葉,國際文科學界的一項新興產業。哇塞。
然而哈,就是在營養接近過剩的當代西方圈子裡,理性足夠普遍的各界學者,圍繞這份契約,是不是有了點“交疊共識”呢?不好意思喲,親,答案還是否定的;否則的話,他那本《正義論》,壓根不可能作為產業,養活了那麼多沒事幹瞎叨叨,非但沒說出什麼門道,反倒把問題弄得更亂了的一大幫子教授專家,不是?
也因此,閣下要是瞅見了,這麼些直白的事實後,照舊充滿“普遍理性”的烏托邦憧憬,真心相信靠着它,足以消解人生在世的所有麻煩,尤其能讓大傢伙紛紛坐下來,圍繞權益啊,正義啊,法律啊等等一眾難題,實現心心相印,魂魂相扣的天下大同,俺老漢只好由衷地恭喜您,活得太浪漫,太愜意了吔。羨慕。
羨慕之餘,淺人還是堅持一個愚見:西方思想史上的這些契約論,沒一個靠譜的,連思想實驗都算不上。怎麼講啊?像電車難題之類的玩意兒,儘管是純理論的構思,好歹還能找出,拐彎抹角的現實事例,邏輯上也比較清晰,挑不出多大毛病。
相比之下,凡是主張全體成員,一致同意的契約論學說,不管有沒有附加,普遍理性的助推劑,有一個算一個,撇開邏輯上的漏洞不談,首先就遠離事實,不接地氣,無可理喻:別說全社會了,有誰見過哪個規模大一些的團體中,所有成員能夠圍繞重要的價值問題,沒有異議,毫無保留地達成共識,簽訂全體契約的呀?考慮到林鳥效應的無所不在,您舉出一個來,俺老漢就認輸,嗯哼。
當然嘍,閣下或許準備指出,儒金家和傻大木之流,百分百的全民票選。並且呢,這些個傢伙,可能也真的想藉此顯示,他們的君臨天下,完全符合契約論的“民心所向”思路,擁有無所不包的合意性(合法性)。可是哈,有一點很遺憾,要是這樣子的話,不好意思哦,親,咱倆好像很難對話下去吔,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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