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清平隨筆|正義啟明7X. 右翼的“恣由”不是正義的“自由” |
送交者: luis 2023年12月24日15:22:29 於 [教育學術] 發送悄悄話 |
劉清平隨筆|正義啟明7X. 右翼的“恣由”不是正義的“自由”
說白了,正是通過琢磨,張兒之類的聖賢案例,淺人淺薄地發現了,一個淺薄的事實:人生在世的邪惡之事,絕非“損人利己”這樣子簡單,因為還有更多更嚴重的,坑人害人的不義舉動,是以損害某些人,卻有利於另一些人的,“損人利團”方式實現的,如同張兒的“損人利親”那樣子。
俺老漢因此長了點,膚淺的見識:單單把人籠統地分成,個體與集體兩部分,是遠遠不夠的;應當進一步細分成,單一性個體、特殊性團體與普遍性群體,因為某些打着“集體主義”旗號,看似冠冕堂皇、甚至高尚聖潔的行為,其實是為了給某些團體,謀取不正當的恣由利益,不惜損害某些個體,應得的自由權益。
於是乎,要是扭曲了正義感,不去辨析團體的不正當利益,與個體權益的深度差異,我們很容易就會被,“集體利益高於個體利益”的說法所誘導,誤判各種“損人利團”行為的邪惡屬性,看不到它們為了團體或集體的不正當利益,損害個體權益的做法,依然具有坑人害人—侵犯權益的不義特徵。
所以呢,要把不可害人的底線堅持到底,就應當將它貫徹到,單一性個體與普遍性群體的統一中,明確肯定:每個個體亦即所有個體的應得權益,統統不受侵犯;因此,不僅損人利己的做法,是不可接受的邪惡,損人利團的做法,同樣是不可接受的邪惡。換個方式說吔:不管是為了誰的不正當利益,侵犯了任何個體的應得權益,都是突破底線的不義行為,應受懲罰,不可縱容。
拿上一篇談到的,張兒幫助偷羊殺人的老爸,隱瞞逃跑的舉動來講。據他自己以及辯護者說,他這樣子做完全出於,父不慈子也孝的濃濃親情,希望爹地能夠免於牢獄之災,維繫兩代同堂的天倫之樂,非但沒為自己謀取任何私利,反倒還會遭受重大損失,不得不放棄世人艷羨的優厚待遇,從而充分體現了,自我犧牲的崇高精神,家庭高於個體的集體意識,不是?
可是吧,這樣子的證成,只想着彰顯張兒的集體意識了,卻不僅遺忘了,李四的財產權和生命權,受到張三嚴重侵犯的殘酷事實,而且也忽視了,社會生活的正義底線,主張懲罰張三的根本訴求,結果用張三家庭不正當的小團體利益,壓倒了李四個體的應得權益,和正義社會的整體秩序,訴諸抬高集體、壓抑個體的手法,把一個掩蓋犯罪事實,協助罪犯潛逃的邪惡舉動,美化成了注重倫理德性,彰顯集體精神的高尚行為了,嗯哼。
澄清了“損人利親”的不義實質,“損人利國”“損人利教”等等的道德定位,也就不難理解了:不管這些做法,打出了怎樣高大上的集體旗幟,端出了如何烏托邦的美妙目的,只要侵犯了任何個體的應得權益,就會具有坑人害人的不義屬性。更重要的是,按照好壞不可對沖的原則,它們因此得到的“利”,無論多麼巨大,也不足以抵消,它們同時造成的邪惡,將其變成烏有……
拿“損人利國”的做法來說,最典型的就是納粹德國了,不僅號召“熱愛Vaterland”,而且的確在很大程度上,將嚴格意思上的“國族主義”,落腳到了所謂“雅利安種族”的集體上,甚至對外侵略、挑起二戰的口號,也是為了“雅利安種族”的生存權,擴大必需的空間,並訴諸集體高於個體的精神,要求德國國民們為此衝鋒陷陣,甘當炮灰,不僅給歐洲民眾,而且給德國自身,帶來了深重的災難。
這樣子的集體高於個體,可以說成是高尚的嗎?答案就仨字:不可以,因為它不僅在目的上,旨在侵犯他國民眾的應得權益,而且在手段上,歸根結底也是不拿德國民眾當人看,結果讓明面上的“國族主義”,淪為實質上的“納粹主義”:為了實現納粹的目的,不惜付出任何代價。正因此,無論是訴諸德國的“生存權”,還是訴諸所謂的“集體主義精神”,都沒法為這樣子嚴重的邪惡行為開脫。
話說到這份上,又想起一件事:十幾年前,有人想為家庭至上的咱儒家理念辯解,舉了德國一個案例:一次沉船事故中,某個父親為了捍衛兒子的生存權,把另一個人從超載的救生艇上推了下去,導致其死亡;《德國刑法典》35條,則將此類舉動說成是:“為了使自己、親屬或其他與自己關係密切者的生命、身體或自由,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不負刑事責任。
淺人腦子不大好使,也不懂《德國刑法典》,更拎不清35條講的啥,單純依據質樸的正義感,有個相當淺薄的禿羊疑問:要是這樣子的舉動,也不用負刑事責任,我們有神馬拿得出手的理由,譴責希特勒為了使,與自己關係密切的日耳曼民族,免受正在發生的危機,侵占他國領土,拓展生存空間的“緊急避險行為”?
不管怎樣,突遇洪水野獸等等,不可抗力的事件,臨時躲到別個家裡避險,與眼看船要沉了,為了讓親愛的兒子活着,就把陌生人推下去淹死,是一回事麼?你自己親自跳下去,減少點兒載重,應該更能彰顯,你的高尚集體精神吧,不是?
說到“損人利教”的現象,還漫出了國族的界限,因為幾千年的歷史上,各大宗教的虔誠信徒(不虔誠能積極參與嗎),為了維護自己信仰的,獨一號終極神聖,高喊這至大、那至上的口號,腥風血雨,刀山火海,你殺過來,我殺過去……無論事件的數目,還是死人的數目,難道很少麼?
也因此,俺老漢十幾年前,在一篇拙文里,曾發了點感嘆:狹義的“損人利己”,造成的不義邪惡,無論質上,還是量上,都算不上特別嚴重,並且還相對容易受到,法律的懲罰(趕緊聲明一句:這裡木有一丁點,想為此類行為辯解的意思);真正嚴重,防止起來也難得多的,是那些口號聽起來格外美妙,德性說起來格外高尚,目的看起來格外偉大,旗幟飄起來格外集體的,“損人利親”“損人利國”“損人利教”,這類廣義上的“損人利己”……
為什麼呀?原因蠻簡單:個人的能量相對有限,團體的強力要大得多。所以哈,淺人才堅持把個體、團體、群體區分開來,尤其提防那些,以團體的名義,既侵犯個體、又損害群體的不義舉動;不然的話,它們的邪惡落在人類頭上,可要比張三順了一隻羊,殺了一個人,不知嚴重多少倍……
淺人特佩服先秦墨翟的,就是下面一點了:他不僅提出了,“萬事莫貴於義”的核心理念,並將偷竊、搶劫、殺人等坑害人的舉動,明確定性為“不義”,而且還用一段話,把這種質樸的正義感,貫徹到所有人那裡了,木有局限於任何團團伙伙的小圈子:“今諸侯獨知愛其國,不愛人之國,是以不憚舉其國,以攻人之國;今家主獨知愛其家,而不愛人之家,是以不憚舉其家,以篡人之家;今人獨知愛其身,不愛人之身,是以不憚舉其身,以賊人之身。”
換個方式說喲:這段話早在兩千年前,就嚴厲抨擊了所有那些,為了自己、家庭、國族的利益,不惜侵害其他個體、家庭、國族的不義舉動,深刻揭穿了它們“損人利己”“損人利親”“損人利國”的邪惡實質,從而自覺確立了,適用於每個人亦即全人類的正義底線。
也因此,最能體現儒人的正義感,是如何被極度扭曲的,大概就是這件事了:墨家在這方面,為正義啟明提供的深刻資源,非但沒受到應有的重視,反倒在“近墨者黑”的污名化中,被某些聲名遠揚的大咖,說成是小生產者的“專制”傾向,仿佛干小工商業這行當的,特別喜歡搞君主至上似滴,仿佛恪守不害人底線的正義“尚同”,要比“非禮勿X”的禁令,邪惡多少倍似滴。於是乎他們自己,最終也只好以自作自受的方式,承受這種誤導,間接促成的嚴重惡果了,嗯哼。
末了總結一回:實然視角的描述中,是不區分自由與恣由的,任何需要—想要的滿足,都有隨意任性、從心所欲的自由特徵;但應然視角的評判訴求中,自由與恣由又有着質上的深度區別。所以哈,現在就能回答,某網友曾提過的那個,禿羊禿神婆的問題,“有沒有殺人放火的自由”了:儘管現實生活中,某些人的確有,殺人放火的實然自由,可按照應然的正義底線,這樣子的不義恣由,卻是不應當發生的;如果發生了,必須受到他律性的強力懲罰,不是?
說穿了,位於“正右自由主義”右邊的,所有那些主義,從張三的利己主義,張兒的血親主義(利親主義),再到納粹的國族主義,宗教的信仰主義,此外還有其間的這主義、那主義,有個共通的特徵:為了自己以及同伴的恣由利益,不惜侵犯其他人的自由權益,用墨翟的話概括就是:“攻人之國、篡人之家、賊人之身”,所以能夠籠統地名之曰:“右翼恣由主義”,簡稱“右恣”,嗯哼。
說破了,我們在應然維度上,談論“自由”的時候,首先就應當,把“不可害人”的正義“自由”,與“損人利X”的右翼“恣由”,小心翼翼,卻又是清楚明晰地區分開。切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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