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清平隨筆 | 道德元理 31. “文化”如何決定了“制度” |
送交者: luis 2024年11月19日15:46:06 於 [教育學術] 發送悄悄話 |
劉清平隨筆 | 道德元理 31. “文化”如何決定了“制度”
這一篇開始討論,另一個與國家有關,也經常引起爭論的問題:“文化”與“制度”的關係。當然囉,先得澄清一點:鑑於本系列的實然定位,下面的分析中,無論文化,還是制度,統統木有好壞對錯、高低優劣的應然之分,由此得出的結論,因而也能放之四海地普遍適用於,所有的文化與制度,不管它們屬於咱儒家,或者伊斯蘭的文化,還是號稱寡頭政體,或者平民政體的制度。
不用講,這樣子聲明,直接針對的是,“文化無高低,制度有優劣”的流行說法,因為它對文化,抱着實然態度的同時,卻偏偏對制度,恪守應然立場,所以腦瓜進的泥巴漿,要是低於了250ml,精神都不大可能,分裂到如此嚴重的地步,嗯哼。
快刀斬亂麻咧:首先吧,廣義的“文化”是指,一切帶有“人”的印跡的東西,因而有別於,所有那些沒經過人化的,純自然的事物,俗話或曰:“文化即人化。”其中呢,又包括了三大要素:首先是人們用來指導行為的“價值理念”,也就是狹義的“文化”,其次是人們憑藉價值理念,創造的旨在約束行為的“習俗制度”,最後是人們通過從事行為,創造的種種看得見、摸得着的“器物成果”。隨筆集裡,與制度、器物相對而言的“文化”,因而肯定都是指,狹義的“文化理念”。
實然維度上,“文明”與“文化”兩個詞,經常被混着用,要是說有啥區別,好像主要在於:文明比文化的意思窄些,專指人們拿着“文字”的火把,“照亮”了自己的理念,亦即進入“文明”的時代後,創造出來的那些個“文化”。
舉個例:遠古的藍田人,留下的頭蓋骨、石頭塊等,通常就說是“文化”,不像先秦的商朝人,留下的甲骨文、青銅器那樣子,能夠叫做“文化”的同時,另外還能美其名曰“文明”。不過哈,本系列中,兩個概念的這點差異,可以忽略不計。
其次吧,照28篇所說,廣義的“制度(institution)”是指,人們根據自己認同的行為底線,為了維繫正常的人際秩序,制定的任何尺度,因而也包括了,實驗室的操作制度,或是受到輿論約束的,強勢他律的習俗,諸如儒人中流行的,“潛規則”之類;狹義的“制度”則是指,人們根據自己認同的人倫底線,不僅規定並且頒布下來,而且靠着他律的獎懲措施,強力支撐起來的,旨在管控社會成員的,相對穩定的規則章程,諸如儒人中流行的,“祖宗定下的老規矩”之類。
所以喔,尤其現代生活中,小到門店樂隊,中到社區市鎮,大到黨派國度,不管經濟還是政治,禮拜還是教育,娛樂還是飛行,制度幾乎成了,無處不在,須臾不可或缺的勞什子咧,啥時候不起作用了,成員就會亂來,團體也將崩潰,所謂的“廠將不廠,校將不校,國將不國”是也。
拿幼兒園來說,規定小朋友必須排排坐,否則就吃不到果果,還可以說是習俗慣例,但老師上班不許遲到,工作要認真負責,不然就要扣工資,給處分,甚至開除掉,就是強力他律的嚴格制度啦。當然嘍,許多情況下,也有獎賞的條款,幹得好就會提級別,漲工資,發獎金,俗話或曰“升官發財”,不是?
考慮到前面分析的,正義—政治的特定意義,人類生活的所有制度中,憑藉國家得到實施的,體系化政治制度,文言又叫“政治體制”,無疑占據着壓倒一切的地位。20世紀下半葉,形成的“制度決定論”,就着重強調了國家政體,對經濟的繁榮或停滯,具有的高權重效應,隨後蔓延開來,延伸到其他領域,又引發了“文化決定論”的反彈,似乎都想在,擁有“決定性”這方面,扮演獨占性的角色。
然而呢,讓這兩種決定論打擂台,等於又憑空捯飭出了個,文化(理念)與制度的二元架構,不僅灰常奇幻,而且匪夷所思,因為這倆東西,其實是從不同角度,對人類生活的不同方面,起着不同的高權重效應,甚至還會互相決定,嗯哼。
先來看文化的決定性:按照《人性邏輯》給出的,“人是理念動物”的界定,價值理念作為人的本質因素,無疑會以高權重方式,決定人們從事的所有行為,及其所有結果,其中自然也包括了,廣義文化的另外兩大要素:習俗制度與器物成果。
蜻蜓點水一下:如同許多決定論那樣子,原初的文化決定論,由於搞不清“決定”一詞的含義,也有否定個體自由意志的致命缺陷。其實吧,既然任何價值理念,都以需要—想要的自由意志,作為唯一的動機源頭,它們起到的任何決定性效應,不僅不會妨礙,個體發揮自己的自由意志,反倒恰恰是,這種發揮的直接表現。
其中呢,決定習俗制度的,主要是與道德和信仰方面的自由意志,直接相關的價值理念;決定器物成果的,主要是與認知、實利和炫美方面的自由意志,直接相關的價值理念。各位還有印象不,老亞當年談論,認知需要與非認知需要的分離時,提到的生活必需品和娛樂品,就主要構成了,古希臘文化中的器物成果,不是?
回到正題上來。拿政治體制來說,照28篇對兩個步驟的瞎矇,它們就只能是,社會中的某些人,憑藉自己的強力地位,將自己認同的正義理念,轉化成他律架構的結果,所以不可能還有,獨立於狹義文化之外的,另類活水源頭,或精神支柱。
比方說,西周自身的分封制,恰恰就是周公姬旦,依據自己青睞的“家國一體”理念,通過所謂的頂層設計,親自鼓搗出來滴。再例如,倘若離開了,秦皇嬴政偏愛的“大一統”理念,肯定也說不清楚,秦朝以及此後,一直綿延的中央集權制,連同“書同文,車同軌”這類,不那麼政治,但照舊堅挺的制度,是如何形成的。
至於西方那些個政體,不管民主還是專制的,君主還是立憲的,政教合一還是分離的,三權鼎立還是不鼎立的,同樣沒法割斷,它們與人們業已持有的,關於道德和信仰的,種種價值理念之間,顯而易見的直接關聯,嗯哼。
其實吧,諾斯當年強調,“有效”的產權制度,對於經濟增長,起着決定性作用的同時,也把包括道德內容的“意識形態(ideology)”,俗話或曰“理念體系”,納入了考察範圍,甚至將其說成是,三大理論基石的其中一塊,顯然木有將文化與制度,嵌入到不是你死,就是我活的二元對立中。
無論如何,要想說清楚,何以這些國度會產生,有效的產權制度,那些國度卻木有,只拿“碰巧如此”當理據,等於啥都沒說;單用“地理環境造成”,或是其他原因來解釋,也很難講得圓。只有首先從人們的價值理念,亦即所謂的意識形態,是不是賦予了私有產權,足夠高的權重,以及相應地,能不能在政治板塊中,將其付諸實施的角度入手,才能找到令人信服的答案,不是?
於是乎,鐵了心要與文化,搞隔斷的制度決定論,很難解釋兩件事:頭一件是,據說能夠決定這、決定那,貌似無所不能的制度,打哪來的呢?總不會是天上憑空掉下來了,或者地里突然長出來了,某種客觀的制度立在那裡,然後所有人的主觀理念,再紛紛湊上去,被它“決定”吧?尤其是它那些規則章程,到底根據什麼,規定了人們應當怎樣行,不可如何做的吔?
說白了,這些疑問的答案,只能追到狹義文化那裡:要是木有各種,源於需要—想要—意志,在大腦中指揮着人們,做這做那的價值理念,尤其要是木有各種,指認什麼可以接受、什麼不可接受的行為底線,人們壓根就無從設定,任何體系化的制度,也沒法琢磨出,任何能被實施的規則章程,不是?
第二件是,據說能決定一切,卻不被啥決定的制度,怎麼會出現演化變遷,或是步步保守的溫和改良,或是一步到位的激進更迭呀?如果說制度是自我決定,自我演變滴,那導致這種自我演變的,決定性因素,又是制度裡面的神馬東東呢?
說穿了,要是社會生活中,木有相當數量的成員,或者改變了,陳舊的價值理念,或者獲得了,全新的價值理念,並占據了主導地位,能設法將它們貫徹下去,任何一個國度,怎麼可能通過,或溫和或激進的途徑,讓它曾擁有的很決定的舊制度,轉型成同樣很決定的新制度呀?
畢竟哦,哪怕我們如同,幼兒園中班的小朋友那樣子,發呆似地背着手,排排坐在那裡,盼星星盼月亮,期望某位能靠頂層設計,一舉扭轉乾坤的英明聖王出面,等他來給自己分糖果,這樣子的改良式革命,俗話或曰“改革”,不也得取決於,這位聖王本尊,形成了有新意的價值理念,並打算將其落實到,現實生活中麼?
說破了,針對文化決定論唱出來的,制度決定論高調,十有八九都是,送給這類青天聖王聽的,希望他們能在頂層,直接管涌個神馬設計出來,從而讓引吭高歌者,滿心憧憬的新制度,一下子就能從天上掉將下來,不費吹灰之力,無需流汗苦鬥,只要耗點時間——當然也可能是,幾十年上百年的工夫,誰又說得准呢,嗯哼。
一言以蔽之喔,文化就是這樣子,決定着制度滴:對掌權者來說,有什麼樣的價值理念,就有什麼樣的政治制度,因為他們,不管是一個人,還是若干人,都不可能憑藉其他神馬玩意兒,建立自己認可的政治制度,更不可能與自己的理念,背道而馳,搞出點非但不足以維持秩序,反倒會把事情攪糟的另類東西。
有鑑於此,要是在狹義文化的價值理念,與廣義文化包含的習俗制度之間,總是存在着,這樣子割不斷的決定性關聯,要是從根源上講,任何制度都必須歸約或還原到,人們的價值理念那裡,才能得到令人信服的解釋,閣下究竟還有多少,真站得住的理由,拿制度決定論,把文化決定論一舉給斃了呢,不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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