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三章 有文如斯,學術規範不要也罷:評《郭沫若抄襲錢穆了嗎 |
| 送交者: 亦明_ 2026月04月11日11:53:37 於 [教育學術] 發送悄悄話 |
| 回 答: 下篇 “偷”出來的歷史學家 由 亦明_ 於 2026-04-11 11:40:23 |
第十三章 有文如斯,學術規範不要也罷——評《郭沫若抄襲錢穆了嗎?》
應該承認,不論是《大明小史》,還是《功到雄奇即罪名》,都不能算作正規的學術著作。按照方舟子自己的定性,它們屬於所謂的“隨筆”。而如果別人“明知其為隨筆,卻偏要以學術文章的標準苛求之,則是居心不良。”【68】其實,方舟子這個語文狀元應該懂得,“隨筆”不等於“隨便”,也不等於“隨口胡說”;而別人要求你在寫文章時核對史實,並不等於“以學術文章的標準苛求之”。不過,對方奇才說這些話,無異於對牛彈琴。所以,我們只好當真拿一篇方舟子的“學術文章”來繩之以“學術文章的標準”,看看這位歷史學家的真面目。這篇文章,就是被劉菊花女士讚譽為“有文如斯,所謂學術規範不要也罷”的《郭沫若抄襲錢穆了嗎?》以及由它而衍生出的另外兩篇文章。
一、故事緣起
1954年,年方24歲的余英時在香港《人生》雜誌分三期連載《郭沫若抄襲錢穆先生著作考——〈十批判書〉與〈先秦諸子系年〉互校記》。【449】僅看標題,讀者就會明白,這篇文章就是要註明郭沫若的《十批判書》抄襲了錢穆的《先秦諸子系年》。很可能是因為人微言輕,再加上當時海峽兩岸隔絕,余文在發表之後三十多年裡,沒有產生什麼影響。
1991年,早已成名的余英時將這篇文章以《〈十批判書〉與〈先秦諸子系年〉互校記》為題,收錄到自選的紀念錢穆文集《猶記風吹水上鱗》中。【450, pp.99-130】為了紀念該文的重新發表,余英時還加寫了一篇跋文,其中說:
“三十七年後重讀舊文,我覺得互校的部分(第二節)基本上是數據的對勘,其真實性是沒有問題的。郭沫若的攘竊,鐵案如山,我一點也沒有寃枉他,而且這一重公案至今仍不甚為世所知,讓它再流傳一次還是有意義的。但是在行文方面,我則作了一些修改,大體上是把過分輕佻刻薄的語句刪除了。”【451, p.132】
1992年,余氏在香港發文,一邊宣稱自己的這項發現“在大陸學術界也已是公開的秘密了”,並且根據郭沫若在《十批判書》的正文中對《先秦諸子系年》隻字不提,並且在該書後記中對之表示了輕蔑之意,因此“構成學術上最嚴重的抄襲罪”。【452】
1994年,上海遠東出版社出版“學術集林叢書”,其中第三冊是余英時的《錢穆與中國文化》。該書收錄了《猶記風吹水上鱗》的全部文章。與台灣版不同的是,上海遠東版的《互校記》還收錄了余氏寫的第二篇跋語,並且對余文作了一些刪改,如將被批判之人的名字,郭沫若和白壽彝,隱去。【453, pp.91-132】
《錢穆與中國文化》出版之際,中國大陸的文化界、知識界正在流行兩股季風:一是胡適、陳寅恪、錢穆等民國時期自由派學者被越捧越高,一是郭沫若這樣的“紅色”學者被越貶越低。余氏此文在首發四十年之後登陸內地,顯然就是這兩股季風推動的結果。果然,就在《錢穆與中國文化》出版之後不久,自由派文化人丁東先後在《博覽群書》和《書屋》雜誌上發表文章,認定余英時的指控為實,郭沫若抄襲案成立。【454-455】1998年,丁東編輯了一本專門收錄“一面之辭”的《反思郭沫若》,其中把余英時的《互校記》也收錄了進去。【456, pp.119-154】2004年,十二卷本的《余英時文集》在大陸出版,余氏《互校記》被收入第一卷中。【457, pp.347-369】顯然,余氏《互校記》的重新出版,在某些人的眼中是一件大事,他們也確實把它炒成了一件幾乎盡人皆知的大事。
其實,早在1996年,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主辦的《中國史研究》雜誌就發表了署名翟清福、耿清珩的長篇論文,《一樁學術公案的真相——評余英時〈郭沫若抄襲錢穆著作考〉》,從考據的角度證明“余英時攻擊郭沫若《十批判書》抄襲錢穆《先秦諸子系年》是沒有道理和沒有根據的。”【458】該文並且反問道:“別有用心地隨便誣衊一個學者‘抄襲’、‘剽竊’,這又是什麼行為呢?”據該文作者後來說【459】,該文的撰寫頗為鄭重其事,初稿被打印散發徵求意見,然後召開研討會以集思廣益。也就是因為準備工作做得紮實,該文正式發表後,被多家雜誌全文或摘要轉載。【460-463】
也就是在這個大背景之下,1999年4月的《新語絲》月刊發表了方舟子的一萬二千字(不計標點符號)長篇論文,《郭沫若抄襲錢穆了嗎?》。【294】五個月後,這篇文章被《書屋》作為“本刊特輯”之一發表在1999年第5期上。【295】《書屋》在國內學人中的影響顯然較新語絲要大,因此方舟子的文章被復旦大學中文系教師傅傑發現。傅氏當時顯然不知方少俠何許人也,所以他馬上發表《差之毫厘 謬以千里》,對方文第二節中的一個根本性錯誤給予了無情的嘲笑和奚落。【298】當時尚未成為“打假鬥士”的方舟子惱羞成怒,馬上撰寫了《是誰“冤枉”了余英時?——答傅傑〈差之毫厘 謬以千里〉》一文。【71】除此之外,方舟子還根據傅傑提供的線索,查到翟、耿二人的《一樁學術公案的真相》,於是根據這篇文章中的一項考證,又寫了一篇文章,《余英時篡改引文誣陷郭沫若的鐵證》。【272】這兩篇文章成為新語絲1999年11月30日的“新到資料”。1999年12月10日,方舟子又在新語絲上“新到”了一篇署名“蕭為”的“特稿”,題目是《致“誘導”讀者“犯錯誤”的“編者”傅傑及其同夥》。【464】上面這三篇文章後來又在《新語絲》月刊1999年第12期上發表,蕭為的文章被冠以這樣的主題:《失算與現眼》。
傅傑的文章發表後,曾有人(方舟子稱為“網上某位‘錢學家’”)寫了一篇《關於郭沫若抄襲錢穆的問題——讀方舟子文有感》的文章,嘲笑方舟子的郭沫若研究。對於這篇文章,方舟子一直沒敢公開、正面地反駁。但是,半年多後,2000年6月24日,新語絲網站發表了一篇署名“摯執”的文章:《何其惡劣低能的謗文!》,針對那篇文章進行反擊。【465】根據該文的文風及透露出的信息判斷,這個“摯執”極可能就是那個“蕭為”——中國社會科學院文學研究所胡小偉的筆名。【466】
總之,“郭沫若抄襲案”風波,在新語絲上前前後後折騰了十四個月,而方舟子在此之後,基本上不再敢到史學界去趟渾水了。
另外需要說明的是,1999年12月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出版了《公正評價郭沫若》一書,其中收有《郭沫若抄襲錢穆了嗎?》一文,翟、耿的《一樁學術公案的真相》也被收入,但排在方文之後。該書的編者“曹劍”乃是當時中國思想理論界的大紅人吳江,也是于光遠的好友之一,所以該書出版後“吳江同志贈我一本”。【467】而《博覽群書》之所以摘要轉載《一樁學術公案的真相》,又是因為受到了于光遠的“推薦”。【459】由此可知,方舟子之所以會得到中國“老頭幫”的青睞,除了“法輪功”事件之外【468】,還與他出面力挺郭沫若有相當大的關係。換句話說就是,《郭沫若抄襲錢穆了嗎?》還是方舟子走上中國社會大舞台的關鍵一步。
2000年6月,方舟子的《方舟在線》出版,《郭沫若抄襲錢穆了嗎?》、《是誰“冤枉”了余英時?》、《余英時篡改引文誣陷郭沫若的鐵證》三篇文章都在其中。【469, pp.227-258】四個月後,《是誰“冤枉”了余英時?》一文發表在《書屋》2000年第5期上。【470】再過四年,《郭沫若抄襲錢穆了嗎?》和《余英時篡改引文誣陷郭沫若的鐵證》又出現在方舟子的另一本自選集《江山無限》中。【62, pp.116-135】也就是說,在寫成之後五年間,《郭沫若抄襲錢穆了嗎?》在紙媒體上至少發表了四次、《余英時篡改引文誣陷郭沫若的鐵證》發表了三次、《是誰“冤枉”了余英時?》發表了兩次。
《郭沫若抄襲錢穆了嗎?》全文分為五節。第一節1447字,先是講述自己得知郭錢公案的經過,然後介紹自己評論這一公案的資格(“《批判》和《系年》二書,我都看過”、“從未聽說過有誰……揭發抄襲”、“筆者在海外多年,看過許多餘氏辯論、議論文章”,等等)。第二節2572字,評論《互校記》第一跋,指控余氏篡改引文,栽贓陷害郭沫若。第三節4664字,評論余氏《互校記》正文,為郭沫若辯護。第四節1257字,評論“錢穆抄襲案”,說“錢穆在抄襲一事上並不比郭好多少,甚至還更加惡劣”。第五節1810字,為郭沫若的“人格”辯護。
據《郭沫若抄襲錢穆了嗎?》的尾注,這篇文章完成於1999年4月12日。但是,在此之前的一天,其中的第二段就被方舟子以《壽彝〈學步〉分明在,莫道人間總不知》為題,發表在新語絲網站。顯然,它是方舟子的得意之作,也是可以獨立於《郭沫若抄襲錢穆了嗎?》的。因此,我們的分析就先從它的第二段入手。
二、風車大戰
凡是讀過小說《堂吉訶德》的人,一定會記得堂吉訶德大戰風車的故事。那是堂騎士初出茅廬第一戰。當時,勇猛無比的堂吉訶德將高聳的風車當作邪惡的巨人,拍馬上前,挺矛向風車刺將過去。而這場大戰也就在這一刺之後嘎然而止:堂騎士被轉動的風車卷下馬來,摔得鼻青臉腫。
筆者N年前初讀這個故事時,雖然被它逗得前仰後合,但根本就不相信這個世界上會有這等奇事真的發生。可是,在塞萬提斯過世四百年後,好像專門為了證實塞先生並非憑空虛言,方舟子先生親自出馬,現身說法,演出了一場大戰風車活戲。
1、方同學奮勇戰風車
原來,在《互校記》第一跋中,余英時一方面對自己的文章在發表三、四十年之後“仍不甚為世所知”感到忿忿不平,一方面又要證明這篇文章確實產生了影響。他的證據就是,對方曾“作出了間接的然而又是針鋒相對的反應”。余英時的證明過程如下:
“郭沫若究竟讀過這篇文字沒有,不得而知。但是中共官方學術界似乎曾注意到它的存在,並且作出了間接的然而又是針鋒相對的反應。幾年之後白壽彝在《歷史研究》上發表了一篇《錢穆和考據學》,通篇都是用下流的暴力語言,把錢先生的一切著作,特別是考據著作,罵成一錢不值。此文後來收在他的《學步集》中。其中第四節‘錢穆考據的剽竊和誣妄’是專罵《先秦諸子系年》的,而且處處以吹捧郭沫若的《十批判書》作為對照。讓我抄摘其中幾段,以供欣賞。”【450, p.133】
不幸的是,上海遠東出版社在出版《錢穆與中國文化》時,對這段話(以及余氏抄摘的白壽彝文字)作了點兒手腳,改成了這樣:
“《十批判書》的作者究竟讀過這篇文字沒有,不得而知。幾年之後《歷史研究》上發表了一篇《錢穆和考據學》,把錢先生的一切著作,特別是考據著作,罵成一錢不值。此文後來收在作者的一本文集中。其中第四節‘錢穆考據的剽竊和誣妄’是專罵《先秦諸子系年》的,而且處處以吹捧《十批判書》作為對照。讓我抄摘其中幾段,以供欣賞。”【453, pp.121-122】 也就是針對這個經過刪改的上海遠東版余氏第一跋,方舟子刺出了自己的長矛:
“余氏雖然在這裡沒有明言《錢穆和考據學》的作者是誰,但根據上下文關係,一開頭就說‘《十批判書》作者’,再說‘此文後來收在作者的一本文集中’,摘錄時又加上‘不打自招’之類的按語,讀者讀了,哪一個會懷疑寫《錢穆和考據學》的就是《十批判書》的作者?我讀了以後,也覺得郭沫若未免有點惱羞成怒氣急敗壞了。余氏此跋的用意,不就是想通過郭的失態證明自己當初揭發得正確嗎?我雖然通讀過郭沫若的史學著作,卻從來不知道有這回事,也只是覺得自己見聞不博、記性不佳,不疑有他。但余氏在引文時有一處用了省略號,而根據我閱讀余氏多篇辯論文章後所得來的經驗,他省略的部分卻往往是關鍵之處,因此就很想知道他在摘引時究竟省略了什麼。於是一頭鑽進了圖書館,翻遍了郭沫若文集,卻還是找不到這篇文章。幸好余氏在引文時,註明了出處是‘《學步集》,北京,三聯書店一九七八年版,第291-292頁。原書出版於一九六二年,這是再版,但文字沒有改動’,於是根據書名去找,一找就着。一看文集和文章的作者,大吃一驚,原來並不是《十批判書》的作者郭沫若,而是另一位歷史學家、仍然健在、剛剛編完了《中國通史》的白壽彝先生!”【471】 對於任何一位具有正常的中文閱讀理解能力的人來說,在讀過余氏遠東版第一跋之後,都不大可能把《十批判書》的作者與《錢穆和考據學》的作者理解為同一個人——即使根據筆者上引的那129字,也不會相信余英時是在談論同一個人。而語文狀元方舟子卻能夠作出這樣的理解,並且扯開嗓子嚷嚷說,“哪一個會懷疑寫《錢穆和考據學》的就是《十批判書》的作者?”難怪復旦大學中文系教授傅傑會懷疑方舟子是在裝瘋賣傻——“正所謂故作迂痴,匪夷之思,我就不知道他是真不懂還是在裝不懂了。”【298】(關於方舟子當時是不是真的在裝瘋賣傻,筆者將在後文討論。) 實際上,即使方語文狀元的中文閱讀理解能力真的奇爛,假如他稍有史學訓練的話,也不會出此大醜。因為考據學的基礎就是鑑別、核實所用材料。關於這一點,任何一本“歷史研究法”都再三強調。而鑑別、核實所用材料的第一步,就是版本鑑定,即確定版本的可靠性和權威性。胡適曾說:
“所以校勘之學無處不靠善本:必須有善本互校,方才可知謬誤;必須依據善本,方才可以改正謬誤;必須有古本的依據,方才可以證實所改的是非。……以上三步工夫,是中國與西洋校勘學者共同遵守的方法,運用有精有疏,有巧有拙,校勘學的方法終不能跳出這三步工作的範圍之外。”【472, pp.101-102】
也就是說,當一個人在書中發現疑問時,他的本能反應,應該是懷疑問題產生的來源是不是版本有誤:抄寫、編輯、排版、印刷、裝訂各個環節都可能出現失誤。順理成章的,他的第一個行動應該是尋找原始版本來核對一下。而方舟子這個戴着中國福建省語文狀元的帽子、披着美國自然科學博士袍子的一等一全才,卻連這麼一點兒基本常識都不知道,反倒英勇地“一頭鑽進了圖書館,翻遍了郭沫若文集”,其可笑的程度,較之堂吉訶德誤認風車為巨人,有過之而無不及。
其實,就算你方舟子閱讀能力差、沒有受過史學訓練,但人家余英時明明先告訴你《錢穆和考據學》首發在《歷史研究》上,然後在引文之末又標有尾注,再次明確告訴你《錢穆和考據學》的出處是三聯書店1978年出版的《學步集》,你幹嘛要像只無頭蒼蠅似的,先“一頭鑽進了圖書館”,然後再“翻遍了郭沫若文集”?再說,你既然自吹“通讀過郭沫若的史學著作”,你怎麼竟然連郭沫若沒有寫過《錢穆和考據學》、沒有編過《學步集》都不知道?!退一萬步說,在“通讀過郭沫若的史學著作”之後,你總該對郭沫若的行文風格略知一二吧?你怎麼能把白壽彝的文章當作郭沫若的文章呢?
也就是憑藉着這個超出人們想象的愚蠢、無知和自信,方舟子接着“互校”了余氏的引文和白氏的原文,最後大義凜然地宣布:
“他自負是‘著名學者’,讀者會被他所布下的‘為了存真’‘文字沒有改動’‘請讀者去通讀全文’(指《錢穆和考據學》)之虛張聲勢所嚇住,而決不敢懷疑他在引文時作了手腳誤導讀者。他的跋語已發表七、八年,《錢穆與中國文化》在大陸也出版了四、五年,不就從來沒有人去查核原文嗎?連我這樣早就不齒余氏文風的讀者,也完全想不到他竟會下作至此,一開始也被他矇騙了!他竟然還一再援引陳垣先生的告誡‘引書非親睹不可也’、‘毋信人之言,人實誑汝’教訓已故沫若先生和讀者,套用白先生的話說,‘真是不知人間有羞恥事了’。我寫到此,也忍不住要套用兩句舊詩說:‘壽彝《學步》分明在,莫道人間總不知!’”【471】 我們無法知道塞萬提斯先生在得知方舟子大戰風車的事跡之後,是否會寫一部《方吉訶德》。但是,我們可以肯定地說,即使他真的寫,也絕不會比現實生活中的故事更精彩。這是因為,在《堂吉訶德》中,風車只是一個被動的東西,它所產生的也不過是機械的、力學的反應,而堂吉訶德在吃了一塹之後,從此就對風車敬而遠之。但我們的故事則不然:有人開口教訓方吉訶德了,方吉訶德於是從地上爬了起來,又衝着那人連刺了兩槍。
2、傅老師冷麵訓弱智
《郭沫若抄襲錢穆了嗎?》在《書屋》上發表之後不久,復旦大學中文系教師傅傑就在日本的《百年》雜誌上撰文反駁,題為《差之毫厘 謬以千里》。傅傑首先全文引錄《郭沫若抄襲錢穆了嗎?》的第二節,然後披露上海遠東出版社在編輯出版《錢穆與中國文化》時,曾經對余英時的《互校記》做了這樣的處理:
“為了不讓外行輕信余氏的論斷,出版社負責人在終審時隱去了郭沫若先生之名,而代之以‘《十批判書》的作者’,這樣既使學術界的專家獲得辨析之資,又試圖減免余說在局外人中的擴散。由於余氏在原書中對白壽彝先生並有微詞,遂將白先生的名字和若干語句也一併作了刪除。”【298】
假如面對的是一個普通的作者,傅傑先生的《差之毫厘 謬以千里》大概也就會是這個百餘字的啟事,而已。可是,他面對的是既無知又蠻橫的方舟子,而傅傑先生當時顯然血氣頗盛,於是就又花了三、四千字來教訓這位趾高氣揚、“在海外多年”的方奇才。把傅先生的文字全文照錄,會使正文過於冗長,並且會使筆者顯得過於懶惰,更可能會產生版權糾紛。而只是零星地摘錄,則又有金甌殘缺之憾。怎麼辦呢?筆者的選擇是這樣:由我將傅先生的文章縮寫到原文的七分之一左右,而縮寫的原則是:文字及順序一如傅文,但刪去了一些無關緊要的語言,力保原意不變——此乃遠東出版社刪改《互校記》之故伎,並非我的發明。在此,筆者預先請求傅先生原諒我的冒昧,並且敬告讀者,由此引起的一切後果,諸如誤導你們“一頭鑽進了圖書館,翻遍了亦明文集”之類,自然要由我一人擔負。我還懇請讀者去閱讀傅先生的原文,不是因為害怕承擔誤導之責任,而是因為那實在是一種享受。下面是我縮寫的傅文:
“方先生看上海遠東出版社的《錢穆與中國文化》而寫下聲討文字。他不知道,既然連他都能覺悟到余氏的‘政治偏見很深’,所以大陸翻印余氏著作都是經過刪節的‘潔本’。在編輯余書時,出版社隱去了郭先生之名,將白先生的名字和若干語句也一併刪除。《錢穆與中國文化》在書中附了《猶記風吹水上鱗》的序文,對該書的結集緣起皆有說明,明眼的讀者不難看出前書為後書之所本。可惜方先生‘一頭鑽進圖書館’,最後才‘幸好’找到了白書,未免聰明一世,糊塗一時,以至差之毫厘,謬以千里。
“方先生頌讚郭先生‘文史全才,一代宗師’,我完全同意。不過,這樣的‘師’也不是什麼人都有資格‘宗’的。郭沫若的諄諄教誨,方先生就佯奉實違。方先生的文章正是一個‘在無知之中再加上敵愾,敵愾而且很強,巍巍乎儼然一個大權威那樣’的‘很有問題’的標本。方先生當初最該懷疑的是:即使余氏的目的真‘下作’到如此喪心病狂,他也未必會‘下作’得如此弱智。”
傅老師本來是一位極儒雅溫潤之人。但是,我們不得不承認,他批評方舟子的語言是相當刻薄的。這是什麼原因呢?原因就是他被方舟子的極端的無知卻又極端的自負所激怒。實際上,任何一個正常的學者,在面對方舟子的無知和蠻橫之時,都會怒火中燒,有拍案而起的衝動。可憐方舟子興沖沖地在國內刊物發表文章教訓國內學者,沒想到卻讓一名國內學者——傅傑與方舟子同年獲得博士學位【473】,當時是復旦大學副教授——即他口中的“土博士”【474】、“土鱉”【475】、“文傻”【476】如此沒鼻子沒臉地數落教訓了一番,那種灰頭土臉、無地自容的感覺,應該不難想象。
3、狀元郎竭力辯無知
本來,當一名學者的文章被他人指出無法否認的錯誤之後,他一般只能有兩種選擇:第一就是虛心認錯,不僅承認自己“見聞不博、記性不佳”,還要承認自己“學問不精”。假如心中不服氣,他還可以做出第二種選擇:暫時自認倒霉,在心裡說一聲“我活該”,然後面壁十年,潛心向學,誓雪前恥。此時最忌諱的反應就是像潑婦似地跟人家糾纏不休,不依不饒,非要“討個說法”不可。那樣做的後果,只有一個,就是徒增笑耳。可惜的是,這個做人、做學問的大道理,對方舟子這個狀元、博士、全才、奇才根本就講不通。而他在讀到傅文之後做出的選擇恰恰就是要當潑夫,不僅自己撰文反擊,而且還組織人力,在新語絲上圍剿傅傑。
1999年11月30日,方舟子在新語絲網站發表《是誰“冤枉”了余英時?——答傅傑〈差之毫厘 謬以千里〉》。該文的主旨只有兩個目的:第一,為自己“冤枉了余英時”開脫責任;第二,證明自己不是無知,而是有知。看看他是怎麼為自己開脫責任的:
“如果傅先生所言內情屬實,則篡改引文誤導讀者的責任不該由余英時本人來負,我可以收回在這一點上對余英時的指責。但是也僅僅限於這一點。如我前面所言,這不過是偶然發現的一個小插曲,不涉及對《互校記》正文的批評,對論證和結論都沒有影響。把有關的第二節完全刪去,也不影響論證的完整性,我對余英時羅織罪名、強詞奪理的‘互校’的總體批評仍然成立。”【71】
方舟子能夠宣布取銷余英時“篡改引文誤導讀者的責任”,對於他來說,真是難得的寬宏大量——即使考慮到他還要吝嗇地加上那麼一句“也僅僅限於這一點”。但是,你方舟子自己的責任——無端罵人家“欺詐”、“下作”、“不知羞恥”——,就不要追究了嗎?並且,文章標題中提出的問題,到底“是誰冤枉了余英時?”怎麼就沒有答案了呢?
方舟子當然是有答案的,只不過是他不好意思說出口而已。他的這句話,“我並不指望他能遵循出版界的慣例,對編輯工作的失誤向作者和讀者道歉”,就是要告訴讀者:是傅傑或者遠東出版社“冤枉了余英時”,他們應該向我方舟子道歉,因為他們“工作的失誤”導致了我在全中國學人面前出了個天大的洋相。那麼,以方舟子錙銖必較的性格,他怎麼會對別人的“失誤”輕輕地放過,竟然“不指望”人家道歉了呢?那是因為,在這個世界上,受到這個“編輯工作的失誤”傷害的“作者和讀者”,只有孤零零的方舟子一個人。這才叫孤掌難鳴、孤證不立——方舟子還沒有弱智到連這個道理都不懂。
那麼,“把有關的第二節完全刪去”,真的如方舟子所說,“不影響論證的完整性”嗎?當然不是。因為貫穿方文中的那個“假充內行”的滿滿信心,那個“在無知之中再加上敵愾,敵愾而且很強”的凜然大義,那個“巍巍乎儼然一個大權威那樣”的岸然道貌,主要就是來自這一節。實際上,刪去了此節,方舟子就不能在第一節說余英時“欲加之罪,何患無辭”、就不能在第三節嘲笑余英時“為了避免‘刺激性’,連題目也改了,至於原來是怎樣一個有刺激性的題目,是連作者自己都不好意思提了”;就不能在第四節說“余氏在跋語中也大略引了這段話,只不過略去了中間的舉證,並且想讓讀者誤以為這是郭沫若自己所寫”這樣的話了。所以,方舟子一定要把這個討論《互校記》跋語的文字放到“對《互校記》正文的批評”之前,並且要把它以《壽彝〈學步〉分明在,莫道人間總不知》為題,迫不及待地提前發表出來,並且十餘年來一直掛在新語絲網站上,捨不得“刪去”。
從另一個角度來說,沒有了第二節,《中華讀書報》記者王洪波就本能說《郭沫若抄襲錢穆了嗎?》是“對於‘郭沫若是否抄襲錢穆’公案的考證”【262】,“方舟子妻”劉菊花也“才不會發出這樣驚訝的讚嘆”,說它“考證極有說服力”、“有文如斯,所謂學術規範不要也罷”【96】,北京理工大學出版社社長蘇青也不會說方舟子有“一代才子的大家氣象”【296】。而那樣“用思辨的方法”寫成的文章,也不大可能讓《書屋》“特輯”發表。所以說,方舟子想要為自己開脫“冤枉了余英時”的責任,並沒有他自己想象得那麼容易。
如果我們再換一個角度來看這個問題的話,答案就更明確了。《郭沫若抄襲錢穆了嗎?》與翟、耿的《一樁學術公案的真相》的主要區別,就在方文的第二節。可以毫不含糊地說,“把第二節完全刪去”之後,《郭沫若抄襲錢穆了嗎?》連存在價值都沒有了:它的其他文字,內容不要說早已被三年前的《一樁學術公案的真相》所覆蓋,就深度而言,也與人家有天壤之別。實際上,方舟子的文章與其說是在幫郭沫若,倒不如說是在幫自己,而且都是在幫倒忙。
在與《是誰“冤枉”了余英時?》作於同日的《余英時篡改引文誣陷郭沫若的鐵證》中,方舟子這樣為《郭沫若抄襲錢穆了嗎?》的存在價值辯護:
(翟、耿的)“這種論證方法顯然是面向專家的,而且文章登載在《中國史研究》這樣的學術刊物上,一般人也不會接觸到。所以,雖然已有了如此佳作,余氏謬論卻仍然在外行之中流行,比如,直到1998年年底出版的丁東編《反思郭沫若》一書,仍然收入了余氏的《互校記》,而未見收入反駁文章。所以,從不同的角度更通俗地向一般讀者繼續駁斥余氏謬論,還是有必要的。”【272】
方舟子的意思不外是說,翟、耿二人“令人信服地駁斥了余氏之妄言”還不夠,還需要他方舟子“從不同的角度更通俗地向一般讀者繼續駁斥余氏謬論”。同樣道理,金庸寫了《袁崇煥評傳》還不夠,還需要他方舟子將之縮寫成《功到雄奇即罪名》來“普及一下這樁大冤案的始末”。這豈不是說,他方舟子的功能,就是把別人蒸出來的饃咀嚼一番之後,再吐出來賣錢?方舟子此時尚不知道,翟、耿的文章,早在三年前就被“一般人很容易接觸到”的《博覽群書》摘要轉載了。方舟子可能在他的有生之年也不會懂得這個道理:“一般讀者”的水平並不是象他想象得那麼低,即使他們的精神食品中不含有方舟子的唾液,他們也照樣能夠將之消化。倒是你方舟子,應該記住自己說的這樣的話:
“有些記者的唾液更‘可能’影響人體抵禦病毒的能力,你是不是該因此閉嘴?”
“有些記者的唾液更‘可能’破壞整個生物鏈,你是不是該因此閉嘴?”【477】
把“有些記者”改成“方舟子”,就更恰當了。
我們接着再看方舟子是如何證明自己不是無知、而是有知的。
像所有以“博學多才”自居、而實際上卻薄學寡才的人一樣,方舟子最最害怕的事情就是被人看做無知。所以,在《是誰“冤枉”了余英時?》中,他使用了七分之六的篇幅來論證自己的有知。好笑的是,方舟子在證明自己有知之時,卻是在繼續暴露自己的無知,外加無恥。也就是說,方舟子是在用新無知加無恥來掩蓋自己的舊無知。
比如,傅傑說方舟子:“他似乎不知道,既然連他這樣置身美國的有識之士都能覺悟到余氏的‘政治偏見很深’,所以大陸翻印余氏著作,……都是經過刪節的‘潔本’”。對此,方舟子答曰:
“我當然是知道的,而且我還知道國內的編輯、譯者在因故對原文做刪改時,一般都會在前言或譯序中加以說明,這是尊重作者、對讀者負責的表現。”【71】
方舟子是怎麼“知道”的呢?原來,他有親身體驗:
“比如湖南人民出版社最近出版我的《法輪功解剖》一書,就在編者前言中說明了‘我們在編輯時根據現在的調查結果作了一些修改’,這樣,那些已讀過我在海外發表的這些批判法輪功的文章的讀者,再讀到此書發現有不同之處時,才不會想當然地以為我的觀點有變,而會考慮到編輯改動的可能性。但是,我們翻遍《錢穆與中國文化》一書,卻找不到任何一點與編輯刪改有關的提示甚至哪怕是暗示。”【71】
方舟子拿一個名不見經傳的、“外行”的“我”,與名揚中外的學者余英時相提並論;拿一本只有84頁的小冊子《法輪功解剖——一位海外學子的立場》與學術著作《錢穆與中國文化》相提並論:這自我感覺真不是一般的好。我們固然無法為遠東出版社“編輯刪改”的行為辯護,但是,你方舟子自己就一點兒責任也沒有嗎?傅傑先生明確地說,《錢穆與中國文化》中有餘英時《猶記風吹水上鱗》的序文,“對該書的結集緣起和包括《互校記》在內的各篇目皆有說明”,難道你沒有讀那篇序文嗎?對此,方舟子答曰:
“我讀了,這篇序文除了提到《互校記》一文在收入《猶記風吹水上鱗》時在行文方面有較大的修改(據《互校記跋語一》乃是作者自己(!)改的),又何曾提到在收入《錢穆與中國文化》一書時的刪改?全書對編輯刪改沒有任何說明,卻要求一名普通讀者在閱讀由海外內銷的著作時始終保持警惕是否由編輯做了刪改,未達到此要求的讀者就成了對部份國情‘隔膜’,這種要求,不能不說是極其苛刻的。”【71】
顯然,方舟子“我讀了,這篇序文”是發生在“我讀了,傅文”之後,因為在《郭沫若抄襲錢穆了嗎?》中,他自己就坦白說,“最近有機會借到了余英時著《錢穆與中國文化》,跳過那些歌功頌德的文字,直接看《〈十批判書〉與〈先秦諸子系年〉互校記》和兩篇跋語”。實際上,余氏序文中的這段話,就差明明白白地說“《錢穆與考據學》的作者不是郭沫若”了:
“此文揭出了郭沫若掩襲錢先生的著作的事實,是現代學術史上一重極有趣的公案。……後有人誣指《先秦諸子系年》由抄襲而成,更為學術史添一趣聞。”【453, p.240】
假如方舟子在大罵余英時“下作”之前讀過這段文字,但仍舊非要咬定余英時“在引文時作了手腳誤導讀者”的話,那他或者是“閱讀水平過低”,或者是“真是不知人間有羞恥事了”。可是,在真的“我讀了,這篇序文”之後,方舟子卻不敢提這段話了,所以只好“故作迂痴”,繞圈子說什麼“除了提到”、“又何曾提到”。怎麼知道方舟子在“故作迂痴”地繞圈子呢?原來,在文章的最後,當方舟子要證明遠東出版社刪改余文刪改得不合理時,他把上面這段話找出來當作證據:
“會去閱讀《錢穆與中國文化》這種‘學術集林叢書’的讀者,即使是外行,有幾個不知道‘《十批判書》的作者’是誰?‘隱去了郭沫若先生之名’,隱得了嗎?況且也隱得不乾淨,在同一本書的第240頁,就赫然寫着‘此文揭出了郭沫若掩襲錢先生的著作的事實,是現代學術史上一重(方按:原文如此)極有趣的公案。’如此此地無銀三百兩的隱名,再加上誤導讀者的刪改,是只能讓外行更加輕信了余氏的論斷。所以,這種刪改的理由是非常可笑的,而其後果也就只能是反而增加了余說在局外人中的擴散。”【71】
方舟子應該知道,他的那些什麼“如此此地無銀三百兩的隱名”,什麼“隱得了嗎?況且也隱得不乾淨”,就像是拋到天上的屎盆子,最終都會扣到他自己的腦袋上。不過,這種自戕的把戲,我們已經看得太多了,因此除了認定他的無知之外,不能不認定他的無恥——無絲毫羞恥之心。也就是說,方舟子明明知道傅傑罵他無知罵得有理有據,但他就是不肯承認自己的無知,卻要把自己無知的責任推到對方的身上——用他的“同夥”蕭為研究員的話說就是,“傅傑及其同夥誘導方舟子犯錯誤”。【464】
更為好笑的是,為了顯示自己的有知,方舟子還在文中分別給傅傑和余英時的文字挑出了一個語言學方面的錯誤,如上文中,在“一重公案”的“重”字之後,加上“方按:原文如此”這六個字。顯然,方舟子以為余英時是用錯了量詞。這位語文狀元、詩人大概從來就沒有聽說過這個詩句:“若將明暗分迷悟,公案從今又一重。”其實,如果僅僅是沒有聽說過這首詩也就罷了,他實際上連“班門弄斧”這個成語好像都沒有聽說過,所以他竟然敢給華東師範大學中文系博士修改文章。在《是誰“冤枉”了余英時?》中,方舟子說:
“傅先生承認‘《錢穆與中國文化》並沒有註明刪改情況’(準確地說應是‘沒有註明有過刪改’)”。【71】
筆者翻來覆去地看這句話,想要搞明白為什麼方舟子的半句話會比傅老師的更“準確”。我的結論是,方的句子不僅不“更準確”,反倒是“更笨拙”、“更愚蠢”。
我們再看看方舟子的反駁之二:
“傅文論證我之無知的第二個理由,是‘不知在批判余文之前,也同樣去核對一下台北版的原書’。這個要求同樣是苛刻的。既然《錢穆與中國文化》沒有一個地方註明有所刪改,我怎麼想到有必要去核對台北版?台北版早出,上海遠東版後出,按常理自然以為當以後出者為準。即使我核對過了兩個版本,發現後出者有刪改,又怎麼知道不是作者自己刪改的呢?”【71】
假如方舟子不說這樣的話,我們還可以假設他不知道台北版的存在,所以沒有去查閱該書。而他既然把話說明白了,我們也就知道了底細:他出醜鬧笑話,根源就在於無知,並且是大大的無知。這是因為,在校勘學中,並非“以後出者為準”。恰恰相反,越早的版本,越有“為準”的價值。關於這一點常識,根本就沒有論證的必要。
方舟子證明自己有知的另一個證據是這樣的:
“在我的文章發表之後,我收到了不少讀者的電子信函,《書屋》編輯部據編輯告知也收到了不少讀者的反應,這些無疑更能代表普通讀者,但對拙文的讀者反應雖然各式各樣,在傅文出來之前,我還不知道有哪個讀者懷疑過我的閱讀能力的。”【71】
前面提到,這樣的“方氏邏輯”,方舟子在其後來的“打假史”中反覆使用。例如,2001年底,方舟子在與清華大學碩士研究生柯志陽辯論時,就拋出了這段話:
“世界各地閱讀新語絲網站的生物學專業人士不計其數,如果我這段話有專業問題,是公然撒謊,我的信箱早被糾正信塞滿了,哪裡用得着一個學‘文史哲’的出來?為什麼至今沒有一個專業人士來指教我,難道這裡面也有陰謀?”【478】
到了2004年底、2005年初,方舟子與《中國青年報》記者劉縣書辯論轉基因問題時,使用了同樣的邏輯來證明自己是有知的“內行”:
“到現在為止我還沒見到哪個生物學家認為我這個類比有硬傷,雖然有很多生物學家在讀我的文章”。【479】
“新語絲網站在華人生物學家中那麼受關注,全世界那麼多華人生物學家在讀我的文章,有的還對我非常不滿、巴不得我鬧笑話,如果我敢在生物學問題上胡說八道、‘冒充專家嚇唬外行’,輪得到一個生物學學士來教訓我?”【480】
2007年,中醫黑方舟子在中國社會幸皆獾腳潰堆鎰油肀ā販⒈砹艘黃惱綠饢斗街圩用蛔矢裰岡鷸幸健貳6源耍街圩印胺湊稹鋇潰裹/p>
“我發表過十幾篇剖析中醫的文章,馬上又要出一本剖析中醫的書,而至今還沒有見到有人具體指出我對中醫的理解犯了什麼知識性錯誤,難道這還不足以表明我對中醫有一定的研究?”【481】
顯然,假如傅傑老師當初不曾邪刺殺出的話,那麼,“方舟子擁有過硬閱讀能力”也一定會被他當作是一個已被證實的“事實”的。
4、老夫子大意齎盜糧
前面提到,方舟子在《是誰“冤枉”了余英時?》中,雖然說“我可以收回在這一點上對余英時的指責”,但他卻強調“但是也僅僅限於這一點”。也就是說,他根本就沒有向無端遭到痛罵的余英時道歉。方舟子這麼做,當然是由其“永不認錯”、“決不道歉”的本性決定的,但是他當時還有一個更直接的原因。
原來,傅傑在《差之毫厘 謬以千里》中,提到“北京的《中國史研究》、上海的《文匯讀書周報》都曾發表文章,對余說進行了駁斥。”根據這個線索,方舟子找到了翟清福等人的文章。看看方舟子在《是誰“冤枉”了余英時?》中是怎麼說的:
“傅先生雖然向我指點了兩個先例,卻不註明具體發表日期,甚至吝嗇到連年份都不給。上海的《文匯讀書周報》是不可能逐期去翻檢的,《中國史研究》那篇倒是很快找到了,是登在1996年第3期上的翟清福、耿清珩二先生的文章《一樁學術公案的真相──評余英時〈《十批判書》與《先秦諸子系年》互校記〉》。這的確是一篇有理有據、說服力非常強的好文章,如果我早點知道它,對寫作《郭沫若抄襲錢穆了嗎?》一文會是很好的參考。不過,跟拙文主要用思辨的方法不同,它採用的是考據的方法,就余文所舉的幾個例子,詳細地考察郭、錢和前人的論述,令人信服地駁斥了余氏之妄言。”【71】
也就是說,傅傑告訴他已經有人作過相關研究、並且連刊物的名稱都告訴他了,方舟子還嫌不夠,竟然抱怨人家“吝嗇”。你方舟子怎麼就沒有想到自己在《功到雄奇即罪名》中,不也是只給出“近世中國秘史”、“明紀”、“朝鮮仁祖實錄”這類書名,“吝嗇到連其中的哪卷哪篇都不告訴”嗎?更何況,傅傑不過是順便提及此事,而你卻是鄭重其事地給出參考文獻,到底誰更吝嗇呢?所以,那位被方舟子譏為“網上錢學家”的人感慨道:
“舟子不僅從傅傑的文章中知道了搞學問應該依據‘第一手原始資料’,還知道了早在他之前已經有翟、耿二氏批駁過余英時。但是,他不但不感謝人家指示給他治學的方法、規矩以及了解此一事件的有關線索,而且居然進一步指責人家不肯把翟、耿二氏文章的具體出處標明。這就不免像某些乞丐的品性了:不但不感謝主家施捨食糧,還謾罵人家不肯帶他下館子。而傅傑先生呢,不是看輕而是過於高估了方某的閱讀範圍、研究能力以及學術涵養:他以為這舟子既然專文批駁余某,必然早知道已有翟、耿二氏批判在前,因此簡單點一下即可,卻不知,方某人壓根兒就不曾理會‘已有的研究成果’(丁東所謂ABC,小兒科),甚至兩年前尚且不知有此一段始於五十年代的學術公案。所以,你不詳細註明,他又怎麼會不怪你呢?看來,傅傑先生的點出《中國史研究》,真不啻齎盜糧矣!”【482】
傅傑“齎盜糧”的直接後果,就是方舟子的《余英時篡改引文誣陷郭沫若的鐵證》一文,它與《是誰“冤枉”了余英時?》同時發表,也是方舟子拒不向余英時道歉的直接原因。在這篇文章中,方舟子說:
“在《是誰‘冤枉’了余英時?》一文中,我才答應可以為余氏摘掉‘篡改引文誤導讀者’的帽子,現在只好再給他戴了回去,而這回要再摘帽可就不那麼容易了。”【272】
原來,方舟子在得到傅傑提供的線索之後,又“一頭鑽進了圖書館”,但這次卻沒有“翻遍了郭沫若文集”,而只是找到了翟、耿的文章,然後再完全根據這篇文章,寫成《余英時篡改引文誣陷郭沫若的鐵證》。而方舟子既然掌握了余英時“誣陷郭沫若”的“新鐵證”,他自然無須為那些無中生有鑄造而成的“舊鐵證”道歉了。這是方舟子“打假”時慣用的另一個“方氏邏輯”:只要我抓住你的一點瑕疵,我就可以據之將你全盤否定。
那麼,這些“新鐵證”是怎麼回事呢?事情的原委是這樣的:在《互校記》中,余英時共舉出了十二個例子來證明郭沫若抄襲錢穆,第十二個例子就是“呂不韋與秦始皇”。余英時說:
“關於呂不韋與始皇的關係,錢先生有特別的考證,他否定了始皇為不韋子之說,否定了不韋薦嫪毐替己之說,同時還指出了不韋與始皇之間可能有政治上之衝突。郭沫若便抄襲了這些見解而大作其翻案文章,遂有所謂‘呂不韋與秦王政的批判’。”【453, p.108】
“呂不韋與秦始皇”這個例子,又分成三個小部分,分別是“不韋非始皇之父”、“不韋與嫪毐”、“不韋與始皇為政敵”。在排列了郭、錢的文字之後,余英時說:
“這一節乃是《十批判書》中最嚴重的抄襲。一般典籍如《史記》、《戰國策》之類,為大家所常用,即使所引資料相同,亦難定其是抄襲。但論斷則不然。更明顯的是《系年》援引湯聘尹的《史稗》以及王世貞的《讀書後記》兩說,而郭氏也恰恰同引此兩書,這便不是‘巧合’了。”【453, p.112】
原來,錢穆在《系年》中曾說過這樣的話:
“王世貞《讀書後辨》說之曰,“毋亦不韋故為之說,而泄之秦皇,使知其為真父,長保富貴邪?抑其客之感恩者,故為是以詈秦始皇。而六國之亡人,侈張其事,欲使天下之人謂秦先六國亡也。”【483, pp. 453-454】
而郭沫若在《十批判書》中則寫道:
“王世貞的《讀書後記》便有兩種說法。第一種認為是呂不韋自己有意編造,他想用以暗示始皇,知道他才是真正的父親,應該使他長保富貴。第二種認為是呂氏的門客們泄憤,罵秦始皇是私生子,並使天下人知道秦國是比六國先亡。”【484, p.342】
余英時在《互校記》中,基本上照錄了上面兩段文字,但出現了三處錯誤:第一處,把《系年》中的“王世貞《讀書後辨》說之曰”抄為“王世貞讀書後記辨之曰”;第二處,把《系年》中的“秦先六國亡也”抄為“秦先亡六國也”;第三處,把郭沫若《十批判書》中的“第一種認為是”抄為“第一種是認為”。(香港版、台灣版和上海版《互校記》此三處完全相同)。
實際上,在《郭沫若抄襲錢穆了嗎?》(以下簡稱“郭文”)一文,方舟子曾提及此處,並且基本同意余英時的觀點,即郭沫若的引文,來自《系年》。只不過是,他這樣為郭沫若開脫:
“《史稗》和《讀書後記》的確不算是常見文獻,但我們沒有理由懷疑博學如郭沫若者就沒先看過,當然也許真的是從《系年》知道這兩條文獻的。然而,從別人的著作中獲悉了自己不知的史料,是不是一定要註明發現過程?不注,是否就算抄襲?如果這也算是抄襲的話,許多史家也都要頂這項罪名了,誰敢保證自己引用的史料都是自己首先發現的,而不是從別的著作輾轉得來的?錢穆自己就那麼清白?”【294】
也就是說,在1999年4月,方舟子認為,“從別人的著作中獲悉了自己不知的史料,不一定要註明發現過程”,“不注,也不算抄襲”。這個觀點出自一個“文抄公”之口,並不令人意外。但是,此“文抄公”後來專門以打彼“文抄公”為業,並且搖身一變,成長為“打假鬥士”,則其荒唐可笑,不言而喻。而方舟子在上面引文結尾處提出的那兩個問題,則是典型的胡攪蠻纏:錢穆是否清白是另一問題,但現在法庭審理的是郭沫若是否清白的案子。就算錢穆不清白,難道就可以勾銷郭沫若的不清白嗎?學術難道不是天下之公器,而成了私下的交易物品了?
當然,對方舟子來說,狡辯、詭辯屬於家常便飯,我們此時只需要記住這樣的事實:方舟子在八個月前,是認同餘英時的考證的。但是,當他找到翟、耿的文章之後,這一切都變了,這個例子立即變成了“余英時篡改引文誣陷郭沫若的鐵證”。原來,根據翟、耿的考證,所謂“《讀書後記》”是這麼回事:
“《系年》所引王世貞的書名乃《讀書後辨》,並非余英時所說的《讀書後記》。余英時把《讀書後辨》改為《讀書後記》,是從《十批》抄來的。實際上,王世貞的書名既不是《讀書後辨》,也不是《讀書後記》,而是《讀書後》。余英時不知道王世貞有《讀書後》一書,可能覺得《系年》引作《讀書後辨》不通,就想當然地跟着《十批》改為《讀書後記》。錢穆撰寫《系年》時,是否看過王世貞《讀書後》原書,我們開始不敢遽下結論,只覺得《系年》原版及增訂版均作《讀書後辨》,看來這個書名並不是手民誤植,而是錢穆本人所定。在查閱清人梁玉繩的《史記志疑》之後,我們更有足夠的證據證明錢穆不但沒有看過《讀書後》原書,而且不知道王世貞這部書的書名。《系年》有關秦始皇與呂、嫪關係的論述,大段引自《史記志疑》。其所引用《史稗》和《讀書後》的材料,也都見於《史記志疑》。《史稗》和《讀書後》是罕見書,而《史記志疑》則是一般學者較熟悉的常見書。為什麼錢穆會把《讀書後》的書名引錯呢?原來,《史記志疑》中有這樣一段話:‘王世貞讀書後辨之曰’。由於錢穆並沒有看過《讀書後》原書,就把《讀書後辨》當作書名。這段原來無標點符號的文字,在《系年》裡引用時加上‘說’字並使用了書名號,成了‘王世貞《讀書後辨》說之曰’。郭沫若引用《志疑》的有關論述時,大概也不知道王世貞原書的書名是《讀書後》,因而錯改為《讀書後記》。余英時在撰寫《互校記》時,本來只需查一查《史記志疑》和有關的工具書,就可以把問題搞清楚,但他並沒有這樣做。最可笑的是,他不知道《讀書後》的書名,跟着郭沫若改為《讀書後記》,還硬說《十批》抄襲《系年》,這種隨心所欲的‘互校’,能說是‘用力較勤,所得較實’嗎?”【458, pp.4-5】
這段考證,不僅極具功夫,而且極具“笑果”:錢穆、郭沫若、余英時乃是中國史學界響噹噹的三位“大家”,而他們卻都在同一個問題上栽了個大跟頭。這說明,“大家”說的話、寫的文字,也不可全信。當然,這段文字還揭開了方舟子所謂考證的真相:他不過就是在余英時的引文中翻來覆去地尋找漏洞,卻連錢穆和郭沫若的原著都沒有核對,更不要提查找什麼《史記志疑》了。
無論如何,方舟子在讀過翟、耿的考證之後,如獲至寶,於是興沖沖地寫成了《余英時篡改引文誣陷郭沫若的鐵證》,認定余氏故意栽贓陷害。問題是,這個例子是翟、耿發現的,他們二人並沒有據此說這是“余英時誣陷郭沫若的鐵證”,你方舟子又何德何能,作此宣判呢?我們且看看方舟子是如何推理的:
“當余氏互校《十批》和《系年》校到此處,當然發現郭、錢二人對王世貞著作的叫法不同,若讓讀者發現了這個不同,這條抄襲的‘鐵證’也就泡湯了。怎麼辦?偷偷地改!余氏想必也沒讀過王世貞這本書,也不知道正確的書名是《讀書後》。將《讀書後記》和《讀書後辨》這兩個名稱比較,看來前一個更象是書名。於是余氏竟然讓他的老師錢穆倒過來抄襲郭沫若,把《系年》原文中的‘《讀書後辨》’改成了‘《讀書後記》’,以與《十批》相一致。於是在余氏的筆下,《系年》的這一條便成了:
“‘王世貞《讀書後記》辨之曰’
“而余氏自己評論時,也用的是《讀書後記》這一繼承自郭沫若的錯誤,可見絕不能怪給‘手民誤植’。余氏註明這一條引自《系年》原版第453頁,可惜,在《系年》原版中並沒有欺師滅祖的這一條‘讀書後記’。不知這是余氏蒙着老師的犯上作亂呢,還是老師雖然知道而忘了與之配合,在《系年》所有版本中,包括原版、增訂版和最新的《錢賓四先生全集》,在此處都令人尷尬地寫着:
“‘王世貞《讀書後辨》說之曰’(《錢賓四先生全集》第五卷第567頁)
“在全集該卷的書名索引中,也明明白白寫的是《讀書後辨》,而沒有《讀書後記》,當然也沒有正確的《讀書後》。至此,余氏故意偷偷篡改引文誤導讀者以誣陷郭沫若的企圖也就昭然若揭了。料想他本人也是不信郭沫若抄襲錢穆的,否則何須如此下作?在《是誰‘冤枉’了余英時?》一文中,我才答應可以為余氏摘掉‘篡改引文誤導讀者’的帽子,現在只好再給他戴了回去,而這回要再摘帽可就不那麼容易了。我已比較過台北版和上海遠東版的《〈十批判書〉與〈先秦諸子系年〉互校記》,對此引文的篡改一模一樣,上海遠東出版社學術集林叢書的編委這回沒有機會來頂替余氏戴帽。”【272】
從上面的文字中,我們不難發覺方舟子的興奮和激動。是啊,這次可是今非昔比了。方奇才“已比較過台北版和上海遠東版的《互校記》”了,而且還查過“《系年》所有版本”了,鐵證如山了,鐵案難翻了,誰如果再當眾抽我的臉,“可就不那麼容易了”。
不過,方舟子高興得可能太早了。這是因為,學術研究的實質不過就是通過搜集來的證據而得出合理的結論,而連接證據和結論的紐帶,就是邏輯。那麼,在方舟子所掌握的證據和得出的結論之間,是否有一條嚴密結實的邏輯紐帶呢?當然沒有。余英時把錢穆的“讀書後辨”改作“讀書後記”,有可能是有意的,也有可能是無意的;如果是有意的,他的目的也並不一定就是要栽贓陷害。翟、耿二人在查出“讀書後記”真相之後,只是點到為止,說余英時“抄”郭沫若、是作“隨心所欲的‘互校’”,並沒有提出“栽贓陷害”的指控。而方舟子卻在沒有排除其他可能之前,就聲嘶力竭地高喊什麼“鐵證”,恰恰說明這是方舟子不學無術的“鐵證”。打一個簡單的比方,這就像是在能見度只有一公里的天氣,翟、耿說,他們看到了八百米外的汽車,而方舟子卻吵吵嚷嚷地說:我看到了十里之外的奔馬。
三、思辨子虛,考證烏有
1、是思辨,還是詭辯?
話說方舟子在寫完“郭文”的第二節之後,自以為打敗了對手,於是乘勝追擊,帶領我們“回頭再來看正文”——也就是要為這樁抄襲案進行正面的辯護。可是,在說過這句話之後,方舟子又花了兩千多字的篇幅——占第三節的一半——在“正文”之外轉悠,就是不肯進入主題。例如,在“回頭再來看正文”之後的第一自然段(大約四百字),方舟子仍舊喋喋不休地討論余氏的第一跋,說《互校記》是“政治宣傳”、動機“不純”。其實,對於了解余氏的人來說,這一點是不言自明的,根本用不到你饒舌;而對於不了解余氏的人來說,方舟子的所說又全是臆斷之辭,根本就沒有什麼說服力。更可笑的是,方舟子根據那個遠東版嘲笑余英時“不好意思”提及原文的題目。其實,台灣三民書局版余氏第一跋的開篇就說,“這篇文字原題為《郭沫若抄襲錢穆先生著作考》”,並沒有流露出任何的不好意思。實際上,即使根據遠東版,看余氏在跋語中一再強調“《十批判書》作者的攘竊鐵證如山,我一點也沒有冤枉他”,“整體的內容,甚至風格,則一仍舊貫”,“我的意見並無絲毫改變”,任何人也都不會產生他連原文的題目“都不好意思提了”的想象。由此可見,方狀元的閱讀理解能力不是一般的低,而是低得驚人。而他那貧乏的想象能力,居然能夠被如此低下的理解能力刺激出幾點火花——“也算一奇”。
在香港版《互校記》中,“過分輕佻刻薄的語句”有如下幾條:
1、“無由辯賴”【449a, p.22】,台北版改為“無由辯解”【450, p.104】;
2、“郭沫若卻竟靦顏地說”【449a, p.23】,台北版改為“而且還說”【450, p.106】;
3、“更把他抄襲的痕跡暴露得清清楚楚”【449a, p.23】,台北版改為“更顯然是概括錢氏的論證而來”【450, p.108】;
4、“郭氏竊據錢先生這些重大發現為己有,其無學術道德之程度真可以說是空前而又絕後了”【449b, p.6】,台北版改為“郭氏竟攘為己有,然後加以推演和穿鑿,……其著書之不德,彌足驚人”【450, p.113】。
5、余氏修改最多的是這樣一段話:
香港版:“郭沫若學雖不博而名卻甚高;方法雖不謹嚴,但也不會有人疑心他抄襲。現在我們把這位大名鼎鼎的‘學者’的真面目揭開一看,原來他竟是一個大膽的‘小手’。這對於那些崇拜郭沫若的純潔青年朋友們應該有點益處吧!”【449c, p.6】
台北版:“郭沫若也可當‘博學高名’之稱,方法雖不謹嚴,但無論如何不會有人疑心他抄襲。現在真相如此,殊出意表。”【450, p.124】
顯然,因為余氏自承有些語句“過分輕佻刻薄”,導致根本就沒有見過香港版《互校記》的方舟子產生了過分的想象,他於是猜測說什麼“至於原來是怎樣一個有刺激性的題目,是連作者自己都不好意思提了”、“用了不知怎樣的‘過分輕佻刻薄’的話去招惹人家的”。實際上,與三十多歲的方舟子潑夫般地辱罵年近古稀的余英時相比,二十多歲的余英時在譏諷花甲之年的郭沫若時,可謂相當“文明”。
方舟子在說出“我們回頭再來看正文”這句話之後的第二段(大約三百字),仍舊是在“正文”之外轉圈圈,其中的點睛之筆是這樣一句話:
“一般來說,如果作者有抄襲的惡習而又能得逞,就不會偶爾為之償到點甜頭就洗手不干,也許正是據於這一原因,余氏才要我們對郭的“一切學術論著都保持懷疑的態度”,大有發起一個全面清算郭的抄襲行為的群眾運動之勢,可是四十多年過去了,除了余氏的這篇文章,又何曾有人揭發郭的其他抄襲行為?”【294】
顯然,方舟子這段話的前半部分乃是他對自己文抄公生涯的總結:而那後半句話,則是他對自己今後“打假”生涯的鋪墊:如果沒人批評我,那就證明我的一貫正確;如果沒人揭發我抄襲,那就證明我不是文賊。
最為好笑的是,方舟子在第三段(約八百字)辯着辯着,竟順嘴說出這樣一句話:
“即使郭抄襲《系年》,也僅限於文獻史料這一方面,又哪來的‘全面的’、‘根本的’?”【294】
這豈不是相當於說:“郭沫若犯有抄襲文獻資料罪不假,但你余英時的其他指控不能成立”嗎?如果方舟子真的是那麼想的,也是那麼說的,倒也罷了。而實際上根本不是。他不過是想通過否定余英時的其他指控來全盤否定余英時提出的所有指控。這實際上是方舟子處於黔驢技窮狀態時的最明顯特徵。兩年後,方舟子故伎重演,用同樣的手法來為抄襲犯陳章良辯護:當楊玉聖告訴方舟子陳章良抄襲案“不僅抄了文字,也抄了數據、結果”時,方舟子反駁道:“但看他現在寫的文章,也不過是指控‘在主題、方法,甚至摘要、導言部分都與洋人的那一篇相似’,哪來的數據、結果?”【485】筆者曾這樣評論方舟子的邏輯:
“這就象是一個為小偷辯護的律師,在檢方證明小偷嫌疑人不僅偷了麵包香腸、還偷竊了錢財之後,他反問檢察官:‘哪來的金銀、珠寶?’”【394】
總之,方舟子遲遲不肯進入“正文”,乃是因為他明白,這個案子從正面反駁困難重重——《真相》一文的作者、“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副研究館員”,從得知余氏的指控,到文章的正式發表,前後花費了至少六、七年的時間【459】,而無知無識連古代漢語閱讀能力都未達標的方舟子卻痴心妄想,要在幾天之內一舉推翻余氏的結論,簡直就像是蜀犬吠日一般——,因此他只能從側面來尋找余氏的漏洞,以達到詭辯的目的。
果然,在兜了幾個大圈子之後,方舟子又回到了原點,抓住余英時所說的“上舉抄襲,不僅是資料的,而且還是見解的;不僅是部分的偶然的,而且還是全面的、根本的”這句話不放:
“余氏自己也知道‘即使所引資料相同,亦難定是抄襲’,所以還要證明論斷也是抄襲才算是鐵證。我前面已說過,郭、錢二人史觀大相徑庭,二書宗旨也大異其趣,論斷是絕無可能是‘全面的、根本的’抄襲,余氏自己就舉了幾個《批判》批駁《系年》的結論的例子,白先生也舉過這樣的例子說明《批判》比《系年》高明。那麼余氏所舉的那些他認為屬於連論斷也抄襲的例子呢,我看可分為三類::一、余氏以為二書見解完全相同的,其實有所不同……二、兩本書都襲用前人說法……三、屬於常識判斷”。【294】 本來,方舟子若能真的撇開“資料的”抄襲例子不談,而專就郭、錢“見解的”不同展開論述,他是有可能象翟、耿二人那樣,有所斬獲的。可是,由於他的史學知識嚴重不足,對於郭、錢二人的“見解”源流一無所知,因此他對余氏所說根本就無法做出合理的剖析和正確的判斷;再加上他極其懶惰,只滿足於“僅就余氏所引而言”,連《系年》和《十批判書》的原文都不肯花工夫去查看一下,於是他只能在余英時的文字中轉圈子,除了搞一些胡攪蠻纏的“思辨”之外,就是又繞回到“資料的”問題上去咬文嚼字。
2、是考證,還偽證?
方舟子所說的第一類“其實有所不同”,是《互校記》所舉的第一個例子“漆雕開”。余英時說:
“《十批判書》中有兩處說到漆雕開,一在‘孔墨的批判’中,一在‘儒家八派的批判’中,都抄自《先秦諸子系年》的考辨二九‘孔子弟子通考’及考辨一六三‘諸子捃逸’兩條。我們先把郭沫若的‘考據’歸納於下:[引文略]試看郭沫若除了把《系年》中的資料做了一番‘新’的排列之外,曾經增加過半分新的資料嗎?除了在不同的地方分別襲用了錢先生的幾項結論外又幾曾有過絲毫自己的意見嗎?這樣的抄襲是一望而知、無由辯解的。”【450, pp.102-104】【453, pp93-96】
余氏的“歸納”長達一千餘字,此處無法全引。但其中他列舉錢、郭二人對《韓非子》的引用如下:
錢氏:“韓非又云:‘漆雕之議,不色撓、不目逃,行曲則達於臧獲,行直則怒於諸侯,世主以謂廉而禮之。’”【450, p.103】【453, p.95】
郭氏:“韓非 《顯學篇》……又言‘漆雕之議不色撓不自逃,行曲則達於臧獲,行直則怒諸侯’”【450, p.102】【453, p.94】
核對二氏原文:
錢氏:“《韓非•顯學篇》云:‘孔子之死有漆雕之儒。’……韓非又云:‘漆雕之議,不色撓、不目逃,行曲則違於臧獲,行直則怒於諸侯。世主以謂廉而禮之。’”【483, p.74】
郭氏:“《韓非•顯學篇》……又言‘漆雕之議,不色撓,不目逃,行曲則違於臧獲,行直則怒於諸侯’,雖同一有姓而無名,亦當是漆雕開。”【484, p.72】
顯然,余英時在抄錄引文之時相當隨意,不僅標點符號任意改動、增刪,而且還有文字遺漏。不過,最讓人跌破眼鏡的是,余英時竟然把錢、郭二人抄錄的“行曲則違於臧獲”中的“違”字抄成了“達”字,結果使《韓非子》詞不達意。原來,“行曲則違於臧獲,行直則怒於諸侯”這句話,在古書中不僅無異文,而且無異義,其意思是:“自己的行為不對,對奴婢都要避讓,自己的行為正直,對諸侯也當面怒責”【486】,或“己行而不合於仁義時,則雖臧獲之下賤亦必避之;己行而合於仁義者,則雖諸侯之尊亦必責之”【487】。而按照余大師的改篡,其意思就完全相反、甚至不知所云了。可笑余氏的誤抄,不僅逃過了余氏自己的眼睛長達四十多年,而且還逃過了香港《人生》雜誌、台北三民出版社、上海遠東出版社的編輯,甚至的《一樁學術公案的真相》作者的眼睛。而偽狀元方舟子當然更不可能發現這一罅漏,所以他只能隔靴搔癢、吹毛求疵般地評論道:
“其實兩書所引史料排列次序不同、引文詳略有異,‘這樣的抄襲’並不是一望而知的。讀者如果看到先秦古文就頭疼、不願仔細比較兩書引文而被余氏的氣勢所嚇住,那是很容易接受其斷言的。但是如果我們細心一點,一句一句地比較下去,即使手頭無原文可對照,僅就余氏所引而言,就會發現《批判》並非沒有增加半分新的資料,也並非不曾有過絲毫自己的意見,‘形與刑通’、‘蓋啟原作啟,與後字形近。抄書者於字旁註以啟字,及啟刊入正文,而則啟誤認為後,更轉為後也。’、‘這一派既尚勇任氣,藐視權威,自然是有遭受“刑殘”的充分可能。’、‘孟子又說:“北宮黝似子夏”,大約這位北宮黝也就是漆雕氏的後學,是一位儒家了。’這幾點,就都是《系年》所無的資料、意見。”【294】
事實是,“僅就余氏所引而言”,郭沫若在《十批判書》中明引了如下文獻:《孔叢子•詰墨篇》、《韓非•顯學篇》、《論衡•本性篇》、《漢書•藝文志》、《漢書•藝文志》班固注、《孟子》。而這些文獻,都曾被錢穆在《先秦諸子系年》中引用(當然不限於這些)。“資料”這樣吻合,雖然不能確證郭沫若抄襲錢穆,但至少能夠證明余英時所問,——“試看郭沫若除了把《系年》中的資料做了一番‘新’的排列之外,曾經增加過半分新的資料嗎?”——並非無理。
那麼,方舟子所舉出的“《系年》所無的資料、意見”是怎麼回事呢?且看第一條“形與刑通”。“僅就余氏所引”,《十批判書》中此處的上下文是:
“第四,‘漆雕形殘’。孔叢子詰墨篇引作‘漆雕開形殘’,形與刑通,漆雕之為漆雕開,殆無疑問。唯因何而‘形殘’,事無可考。《韓非•顯學篇》儒家八派中有‘漆雕氏之儒’,又言‘漆雕之議,不色撓,不目逃,行曲則違於臧獲,行直則怒於諸侯’,雖同一有姓而無名,亦當是漆雕開。”【484, p.72】
而《先秦諸子系年》則說:
“《韓非•顯學篇》云:‘孔子之死有漆雕之儒。’……韓非又云:‘漆雕之議,不色撓、不目逃,行曲則達於臧獲,行直則怒於諸侯。世主以謂廉而禮之。’……墨子《非儒篇》云:‘漆雕形殘’,《孔叢子》作‘漆雕開形殘’,則知《韓非》漆雕之為漆雕開也。”【483, p.74】
應該說,即使只有一處這樣的相似,其抄襲嫌疑就已經相當大了,更何況這只是余氏所舉的十二個例子中第一個例子裡的一小部分。郭沫若之所以在文獻之內插入“形與刑通”這句話,乃是因為他要“追究”“孔門弟子幫助亂臣賊子的罪狀”,說漆雕開派“尚勇任氣,藐視權威,自然是有遭受‘刑殘’的充分的可能。”【484, p.72】而《系年》的目的不過是考證孔門弟子源流。考證的目的不一樣,當然會有不同的文字。只不過是,余氏在“歸納”郭沫若的文字之時,沒有如方舟子所說的那樣,把這處“《系年》所無的資料、意見”用刪節號略去,結果給方舟子留下了一個空擋。
其實,“形與刑通”完全是郭沫若為了證成己說所發的一家之言。據《說文解字》:
“刑:罰辠也。從井從刀。《易》曰:‘井,法也。’井亦聲。戶經切。”
“形:象形也。從彡幵聲。戶經切。”
也就是說,這兩個字除了音“通”之外,再就沒有相通之處。這樣的“意見”,當然是“《系年》所無的”了。
我們再看看“蓋啟原作啟”是怎麼回事。《十批判書》云:
“《漢書•藝文志·儒家》有‘漆雕子十三篇’,班固注云‘孔子弟子漆雕啟後’,啟即是開,因避漢景帝諱而改。後乃衍文。蓋啟字原作啟,與後字形近。抄書者於字旁註以啟字,及啟刊入正文,而則啟誤認為後,更轉為後也。”【484, p.72】
而“僅就余氏所引”,《先秦諸子系年》說:
“《漢志》有《漆雕子十三篇》……班註:‘孔子弟子漆雕啟後’,宋翔鳳《論語發微》謂後字當衍,是也。(又前面尚有雙行注云:‘宋氏《過庭錄》謂:吾疑啟字之訛。啟古字作啟,漆雕子名,避景帝諱作開。’)”【483, p.75】
顯然,郭沫若所說的“蓋啟原作啟……”之句,並非如方舟子所說,“都是《系年》所無的資料”。恰恰相反,它們“都是《系年》所有的資料”。而方舟子之所以敢於遽下斷言,就是因為他只會在余氏《互校記》中打轉轉,因此跳不出余氏的窠臼。
實際上,方舟子想要通過從《十批判書》中找出幾個“《系年》所無的資料、意見”,來證明郭沫若沒有抄襲,其本身就十分荒謬:鑑定抄襲案,當然是要比較二者相同之處,而不是不同之處。這就像是偵探到盜竊嫌疑犯家中搜索贓物,自然是要尋找與失主報失的東西相似的東西,而不是尋找與之不同的東西。假如失主報失的物品是首飾,而偵探卻報告說,嫌疑人家中的飯鍋與失主的不同,那麼,誰都可以看出,這個偵探或者是個白痴,或者是在為嫌疑人進行狡辯。而方舟子為郭沫若所做的辯護,大致類此。
在《一樁學術公案的真相》中,翟清福、耿清珩就“漆雕開”例從以下兩方面為郭沫若辯護:第一,在錢穆之前,梁啓超等人就曾考證出“啟即是開,因避漢景帝諱而改,‘後’乃衍文”;第二,認為郭沫若“對於問題的考辨又進了一步”,因此不能“硬說都是抄襲《系年》”。【458, p.10】這樣的辯護,其底層邏輯就是:第一,郭沫若的說法可能來自其他書籍;第二,郭沫若只要不是抄襲錢穆就不構成抄襲;第三,郭沫若有自己創新的地方,因此超越了錢穆,而不是抄襲了錢穆。這三條邏輯的漏洞是非常明顯的:郭沫若如果真的參考了其他人的著作,他也應該明示出來。難道抄襲梁啓超就不是抄襲了嗎?再者說,余氏所舉的例子達十二條之多,郭沫若每條都與錢穆大致相同。難道郭沫若每條都是跑到錢穆的上游去尋找資料嗎?至於郭沫若的創新之處,其實很容易理解。郭沫若想象力豐富,在已有的資料之上,作些發揮,易如反掌。假如因此就能夠證明抄襲案不成立的話,那麼我們試想這樣的情況:一個小偷在偷竊了項鍊之後,在上面加刻了自己的名字。難道這就能夠證明這條項鍊不是贓物了嗎?
3、“常識”來自無知
方舟子為郭沫若辯護的第二類例子就是“不韋非始皇之父”,已見上節,不贅。
方舟子的“第三類”例子“屬於常識判斷”。他挑出來的唯一例子是“荀子年十五之齊”。原來,關於荀子到齊國遊學時的年齡,有兩種說法,一種是五十歲,一種是十五歲。在《十批判書》中,郭沫若采“荀子年十五遊學於齊”的說法,並且注曰:
“此據《風俗通·窮通篇》,‘齊威宣之時,孫卿有秀才,年十五始來遊學’。《史記·荀傳》及劉向《序錄》作‘五十’。荀子晚年及見李斯相秦,‘五十’失之過早。且‘五十’不得言‘遊學’矣。”【484, p.218】
而錢穆在《先秦諸子系年·荀卿年十五之齊考》中則說:
“《史記•荀卿列傳》謂:‘荀卿年五十,始來遊學於齊。至襄王時,而最為老師’,顧不言其來齊在何時。劉向《序荀卿書》則曰:‘方齊宣威王之時,聚天下賢士於稷下,尊寵之。是時孫卿有秀才,年五十,始來遊學。至齊襄時,孫卿最為老師。’應劭《風俗通•窮通篇》則云:‘齊威宣之時,孫卿有秀才,年十五,始來遊學。至襄王時,孫卿最為老師。’今按三說相舛,以年十五之說為是。何者?曰遊學是特來從學於稷下諸先生而不名一師,非五十以後學成為師之事也。曰有秀才,此年少英俊之稱,非五十以後學成為師之事也。曰始來遊學,此對後之最為老師而言,謂卿之始來,尚年幼,為從學,而其後最為老師也。且荀卿於湣王末年去齊,至襄王時復來。則始來者,又對以後之一再重來而言也。據此則荀卿之齊,其為十五之年,明矣。”【483, pp.301-302】
據此,余英時評論道:
“在這一條中,《十批判書》作者不過約錢氏的考證原文為足注而已。其‘且“五十”不得言“遊學”矣’一語更顯然是概括錢氏的論證而來。”【450, p.108】 【453, p.99】
應該承認,如果作為孤證的話,這個例子是不能構成抄襲的證據的。它作為證據的價值,只有在與其他十一個例子綜合到一起時,才能顯現出來。這就是馮友蘭在辯論老子年代問題時所說的:“現在所有的以《老子》之書是晚出之諸證據,若只舉其一,則皆不免有邏輯上所謂‘丐辭’之嫌。但合而觀之,則《老子》書之文體、學說及各方面之旁證,皆可以說《老子》是晚出,此則必非偶然也。”【488】也就是因為如此,翟、耿二人才在“關於稷下學派和其他諸子”部分只是順便提及這個例子。而方舟子卻看不出此中的奧妙,但又自以為博學,把它單獨提出來列為一類予以反駁,結果是既暴露出了無知,還暴露出了抄襲的馬腳。方舟子說:
“其實這該是根據常識就可以得出的相同結論,都說‘十五’是正常的,如果有主張‘五十’的倒有趣了,雖然胡適曾如此主張,但學界向來很少有人贊同的(見孔繁《荀子評傳》,南京大學出版社1997年11月版第2頁)。其實遠在錢之前,南宋晁公武在《郡齋讀書志》中就已指出《史記》所說荀子‘年五十’為‘年十五’之誤,《系年》對晁隻字不提,按余氏的標準,是不是也屬抄襲?”【294】
怎麼能夠看出這段話的無知呢?首先,方舟子在抄錄郭沫若的“小注”時,把“窮通篇”誤抄為“竊通篇”(新語絲版與《書屋》版相同),可見這位語文狀元根本就不知道“窮通”的典故。竊、窮雖然字形相似,但拼音卻不相同,所以,方舟子這回不能用這樣的話來為自己遮醜了:“我當時用的中文軟件沒有聯想功能,只能一個字一個字用拼音輸入,稍有不慎,就會輸入了同音錯別字”。【68】
其次,關於“十五”和“五十”兩種說法,並非像方舟子想象的那麼簡單,“根據常識就可以得出的相同結論”。實際上,要解決這個問題,除了通盤考慮荀子到底活了多長時間之外,還要考慮“遊學”的意思到底是“求學”還是“講學”、“始”的意思到底是“才”還是“首次”,等等。也就是因為如此,《古史辨》第四冊中才會對這個問題爭論不休。如果“根據常識就可以得出的相同結論”,豈不是說那些參與辯論的學者都沒有常識?
第三,荀子五十歲遊學齊國之說,並非始於胡適。此說最早出於司馬遷和劉向,只是到了東漢時,應劭的《風俗通義•窮通》才改為“十五歲”。胡適不過是相信《史記》的記載而已。實際上,乾隆時人汪中就持五十歲說:
“劉向敘錄:‘卿以齊宣王時來游稷下,後仕楚,春申君死而卿廢。’史記六國年表載春申君之死,上距宣王之末凡八十七年。史記稱卿年五十始游齊,則春申君死之年,卿年當一百三十七矣。晁公武郡齋讀書志謂史記所‘年五十’為‘年十五’之說,然顏之推家訓勉學篇:‘荀卿五十始來遊學。’之推所見史記古本已如此,未可遽以為訛字也。且漢之張蒼,唐之曹憲,皆百有餘歲。何獨於卿而疑之?”【489】
顯然,除了方舟子以外,並沒有誰覺得持這種觀點有什麼可笑。
4、先抄襲,再誣告
那麼,如何能夠看出方舟子抄襲呢?原來,方舟子所謂“南宋晁公武在《郡齋讀書志》中就已指出《史記》所說荀子‘年五十’為‘年十五’之誤”,顯系抄自“孔繁《荀子評傳》”。方舟子在說“雖然胡適曾如此主張,但學界向來很少有人贊同的”時,引孔繁書為據。但是,他接下來說“南宋晁公武”時,卻沒有提及任何來源,因此使讀者覺得這是方舟子自己考證出來的。而實際上,在孔繁《荀子評傳》第2頁,也就是方舟子所引用的頁碼,明明寫着這樣的話:
“晁公武《郡齋讀書志》也說《史記》所說荀子年五十為年十五之誤。”
或許有人說,難道方舟子就不可能直接查閱《郡齋讀書志》?答曰:根本就沒有這種可能。這是因為,孔繁所說,乃是以訛傳訛——在《郡齋讀書志》中,根本就沒有這樣的話。查《郡齋讀書志•楊倞荀子》:
“楊倞注荀子二十卷(袁本前志卷三上儒家類第七):右趙荀況撰。漢劉向校定,除其重複,著三十二篇,為十二卷,題曰《新書》。稱:卿,趙人,當齊宣王、威王之時,聚天下賢士稷下。是時,荀卿為秀才,年十五始來遊學。至齊襄王時,荀卿最為老師。後適楚,相春申君以為蘭陵令。已而歸趙。按威王死,其子嗣立,是為宣王。楚考烈王初,黃歇始相。《年表》自齊宣王元年至楚考烈王元年,凡八十一年,則荀卿去楚時僅百歲矣。”【490, p.422】
也就是說,晁公武在此處連《史記》提都沒提,怎麼能“指出《史記》……之誤”呢? 那麼,孔繁的那句話是怎麼來的呢?顯然是抄自上面那段汪中的引文。【489】在此之後,汪中的“晁公武《郡齋讀書志》謂……”開始流傳。除了孔繁,今人梁濤也在《荀況行年新考》中說,“晁公武《郡齋讀書志》云:‘《史記》所云年五十歲,為十五歲之訛。’”【491】顯然,無論是孔繁還是梁濤,都沒有真的讀過《郡齋讀書志》,他們不過是在學舌汪中。方舟子呢?他更等而下之,反過來學舌鸚鵡。近人孫猛曾指出汪氏之謬:“按公武撰寫此條題解所據蓋非《史記》,乃劉向《別錄》。”【490, p.423】
在讀過“孔繁《荀子評傳》”之後,方舟子很可能費了點兒工夫,查出晁公武是南宋人,於是大喜過望,轉而指控錢穆抄襲晁公武。其實,這個宣稱“《批判》和《系年》二書,我都看過”的方奇才,根本就沒有看過錢穆的《系年》。因為在《先秦諸子系年》第一版中,明明寫着這樣的話:“《郡齋讀書志》引劉向《序》亦作十五。疑今作五十者皆誤倒。”【483, p.301】而在該書1956年的增訂本中,這句話依然保留。【492】
說方舟子沒看過《系年》,還有一個證據。方舟子根據余英時的引文,認為錢穆在“漆雕開”條引王充《論衡·本性篇》,漏引了“在所養焉”四字。然後又在括號中說:“查新近出的《錢賓四先生全集》,這個錯漏已改正。”實際上,這四個字在《系年》原版中安然無恙【483, p.459】,它們在《互校記》中失蹤,是余英時在抄錄時漏掉的。假如方舟子真的“看過”錢穆的《系年》,他怎麼會全憑余氏的引文作出這樣的判斷呢?
其實,方舟子即使讀過《系年》,他也沒有任何可能讀懂它。方舟子在指控錢穆抄襲時,還說過這樣一段話:
“錢在《系年》自序中說:‘蓋卷首考訂孔子行事,前賢論者已詳,折衷取捨,擇善而從,其為己說者最鮮。’(第48頁)但我們翻檢考訂孔門的第一卷(占全書五分之一),又何嘗一一註明哪條史料、哪點論述是從哪位前賢那裡得來的?”【294】
《系年》的第一篇是《孔子生年考》,全文六百餘字,近三分之二用於徵引65篇文獻。《系年》的第二篇是《孔子為委吏乘田考》,三百餘字,引了七篇文獻來考證孟子所說“孔子嘗為委吏”。《系年》的第三篇是《孟懿子南宮敬叔學禮孔子考》,四百餘字,幾乎全部是引用崔述、梁玉繩的文字。方舟子還想要錢穆怎樣“一一註明”呢?其實,凡是讀過錢穆《國學概論》、《國史大綱》的人,都會知道,錢氏作書體例就是在每個論斷之後,用小字註明來源和根據。《系年》當然沒有例外。方舟子信口雌黃,誣衊錢穆,或者是因為他根本就沒有讀《系年》,或者是他面對錢穆的文言如同面對天書,不知所云。
實際上,方舟子可能連其“宗師”郭沫若的《十批判書》和《青銅時代》也沒有看過。不明真相的讀者看他說“如果我們讀過《批判》和《青銅時代》,就知道作者所言不虛”這樣的話,一定會以為,這兩部書他不僅“通讀過”,而且還“精讀過”。可是,自稱“對先秦思想史雖然有些興趣,但並沒有專門研究”的翟清福、耿清珩卻能夠兩次根據《青銅時代》裡的文章具體地批駁余英時,而方舟子卻一次都沒有具體引用《青銅時代》,只能不得要領地誇誇其談泛泛而論,說明他根本就沒有讀過這本書——否則的話,那麼好的證據,他怎麼就沒有找到呢?
總之,不論是所謂的“思辨”,還是所謂的“考證”,方舟子為郭沫若所作的辯護都不過是始於無知、終於抄襲的誑世浪言。即使是他瞎貓碰到死耗子般地摸到了真理的大門,他也不知道拍門而入。
四、郭沫若抄襲錢穆了嗎?
實際上,不論如何狡辯,方舟子最終也沒敢正面地、明確地回答自己在標題中提出的問題:郭沫若抄襲錢穆了嗎?而這個問題如果得不到回答,那麼余英時、丁東一方與翟清福、方舟子一方的混戰,就不會有對錯、是非、勝負之分。從另一方面講,理清這樁公案,對於正確評價郭沫若、錢穆、——甚至余英時——的學術成就,對於整頓治理當今的學術生態環境,都有相當的意義。所以,筆者下面就嘗試剖析這“重”公案。
1、抄襲的三個類型
從詞源學上來說,“抄襲”一詞很可能來自“剿說”。《禮記·曲禮上》有這樣的話:“毋剿說,毋雷同。”鄭玄注云:“剿,猶擥也。謂取人之說,以為已說。”當然,《禮記》的這句話也有其他解釋。就算《禮記》的話含義不明確,但鄭玄的話卻是明白無誤的。《大戴禮記》成書於西漢,鄭玄是東漢人。因此,至少從東漢時起,“取人之說,以為已說”就已經被看做不道德的行為了。到了明代,有人使用“剿襲”一詞來稱謂剽竊他人的作品。如屠隆在 《鴻苞》中有這樣兩句話:“詩道有法,昔人貴在妙悟。新不欲杜撰,舊不欲剿襲。”(卷十七)。到了清代,“抄襲”一詞開始逐漸取代“剿襲”。比如,在《紅樓夢》中,“抄襲”與“剿襲”是可以互換的:“無端弄筆是何人?剿襲《南華》莊子文”(第二十一回);“那些童生都讀過前人這篇,不能自出心裁,每多抄襲”(第八十四回)。
顯然,“剿說”之“說”,其內涵乃是“學說”、“理論”、“觀點”、“看法”。而“說”的外在包裝,就是文字。因此,“剿說”至少包括兩方面的含義:抄襲思想和抄襲文字。這與英文關於plagiarism的定義完全吻合:
“use or close imitation of the language and thoughts of another author and the representation of them as one's own original work.” (Random House Compact Unabridged Dictionary).
“to steal and pass off (the ideas or words of another) as one's own”. (Merriam-Webster Online Dictionary).
根據這些理解,我們可以把抄襲分為三個類型:
第一類型:照抄他人的文字和思想;
第二類型:僅抄思想,不抄文字,即把別人的思想、觀點用自己的話複述出來;
第三類型:僅抄文字資料,然後從中總結歸納出自己的觀點。
不言而喻,第一類型的抄襲行為最為明顯,因此也最容易被發現、確定。從事這類抄襲的人,一般具有懶惰、愚蠢、無知、大膽等特點;而確定這類抄襲,只要把抄襲文字與被抄襲文字羅列出來,就真相大白了。所以,此類抄襲案的偵破,沒有什麼技術含量,所抓獲的,也多是些毛賊、蠢賊、謀取蠅頭小利的雞鳴狗盜之徒,因此意義不大。方舟子所謂的學術打假,主要就是幹這類活計。而以他的知識和技能來看,也只適合幹這個。
相對而言,第二、第三類型的抄襲行為比較隱晦,發現不易,確定更難。一般來說,從事此類抄襲的人,大多具有一定的專業水準和智商,並且相對而言,比較勤奮。由於害怕抄襲行為被人識破,他們會竭力掩蓋抄襲的痕跡。他們掩蓋抄襲痕跡的手法一般是:假如偷觀點,就把別人闡述觀點的文字修改一下,或者在原有觀點之上,作一些發揮、修改;如果是偷資料,就把人家總結、歸納好的資料進行分解,然後重新排列組合。顯然,作案人在完成了抄襲和掩蓋抄襲的行為之後,會以為自己做得天衣無縫,至少是沒有留下抄襲的確證。因此,想要發現、確定第二、第三類抄襲案,一個人需要具有相當廣博、精深的專業知識,並且除了簡單的文字、內容對比之外,還要提供大量的旁證。這些旁證至少包括兩個方面:就指控人來說,他是否具有作出相應指控所需的專業水平、他與被指控人之間是否存在利害關係、他作出指控是否懷有學術之外的目的,等等,都在考慮範圍之內;而就被指控對象而言,他的品德如何、是否有抄襲的前科,以及其學術水平是否足以獨自取得相應成績,都會對案件的確定起到相當大的作用。
應該承認,上面提出的三個類型,在性質上雖然同屬抄襲剽竊,但在嚴重程度上是不一樣的。這就象同屬謀殺罪也可以分成一、二、三等一樣。大致說來,第一類抄襲最為惡劣,因為此類抄襲者的目的只有一個,就是欺世盜名。第二類抄襲的嚴重性與第一類十分接近,因為學術觀點乃是學術研究的精髓。偷竊別人的精髓,而且還要毀屍滅跡,自然天理難容。第三類抄襲嚴重程度最輕,因為抄襲者之所以抄襲,主要是圖省事、不肯花費力氣。他們的錯處在於不肯告訴世人自己腳踏的階梯是前人修的,自己乘涼的大樹是前人栽的。
古人云,大盜竊國,小盜竊鈎。又雲,竊國者侯,竊鈎者誅。意思是說,此竊不同於彼竊,到底算不算竊,還要看行竊人竊的是什麼東西,竊得是否成功。但是,就學術研究而言,必須堅守的底線是:“大盜小盜都是盜,大偷小偷都是偷”。不但“抄一小段也是抄”【347】,而且“不是整段地抄”也是抄——方舟子所謂“只要不是整段地照抄,也稱不上什麼‘抄襲’”【493】完全就是一個職業文賊的無恥讕言。只有這樣,才能夠讓剽竊之人的僥倖心理徹底死掉。
需要指出的是,學術抄襲案一般屬於道德案件,而不是法律案件。這個區別十分重要,因為道德案件並沒有法官會出面作出裁決——每個人的心中都有一稈稱,每個人都是法官,多數人判斷就是終審裁決。(關於這個問題,下面還要討論。)
2、余英時其人其事
應該說,余英時是一個爭議人物。就其學術地位而言,余英時在海外華人中可以說是首屈一指:能夠如走馬燈般地在哈佛、耶魯和普林斯頓大學擔任教授,再加上能夠獲得有“人文諾貝爾獎”之譽的“克魯格終身成就獎”【494】,這本身就足以說明,他的地位得到了西方學術界的認可,並且還得到了相當高的評價。而某些中國人因此對余氏佩服得五體投地,於是在世紀之交的中國文化界、知識界,曾出現了一股“余英時熱”,甚至有“在沒有胡適之的時代讀余英時”【495】這樣的喧囂。
其實,余英時的絕大多數學術著作都是用中文寫成,而西方學者中,又有幾個人能夠理解余氏中文著作的精奧呢?也就是因為如此,方舟子的走卒才敢在新語絲上對余英時及其恩師錢穆肆意辱罵。【496】
不過,余氏最受學人——尤其是大陸學人——詬病的問題不是他在中西文化的縫隙之間遊走,而是其政治傾向。余英時不但政治偏見極為強烈,而且他又熱衷於根據自己的政治傾向和學術地位來臧否近代、現代學人,以至他的很多觀點,根本無法讓人信服。比如,在《互校記》跋語二中,余氏一面引用王國維批評戴震校勘《水經注》時抄襲他人的話來譏刺郭沫若,一面又這樣說:
“但戴校《水經注》一案,情形十分複雜,因此胡適花了二十年的時間,要為戴氏作平反,其案迄今未定。”【453, p.131】
實際上,《水經注》案,“情形”既不“十分複雜”,“其案”也非“迄今未定”。從清代的魏源、張穆,到清末民初的楊守敬、王國維,再到三十年代的丁山、孟森、鄭德坤,再到今人陳橋驛,可以說是眾口一辭,人人認定戴震抄襲案成立。胡適從四十年代起,出於某種個人目的“審理”此案,試圖把水攪渾。而他的所謂考證,連在他手下給他幫忙的王重民、楊聯升(余英時在哈佛的導師)、鍾鳳年都說服不了。對於這些內情,余英時當然心知肚明,但他卻故意要說“其案迄今未定”——真是居心叵測。其實,如果連《水經注》案這樣的公案都不能“定”的話,那麼你余英時提出這樁郭錢公案更是永遠都不能“定”。【497】
與吹捧胡適不遺餘力形成鮮明對照的是,余英時對郭沫若則百般詆毀。余氏之所以如此,唯一原因就是這兩個人分屬不同的政治陣營。余氏承認,他在1949年19歲時就對郭沫若存有強烈的政治偏見。五年之後,他作《互校記》,不僅標題“刺激”,而且語言“輕佻刻薄”。所以說,不論余氏如何辯白,《互校記》都不能算是一篇純粹的學術論文。
不過,《互校記》的核心內容還是學術性質的,因此能夠從學術的角度、用考證的手段來證實或證否。余英時在《互校記》中對郭沫若提出的指控,其要點就是下面這段文字:
“《十批判書》中至少有五批判是基本上根據《系年》的論旨和資料而立論的,……上舉抄襲,不僅是資料性的,而且還是見解的;不僅是部分的、偶然的,而且還是全面的、根本的。”【453, p.113】
按照前面提出的“抄襲的三個類型”理論,余氏的這些指控可以這樣重新劃分:所謂“資料性的”,就是第三類型的抄襲;所謂“見解的”,就是第二類型的抄襲;而所謂“全面的、根本的”,則顯然是直逼第一類型的抄襲。
3、郭沫若抄襲錢穆了嗎?
郭沫若在撰寫《十批判書》的過程中,極可能讀過《系年》。這一點,即使沒有郭沫若的自供,我們也可以根據學術研究的普通規律作出這樣的推測。這是因為,諸子之學成為顯學,乃是在“打倒孔家店”的五四運動前後。錢穆作《系年》,就是乘借當時的這股東風。此書在1935年由商務印書館作為“大學叢書”初版,但在此之前,就已經產生影響。據錢穆自己說,他之所以能夠以一名中學老師的身份進入燕京大學教書,靠的就是這本書。在出版之前,《系年》的稿本曾先後得到蒙文通、顧頡剛、陳寅恪等著名學者的高度評價。【498】《系年》的主要貢獻,就在於集諸子研究資料之大成。也就是說,對於研究諸子的人來說,《系年》頗象登山的階梯。研究諸子而不讀《系年》,就象是有階梯不走,偏要靠攀爬懸崖峭壁登上山頂一樣。一個人在做登山運動時,當然可以根據自己的喜好和目的作出自由選擇。但是,當他從事學術研究時,其自由度是極為有限的:放棄階梯捷徑不走而搞徒手攀岩,彰顯的並非是他的勇於創新,而是他的無知無畏。這是因為,學術研究的目的只有一個,登堂入室,探究深奧。因此,很難想象郭沫若在寫《十批判書》時,不參考《系年》。
我們不妨再換一個角度來考察一下《十批判書》與《系年》的關係。在《系年》自序中,錢穆這樣介紹自己撰寫《系年》的過程:
“余草《諸子系年》,始自民國十二年秋。積四五載,得《考辨》百六十篇,垂三十萬言。一篇之成,或歷旬月,或經寒暑。少者三四易,多者十餘易,而後稿定。”【483, p.1】
實際上,錢穆在1930年到燕京大學任教之後,仍舊不時修訂《系年》,僅《諸子通表》就作了半年。【499, p.162】也就是說,從開始撰寫,到最後付梓,《系年》前後經歷了十二年的時光。這樣的撰寫經歷,在那個材料不易獲得、占有材料就相當於占有學術研究的絕對優勢的年代,是正常的、合理的。反過來說,在那個學術大躍進的“整理國故”時代,錢穆肯花那樣的工夫、能夠耐得那樣的寂寞,益發顯得難能可貴。
而據郭沫若自己說,他撰寫《青銅時代》和《十批判書》二書“合共二十二篇,除掉四篇是舊作之外,其餘都是最近兩年寫的,而大多數是寫在賴家橋的白果樹下。”【484, p.428】郭沫若以作詩成名,後來涉足甲骨、金文,所獲亦豐。他的史學研究,主要集中在所謂的“海外十年”(1928-1937)這段時間。從1937年回國之後,郭沫若幾乎完全停止了學術研究。但是,他卻在學業荒廢了五、六年之後,在抗戰時期的鄉下,僅用兩年的時間就寫成資料極其豐富、長達四、五十萬字的史學著作,一個明顯的問題就是:他的資料是怎麼搞到的?(方舟子說“郭首先是一個古文字學家,需要對先秦文獻極熟,記性又極好”,顯然是不知學術研究為何物的外行之言。)
如果上面所說都屬於猜測、旁證的話,那麼余英時所舉的十二個例子就構成了直接的證據。翟、耿二人固然駁斥了一些余氏的舉證,但是其基本邏輯不過是這樣:郭沫若有可能從其他人那裡間接得到資料。其實,即使真的如此,余氏的指控還是可以成立的,只不過是郭氏抄襲之人不是錢氏而已。看看翟、耿在《一樁學術公案的真相》中是怎麼說的:
“我們並不認為他絕不引用二道手的材料。處在抗戰時期的重慶,又是被國民黨官方學術機構所極力排斥的馬克思主義學者,當時借閱圖書的困難是可想而知的。有些材料引自他人的著作,或從他人著作中得到線索再查閱原書,應該說都是可以理解的。”【458, pp.9-10】
再看看方舟子在《郭沫若抄襲錢穆了嗎?》一文中是怎麼說:
“即使郭抄襲《系年》,也僅限於文獻[資]料這一方面,……”
“《史稗》和《讀書後記》的確不算是常見文獻,……當然也許真的是從《系年》知道這兩條文獻的。”
“如果白先生所言不虛,那麼錢穆在抄襲一事上並不比郭好多少,甚至還更加惡劣。”【294】
再看看第三方人士羅義俊在1987年是怎麼說的:
“《先秦諸子系年》並非全無可商榷之處,但這決不掩其為近代學術史上的名作,‘劃時代的巨著’。學術界特別是治先秦諸子的至今猶受其惠,郭沫若的《十批判書》在史料上得益於《先秦諸子系年》者就甚多,可以說,至今仍沒有一部相同類型的著作能夠代替和超過它。”【500, p.308】
也就是說,《十批判書》在資料上“利用”了《系年》,是無法否認的。而“引用二道手的材料”卻不作說明,恰恰就是抄襲行為之一種。
假如余英時的指控適可而止,那麼《互校記》應該算是一篇不錯的文章——姑且不計其中的一些硬傷(下詳)。但是,年輕氣盛的余英時不知見好就收,反倒進一步把郭氏的抄襲說成是“不僅是資料性的,而且還是見解的;不僅是部分的、偶然的,而且還是全面的、根本的”,這顯然把結論下到了證據之外。實際上,根據翟、耿二人的考證和辯駁,我們基本上可以作出這樣的判斷:所謂郭沫若抄襲錢穆,即使是“資料性的”,也只能說是“部分的、偶然的”,余氏的其他指控並不能成立。因為根據相似的資料得出相似的見解,乃是人之常情,所謂人同此心,心同此理。比如,一個人偷了麵粉之後,他可以和其他人一樣利用麵粉蒸饅頭、烤麵包。而檢方提出指控,只能說這個人偷了麵粉,卻不能說他偷了饅頭、麵包。因此,即使余氏真的抓住了一些抄襲“見解”的證據,也很難使人完全信服。至於“全面的、根本的”云云,更是徹頭徹尾的主觀判斷,遠沒有事實上的證據。
其實,余氏如果不是那麼急於先入為主,而是把作出判斷的權力和空間留給讀者,則他的目的——讓人們對郭沫若的“一切學術論著都保持懷疑的態度”——應該不難達到。可是他“不此之圖”,結果被人抓住了把柄,最終連“資料性的”抄襲這項指控都被打了大大的折扣。不僅如此,他本人除了受到翟、耿的嚴厲批評和嘲笑之外,並且受到了方舟子的惡毒辱罵。這應該說是“自取其辱”。
應該承認,方舟子確實看出了——或者說,是出於一個職業文賊的本能,他“感覺到了”——余英時的破綻。可惜的是,由於學問淺薄、功夫不足,以及比余英時還有過之而無不及的“在無知之中再加上敵愾,敵愾而且很強”,方舟子既無法在證據上、又不能從學理上證明余氏的荒謬。因此,他只能在學術的門檻之外搞所謂的“思辨”,而其實質就是潑夫罵街:你說我的宗師是賊,我就說你的導師也偷過東西,並且我還要說你是個栽贓陷害的大壞蛋。方舟子“思辨”的另一個邏輯就是:既然余氏指責郭沫若的抄襲還包括“見解的”,是“全面的、根本的”,則他只要證明郭氏的抄襲並不包括“見解的”,也不是“全面的、根本的”,則余氏的所有指控,包括“資料性的”抄襲,也就全部一筆勾銷了。這其實是方舟子“攻其一點,不及其餘”慣用伎倆的心理基礎。對他來說,事實真相到底如何並不重要,重要的是把口水仗打贏。好笑的是,在《是誰“冤枉”了余英時?》一文中,方舟子曾這樣反擊傅傑:
“攻其一點不及其餘,不懂得講事實擺道理而只會攻擊論敵的無知,這樣的批評固然痛快,卻無效,而且很容易被反彈回去的。”【71】
其實,如果把這句話中的“無知”改為“無恥”,完全可以用來作為方舟子三篇文章的總評。
就學問的深淺而言,余英時與方舟子當然不能同日而語——即使是拿1954年24歲的余學士(余英時似乎沒有學士學位,但他當時的學歷相當於本科畢業)與1999年32歲的方博士相比。但是,在郭沫若抄襲案這個問題上,他們得到的結果卻是驚人的相似,那就自取其辱。從這個不可思議的殊途同歸,我們應該吸取這樣一個教訓:一個人在作學術研究時,應該或者把自己的偏見、傾向、喜好、利益排斥之外、放置一旁,或在下結論時要特別地謹慎小心,有一分證據說一分話。當然,如果能夠兩樣同時做到,就更萬無一失了。問題是,就人文學科而言,在研究中完全摒棄個人的情感,是極難做到的。實際上,這也是人文學科永遠也不能成為嚴格意義上的“科學”的根本原因。筆者承認,在“剝方舟子的殼”時,本人就根本無法擺脫對方舟子的鄙夷之情。實際上,這種情緒隨着研究的深入,與日俱增。也就是因為如此,我才要更加注意讓自己的結論建立在堅實的證據之上。
4、余英時栽贓誣陷郭沫若了嗎?
余英時對郭沫若的指控固然言過其實,但是,他是否真的如方舟子所說的那樣,“下作”到栽贓陷害郭沫若?不容否認的事實是,余英時在撰寫《互校記》時,胸中確實有一股“敵愾”之氣。但是,我們還必須面對另一個重要的事實:《互校記》是余英時24歲時的“少作”。余氏在三、四十年之後重新發表這篇文章,只是刪除了一些“過分輕佻刻薄的語句”,但既沒有全面修改,也沒有重新核對引文。用他自己的話來說就是,“‘少作’的面貌還應該保留,否則便失真了。”【453, p.1321】總之,《互校記》代表的是一個24歲憤怒青年——即時下所謂“憤青”——的學術水平。
那麼,這到底是個什麼樣的水平呢?答曰:不很高明。這麼說的證據就是,《互校記》的香港《人生》版、台灣三民版竟然連他所互校的兩書各是哪個版本都沒有說明,僅僅給出頁碼。而在1954年以前,《系年》和《十批判書》都至少有兩個版本:《系年》有1935年一冊本《先秦諸子系年考辨》和1936年兩冊本《先秦諸子系年》,二版固然版式相同,但二者書名不同,並且1936年版明言是“再版”。而《十批判書》有重慶群益出版社1945年一版、1950年出“改排”版,上海新文藝出版社1951年“新1版”、人民出版社1954年版等等。余氏作“互校”而不說明版本,其學術訓練之不足顯而易見。在上海遠東版的《互校記》中,《系年》和《十批判書》的版本都有註明,但不知是出於編輯之手,還是余氏自添。不論是誰添注的,該文稱《系年》引文“依據商務印書館一九三九年版”,亦為大謬,因為由於戰亂,該版,如果真的存在的話,也頗為罕見。【501】另外,余氏所據的《十批判書》是“群益出版社一九五〇年出版的訂正版”,而不是1945年的初版,也不大合乎情理。
余氏當時學術水平不高,學術訓練不足,還可以從他對《系年》胡吹亂捧中看出來。顯然,余氏當時對諸子研究的歷史和現狀並不十分了解,否則的話,他也不會自曝其陋。這一點,翟、耿的文章已經多有指出,不贅。余氏學術訓練不足還導致他在抄錄引文時十分任性,以致舛誤疊出。如前面提到的“讀書後”條,余氏就至少抄出了三個錯誤。而在“漆雕開”條,他把“違於臧獲”誤抄為“達於臧獲”,將《韓非子》的原意恰恰弄反:“違”者,避也;“達”者,通也;二字本義相違也。由此可見,余英時在抄錄之時,並不明白原文的意思。所有這些事實,對於我們判斷“余英時栽贓陷害郭沫若了嗎”都十分重要,因為它能夠為我們探討余氏“篡改引文”的原因提供邏輯依據。
當然,僅僅根據上面提出的證據來下結論,似乎還不足以使人信服。那麼,筆者就再收集一些。筆者用香港《人生》雜誌1954年版【449】、台北三民書局1991年版【450】的《互校記》和商務印書館1935年版的《系年》【483】略作“互校”,得到如下發現:
第一,余氏在《互校記》的前言部分,引錄《系年》自序262字,外加標點符號46個。余氏抄錄文字沒有失誤,但是46個標點符號他誤錄了8個,連一個書名號都漏抄了。實際上,余氏誤錄標點符號的例子比比皆是,而他的新句讀並不比錢穆高明。因此可以斷定這些失誤來自粗心,而不是有意的更改。
第二,在余氏所舉的第一例“漆雕開”中,余氏抄錄了《系年》的這樣一句話:“漢志有漆雕子十三篇”。(台北版103頁。《人生》版同)。但實際上,《系年》寫的是“《漢志》有《漆雕子》十二篇”(見75頁),而《漢書•藝文志》的記載是“十三篇”。(《十批判書》此處不誤。)由此可見,余氏改錢穆的“十二”為“十三”是“徑改”。(這個證據翟文也已指出,方舟子很可能沒有發現,否則的話,他又該大喊大叫“鐵證”了。)
第三,還是在“漆雕開”條,《人生》版《互校記》抄錄《系年》(459頁)引王充的《論衡·本性篇》無誤,但台北版《互校記》則漏抄了“在所養焉”四個字(見104頁)。本來,此條為方舟子所發現,但由於他沒有看到《系年》的原版,又不曾懷疑不同版本有校勘失誤的可能,便以為這是錢穆的錯誤,於是說什麼“查新近出的《錢賓四先生全集》,這個錯漏已改正。”錢氏本來沒有“錯漏”,怎麼“改正”?
第四,仍舊是“漆雕開”條,《人生》版《互校記》抄錄《系年》引《孟子》云:“思以一毫挫於人,人撻之於市朝。”但實際《孟子•公孫丑上》原文為“思以一毫挫於人,若撻之於市朝。”台北版(102頁)和上海遠東版(95頁)將第二個“人”字改正為“若”字。
第五,在第二例中,余氏沒有明顯的抄錄失誤。但是,在第三例中,余氏卻把《系年》引的“尚法而無法”(391頁)誤抄為“當法而無法”(台北版107頁。香港版同)。另外,這句話本來出自《荀子•非十二子》,但錢穆卻把它誤作出自《莊子·天下篇》。而余氏既沒有指出錢穆的錯誤,也沒有作出相應的更改。
根據上面這些例子,我們應該能夠得出余氏在互校之時“相當粗心”或“不十分嚴謹”這樣的結論。這樣一來,他把錢穆的“《讀書後辨》”抄為“讀書後記”,其原因就至少有三種可能:第一,粗心大意;第二,“徑改”老師的明顯失誤(當然他認為是明顯失誤);第三,故意栽贓陷害郭沫若。方舟子要把這個修改說成是余氏栽贓的“鐵證”,他首先必須排除前兩個可能性。而實際上,這是根本無法做到的。很可能是看到了這一點,翟、耿二人才沒有象方舟子那樣提出栽贓的指控,但方舟子卻象撿到了天大的寶貝似的滿世界宣傳什麼“鐵證”,徒顯其淺薄無知得可憐可笑。(註:“網上錢學家”認為余氏的更改“恰恰是高資大力者的常為慣為”,似乎過高地估計了24歲余英時的水平。)
那麼,余氏故意栽贓的可能性到底有多大呢?答曰:微乎其微。其實,正像傅傑所說,余氏即使“真‘下作’到如此喪心病狂,他也未必會‘下作’得如此弱智。”“網上錢學家”也說:
“余某認定了郭沫若抄襲錢穆,並提出‘內證’12條,‘外證’一小段。他這12條‘證據’,只要有一條成立,就可以證成己說,而你要批倒它,就必須像老前輩閻先生作《尚書古文疏證》那樣,一條一條地把他的12條‘證據’批倒批臭,那人家自然沒有話說。而你現在這個雜文作法,顯然是不能奏效的。那麼,余某自以為有他的12條證據做靠山,又何必在其中半條(第12條又分兩項)的一個小書名上做手腳呢?他犯得着嗎?他傻了?”【482】
確實,這個所謂的“贓”,對於余氏的指控來說,增之不多,去之不少。而如此栽贓陷害,誰都知道,最多能騙人於一時,總有一天是會露餡的。“文章千古事”,一時的得逞又有什麼用處呢?而一旦露餡,則不僅上萬言的《互校記》付諸流水,他自己也可能落得個身敗名裂。這樣愚蠢的勾當,弱智尚且不為,更何況“了不得的聰明”【502】的余英時了。
5、郭沫若的“《讀書後記》”是怎麼來的?
由“讀書後”引出的故事很多,但是,有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卻被忽視了。這就是:郭沫若的“《讀書後記》”是怎麼來的?
顯然,錢穆和郭沫若都沒有看過《讀書後》。由於錢穆引錄的文字與《史記志疑》所引完全一樣,所以我們基本上可以肯定,錢穆所引實際上是轉引自《史記志疑》。那麼,郭沫若所引,到底是根據錢穆的《系年》,還是根據梁玉繩的《史記志疑》呢?翟、耿二人顯然認為是後者,因為他們說:“郭沫若引用《志疑》的有關論述時,大概也不知道王世貞原書的書名是《讀書後》,因而錯改為《讀書後記》。”其實,事情並不那麼簡單。
學人更改古書,雖然在表面上看,不過就是大筆一揮,刪增修改,隨心所欲,但實際上卻是一個相當複雜的學術辨證過程。首先,這個人要發現問題,即確定古書有誤,需要作出改正;其次,這個人要提出各種改正方案,然後再權衡各個方案的利弊;最後,他選擇最合理的方案,把問題解決。錢穆之所以改《讀書後》為《讀書後辨》,乃是因為他斷句失誤,把“王世貞讀書後辨之曰”讀成“王世貞《讀書後辨》之曰”。但是,這樣一來,原文就不成話了,少了謂語動詞。錢穆於是又在“辨”之後添一“說”字,以使全句可讀。也就是說,錢穆誤以為《史記志疑》漏掉了一個“說”字,結果反倒把正確的原文改出了兩個錯誤。
假如郭沫若讀的是《史記志疑》,他又是根據什麼把“《讀書後》”改為“《讀書後記》”呢?這個“記”到底是從何而來的呢?錢穆所加的“說”字,乃是一個動詞,根據原文的意思,可以順手添加。而郭沫若所加的這個“記”字,乃是書名,沒有根據,是決不可能隨意加上去的。而事實是,郭沫若這麼作恰恰沒有任何根據,至少是沒有明顯的根據。
合理的解釋就是,郭沫若看到了錢氏《系年》,當然也看到了《史記志疑》,他或者以為錢氏的更改另有所本,或者覺得錢氏所改有合理的地方(《讀書後》不像是書名),但也有不合理的地方(“辨之曰”沒有錯),於是就把“王世貞《讀書後辨》說之曰”改作“王世貞《讀書後記》便有兩種說法”了。也就是說,雖然郭氏所改與錢氏不同,但錢氏的更改卻為郭氏提供了線索和依據。當然,郭沫若作出那樣的校改,更有可能是在耍小聰明,目的就是故布疑陣,掩飾自己此處參考了《系年》。
五、方舟子為什麼要為郭沫若辯護?
1、《書屋》鬧鬼
《書屋》在1999年第5期發表《郭沫若抄襲錢穆了嗎?》一文,背景頗為詭譎。該期雜誌共發表了三篇“本刊特輯”,除了方舟子的文章以外,還有翟清福的《關於郭沫若“抄襲”說與“焚書”說》和林康的《余英時先生其人其事》。顯然,這個“特輯”是針對余英時而發的。
據方舟子說,他與《書屋》主編周實建立關係、並且決定在《書屋》上發表《郭沫若抄襲錢穆了嗎?》,是在1999年4月份之後不久:
“在1999年4月,我從網上讀到了原載於《書屋》上的一篇評論郭沫若抄襲錢穆的文章,便撰文加以反駁。一位作家朋友向我建議將文章交給《書屋》發表,並轉給了《書屋》的主編周實。據這位朋友的介紹,《書屋》雖是1995年才創刊的年輕雜誌,但在國內文化界的口碑不錯,並推薦了登在《書屋》上的幾篇文章。我讀了,覺得確實很合我的口味。周實則為了能跟我聯繫,特地去學習上網。這種敬業精神,在中國已不多見了。這使我大為感動,拙文雖早已被另一朋友交給別的雜誌,還是去要了回來給了他。”【503】
也就是說,《書屋》的主編在發表“特輯”之前,有足夠的時間來“特輯”一下郭錢抄襲案的詳情——至少他應該知道翟清福、耿清珩發表在《中國史研究》上的《一樁學術公案的真相》。在知道了《一樁學術公案的真相》之後,再讀方舟子的《郭沫若抄襲錢穆了嗎?》,正常的讀者至少會有兩個發現:第一,方文不僅沒有學術價值,它連普及學術的價值都沒有;第二,方文第二節存在巨大漏洞。可是,《書屋》不但沒有轉載翟、耿的高水平文章,反倒是堅持發表方舟子的濫文。這就讓人感到十分不解:難道一份雜誌會故意發表破綻百出的文章?
更讓人不解的是,翟清福當然會知道方文第二節的根本錯誤。但是,不論是在方文發表之前,還是發表之後,他都對此熟視無睹,一言不發。並且,在《關於郭沫若“抄襲”說與“焚書”說》中,翟清福好像故意要掩飾自己三年前曾發表過《一樁學術公案的真相》似的,對前文絕口不提,而只是空泛地說什麼“人們只要跳出‘相同文字’對比的圈子,就會豁然開朗,見到這樁學術公案的真相”。【504】研究抄襲案卻要“跳出‘相同文字’對比的圈子”,這個邏輯未免太過新奇。既然如此,翟先生在三年前為什麼專門在“‘相同文字’對比的圈子”中打轉轉?
1999年底,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出版了《公正評價郭沫若》一書。《書屋》上的三篇“特輯”稿件,被這本書收錄了兩篇,獨獨沒有收翟清福的《關於郭沫若“抄襲”說與“焚書”說》,而是用《一樁學術公案的真相》將它代替。《公正評價郭沫若》還收錄了余英時的遠東版《互校記》,作為該書的附錄之一。但頗為蹺蹊的是,在這個附錄中,《互校記•跋語一》卻被做了手腳:在余氏摘錄的《錢穆與考據學》中,原來被遠東版編輯刪去的“郭沫若同志”、或將之改為“《十批判書》作者”的地方,又都被恢復了台北版的原樣。而在該書的正文中,方舟子的《郭沫若抄襲錢穆了嗎?》仍舊在義憤填膺地大罵余英“在引文時作了手腳誤導讀者”,“竟會下作至此”。這真是咄咄怪事!那麼,這個手腳是誰做的呢?編者?顯然不象。因為這個編者好像連他編輯的文章都沒有閱讀,所以他才會在《編者的話》中說,“余早在80年代就撰長文《〈十批判書〉與〈先秦諸系年〉互校記》”這樣不着邊際的話。無論如何,考慮到《書屋》1999年第5期是在9月出版,傅傑的文章是11月問世,而《公正評價郭沫若》出版於這年12月,再考慮到上個世紀中國出版業的出版周期一般長達一年左右,則其中的奧妙,更加耐人尋味。
所有這些線索都暗示,《書屋》在發表方文之前,就已經知道該文第二段的明顯漏洞,但他們決定將錯就錯,“故作迂痴”,放方舟子出來咬余英時、放翟清福咬錢穆。他們很可能以為,遠東版的刪改,既沒有出版社的說明,也沒有作者的說明,則二者對此都負有責任。而不論是誰的責任,這個啞巴虧余英時算是吃定了。不過,出乎設局者意料的是,既非編輯、又非作者本人的傅傑貿然殺出,把他們的好局給攪了。
那麼,方舟子是否知道遠東版本的真相呢?可以大致肯定地說,在1999年4月,也就是《郭沫若抄襲錢穆了嗎?》在《新語絲》上發表之時,他不知道。但是,在這年9月,也就是該文在《書屋》第5期上發表之時,他是否知道,就不太好說了。按照常理,一個人在知道自己的文章存在巨大缺陷時,會竭力阻止它的發表以免出乖露醜。不過,方舟子乃非常之人,因此對他的行為不宜用常理來分析和推測。事實是,儘管方舟子在《是誰“冤枉”了余英時?》中說,“如果以後有機會再版《郭沫若抄襲錢穆了嗎?》一文,我希望能夠修改有關段落,或者附上這篇文章以對讀者有個交代”,但是,在那之後的二十多年中,《郭沫若抄襲錢穆了嗎?》的“有關段落”始終一仍其舊地掛在新語絲網站。而在2004年出版的《江山無限》中,方舟子自選了《郭沫若抄襲錢穆了嗎?》和《余英時篡改引文誣陷郭沫若的鐵證》二文,獨獨沒有“附上這篇文章”。由此可見,方舟子即使在《書屋》之前真的知道了遠東版真相,他也會照樣裝傻充愣,將錯就錯痛罵余英時的。
據方舟子透露,傅傑的文章出現之後,《書屋》曾計劃組織稿件予以反擊。2000年2月,劉華傑問方舟子:
“最近你寫了《是誰‘冤枉’了余英時?》和《余英時篡改引文誣陷郭沫若的鐵證》,引起很大反響,能介紹一下有關背景嗎?”
方舟子回答說:
“我在1999年4月寫了篇文章《郭沫若抄襲錢穆了嗎?》,試圖澄清由余英時教授炮製出來的、在海內外流傳頗廣的‘郭沫若抄襲錢穆’的傳聞,最先在《新語絲》網絡上發表,後由《書屋》印刷發表。復旦大學中文系的傅傑在日本的《百年》雜誌上撰文批駁我,我便又寫了你提到的這兩篇文章答覆,社科院文學所的蕭為研究員也寫了篇文章支持我。這四篇商榷文章都將登在《書屋》今年第四期。我想我們有足夠的證據表明,所謂‘郭沫若抄襲錢穆’,乃是余英時教授出於政治目的,而有意製造的一樁學術冤案。”【95】
不過,那個“《書屋》今年第四期”的計劃沒有能夠落實。三十個月後,方舟子口出怨言:“《書屋》當時食言,未刊登《余英時篡改引文誣陷郭沫若的鐵證》一文”。【505】
那麼,《書屋》為什麼“食言”呢?可能的原因至少有兩個:第一,方舟子的《余英時篡改引文誣陷郭沫若的鐵證》,除了標題是他自己的東西之外,其內容完全是根據翟清福、耿清珩的考證寫成,沒有任何新鮮的東西。第二,“社科院文學所的蕭為研究員”所寫的文章,《致“誘導”讀者“犯錯誤”的“編者”傅傑及其同夥》,僅從其標題中就能嗅出一股流氓味兒,而其內容真的是文如其題,流里流氣,胡攪蠻纏,根本就不像是出自一個學者之手。比如,傅傑說,翟、耿等人都是內行,所以他們選用台灣出版的《猶記風吹水上鱗》當靶本批駁余英時。對此,蕭研究員這樣反駁傅傑:
“遠東版書雖然出版稍早,但流轉到北京時日已多,即如我在中國社科院院內書攤上(社科院書蟲經常趁下班時來此淘書)買到的這冊《錢穆與中國文化》,已是1996年4月的第二次印刷版,而學術論文的成稿,也遠遠早於刊出日期。我們倒該慶幸這兩位‘很見功力,只是文筆未免滯鈍’的作者沒有受遠東版的誤導,他們自然一開始就是據台北版立論的。遠東版的編者們不必以為中國社科院的學者會有火眼金睛,能一眼看穿不經註明的申江手腳來。”【464】
如上所述,蕭為是中國社會科學院文學研究所的胡小偉的筆名。胡研究員以自己在書攤“淘書”的經歷當作證據,來反駁傅傑、力挺方舟子,其“申江手腳”即使不用“火眼金睛”,也“能一眼看穿”。很可能《書屋》為了顧及自己的顏面,沒敢刊登這兩篇文章。
不過,《書屋》主編周實後來與人化名莊周,撰寫了《齊人物論》,將方舟子評為知識分子中的“巨擘”,說“這位分子生物學博士,……竟比許多浪得虛名的當世[文史]名家更為當行出色”,說《功到雄奇即罪名》“寄哀痛於史識,寓深情於通脫,……如泣如訴,感人肺腑”【290】,這也算是給了方舟子天大的面子。當然,對這些文化人來說,吹捧都是互惠的。在1999-2000年間,方舟子曾一邊掛着“《書屋》專欄作家”的名號,一邊多次撰文吹捧《書屋》及其主編周實,並且在新語絲的“新到資料”上為《書屋》開闢專欄。可見這些文化人已經結成了一個從網上到網下、一榮俱榮、一損皆損的利益共同體。
方舟子2000年10、11月間在北京活動的剪影一束:與胡小偉(社科院文學所研究員)乾杯
2、方舟子與余英時
在《郭沫若抄襲錢穆了嗎?》和《余英時篡改引文誣陷郭沫若的鐵證》中,方舟子對余英時的咒罵十分惡毒,在外人看來,好象他與對方有不共戴天之仇似的。但實際上,方舟子不但與余英時沒有仇,反倒“有恩”。原來,早在1996年5月,由加拿大中國學生學者聯合會主辦的《楓華園》雜誌,出版了一期題為“什麼叫中國?”的特刊,其主要內容就是批駁余英時的文章《民主與民族主義》。《楓華園》專欄評論員同俊子在“介紹序言”中批評余英時說:
“余英時的政治觀點,讀報多的人早已熟悉。他在一切機會都會重複他對中國的近現代史的全面惋惜的看法。比如中國近現代從鴉片戰爭,到抗日戰爭的對外強侵略的反抗是不應該發生的‘過度反應’。他不只一次指責中國人的‘狹隘民族主義’的對此歷史的責任,他更是警告目前中國人的‘狹隘民族主義’類似於排外的屠殺猶太人的‘希特勒的納粹主義’,因而這將成為對亞洲和世界文明的威脅。”【506】
當時的方舟子,或許是與同俊子有仇,或許是閒得無聊,於是專門就上面這段話發難,說:
“本人報讀得不多,余英時的政治觀點自然是不可能‘早已熟悉’的了。不過,同俊子先生既然說余英時‘在一切機會都會重複他對中國的近現代史的全面惋惜的看法’,《楓華園》轉載的余文也該算是這‘一切機會’之一吧?那麼此文中對中國近現代史的看法是否與同先生所評價的相符呢?請看余先生怎麼說:
‘從一八九五到一九四五,中國是以一個被侵略,被侮辱的民族的身份,用民族主義為精神的武裝以抵抗帝國主義。民族主義在這一階段發揮了偉大的正面功能,是不容置疑的。’
“同先生能從如此明確的、高度的正面評價中讀出‘全面惋惜的看法’,‘是不該發生的過度反應’,‘指責中國人的狹隘民族主義的對此歷史的責任’,這位專欄評論家目光之銳利、之獨特,可算是一奇。若非讀報多,焉能有此功夫?”【507】
也就是說,不論其主觀目的為何,在客觀上,方舟子當時是站在余英時一邊為他打抱不平的。不過,假如余英時知道曾經有這麼個方舟子在為自己說話,他也絕對不會領這份情。這是因為,方舟子的引文把余英時的意思完全歪曲了——緊接着方舟子引錄的那段文字,余英時這樣寫道:
“但是中國在第二次大戰結束以後已擺脫了‘次殖民地’或‘半殖民地’的地位。羅斯福早在一九四二年元旦便正式歡迎中國為‘四強’(美、蘇、英、中)之一,一九四五年中華民國又成為聯合國的四大創始會員國之一(法國還是後來加入的),至於今天的中國大陸已隱然成為許多亞洲國家恐懼的強權,那更是不在話下。在中國由弱轉強的現階段,中國人的民族意識忽然又普遍地滋長了起來,還是一個最值得注意的文化心理的現象。
“我要直截了當地指出,這個新民族主義在性質上與舊民族主義根本不同,因為它已從自衛轉變為攻擊;它的攻擊對象主要便是美國,因為美國今天已成為西方帝國主義的唯一象徵。”【508】
顯然,余氏的這個“但書”就是要否定自己剛剛說過的那個“如此明確的、高度的正面評價”的。換句話說,同俊子看余英時並沒有看錯,倒是方舟子靠斷章取義的方法來為余氏辯護,才真“可算是一奇”。
到了1999年,方舟子早已把自己三年前說的“報讀得不多”、對余英時的“不可能‘早已熟悉’”忘了個一乾二淨,搖身一變,成了一位“在海外多年,看過許多餘氏辯論、議論文章”的“余學家”。有趣的是,與《郭沫若抄襲錢穆了嗎?》同期在《書屋》上發表的,是林庚的《余英時先生其人其事》。【509】其實,這篇文章並沒有什麼新鮮的東西,完全可以說是三年前《楓華園》“什麼叫中國?”特刊的唾餘。而此時,身兼《書屋》“專欄作家”之職的方舟子卻對林文視若無睹,沒有捨得對林文說一個“不”字。
由此可見,方舟子為余英時“打抱不平”也好,對余英時破口大罵也罷,都是以其私心和私利為出發點的:在1996年,方舟子對“美國血卡”尚且抱有覬覦之心,所以他尋找任何機會向《中央日報》及余英時之流投懷送抱;到了1999年,“毅然”回國已經變成了他的新志向,因此給郭沫若站台,沖余英時狂噴狗血,就變成了他的本能反應。
3、方舟子與胡適
提到余英時,不能不提到胡適;而提到方舟子,就更不能不提到胡適。前者在大陸學人的眼中,被看做是胡適的傳人;而在筆者的眼中,方舟子則更像是胡適的翻版鏡像。實際上,筆者“剝方舟子的殼”的初衷,就是要向世人昭示這兩個人的驚人相似:不但人生經歷相似,成名之路相似,而且連思路都十分相似。趁着抄襲案的話頭,筆者就順便談談方、胡二人在審理抄襲案時的相同思路。
前面提到,方舟子在為郭沫若辯護時,專門尋找郭、錢二文的不同之處,當作郭未襲錢的證據。無獨有偶。半個世紀前,胡適為了洗清戴震校《水經注》抄襲趙一清《水經注釋》的罪名,曾專門作了一篇《戴震未見趙一清〈水經注〉校本的十組證據》。【510】他不從戴、趙二校本的“十同九九”這方面進行分析,卻專門從那1%的差異處下手,來證明戴震沒有抄襲趙一清。寡學的方舟子當然不大可能知道他的前輩曾有這麼一手。由此可見這兩個人真是心有靈犀。
胡適為《水經注》抄襲案的被告戴震做偵探、辯護律師、法官——這是胡適自己的話——,耗費了他的餘生。而其結果,可以說是一敗塗地。今人——如余英時之流——為胡適諱,就說些“其案迄今未定”之類的混話為他遮羞。其實,胡適在1943年11月開始為戴震辯護之時,戴震抄襲案幾乎是一樁鐵案。以胡適之聰明,他為什麼要干一件沒有勝算的事情呢?這個問題,有深層次答案,也有淺層次答案。此時,我們只說淺的。
胡適之所以敢鋌而走險,要翻《水經注》鐵案,是因為他以為自己找到了一個竅門,就是把這樁學術公案轉變成法律案子。1952年,也就是在審理了《水經注》案八年之後,胡適說:
“英美法系的證據法,凡是原告或檢察官提出來的證據,經過律師的辯論,法官的審判,證據不能成立的時候,就可以宣告被告無罪。照這個標準,我只要把原告提出來的證據駁倒,我的老鄉戴震先生就可以宣告無罪了,但是當我拿起筆來要寫中文的判決書,就感覺困難。我還得提出證據來證明戴震先生的確沒有偷人家的書,沒有做賊。到這個時候,我才感覺到英美法系的證據法的標準,同我們東方國家的標準不同。於是我不但要作考據,還得研究證據法。”【511, p.142】
也就是說,胡適之所以身陷泥沼,無法自拔,乃是沒有搞清楚道德公案與法律案件的區別。不僅如此,這段話還暴露出胡適的法學知識也相當貧乏。以己之昏昏,而欲使人昭昭,焉有不敗之理?
而方舟子呢?他在為郭沫若辯護時,也同樣把這個案子當成了法律案子,並且也同樣要應用美國的法理:
“美國法庭,在認定抄襲時,使用一條鐵證:原作有技術性錯誤的地方(比如引文錯誤、錯別字等),抄襲者也一一跟着犯錯。以至有些辭典、目錄的出版商,故意留幾個無關緊要的、不起眼的小錯誤,以便用做指控別人抄襲的鐵證。然而,統觀余氏全文,可曾舉出過哪怕是一個這樣的鐵證?沒有,一個也沒有!”【294】
淺學的方舟子當然不會明白,絕大多數抄襲案都不是法律案件,而是道德公案。即使是法律案子,沒有那所謂的“鐵證”,抄襲案也完全能夠確定。而那所謂的“鐵證”,不僅“美國法庭”會採用,任何一個國家的法庭都會採用。
那麼,道德公案和法律案件到底有什麼區別呢?在《胡適酈學案》中,筆者作出了如下總結:
“道德案和法律案的性質是根本不同的。法律是規範社會和人類生活的制度,而道德是約束個人行為的意識與習慣。從個人行為的層次上講,一個人作了不道德的事,並不一定會受到法律的制裁;而受到法律制裁的人,在絕大多數情況下,肯定是幹了不符合道德的事。換句話說就是,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標準,也是人類行為的最低標準。從另一方面講,人們常說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卻沒有人說在道德面前人人平等。為什麼呢?因為人們對不同身份的人,有不同的道德要求:不僅對男女老少有差別,對不同職業、不同地位的人,也有不同的要求。”
“道德案與法律案在審理過程中,有三個根本的區別:第一,法律案可以有明確的判決,而道德案卻做不到這一點,因為沒有誰能夠代表公眾對此做出相應的判決。……第二,道德案與法律案的推理過程不同。法律定案,一般採用無罪推理,就是假定被告是無罪的,原告必須擔負起採集證據證明被告有罪的負擔。而道德案,由於沒有司法程序,實際上是一個有罪推理的過程,因此受到指控的一方,——包括他的辯護人——,必須承擔證明自己清白的責任。第三,道德案與法律案對證據的要求不同。法律案的證據一般必須確鑿無疑,任何能夠使法官或陪審團懷疑其可靠性的證據,基本上沒有證據的作用。而道德案則相反,由於基本上是有罪推理,因此任何能夠產生疑問的證據,都需要被告來解釋、澄清。”
4、方舟子與郭沫若
在《是誰“冤枉”了余英時?》中,方舟子說:
“我對郭宗師的道德文章談不上好感,以前還曾經撰文將他批得甚是不堪,以致有校友威脅要開除我的校籍。”【71】
筆者曾多方尋找方舟子批郭宗師的文章,但是除了幾句譏諷“郭才子”的片言隻語之外,一無所獲。儘管如此,我還是完全相信方舟子所說為實。因為在八、九十年代,貶損郭沫若乃是時髦之舉。方舟子跟風而上,朝宗師吐唾沫,甚至鞭屍掘墳,那都是再合理不過的事情。不合理的是,在“撰文將他批得甚是不堪”之後,方舟子又突然間變了一副面孔,恭維人家說,“沫若先生文史全才,一代宗師”、“近代以來,在文史兩領域都有郭沫若那樣的天才,都做出了開拓性、多方面的成就的,卻幾乎找不出第二個人來”。方奇才的這個腦筋急轉彎來得過於猛烈,把我們這些庸才搞得有些暈頭轉向:方舟子得有多大的天份,才能夠把郭宗師“批得甚是不堪”?而既然已經把人家“批得甚是不堪”,你方舟子為什麼還要宗人家為師?
2000年,方舟子的自選集《方舟在線》出版,策劃這本書的那幾個“北京文化人”專門策劃了一個“作品研討會”,身在美國的方舟子還裝模作樣地作了一個“書面發言”。在這個書面發言中,有這樣一段話:
“出版社的征訂說明中說:‘當有人中傷郭沫若、圍攻余秋雨、挖苦汪國真時,還是方舟子在網上領軍仗義執言,據理揮筆相助……’,許多人對郭沫若、余秋雨和汪國真的文品、人品都談不上好感,我其實也是如此,但這並不妨礙我在覺得他們受到不公正待遇時,為他們說幾句公道話。不應該讓個人的愛憎影響了對事實的認定,我想這才是科學的態度。”【512】
原來如此。一個能夠把“文史全才,一代宗師”“批得甚是不堪”的人,自然是貨真價實的“網絡奇才”;而當一個“反面的典型”受到中傷時,這位“奇才”又肯“領軍仗義執言”,則稱他為“少俠”、“鬥士”,豈不是名副其實嗎?
其實,方舟子既不是什麼“奇才”,也不是什麼“少俠”。他捧人也好,批人也罷,最終不過是出於一己私心、為了一己私利。換句話說就是,如果你不明白方舟子的“血卡”情結的話,你就永遠都搞不明白方舟子的腦筋急轉彎。看看野鶴先生的分析:
“若孤立地看方舟子的某篇或某些篇文章,你會覺得他的確言之鑿鑿,而且知識淵博,才思敏捷,鞭辟入裡,但是,如果將他的另一篇或數篇同樣是言之鑿鑿,而且知識淵博,才思敏捷,鞭辟入裡的文章,兩相對照,便會產生困惑——他究竟站在什麼立場?到底想堅持什麼觀點?就好像是你說烏鴉是黑的,他就引經據典地說烏鴉是白的;若另一個人說烏鴉是白的,他立即又引經據典地說烏鴉是黑的。使我想起老牌修正主義者伯恩斯坦的一句名言:‘目的是沒有的,運動就是一切。’當然,其最終的目的恐怕還是有的,大約就是成為打遍天下無敵手的武林霸主——辯倒所有對手的‘真理化身’。難怪他傲氣十足地對採訪者宣稱:‘要讓我承認失敗或犯錯,幾乎是不可能的事。’事實上也確實如此,對於這樣一位為喪失理性、為辯而辯的偏執狂狂,你能奈他何?”【513】
事實是,《郭沫若抄襲錢穆了嗎?》就是方舟子的“為辯而辯”之作。原來,1999年3月25日,有個叫“肖毛”的人在“新語絲之友”上發帖子,其中有這樣一句話:“不配做文學家的郭沫若的書法竟然蔚然可觀——往後,我就不再相信‘文如其人’這樣的鬼話了”。4月2日,方舟子回覆說:
“德才學識,我看郭沫若也就德比較欠缺,不必因為不齒其德就否認其才其學其識,連文學家的資格也要給取消了,又不是只有道德家才配當文學家,往往流氓反倒是才子。何況既然連周作人之叛國行為都成了‘所謂’,對郭沫若之缺德更不必求全責備。”【514】(以下引文均來自此網頁。)
肖毛附和說:
“你說的對,不過我認為郭沫若的才主要表現在歷史研究上面,而且還很出色,至於他的新詩,我認為還是糟透了。”
對此,方舟子撰寫了《郭沫若的詩及其他》一文,除了唱反調說郭沫若的新詩好之外,還說道郭沫若的史學成就:
“郭的史學成就,主要也是開拓性的。《十批判書》為中國歷史研究開闢了一片新天地。自從余英時指責《十批判書》抄襲錢穆後,頗有人附和此說,而其實郭或許使用了錢的某些結果,兩人的治史方法卻是大相徑庭的,錢的史識也無法與郭相比。近代史家中,有斷代史之才的不少,有通史之才的,卻不過郭沫若和翦伯贊兩人,而兩人的命運是多麼不同,郭至死仍是知識界的第一把手,翦氏夫婦卻在毛的壓迫下早已雙雙服安眠藥自殺了,遺書三呼毛主席萬歲,滿腔的悲憤。
“有幾年的時間,我天天要面對郭沫若的手跡(中國科大的校名),郭的書法在近代自然為一大家,但在雍容中,卻可以看出嫵媚。而一位史家,一沾了‘媚’字,也就沒了根基。所以,郭沫若不配當的,倒是歷史學家。”
看方舟子的前一段話,似乎是在讚揚郭沫若的史學成就;但是看到後一段話,則是在貶低郭沫若的史學成就。我們且不去理會方舟子的本意到底如何,反正這篇文章被他的好友“笨狸”(即Banly)轉到了MITBBS的歷史版上,結果引出了一位mumu網友的文章,《我談郭老的史學貢獻》。其中有這樣一段話專門批駁方舟子讚揚郭沫若的那段話:
“看了余英時先生條分縷析的把郭著和錢著逐段對比之後,我想任何人都不能不承認,‘抄襲’二字是跑不了的;那不是一般的引用,而是從觀點到論據,從思想到文字的完全照搬,不是‘或許使用了錢的某些結果’的問題。事實上,余先生對此點也有清醒的認識,他說其實十批判書和錢著(先秦諸子系年?)研究方向不同,本來即便郭完全使用他人結果(包括引用原文)也無不可,只要有自己的真知灼見(對此余是持否定態度的,國內史學界目前也多持否定態度),問題是郭未有一句話提到他人,從學術規範上來講郭實在是無從自辯的。即便拋開抄襲一說不論,十批判書也無多大價值,‘開闢了一片新天地’是不假,可開闢的正是‘把馬克思主義放之四海而皆準的革命原理和中國歷史研究的現實相結合’的新天地(其實還不是原版的馬克思主義),現在史學界正要花大力氣去除這片新天地,回到四十年代以前的舊天地去,這片新天地我看不要也罷。(回到四十年代的另一面正是要恢復解放前就已成型的學術規範,這點上郭老所起的負面典型效果更是不容低估)。”
對此,方舟子反駁道:
“《十批判書》一案,丁東不齒的是郭一面襲用錢穆的成果秘而不宣,一面又嘲笑對方薄弱得可笑,還是人品的問題,讓mumu一轉述,就成了‘從觀點到論據,從思想到文字的完全照搬’了,也真夠嚇人的。問題是,丁東自己並沒有去比較過這兩本書,完全是根據錢穆的門生余英時的一面之詞,而mumu恐怕連余的全文都沒看過,又給誇大了一次。郭的《十批判書》和錢的《先秦諸子系年》我都看過,從來就不覺得兩者有何抄襲之處。《十批判書》是用典範的、有時還非常優雅的白話文論述先秦諸子的思想流變,《先秦諸子系年》則是用文言文考證諸子的生平,基本上是史料的排比、堆積,作者的話都很少,怎麼個‘從思想到文字的完全照搬’法?《先秦諸子系年》厚厚的一大冊,我只是挑着看的,錢穆的那種寫法也讓人看得煩,不能說看得仔細,所以也不能說郭就沒有襲用錢之處,又因為沒見過余英時是怎麼論證法,只能存疑。但是,鑑於以下四個原因,這個存疑是要打個大大的問號的:兩書都是轟動史學界的名著,郭書1945年出版,當時郭無權無勢,卻從未有人指責其抄襲,疑問之一;余是錢的門生,疑問之二;余文作於50年代國共對抗最激烈的時候,郭固然是共黨紅人,余卻也是國黨紅人,其中有多少要搞臭政治對手的宣傳成份?疑問之三;我看過不少余的文章,包括他那些為蔣家歌功頌德的文章,對其文風實在不敢恭維,疑問之四。”
方舟子的反駁引來了mumu的反駁,方舟子於是在4月10日貼出《郭沫若抄襲了錢穆了嗎?》一文,說:
“輾轉借來余英時著《錢穆與中國文化》一書(上海遠東出版社1994年12月第1版),跳過那些歌功頌德的文章,先把那篇《〈十批判書〉與〈先秦諸子系年〉互校記》看個究竟。看完之後的感想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余氏的文風,真沒讓我失望:-)。如果要一一批駁,幾萬字都剎不住,等以後抽空再說,先談個大概。”
也就是基於這篇“先談個大概”的文章,方舟子在數天后推出了正版的《郭沫若抄襲錢穆了嗎?》,發表在五天后“出版”的《新語絲》月刊上。雖然這篇文章的末尾註明該文作於“1996.4.12”,但實際上,它還含有方舟子在4月14日才寫出來的文字,即《郭沫若未抄襲的鐵證》一段。
無論如何,《郭沫若抄襲錢穆了嗎?》是方舟子“為辯而辯”的標本,也是“蘿蔔快了不洗泥”的“典範”。以這樣的浮躁來搞學術研究,想要不丟臉是不可能的。
5、方舟子和他的“文學之舟”
我們今天回過頭來審視一下十年前的那場關於郭沫若的論戰,可以很容易地看出,當時剛剛捨棄了擱淺的“科學號”小舟的方舟子,正在改乘“文學號”舢舨,要到中國史學界闖蕩江湖——《郭沫若抄襲錢穆了嗎?》乃是方舟子的前哨戰。只不過是,這場戰鬥以方舟子鎩羽而歸告終。
1999年5月,方舟子在接受笨狸的採訪時說:
“1998年九、十月間我回了一趟國,是我出國後第一次回國,感觸很深,最大的感觸是自己的專業對目前的中國沒什麼用處。回到美國後,請假在家寫書。
“1997年我曾經在香港出版過一本科普小冊子《進化新解說》(香港天地圖書出版公司出版),計劃把它擴充成全面論述進化論的大部頭著作在國內出版,詳細介紹進化論的歷史、現狀和面臨的挑戰,以及駁斥目前在國內頗有市場的各式各樣的神創論。另外還計劃寫一本有關分子生物學的歷史和現狀的科普著作和一本從藝術的角度評論美國電影的圖書。完成這些寫作計劃後,是回去繼續從事生物學研究還是留在家中寫別的書,還沒有決定。”【69】
顯然,方舟子那部預期的“全面論述進化論的大部頭著作”,就像他那部“夢寐以求的史詩性的巨篇”一樣,最終都胎死腹中了。而那本“從藝術的角度評論美國電影的圖書”,大概就是那個在《新語絲》月刊上從1998年第5期到1999年第3期連載的《美國電影史話》。但是,別的不論,單論寫作方法,《美國電影史話》不過就是在重演方舟子五年前寫作《大明小史》的“東抄西湊”故伎,根本就看不到什麼“從藝術的角度評論美國電影”。實際上,時至今日,筆者也沒有看到方舟子“從藝術的角度”寫下的任何文字,遑論文章。
也就是說,方舟子立志“在家寫書”之後,遇到了他立志當“反叛詩人”之後相同的問題:寫不出想寫的東西。百無聊賴之際,方舟子拾起了打人的棍棒。確實,從1999年初開始,也就是在他“請假在家寫書”之後不久,方舟子一面利用“新語絲之友”這個網絡經營他的個人書店,一面借着網絡版權這個話頭,先是和加拿大的《楓華園》打【515】,接着和美國的《華夏文摘》打【212】【376】【516-519】,然後又和《中華讀書報》、《橄欖樹》【381】雜誌打,直到碰到了郭沫若這個話題,他才把視野從自己的競爭對手身上移開。
很可能是要掩蓋自己“為辯而辯”的動機,在《郭沫若抄襲錢穆了嗎?》中,方舟子說自己寫作該文的機緣是“最近有機會借到了余英時著《錢穆與中國文化》”。這個理由十分可笑。因為方舟子自己說他早在1996年就知道余英時的指控,他在1998年秋季回國時可以很容易地得到《錢穆與中國文化》。即使因為什麼原因沒能得到,他當時正經營《漢林書城》,想要得到一本國內出版的書籍,還用得着再等半年的時間嗎?方舟子為郭沫若辯護是隨機行為的另一個證據就是,在寫成《郭沫若抄襲錢穆了嗎?》一個月後,方舟子又向法輪功開戰。
也就是說,當時“在家寫書”的方舟子已經到了山窮水盡——黔驢技窮、“方郎才盡”——的地步,因此他老馬識途,要走幾年前靠“掐架”成名的老路,只不過是具體“掐”什麼尚未確定而已。他後來選擇掐余英時、掐法輪功,都是在投石問路,尋找軟豆腐。
可笑的是,方舟子在《方舟在線》出版之際,竟然從自己的掐架史中,挑挑撿撿找出幾個例子,當作自己任俠好義、秉公執言、具有“科學態度”的證據。而實際上,他在1996年為詩人汪國真說話,就像他在同年為余英時說話一樣,其實質不過是把他們拿過來當作與他人打鬥時手中的棍子、投擲的石子。而他在1999年為郭沫若辯護,在2000年為余秋雨辯護,與以前的掐架相比,不過是又多了幾重目的:既是為了顯示自己的英武神威,又是要與余英時、余杰別苗頭、爭風頭,更是要為自己打開一條賴以維生的道路——余秋雨的書,是“漢林書城”的暢銷書。方舟子主持的“漢林新書推薦”欄目,推薦余秋雨的書至少十次。
方舟子當時之所以敢於貿然去史學界“打假”,除了自己的無知無畏以外,還有一個十分重要的原因。原來,在當時的中國,頗有幾伙“文化人”主動請纓,要為方舟子造勢。這些人有北京的,有上海的,當然還有長沙的,真是南北配合,遙相呼應。他們包裝、炒作方舟子的目的到底何在,由於方舟子與他們很快翻臉,沒有能夠得到充分的暴露。如果猜測一下的話,大概不外是要找一個有自然科學背景、並且有美國科學博士牌子的人,充當他們的打手。作為交換,這些文化人承諾為方舟子推波助瀾、裡應外合。這些承諾,不僅僅給方舟子壯了膽兒——炕頭王方舟子並不缺膽兒,只要他不離家裡的炕頭——,而且起了激將法的作用。方舟子如果退縮不前,或者俯首認輸,就要在新施主面前丟面子,掉身價。所以,在傅傑的文章之後,方舟子還要不知羞恥地拼老命反擊。
另外,方舟子從涉網之初,就自甘墮落,干文抄公的勾當。因此,當他看到余英時、丁東的文章之後,其本能反應就是反問對方:“從別人的著作中獲悉了自己不知的史料,是不是一定要註明發現過程?不注,是否就算抄襲?”確實,對他來說,如果象郭沫若這樣引用二道手的材料都算是抄襲的話,那麼他引用三道手、四道手的材料豈不更是抄襲?所以說,與其說方舟子是為郭沫若辯護,莫如說是在為自己辯護。
總之,方舟子十年前為郭沫若辯護,乃是出於各種因素的匯合,所謂的“風雲際會”。對於方舟子來說,“打”是必然的,而“捧”則是偶然的、隨機的。可惜的是,人算不如天算。方舟子這艘小舢舨還沒有駛出港汊,就撞在傅傑這塊大石頭上了。方舟子因此明白史學界“水深,居不易”,從此不敢再去那裡搗亂。他於是打道回府,把那艘“科學號”小船推出淺灘,重新划進了自然科學水域,半年之後正式做起了“科學打假”的生意:從《新語絲》月刊——新語絲網站的“核心學術刊物”——創刊到2009年7月,方舟子在上面總共發表了101篇文章,包括詩歌。在2000年以前發表的58篇文章中,除了一篇《進化是什麼》是以科學為主題之外,其餘全部都是文史方面的文章。而在2000年以後發表的43篇文章中,七成以上談論科學。換句話說就是,方舟子發表在《新語絲》月刊上的“科普”之作,96%以上發表在《郭沫若抄襲錢穆了嗎?》之後;而在《余英時篡改引文誣陷郭沫若的鐵證》之後,方舟子再也沒有發表一篇純歷史方面的文章。
從某種意義上說,傅傑“成全”了中國史學界,但卻是中國自然科學界的“罪人”。他以一人之力,把方舟子擋在了史學界的大門之外,從而迫使方舟子向自然科學方向發展。而方舟子竟然因禍得福,在自然科學界如魚得水,很快就可以耀武揚威,並且橫行霸道了。這當然不是因為他在自然科學上有什麼高深的造詣,而是因緣際會:中國的學術腐敗在世紀末大爆發,在那裡搞學術打假就象是到魚塘中捉魚一樣容易。待到幾年之後肖傳國出面與他對陣之時,方舟子早已成了氣候。
當然,方舟子並沒有完全捨棄那艘慘遭不幸的“文學號”扁舟——如果是那樣的話,就不成“方舟”了。2003年,方舟子為“即將開通的搜狐星空‘方舟子在線’欄目”寫了一篇“寄語”,其中說:
“從中學時代起,我就同時保留着對科學和文史的濃厚興趣,這從當時沿用至今的這個筆名就可以看出來。‘方舟並騖,俯仰極樂’,我的夢想,便是同時乘坐科學與人文之舟,品味從古今中外的智者與仁者那裡得來的極樂。當我還在從事科學研究的時候,業餘的興趣在於文史,寫作也以這方面為主。而在我放棄科學研究之後,寫作的內容反而逐漸改為以科學方面的為主了。近年來因為揭露學術腐敗而浪得虛名,以致有不少人誤以為我除了寫寫打假文章,就幹不了或不該干別的事情。”【520】
確實,在那些不知史學為何物的水域,“文學號”舢舨還是可以繼續幫助方舟子招搖撞騙、顯示他“還能幹別的事情”的。而方舟子之所以不知羞恥地把自己的史學濫文再三再四地出版發表,其心理也不過是這樣:在這個世界上,本來就沒有真理;誰的嘴巴大,誰的嗓門高,誰就掌握了真理。所以,方舟子要持之以恆地扯開嗓子高聲叫賣。他相信,這個世界總會有上當受騙之人,也總會有人願意上當受騙。方舟子猜得果然不錯:在那些上當受騙的人之中,就有自己的科大校友。從2007年起,方舟子成了“中國科技大學校友創新基金會”的“口述校史編委會”的“專家”之一。他是根據什麼當上這個“專家”的呢?看看這個校友會是如何介紹方舟子的:
“方舟子有深厚的史學素養,他還有著有《江山無限——方舟子歷史隨筆》等文史書籍。”【521】(見:http://www.ustcif.org/news/?id=135)。
“有著有”這樣“深厚的文學素養”的校友,方舟子當然“有著有”當史學專家的資格。也就是說,只要方舟子的臉皮足夠厚實,只要他的意志足夠堅強,——萬幸的是,這兩樣特質方舟子都“有著有”——他的百孔千瘡的“文史之舟”就還可以一直劃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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