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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法學院:造就法律工匠的作坊
送交者: 耶魯法學 2005年01月13日13:43:10 於 [教育學術] 發送悄悄話

美國法學院:造就法律工匠的作坊 ——耶魯法學教育觀感

耶魯法學院是美國最好的法學院,它連續多年在美國各種排行榜中奪得“全美最佳法學院”稱號。去年短暫的耶魯之行使我身臨其境,通過耶魯法學院這個窗口對美國的法律教育有了更清晰和直觀的認識。

據我所知,當今世界的法律教育主要有三種模式,第一種是歐洲式的本科教育模式,即把法律教育作為普通本科層次的專業教育和國民素質教育,大學法律系學生包括一般的大學本科學生。在這種模式下,大學法律院系更為側重學術性和理論性教育。法律本科畢業後,還要經過若干年的法律職業訓練才可以做律師、檢察官和法官。第二種是以澳大利亞為代表的雙學位模式,即學生同時在法學院和另一個院系學習,五至六年之後取得法律和另一專業的雙本科學位。第三種是美國式的本科後法律教育模式,即法學院的入學條件之一是必須已經完成大學本科學業,已取得一個非法律專業的文科或理科學士學位。這種模式注重的是在完成一般意義上的素質和人文教育之後的法律職業教育。

College+School=University

美國的法律教育深受其大學教育模式影響。美國大學教育十分清晰地劃分為本科基礎教育和本科後高等教育兩個層次。以耶魯大學為例,有一個本科生院叫做Yale College,專業包括人文科學、社會科學、自然科學和工程科學,全部從高中畢業生招生,參加全國大學本科入學考試。學生在College里的專業劃分不是很細,因為這個階段屬一般素質教育階段。學生畢業可獲得文學學士、理學學士和一般學士學位。美國學生本科(College)畢業了並不是全部大學(University)學業的完成。學生College畢業後通常要再念一個“本科後”學院,即School。這些學院中有些是本科後的學術性研究學院,如文理學院等,這些學院的所有專業都只授予學術性的碩士和博士學位;其他大部分學院是本科後職業教育學院,如法學院、醫學院、護理學院、神學院、管理學院等,這些學院主要授予職業教育學位,這些學位不同於學術性的碩士、博士學位。這兩種本科後繼續教育學院的共同之處是面向大學本科畢業生或在職人員招生,都是本科後高層次的繼續教育。

也因此,在法學院,學生們可以說是“群賢畢至”和“少長咸集”。大部分學生已有一個其他專業的本科學位,還有一些甚至已拿到其他專業的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或幾個本科學位。許多學生進法學院的目的並非僅僅為了拿高學位,更多是出於對法律職業的興趣或是為了找到一份賺錢的好工作。法學院的學位主要有J.D、LL.M、J.S.D之分。在上個世紀六十年代以前美國法學院的J.D學位也叫學士,即Bachelor of Laws(LL.B),後來大概覺得有必要與歐洲大陸的法律本科相區別,因此就改稱博士學位,即Juris Doctor,簡稱J.D。加拿大雖然教育模式同美國一樣,但仍然稱這種學位為法律本科LL.B。除了J.D之外,美國法學院的學歷教育還有一年制的碩士學位課程(Master of Laws, 簡稱LL.M)和二至四年的博士學位(Doctor of Judicial Science,簡稱JSD或SJD),這些學位通常只有外國學生才讀。碩士學位(LL.M)是一年制的課程,修滿20至30個學分後即可畢業不用寫論文,它主要是幫助學生對美國法律制度有個基本的了解。

J.D與J.S.D之分

在國內,人們一般很難區分美國的J.D和J.S.D,大概認為都是法律博士,只是含糊地將前者譯為“法律博士”,將後者譯為“法律科學博士”或“法學博士”。其實這二者的區別還是相當大的:首先,攻讀J.D學位首先必須通過美國全國性的“法學院入學考試”(即Law School Admission Test,簡寫LSAT)。據稱要想獲得耶魯、哈佛、紐約等名校的J.D入取資格,申請者必須有非常優異的本科成績和近乎滿分的LSAT成績。而J.S.D學位則沒有這個要求,在取得法律碩士學位之後,如有兩個教授推薦就可繼續攻讀S.J.D或J.S.D學位。其次,J.D學位有嚴格的學分和課時要求,如耶魯法學院要求修滿82個學分,學制三年。而J.S.D學位不用修學分,也無需上課,最後寫出一篇論文就可畢業,一般要用二到四年時間。有的學校要求極其嚴格,完成論文的時間就要更長一些。第三,二者在畢業之後的去向上也是大相徑庭的,J.D學生主要從事具體的法律實務,而J.S.D學生一般進行法學研究。但是,令我十分驚奇的是,耶魯法學院的教授、副教授們幾乎一律都是J.D學位獲得者。我想大概攻讀J.S.D學位大多是外國人,他們都回國了吧。

美國人都是實用主義者,除了真正對法律學術研究有興趣的人讀法學碩士、博士學位外,本國學生絕少讀法律碩士和法律科學博士,J.D教育才是大家關注的興奮點。法律教育在美國人看來是職業教育,學法律的目的不是為了拿高學位,而是為了轉行從事法律實務工作。在美國,要想從事律師等法律事務工作,只能讀法學院的“本科”即J.D,而且大部分州的律師資格考試只對有法律“本科”(J.D)學位的人開放。政府部門、律師事務所、公司企業的法律部門在招聘時更看重的是J.D教育。可以看出,法律教育在美國是在大學本科的基礎教育之後進行的一種非常專業化的職業教育,而“J.D”教育是其核心和關鍵。

法學知識與法學實踐

英國近代著名法官愛德華·柯克有一句經典名言:“法律是一門藝術,在一個人能夠獲得對它的認識之前,需要長期的學習和實踐。”美國的法律教育忠實地反映了這種要求,生動地體現了法學知識與律師實踐之間的緊密聯繫。就連美國的法律教育也是由美國律師協會(ABA)和美國法學院協會(AALS)共同管理的,而且主要是由ABA負責。這種管理體制凸現出美國法律教育的實踐性和法律行業的自主性。ABA是法律工作者的行會,它規定對法學院的各種要求,法學院只有取得ABA的認可,獲得了ABA頒發的法律教育“生產許可證”,它們的畢業生才能從事律師工作。美國大約有185所由美國律師協會承認的法學院。在美國,如果要參加律師資格考試和當律師,就必須是這些法學院的畢業生。而當檢察官和法官一般都要求有出色的律師職業經歷。沒有獲得美國律師協會認可的非正規法學院畢業生幾乎不能從事任何法律職業。每個法學院的法律圖書館也都有自己的行業協會,即美國法律圖書館館員協會(AALL)。這個協會對全國法律圖書館進行行業管理,規定各種標準規格並定期進行評比檢查驗收。ABA、AALS、AALL這三大法律職業團體主導着美國的法律教育和法律職業。它們在法學院和法律實務部門之間搭起一座橋梁,將法學教育和法律職業緊密地銜接起來。作一個比喻,在美國,法學院就像是生產法律職業者的車間,法學院畢業生就像是它們的“產品”,而最終檢驗產品是否合格的是以美國法律協會為首的法律實務界。

反觀我國的法律教育,沒有College和School 之分,也遺漏了“長期的法律實踐”這樣一個階段。我們通常將本科和本科後的兩種性質不同的“院”(School)都視為學術性的研究院,將本科階段的基礎教育與本科後的專業教育、將法律學術教育和法律職業教育合二為一,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理論教學與實際操作長期分離,對於法律實務者所必需的基本素質和職業技能的培養也沒有引起沒有足夠重視。

目前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迫切需要的是發展高等職業教育,培養各種各樣的熟練專業人才,而不是大量的只適宜搞學問的學術型碩士博士。在任何一個國家,搞學問的終究都是少數人。也許有人會說,美國的法律教育只是在培養法律工匠,而不是在培養法學大師。但是,一個社會不需要也不可能產生大量的法學大師,它更需要的是大量的能以法律手段解決實際問題的法律實務者。在一百多年前,美國法官霍姆斯在哈佛大學法學院的一次題為“法學院的作用”的演講中有這樣一段話:“大師不是靠教育創製,而是憑天賦自我造就。”這大概是對美國法律教育理念的一個很好的詮釋,即他們並不把法學院看作是“法學家的搖籃”,而是造就律師的作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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