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法合一的古代法治形態 |
送交者: 西景 2015年08月17日21:02:24 於 [教育學術] 發送悄悄話 |
以禮治國,重視德教,這是儒家禮治主義政治學說的基本思想。孔子就明確說過:“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眾星共之。”但是,重視“為政以德”並不意味着古代中國不存在法治。徐國棟先生曾經說過:“世界上存在着倫理型、宗教型和現實型三大法的類型。除了倫理型的中華法系之外,還存在着宗教型的印度法系和伊斯蘭法系,以及屬於現實型的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從政治形態上看,倫理型的中華法系明顯體現出禮法合一的特徵。 德為本刑為用 在禮治與法治關繫上,“尚德不尚刑”,主張以禮為主。在儒家看來,禮樂乃德治之器,仁義為德治之體。與此相反,先秦法家則視其為罪惡的淵藪,認為“禮樂,淫佚之徵也;慈仁,過之母也”,極力主張以刑賞之法作為政治的根本手段。正如《韓非子》中所說:“聖王之立法也,其賞足以勸善,其威足以勝暴。”於是形成了儒法兩家政治觀的直接對立。 但是,儒家雖然主張“尚德不尚刑”,實際上也並不排斥刑罰在政治上的懲戒作用。《禮記·樂記》就明確說過:“故禮以道其志,樂以和其聲,政以一其行,刑以防其奸。禮、樂、刑、政,其極一也,所以同民心而出治道也。”所不同的是,儒家強調在政治實踐中不能以刑罰作為根本手段而一味地強化運用,以至於走上任刑的道路,而應當以道德教化作為政治的根本。 禮法合一的特點一旦形成,其對後世的影響十分深遠,可以說幾乎與封建政治相始終。《漢書·刑法志》上就有“制禮以崇敬,作刑以明威”的記載。《唐律》更是明文規定:“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事實上通觀歷朝統治,他們奉行的也正是一種“禮法合一”的政治。《漢書·元帝紀》記載,元帝為太子時,“見宣帝所用多文法吏,以刑名繩下”,大臣多以刺譏辭語為罪而誅,於是從容進言曰“陛下持刑太深,宜用儒生”。宣帝聽後嚴肅地教訓他說:“漢家自有制度,本以王霸道雜之,奈何純任德教,用周政乎?”所謂“王霸道雜之”,即“儒法並用”,德教與法治並行。這種“王霸道雜之”和“禮法合一”,可謂中國古代政治一大顯著特色。 禮為立法之本 《禮記·曲禮》:“夫禮者,所以定親疏、決嫌疑、別同異、明是非也。”這就表明,禮不但具有極為廣泛的內涵,而且也是立法之本。從本質上說,禮所反映的是上下尊卑等級秩序的儀節規矩,它集中體現了統治階級的道德倫理原則。禮既然是立法之本,那麼中國古代法律就難免會具有非常濃郁的道德倫理色彩。 早在春秋戰國時代,儒家從認同宗法封建的立場出發,對法家要求建立的具有客觀普遍性的法律制度就採取了否定的態度。孔子就曾經提出過“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的觀點。在孔子看來,“父為子隱,子為父隱”屬親親之義,親親就是仁。“苟志於仁,無惡也。”這種情況到了漢代“罷黜百家,獨崇儒術”之後,更是直接影響了法律判決,以至出現了公羊家董仲舒的以《春秋》決獄。“《春秋》決獄”的核心就是認為“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無罪。這是一種典型的“禮為立法之本”的具體表現,儒家的倫理道德色彩十分明顯。受此影響,漢宣帝於本始四年特地為親屬間的容隱行為下過一道內容如下的詔書:“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孫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孫,罪殊死,皆上請,廷尉以聞。”唐代以後,這種情況有增無減。著名的《唐律》就明文規定“為子為臣,惟孝惟忠”,並把“謀反”“謀大逆”“謀叛”“大不敬”等犯上的思想言行與“惡逆,不道,不孝,不睦,不義”等悖親的行為定為“十惡不赦”的大罪,主張嚴懲不貸,從而使儒家的倫理原則和道德規範法律化。此後,“律出於禮”“以禮立法”,幾乎成為歷代封建法律體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原則。 “禮為立法之本”的原則還突出地體現在當法律條文與倫理道德發生衝突時,封建執法者往往讓法律退居次要地位而適用人倫規範。這種人倫規範高於法律條文的現象在復仇問題上表現得尤為顯著。按照儒家的倫理道德規範,孝、悌、義為三項重要的人倫內容。父母被人殺死,子女不報仇,便為不孝;兄長被殺死,弟兄不報仇,便為不悌;朋友被殺死不去報仇,便為不義。但東漢以來,出於維護社會治安的需要,歷代法律都規定嚴格禁止私人復仇。這樣就導致了人倫規範與法律條文之間的矛盾。這一矛盾迫使父母被殺的子女和審訊子女復仇案件的法官都必須在人倫規範與法律條文之間做出選擇。“禮為立法之本”的原則,往往無形中促使他們選擇以人倫規範來作為自己行為的準則。其中趙娥案件便是無數個最終以人倫規範處理復仇事件的典型案例。 據《魏志》和《烈女傳》記載,三國時期魏國女子趙娥,父親為李壽所殺。當時的趙娥已結婚生子,為報父仇,她棄家事於不顧,每天乘鹿車外出尋找報仇的機會。有一天終於找到機會手刃李壽並割下其首級到官府自首。衙門的長官尹素很同情趙娥,視其行為義舉,並親自解開繩索,指使趙娥逃跑,然後自己也棄官逃走。但趙娥不肯屈法求生,說道:“怨塞身死,妾之明分;結罪理獄,君之常理,何敢偷生以枉公法?”此時堂上圍觀者甚多,守尉不敢公然釋放趙娥,只好示意她自行匿避。趙娥仍不肯,並抗聲大喊:“枉法逃死,非妾本心;今仇已雪,死則妾分,乞得歸法,以全國體;雖復萬死,於娥親畢足,不敢貪生為朝廷負也。”守尉裝着沒有聽見她的話,趙娥又說:“匹婦雖微,猶知憲制;殺人之罪,法所不縱;今既犯之,義無可逃;乞就刑戮,隕身朝市,肅明王法。”這些深明大義的言辭使衙門的官吏對為父復仇的孝女更為敬慕。他們不聽趙娥之言,強載其還家。趙娥頓時成為眾人崇拜的英雄,鄉人“為之悲喜慷慨嗟嘆”。後來皇帝赦免了趙娥的擅自復仇之罪,趙娥於是獲得了更大的褒獎。 禮法合一維護社會秩序 在儒家“禮法合一”的禮治主義學說中,禮之所以優先於法,其實質是為了維護等級秩序,而且這種等級秩序的核心內容便是“君尊臣卑”。在此原則下建立起來的法律體系,它首先體現的自然是統治階級的利益和意志。 《禮記·曲禮上》就明確提出過“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禮法原則。唐孔穎達《禮記正義》對這兩句話的解釋是:庶人貧苦,拿不出禮品,加上必須忙於農耕,所以各種禮儀不把他們包括在內。大夫作為管理國家事務的人員,應選用賢德之輩擔任。若擔心他們犯罪而設立處置他們的刑罰,那就意味着君主在任用人才方面缺乏考察。因此,大夫犯罪另有專門的處置條款——“八議”。但不管怎麼說,《禮記》主張不同身份的人適用不同的禮法條款,其不平等性是顯而易見的。 其後,《白虎通義》也提出了“禮為有知制,刑為無知設”的觀點,同樣認為在法律面前有貴賤等級之分。這種情況發展到極致,必然出現法律只是體現君主個人意志的政治手段。據《史記·酷吏列傳》記載,漢代有一廷尉(最高法官)名叫杜周。他審理案件,定刑問罪,全都揣摩漢武帝的意思行事。凡是漢武帝心裡想排擠的人,即使無罪,他也會羅列罪名,從重處置;凡是漢武帝想寬釋的人,即使罪大惡極,他也能千方百計為其開脫罪責。當時有人責問他說:“君為天子決平,不循三尺法(漢代法律刻寫在三尺長的竹簡上),專以人主意指為獄,獄者固如是乎?”杜周回答說:“三尺安出哉?前主所是著為律,後主所是疏為令。當時為是,何古之法乎?”君主的意志就是“三尺之法”。這可謂一語道出了封建專制政治法治的實質。這種法治顯然缺乏平等原則。(轉自凱風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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