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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法律才能保障公平正義
送交者: 么弟 2016年06月13日07:16:20 於 [教育學術] 發送悄悄話

尊重法律才能保障公平正義


 


 


2016年4月23日凌晨,在黑龍江中醫藥大學(根據警方事後對劉颺的舅舅劉海富的描述),女大學生劉颺從6樓宿舍的陽台上掉了下來,沒有立刻死亡。她爬起來去宿舍門口敲門,然而宿舍門口的門鈴是壞的,宿管阿姨又沒有聽到她的呼救。衣着單薄劉颺在接近0攝氏度的環境裡拍打了近半小時大門和窗戶無果後,最終體力不支倒地,最終因傷重不治去世。5月初,公安機關調查結果:劉颺墜樓無犯罪嫌疑人,事發時沒有第三者,無異常聲音可排除他殺。根據公安對劉颺周圍同學、輔導員以及手機、電腦等物品的調查,發現她沒有輕生的跡象,自殺證據也不足。至於為何半夜去陽台,又如何從陽台上墜下,至今沒有答案。



玩忽職守罪的立案標準(第三百九十七條):

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4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7人以上,或者輕傷10人以上的;

……


 


如果大學是國家機關,那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規定的特殊瀆職罪構成要件的,按照該特殊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主體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規定的特殊瀆職罪的主體要件,但玩忽職守涉嫌前款第1項至第9項規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條的規定以玩忽職守罪追究刑事責任。如果單位涉嫌違反刑法,可要求追究其行政責任、刑事責任、民事賠償責任。不過,據說大學是事業單位,而且現在事業單位(包括大學)改革,所以死者家屬、公安機關、檢察院,以類似罪名追究大學的相關責任。


 


不管女大學生是他殺還是自殺,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她掉下樓後,並沒有死亡,而是長達半小時時間,到處走動(最後爬行),尋求幫助;而大學的相關設施失靈(目前只是大學單方面介紹的),而大學宿舍的管理員,按照制度和規定,也不能睡覺(但各學校夜間,宿舍管理員全睡覺),在雙重保險全部失效的情況下,才導致女生死亡的。根據錄像判斷,如果搶救及時,幾乎是不可能死亡的。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女生如何掉樓的,不是女生死亡的直接原因,發現、搶救不及時,才是關鍵;做為一名老公安警察,李揚認為大學在民事賠償上,幾乎是百分百的責任。


 


媒體介紹,大學和當地公安機關,拒絕採訪要求。罪犯在公安機關和法院,也可以擁有沉默權,只要證據確鑿,哪怕是“零口供”,罪犯依然可以被定罪判刑的。不過根據經驗,李揚認為兩個單位拒絕採訪,應該是忙於內部溝通,雙方協調行動,並私下和死者家屬們討價還價,爭取用最少錢,達到花錢消災的目的。這是國情,中國大陸對這方面的私下溝通,基本保持理解的態度,只要不違法不違紀,李揚認為這類案件,絕大多數是通過私下協商賠錢了事。而死者家屬向媒體申訴,也是爭取最大的賠償金額,因為驚動輿論和無聲無息,對方的認錯態度和賠償數額,那絕對有區別,甚至是巨大區別。


 


20世紀九十年代,父母單位一名大學生,在學校旁邊大海中游泳,結果溺亡。單位首先派人警告父母,“不許和死者家屬見面,不要對死者家屬亂說話”。為什麼?因為這名溺亡大學生,是和母親一個村的,他的長輩們和母親非常熟悉,大學怕父母偷偷站在死者一邊,暗中指教死者家屬。大連的大學生們,幾乎年年有在大海溺亡的,所以各大學明文規定,“嚴禁去海中游泳,出現意外後果自負”;但年輕人向來魯莽、氣盛,無知無畏,所以這個約定俗成的各大學規定,沒任何大學生遵守,連老師們都不遵守。誰守着大海,會不去游泳?不過,母親的同村晚輩,是個成年人,也受到大學的教育了,所以在民事賠償上,李揚認為死者家屬真的不會得到太多。


 


這個溺亡的和母親同村的晚輩,他來到父母單位念大學時,曾到家中見過李揚全家;而且,曾在1991年左右,在河北省樂亭縣劉石各莊(京東劉家的村莊),大舅領着李揚見過他父母,還有他的奶奶。所以面對父母單位的這項禁令,非常不滿,但考慮到父母在單位還要工作,所以忍着氣,沒暗中和他長輩們見面,並指教他們如何索要最大賠償。當時,李揚已經是公安警察了,對工作的樂趣,以及對法律的研究,幫助他們多爭取一些賠償,是有可能的。但自己不怕得罪大學,還要考慮父母在大學工作,不能讓大學對父母產生不滿和公開打擊。大學真要公開打擊父母,幾乎沒一個老師同情父母的,甚至連大學生們都不向着父母。國情如此,李揚也沒辦法。


 


 大學是個官僚機構,公安機關也是一個官僚機構。所以,在官僚機構中,辦事拖沓,效率不高,利用權力維護自身不合法的利益,是各國的通病,也因此被各國人民和輿論經常指責。李揚對此的剖析是,官僚機構必須要按照程序辦事,不能象民營企業老闆那樣,想怎麼說就怎麼說,想怎麼做就怎麼做;按照規章制度工作,即按照程序工作,是官僚機構、官員、公務員保護自己的唯一護身符,只要程序正確,結果出現錯誤,和個人無關,最多就是國家賠償給受害者。所以,面對各國人民和輿論,異口同聲地指責官僚機構,李揚倒是比較理解;問題是,官僚機構的公務員們,經常違反程序工作,因此受到追究,那可沒辦法了。


 


2016年,潘長清夫婦,在償還武漢海恆財富公司的高利貸時,因還差7.6萬元,被人拘禁在該公司位於漢陽的員工宿舍內,追債人們對夫婦進行了毒打和恐嚇數天,導致53歲的漢正街商人潘長清和妻子雙雙上吊自殺,潘長清不幸死亡,他的妻子則被人救下。目前,漢陽警方已介入調查。四年前,在漢正街外遷的背景下,他們貸款在漢川工業園買了一套廠房。因生意不景氣,2014年下半年,潘長清向該公司借了30萬元,月息9000元。後來,再也無錢償還本金,只能按月付息。2015年上半年,潘長清又向漢川一家公司借款50萬元,月息2萬元。但生意依舊沒有起色,壓得夫妻倆每到還款日就渾身發抖。


 


曾文芳說,去年8月起,因無力償還貸款,張某(誘導他們夫妻借高利貸的人)多次辱罵、毆打她的丈夫,她的大女兒有家不敢回。今年4月底,張某帶着多名男子衝進她的家裡毆打潘長清,2個小時後,又將他帶到張某哥在漢川的家中控制起來。5月3日,她去漢川尋找丈夫,也被對方控制。7日,張某等人將潘長清夫婦,轉移到武漢海恆財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位於漢陽的員工宿舍非法拘禁。拘禁者每隔幾個小時,就毒打他一次。11日,張某說了一些威脅的話後離開。接下來的兩天,丈夫和她被毆打的次數越來越頻繁,夫妻倆渾身疼痛難忍。14日下午5時許,潘長清夫妻上吊自殺。


 


潘長清的大女兒回憶,幾個月前,父親讓她幫忙借錢還貸,後來擔心她受到傷害,讓她躲到了廣州。4月28日,父親給她打電話說:“快點救爸爸,快點想辦法……不打我!不打我!”原來,電話那頭的父親正在被人毒打。打人者接過父親的電話後,她警告對方要報警,對方卻威脅要她全家人的命,之後掛斷電話。她和家人也曾經報警,但因不知道父母的具體位置,此事不了了之。在2010年左右,李揚曾在網絡上,對一個網易社區的網友勸告過,“目前經濟大環境不好,不要過大鋪開生意攤子,避免最終虧本”;這也是李揚從2015年4月,空倉後,再也沒回頭看一眼股市的直接原因。這幾年來,多少篇文章,勸告生意人要多加謹慎,千萬別孤注一擲。至於借高利貸發展生意,基本是找死。


 


武漢科技大學金融研究所所長董登新介紹,小額信貸其實是一種變相的高利貸,高收益意味着高風險,放貸方應自負盈虧、自擔風險。如果借貸方無法償還貸款,放貸方可通過談判協商或法律手段等合法途徑挽回損失。採取毆打、非法拘禁等手段逼債,已經觸犯了法律。董登新提醒,高利貸只適合短期借貸,最好不要超過3個月。一旦還款期太長,就會得不償失,很容易拖垮企業和家庭,建議商戶借貸時加倍謹慎。從古至今,李揚真沒見過幾個,是通過借高利貸發財的,只見過被高利貸逼死人無數,不過放高利貸發大財的,倒是比比皆是。高利貸就是一種金融,是一種輕易能殺人的金融技術。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規定:

“民間借貸利率可適當高於銀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

比如說,借貸發生時,銀行同類借款年利率是6%,那麼,借款的最高年利率為24%左右。也就是說,超出24%的年利率,不受法律保護。上述兩家放高利貸的公司,已經違反最高法的意見規定了,所以其違反部分利息,不受法律保護。這已經不錯了,過去放高利貸,可是金融重罪,為此入獄服刑的可不在少數。利益驅使下,人會變得瘋狂,放高利貸的如此,借高利貸的也如此。李揚認為這完全符合馬克思主義的闡述。


 


在中國大陸,在世界各國,不是有錢人就敢放高利貸,因為經常遇到欠債不還的事情;連法院判決必須還債的情況下,無數“老賴”就是拖欠不還;法律都不能震懾欠債不還者,民間放高利貸的人和機構,更是對此感到憤怒和鋌而走險。所以,只要敢放高利貸的,不管是個人,還是小額借貸融資公司,背後都有黑社會撐腰,黑社會也因此收到一定的股份(利潤)。不管借高利貸的人,是什麼原因不還,黑社會是真打啊,打傷、打殘、打死的可是很多。妹妹目前租住的樓房,原來的房主是退休的老倆口,因為替兒子做生意借錢擔保,結果兒子還不起高利貸,據說被黑社會砍掉了手(不知真假),兒子亡命天涯,老倆口的唯一房子被拍賣了還債。馬克思轉述過一句名言——“有100%的利潤就會鋌而走險,有200%的利潤會藐視法律,有300%的利潤便會踐踏世間一切”。


 


逼着潘長清夫妻上吊的兩家公司,不知道自己是放高利貸嗎?引誘他人借高利貸的人(例如張某哥倆),也能收到分紅和獎勵,這可不是普通人敢幹的,是要為賺錢而觸犯法律的,因為時時要準備傷人奪命,以討回高利貸。所以,他們對潘長清夫妻的所作所為,基本是全國放高利貸的人和機構,共同的特點。那麼李揚引述相關法律內容: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為。我國憲法第37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非法拘禁是一種嚴重剝奪公民身體自由的行為。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接着,大家再看《故意殺人罪》中的間接故意殺人:

指知道該種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結果而予以放任,聽之任之的讓其發生而沒有採取組織措施。間接故意包括三種情況,第二種情況是,“為了追求一個非法的目的,而放任另一個危害社會的結果的發生”。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故意殺人罪的最高刑為死刑,所以,間接故意殺人也是可以判為死刑的。所以,放高利貸的人和機構,都知道違法後果是什麼,但為了追求違法的高額利潤,而用自己的命和他人的命,來做為賭注,為此想盡辦法違法犯罪。還是李揚的口頭語——既然你不怕死,法律就不怕埋。 


 


兩家小額借貸融資公司,目前關門歇業,但公司、法人代表、經理這類,想逃脫法律的懲罰,李揚認為很困難。指使他人故意傷人罪判多少年?一般來說,別人犯了什麼罪,他指使人也就犯這個罪名。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除此之外,還要賠償受害人的醫療費、誤工費,造成殘疾的還要有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有喪葬費,這些費用也是一定要賠的。


 


潘長清夫妻在被逼得自殺前,其家人已經報警,但公安機關以“找不到受害人”的理由,而沒有立案,更沒有刑事偵察。做為一名對法律和公安工作,充滿樂趣的老警察,李揚在十多年前就知道,行政執法機關是有特殊技術,可以瞬間定位手機的,現在這種技術已經臭大街了,連許多違法犯罪分子,都能輕易搞到這種技術。許多網民介紹,只要認識刑事警察,那麼通過手機,找到手機主人的位置,非常輕鬆。但110接警中心,接到報警後,明知是涉及高利貸的案件,也知道放高利貸的人的狠毒,卻以“找不到受害者”的理由,輕鬆拒絕本職工作和義務。不出事,一切都好,出了大事,出了人命,受到追究的,恐怕不僅僅是放高利貸的人和機構吧?


 


中國大陸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事情都有明文法律,也有繁多的規章制度。例如《110接處警工作規則》,第一章總則第四條,“110報警服務台在接到緊急報警時,應當進行先期處置,對公安機關各單位和擔負處警任務的民警直接指揮,並可調用裝備,對處警情況進行監督指導”。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十條,“110報警服務台應當及時下達處警指令,公安機關各業務部門、基層單位和人員必須服從110報警服務台發出的處警指令,不得推諉、拖延出警,影響警情的處置”。第十一條,”對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財產安全迫切需要處置的緊急報警、求助和對正在發生的民警嚴重違法違紀行為的投訴,處警民警接到110報警服務台處警指令後,應當迅速前往現場開展處置工作”。李揚請當地公安機關看看,有什麼感想?


 


《規則》第十四條,110報警服務台受理報警的範圍:(一)刑事案件;(二)治安案(事)件;(五)其他需要公安機關處置的與違法犯罪有關的報警。潘長清家人的報警,是不是屬於110接警範圍?至於第十五條,“110報警服務台接到報警後,根據警情調派警力進行處置。對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財產安全的緊急案(事)件,應當在派警處置的同時,立即向分管負責人報告,並向業務主管部門通報”。當地110接警中心,是否按照程序做到了這些要求?如果沒有做到,輕則違反規章制度,重則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李揚講錯了嗎?


 


至於有些人辯解,“每天接到無數騷擾電話,大多數報警不是假的,就是不符合規定出警的,要麼就是不屬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如果個個報警電話,都要認真按照程序處理,那麼全市的公安警察,日夜不休息,也無法完成任務”。確實如此,李揚同意這個觀點,所以應該修改《110接處警工作規則》;否則,你張榜公布了詳細、具體的規章制度,連如何接受監督、如何進行處罰,都講的一清二楚,就是不按照程序執行,你這不是耍麼?你玩社會,社會就會玩你,這樣下去,大家互相玩,要什麼法律?難道法律是大家開心解悶的工具?


 


再說,《原則》第二十一條有規定,“對謊報警情或者撥打騷擾電話的,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查處”。有些人確實出於各種原因打110胡說八道,在全世界也是普遍存在的現象。有的老年人因為孤獨,而沒完沒了地打110以聊天解悶。那沒辦法,既然有明文規定,對打110騷擾電話的如何處理,你就是不執行,希望人情化執法,可以呀,大家支持;但因此造成其他人和社會的損害,那麼也要由你公安機關或110接警中心負責。李揚不認為你人情化執法了,就可以違反程序工作,更不認為你因此就可以違法犯罪。因此受害的其他人和社會,只能要求你負責和賠償,而不能去找打電話騷擾110的老太太索要賠償。李揚的闡述淺顯易懂吧?


 


《規則》第四章受理求助,第二十九條,110報警服務台受理求助的範圍,“(三)公眾遇到危難,處於孤立無援狀況,需要立即救助的”。李揚認為潘長清夫妻家人的報警也好,求助也好,屬於110和公安機關的工作範圍。當然,所屬地的110和公安機關,並不這樣想,他們要是這樣想,潘長清夫妻也不會被逼得上吊自殺。所以,死者家屬們打官司吧,第一被告是毆打、故意傷害的犯罪嫌疑人張某等,第二被告是兩家小額借貸融資公司,第三被告是當地110和公安機關。第一被告肯定有刑事責任了,第二被告負有連帶賠償責任,第三被告肯定要進行國家賠償了,至於賠償多少,那由法院決定,根據控辯雙方的律師水準,來決定賠償數額了。


 


藉此文章,順便闡述《規則》第五章受理投訴,第三十四條,110報警服務台受理投訴的範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正在發生的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公安機關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和人民警察各項紀律規定,違法行使職權,不履行法定職責,不遵守各項執法、服務、組織、管理制度和職業道德的各種行為”。第三十六條,“110報警服務台受理投訴應當如實登記,秉公查處,及時反饋”。第三十七條,“110報警服務台在受理投訴時,應當向投訴人問明被投訴對象的基本情況、投訴的具體內容和投訴人姓名、工作單位或者家庭住址、聯繫方式等主要情況”。第三十九條“110報警服務台對投訴應當視情採取相應措施,進行處理”。


 


這十多年來,曾多次打110,投訴公安同行不按照程序工作,侵犯了李揚的合法權益。每次110都這樣回答,“這不歸我們管。你應該去紀檢、警務督察、執法警察所在單位投訴,我們不受理投訴警察的工作”。把李揚氣得沒辦法,打電話詢問公安機關相關部門,結果對方的回答,和110的回答出奇地一致。既然不遵守、不服從、不承認《110接處警工作規則》,那麼應該出現以下幾種情況:

1,制定《規則》的機構,處理大連市的110和公安機關;

2,制定《規則》的機構,修改規則原有內容;

3,制定《規則》的部門,與大連市的110和公安機關,進行工作交涉,甚至打法律官司,以爭取達到雙方的共同認知並言行一致。

可惜的是,三種情況,一個也沒有發生。制定《規則》的機構,制定完《規則》就沒它的事了,永遠不聞不問;而大連市110和公安機關,公開、理直氣壯地拒絕服從《規則》,且不認為這是錯誤。李揚到哪兒說理去?

大連市西崗區公安分局治安大隊   李揚

2016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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