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佛教基本概念的翻譯新嘗試 |
送交者: 比較政策 2016年11月18日21:44:14 於 [教育學術] 發送悄悄話 |
在“Upanishads《ㄨㄆㄚㄋㄧㄒㄧㄚㄉㄜ奧義書集》的翻譯筆記”結尾, 我提到韋伯的The Religion of India: The Sociology of Hinduism and Buddhism(1916)《印度的宗教:印度教與佛教的社會學》[1],是考察印度(南亞大陸)的宗教社會秩序的範本。此書已經得到廣泛介紹和評論,中文也有譯版[2]。為加深討論作為印度社會秩序的佛教實質,我們首先面臨一些基本概念的翻譯和理解[3]。 康/簡譯本在26頁注1中解釋:“Dharma在漢譯佛經里譯為‘法’;Mata的語源為‘思想’之意”;在31頁把Dharma譯為帶引號的“法”、Mata譯為帶引號的“教義”;151頁把Dharma譯為儀式義務、Mata譯為教義;152頁把Dharma譯為法。按照“中文表示里導入漢音元素的提案”[4]一文,“《ㄅㄚㄍㄚㄨㄟㄉㄜ·ㄐㄧㄊㄚ》的核心價值觀無疑是dharmaㄉㄚㄌㄨㄇㄚ,意譯(堅定、道德、律令、義務、法、正法或職分、duty, law, ethics, sociocosmic order等)太多,以漢音音譯,而不是表意漢字音譯,為佳。”[5]Mata就譯為ㄇㄚㄊㄚ,簡單準確。 印度經典里的中心概念之一ㄉㄚㄌㄨㄇㄚ被佛教繼承,是理所當然的,因為它們都是宗教社會秩序的核心關注之一。西方佛教研究的開創者之一、被稱為“西方佛教哲學的權威”[6]的俄羅斯學者Fyodor Theodore Stcherbatsky的名著之一就是以ㄉㄚㄌㄨㄇㄚ為主題展開的[7]。此書中他研究被稱為“第二佛陀”的世親(Vasubandhu,玄奘的這個漢字譯名已經廣為中日佛界所用)的《阿毗達摩俱舍論》(Abhidharma-kośa-bhāṣya,應譯為ㄚㄅㄧㄉㄚㄌㄨㄇㄚ·ㄎㄨㄛㄒㄧㄚ論)和稱友(Yasomitra, ㄧㄚㄙㄨㄛㄇㄧㄊㄜㄌㄚ)的注釋(Vyakhya)。此論又稱“解脫知識的寶藏”,是小乘說一切有部(Sarvāstivāda,這個譯法不符合名詞翻譯的規範,但已經在中日佛界通用)的系統哲學著作[8]。Dignāgaㄉㄧㄍㄜㄋㄚㄍㄚ“陳那為音譯,域龍為意譯。…其說為中、日法相宗之源頭。其邏輯學尤有名。”[9] Ksana已經被漢語廣為接受(剎那),不必更改。“變化的單元就稱作達摩(dharma),而變化的單元在瑜伽體系中,與佛教的剎那(ksana)是等同的”[10]。Prajñā被譯為般若,但讀作bōrě,說明這個佛教的重要概念其實沒有被佛教以外的漢語廣為接受。玄奘譯本《般若波羅蜜多心經》中的“般若波羅蜜多(修行到彼岸的智慧)”可以按梵語Prajñāpāramitā音譯為ㄆㄨㄌㄚㄐㄩㄋㄚ·ㄆㄚㄌㄚㄇㄧㄊㄚ,很顯然,《ㄆㄨㄌㄚㄐㄩㄋㄚ·ㄆㄚㄌㄚㄇㄧㄊㄚ心經》這樣的標題簡明易懂、準確無疑。這裡不是苛求唐代大師,相反,從敦煌石刻發現的《唐梵翻對字音般若波羅蜜多心經》知道,玄奘之前,“色即是空,空即是色”這句大乘佛教精髓是這樣表述的:“嚕畔 戍儞焰 戍儞也 嚏嚩嚕畔”[11],玄奘注譯為:“嚕畔(色)戍儞焰(二合空)戍儞也(二合空)嚏(性)嚩(是)嚕畔(色九)”[12]。佛教里“色(rūpa[13])”指物質元素,應該音譯為ㄌㄨㄆㄚ;“空śūnyatā”的譯法可以沿用意譯,雖然譯為“佛空”更準確。 我們可以看到:中文漢字在這裡遇到、但錯過了最大的改革:發明漢音元素表示外來語或音響。 Dharma在佛教里,主要意味着“元素”、“現象”、“性質”、“基本事實”、“事實”、“真相”、“真實”[14]等,譯為“法”不符合漢字原意,可以譯為“佛法”、“佛道”、“佛德”、“佛理”等,也特指經(如來[15]所說)、律(規矩)、論(解釋)“三藏”,“人為了完成他的本性、實行他的道德與社會責任所必須遵守的生活方式”[16],但準確的譯法只能音譯為ㄉㄚㄌㄨㄇㄚ。相應部22.87(病者Vakkaliㄨㄚㄎㄚㄌㄧ跋迦梨經):“凡見ㄉㄚㄌㄨㄇㄚ者則見我;凡見我者則見ㄉㄚㄌㄨㄇㄚ,...當見ㄉㄚㄌㄨㄇㄚ時,則見我;當見我時,則見ㄉㄚㄌㄨㄇㄚ。” 如來的譯法,出於“中國人按照大乘佛教的說法,重視佛的利他救濟性格”[17],見《金剛經》第29品:“若有人言,如來若來若去若坐若臥。是人不解我所說義。何以故。如來者無所從來亦無所去,故名如來。”他最後說:“我死後,ㄉㄚㄌㄨㄇㄚ就是你們的導師。遵守ㄉㄚㄌㄨㄇㄚ就是忠實於我”[18]。 佛教否認自我,這由anātmanㄚㄋㄚㄊㄜㄇㄢ(“無我”)這個重要概念可以看出,但“在佛教運動發展的洪流中,始終有着阿特曼(靈魂)運動的潛流”[19]。梵文與巴利文中的atman源起於共同的印歐語系字根,*ēt-men,原義是呼吸。古英文中的 æthm,德文中的 Atem,與希臘文的前綴字atmo-,都來自於同一字根,考慮到這個概念的根本意義,應該採用準確的音譯ㄚㄊㄜㄇㄢ[20]。而與ㄚㄊㄜㄇㄢ相近、同樣被佛教否定的 pudgalaㄆㄨㄉㄜㄍㄚㄌㄚ(意譯為“自我人格”)被譯為“補特伽羅”[21]更使讀者費解。進一步,自然地,Stcherbatsky的下一個也成為名著的研究就是《佛教的涅槃概念》(The Conception of Buddhist Nirvana)。為了方便,本文中一般不特意區分各類輔音之前的喉音或鼻音[22]。Nirvāṇa“又譯為般涅槃、涅槃那、涅盤那、泥盤那、泥洹、波利昵縛男,意譯為圓寂、滅度、寂滅、無為、解脫、自在、安樂、不生不滅等。”“當有佛教的修行者過世時,許多人會尊稱他們進入涅槃或圓寂了,而涅槃也經常被一般人認為是死亡的同義語”[23]。在佛教研究里,建議譯為準確的漢音ㄋㄧㄌㄨㄨㄟㄋㄚ。隨便提及,Stcherbatsky的最大貢獻是《佛教邏輯》兩卷本,作為佛教和哲學的名著,挑戰“只有歐洲才有實證哲學的普遍偏見、亞里斯多德最終完成處理了邏輯的偏見”[24]。 在佛學文章里,由於太多的概念無法用(即使是非常轉換了的)漢字表示,只好加引號翻譯。如āyatanaㄚㄧㄚㄊㄚㄋㄚ(意識及心之現象的“入口”[25],感覺的載體、中介)譯為““處””[26], dharma-āyatana (dharmah,構成要素的群集)譯為““諸法””[27]。““法”(dharma)這個詞的內涵已經有與別的(法)共同作用而構成元素的意思”[28]如果表述成“ㄉㄚㄌㄨㄇㄚ的內涵已經有與別的ㄉㄚㄌㄨㄇㄚ共同作用而構成元素的意思”不是更簡明準確嗎?同時,我注意到台灣的佛教宣講讀物會為漢字標上注音符號,如佛ㄈㄛ陀ㄊㄨㄛ,但僅僅是為了單個漢字的發音[29]。為了思維的簡潔和發音的準確,應該直接印出漢音翻譯為ㄅㄨㄉㄚ。 迫不得已只好加上引號和拉丁拼寫雖然可以傳達出翻譯的意圖,卻無法在口語中表達出來,就把書寫佛學和承傳佛教分離開來。Stcherbatsky點出了秘密:“佛教始終有兩套語言,一是給博學明理者(nitartha了義者),另一個則是為“凡夫之人[30](neyartha不了義者)”[31]。例如,我們可以看到隨處建造的巨大佛像,但如來在《金剛經》第10品早就預警到:“莊嚴佛土者,即非莊嚴,是名莊嚴。”“應無所住而生其心。”《金剛經》第26品也說:“若以色見我,以音聲求我,是人行邪道,不能見如來”。韋伯也指出過:“在佛教里,拯救也是通過‘知識’達到的。自然地,這不是我們所理解的現實或天堂的廣義知識” [32]。“拒絕授予普通信徒而只授予尋求覺悟者的‘知識’本質上也是實用的”[33]。 為了推廣自己的教義,如來在《金剛經》第11品等多處許諾到:“若有善男子、善女人,以七寶滿爾所恆河沙數三千大千世界,以用布施,”“若善男子、善女人,於此經中,乃至受持四句偈等,為他人說,而此福德勝前福德。”《金剛經》第14品:“當來之世,若有善男子、善女人,能於此經受持讀誦,即為如來。以佛智慧,悉知是人,悉見是人,皆得成就無量無邊功德。”《金剛經》第15品:“善男子善女人,受持讀誦此經。若為人輕賤。是人先世罪業,應墮惡道。以今世人輕賤故。先世罪業,即為消滅”。因為,如果我們只看出家弟子的四條規定:只能用舊布縫成的衣裳、只能托缽乞食、只能寄住在石頭樹木之間、只能用腐尿作藥品[34],無法推廣到如來生活的小範圍以外。“除非十方世界的眾佛都齊聲頌讚我的名字,我不會完全成佛”[35]。 至於佛教為了宣教的動人教誨,如《金剛經》第14品“如我昔為歌利王割截身體。我於爾時無我相無人相無眾生相無壽者相”,一個國王為了聽到佛經不惜送上兒子、王妃和本人性命的美談[36],一個尋道者為了繼續聽佛歌不惜把生命獻給鬼的傳說[37],Sadaprarudita(常啼)為了求道用自己的鮮血記錄師教的故事[38],Sattva[39](薩埵)王子為餓虎捐軀[40]等,都應該從隱喻的角度去理解[41]。其實,如來本人預料到作為社會秩序的佛教團體的運動發展性質,他最後說:“只有遵守我的教導的人才能真正看到我”[42]。《金剛般若經》第六品:“以是義故,如來常說:‘汝等比丘,知我說法,如筏喻者;法尚應舍,何況非法。’”[43]。這個原則很容易推廣到關於如來的所有神話傳說:所有靠違背理性的奇蹟來宣教的宗教內容,都暴露了它的脆弱(大意來自斯賓諾莎)。 相應部7.2.1[44]或雜阿含經卷第四記載到:「爾時世尊,着衣持缽,入一陀羅聚落乞食,而作是念,今日大早,今且可過耕田婆羅豆婆遮婆羅門作飲食處。爾時耕田婆羅豆婆遮婆羅門,五百具犁耕田,為作飲食,時耕田婆羅豆婆遮婆羅門,遙見世尊白言,瞿曇,我今耕田下種,以供飲食,沙門瞿曇,亦應耕田下種,以供飲食。”“ 婆羅門白佛,我都不見沙門瞿曇若犁若軛若鞅若縻若饞若鞭,而今瞿曇說言,我亦耕田下種,以供飲食,爾時耕田婆羅豆婆遮婆羅門,即說偈言:自說耕田者,而不見其耕,為我說耕田,令我知耕法」。如果如來像孔子遇到老子那樣的隱居大仙,《論語·微子》:“丈人曰:‘四體不勤,五穀不分,孰為夫子?’”對話會更精彩,更能促進如來深思。 康/簡譯本152頁把Karma譯為業報的教義,也被譯為“羯磨”[45], 佛教里的道德法則又稱為業(karma)[46],應譯為ㄎㄚㄇㄚ簡明準確。同樣地,Māra,勾引/誘惑者,漢譯為“天魔”、“魔羅”,應該改譯為ㄇㄚㄌㄚ,以區別於別的魔鬼。Asura漢譯為“阿修羅”,又是一個佛教專用語,當然不可能從表意漢字解譯。它與波斯語ahura同源,相當於“非sura(印度語“神”)”,即“鬼怪”之意[47],應音譯為ㄚㄙㄌㄚ。 康/簡譯本第一篇第十一章第二段:“馬克思指出,印度村落工匠的特殊地位—依存於固定的實物給付而非市場銷路—乃是獨特的‘亞洲民族之停滯性’的根由。這是對的”[48]。英譯本編為第三章第四節譯為the specific “stability” of the Asiatic peoples亞洲各民族的獨特“穩定性”[49]。康/簡譯本第二篇第一章標題的“反狂迷的”在英譯本第二部第四章第一節是Anti-orgiastic“反狂歡的”,可能台灣的語感認為這些活動屬於狂迷儀式。這一節對比古希臘的飲酒、舞蹈、性慾等狂歡社交活動,指出:“ㄅㄨㄌㄚㄈㄨㄇㄢBrahman和士大夫都拒絕任何狂歡形式。正如儒教士者拒絕道士一樣,ㄅㄨㄌㄚㄈㄨㄇㄢ拒絕所有巫師、異端祭司和神秘信徒”[50],這實際上也是為了社會秩序的穩定。 與西方文明相比,正如康/簡譯本第二篇第二章標題“法的概念與自然法概念之闕如”[51]所示,這才是印度和中國文明的缺欠。此處“法的概念”就是ㄉㄚㄌㄨㄇㄚdharma,譯為“社會規範”更妥當,韋伯也討論到ㄎㄚㄇㄚkarma的社會含義,指出:“一種“最初的原罪sin”的觀念在這樣的世界秩序里不可能存在,因為沒有“絕對的原罪”可以存在。”在消極的方面,“最重要的是:這永久地排斥了社會批判、理性思辨和自然法類型的興起,阻礙了任何“人權”觀念的發展”。[52] 附帶指出:Jainism(或Jain Dharma)被音譯為耆那教,由jina(勝者)而來,應該被譯為ㄐㄧㄋㄚ教。Lamaism被意譯為藏傳佛教,並不準確,因為元朝的蒙古族統治階層接受了它而促進了在中國的傳播,音譯為喇嘛教,也不雅觀,應該音譯為ㄌㄚㄇㄚ教。Tibet譯為“西藏”,顯然是東部的漢族的用法,應該譯為中性的ㄊㄧㄅㄟㄊㄜ。 總之,這篇嘗試的目的在於拋磚引玉,引起廣大佛教學者的興趣,共同改進印度經典和佛教的漢語翻譯和理解。讀完此文,您知道ㄋㄚㄇㄛ·ㄚㄇㄧㄊㄚㄅㄚ了[53]吧! [趙京,中日美比較政策研究所,2016年11月18日初稿] [1]趙京,2016年10月20日第一稿。 [2]《韋伯作品集X:印度的宗教——印度教與佛教》,康樂/簡惠美譯,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5年。 [3] 本文無力涉及佛教與Brahmanism(婆羅門教)或印度教的關係。例如,“空性與神性:從佛教到薄伽梵教”(作者:徐達斯? http://blog.sina.com.cn/s/blog_70f887a00102f6jm.html )的“薄伽梵教”,不如直接用“ㄅㄨㄌㄚㄈㄨㄇㄢ教”準確。 [4]趙京,2016年9月11日第一稿。 [5] 趙京,“Bhagavad Gita《ㄅㄚㄍㄚㄨㄟㄉㄜ·ㄐㄧㄊㄚ天神之歌》翻譯點滴”,2016年9月9日第一稿。 [6]The Encyclopædia Britannica (2004 edition). https://en.wikipedia.org/wiki/Fyodor_Shcherbatskoy. [7] The Central Conception of Buddhism and the Meaning of the Word Dharma,London: Royal Asiatic Society, 1923.小乘佛學:佛教的中心概念及法的意義,立人譯,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4年。 [8]小乘佛學:佛教的中心概念及法的意義,立人譯,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4年。第5頁。 [9]小乘佛學:佛教的中心概念及法的意義,立人譯,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4年。第8頁。 [10]小乘佛學:佛教的中心概念及法的意義,立人譯,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4年。第84頁。 [11] 『般若心経・金剛般若経』(中村元、紀野一義註訳、岩波文庫、1991年,p.26. [12]大正新脩大正藏經 Vol. 08, No. 256,中華電子佛典協會2002年11月4日輸入http://buddhism.lib.ntu.edu.tw/BDLM/sutra/chi_pdf/sutra3/T08n0256.pdf 。 [13] 本文只列出梵語發音,因為巴利語使用者更局限。 [14]小乘佛學:佛教的中心概念及法的意義,立人譯,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4年。專有名詞索引第208頁:“6,74,書中隨處”。 [15] Siddhārtha Gautama(悉達多·喬達摩)第一次在Benares鹿苑向五名修行者布道時自稱Tathāgata,意譯為“如來”已經廣為接受。如來的第一弟子舍利弗按巴利語Sāriputta應譯為ㄙㄚㄌㄧㄆㄨㄊㄚ。 [16] E. A. Burt, The Teachings of the Compassionate Buddha, New American Library, 1955. P.19. [17] 『般若心経・金剛般若経』(中村元、紀野一義註訳、岩波文庫、1991年,p.156,注161. [18] 仏教伝道協會、≪仏教聖典≫The Teaching of Buddha、東京、1978。P.26-27. [19]小乘佛學:佛教的中心概念及法的意義,立人譯,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4年。第5-6頁。 [20]趙京,“Upanishads《ㄨㄆㄚㄋㄧㄒㄧㄚㄉㄜ奧義書集》的翻譯筆記”,2016年10月20日第一稿。 [21]小乘佛學:佛教的中心概念及法的意義,立人譯,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4年。第13頁。 [22]小乘佛學:佛教的中心概念及法的意義,立人譯,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4年。原書序,第1頁。 [23]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6%B6%85%E6%A7%83 [24] Stcherbatsky,Buddhist Logic,Vol. I,Motilal Banarsidass Publishers, Delhi, 1994.Preface, XII. [25]小乘佛學:佛教的中心概念及法的意義,立人譯,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4年。第21頁。 [26]小乘佛學:佛教的中心概念及法的意義,立人譯,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4年。第35頁。 [27]小乘佛學:佛教的中心概念及法的意義,立人譯,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4年。第34頁。 [28]小乘佛學:佛教的中心概念及法的意義,立人譯,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4年。第57頁。 [29] 如羅剎鬼與比丘The Rakshasa Ghost and the Bhikshu,真正的覺醒The Truly Awakened One,達摩祖師西來意The Intention of Patriarch Bodhidharma’s Coming from the West. [30] 如《金剛經》第30品:“但凡夫之人貪着其事”。 [31]小乘佛學:佛教的中心概念及法的意義,立人譯,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4年。第56頁注1。 [32] Max Weber, The Religion of India: The Sociology of Hinduism and Buddhism (1916), trans. Hans Gerth and Don Martidale. New Delhi: Munshiram Manoharlai Publishers Pvt. 2000, p.209. [33] Max Weber, The Religion of India: The Sociology of Hinduism and Buddhism (1916), trans. Hans Gerth and Don Martidale. New Delhi: Munshiram Manoharlai Publishers Pvt. 2000, p.210. [34] 仏教伝道協會、≪仏教聖典≫The Teaching of Buddha、東京、1978。P.386-387. [35] 仏教伝道協會、≪仏教聖典≫The Teaching of Buddha、東京、1978。P.204-205. [36] 仏教伝道協會、≪仏教聖典≫The Teaching of Buddha、東京、1978。P.310-313. [37] 仏教伝道協會、≪仏教聖典≫The Teaching of Buddha、東京、1978。P.313-317. [38] 仏教伝道協會、≪仏教聖典≫The Teaching of Buddha、東京、1978。P.316-319. [39] Bodhisattva意譯是“求道者”,音譯為菩薩。 [40] 仏教伝道協會、≪仏教聖典≫The Teaching of Buddha、東京、1978。P.336-337. [41] 這實際上是所有宗教啟蒙的特徵,如伊斯蘭教的啟蒙闕如結症就在於不能隱喻性地對待穆罕默德的某些說教,見趙京:“麥基文明背景下伊斯蘭的盛衰與啟蒙展望”,2016年6月9日。 [42] 仏教伝道協會、≪仏教聖典≫The Teaching of Buddha、東京、1978。P.26-27. [43] 標點呼號為後人所加。 [44] 長尾雅人など訳《原始仏典》、中央公論社〈世界の名著1〉、1969年。P.447-449. [45] 《薄伽梵歌論》室利·阿羅頻多著,徐梵澄譯,漢譯世界學術名著叢書,商務印書館,2003年,北京。P.639-640。 [46]小乘佛學:佛教的中心概念及法的意義,立人譯,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4年。第64頁。 [47] 『般若心経・金剛般若経』(中村元、紀野一義註訳、岩波文庫、1991年,p.149,注116. [48]《韋伯作品集X:印度的宗教——印度教與佛教》,康樂/簡惠美譯,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5年。143頁。 [49] Max Weber, The Religion of India: The Sociology of Hinduism and Buddhism (1916), trans. Hans Gerth and Don Martidale. New Delhi: Munshiram Manoharlai Publishers Pvt. 2000, p.111. [50] Max Weber, The Religion of India: The Sociology of Hinduism and Buddhism (1916), trans. Hans Gerth and Don Martidale. New Delhi: Munshiram Manoharlai Publishers Pvt. 2000, p.139. [51] 英譯本第二部第四章第二節標題為“ㄉㄚㄌㄨㄇㄚ與自然法概念之闕如”Max Weber, The Religion of India: The Sociology of Hinduism and Buddhism (1916), trans. Hans Gerth and Don Martidale. New Delhi: Munshiram Manoharlai Publishers Pvt. 2000, p.143. [52] Max Weber, The Religion of India: The Sociology of Hinduism and Buddhism (1916), trans. Hans Gerth and Don Martidale. New Delhi: Munshiram Manoharlai Publishers Pvt. 2000, p.144. sin譯為“原罪”已經被廣泛接受,就不必音譯了。 [53] Namo Amitābha南無阿彌陀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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