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聯版《陳寅恪集·書信集》指謬 |
送交者: 京都靜源 2018年03月16日06:14:51 於 [教育學術] 發送悄悄話 |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轉交我們《舉證通知書》和三聯書店代理律師的《民事起訴狀》。該《民事起訴狀》中聲稱:“《考釋》書中,以原告出版《陳寅恪集•書信集》中並不存在的所謂‘錯誤’、‘問題’,無端指責三聯書店,藉機炒作,對讀者造成誤導,同時也嚴重損害了三聯書店的聲譽,侵害了三聯書店的名譽權,影響惡劣!”我想,事實勝於雄辯。我在此舉證如下:
我將《陳寅恪集•書信集》的錯誤歸為十二類,如下:
第一、斷代錯誤類
1、《1941年2月13日陳寅恪致鄧廣銘信》。 此信《陳寅恪集·書信集》斷為1941年12月13日晚,誤也。觀信中語氣及情狀,應為1941年2月13日之信。否則,1941年12月13日,日軍正在進攻香港,郵路斷絕,陳寅恪不可能寫此信給鄧廣銘。而且,此信開始就明言“頃奉二月五日手示”,回信也應該在2月13日為宜,怎麼可能遲到12月13日才回信?!
2、《1941年6月20日陳寅恪致聞宥信》。 《陳寅恪集·書信集》中將此信斷代為“1938年或1939年”,沒有給出任何證據。案,此信十分難斷。而且信中提到了《清華學報》,卻沒有交代是哪期。所抄文稿內容也不知。無法斷代。涉及到抄寫文稿問題,陳氏論文的抄寫,一般由其個人(失明前)或其夫人完成,而著作的抄寫,以現有書信和史料記載來看,一般多是陳夫人和那廉君二人。這裡出現了“聞氏”,則只有一種情況:當時陳夫人實在無暇而那氏又不在身邊。我們從陳夫人的一封信中可以發現線索。1941年2月12日陳氏信中已經說明:“所幸近已努力作成《唐代政治史略》一部,約七八萬言,又考證唐人小說二篇(《會真記》、《東城老父傳》)約一二萬言,現因無人謄鈔故,尚未能一時寫清寄上求教,約暑假前總可謄清也。”而6月20日正符合“暑假前總可謄清”這一前提。由此可以推斷:陳氏致聞氏此信推斷:陳氏此信當寫於1941年6月20日。
3、《1943年1月20日陳寅恪致葉企孫信》 《陳寅恪集·書信集》則定為1943年。考慮到1941年春到1942年年底,桂黔路多次受到日軍飛機轟炸,顯然不可能出現“桂黔路七月間修至都勻”之現實。因此,此信只能寫於1943年。
4、《陳寅恪集·書信集》第36頁收錄的編號陳寅恪致傅斯年信第16號,就在註解中和編排中將此信定為“約1929年10月3日”。如此以定,則完全無法解釋該信中的“西北之行”和“林、范諸人”的準確含義問題。當然,該書編輯者們很快發現了自己的錯誤!針對這一問題,2001年9月,《陳寅恪集》編者曾在《讀書》上刊發《<陳寅恪集·書信集>補正》一文加以糾正:“(一)此函應寫於1944年10月3日,《書信集》中誤作約1929年10月3日。(二)第36頁:‘將有西北之行’應加注文為:‘此指1944年9月15日重慶國民參政會提議傅斯年、冷遹等參政員組團視察延安。’傅斯年等六位參政員事實上至次年七月初成行。”既然該書編輯自己也認識到了錯誤,並加以修正,何談什麼“並不存在的所謂‘錯誤’、‘問題’”呢!
第二類、斷代模糊類
1、《1927年1月13日陳寅恪致徐炳昶信》。 《陳寅恪集·書信集》第4頁推斷“此函應寫於1926年11月至1927年1月間”,而從此信1927年2月20日發行《北京大學研究所國學門》第一卷第五號,則該信落款只有“十三日”,時間上看,當為1月13日比較合理。
第三類、文字遺失類
1、《1929年4月21日陳寅恪致徐中舒信》。 此信中稱汪孟舒為“敝親”,當即陳衡恪夫人汪春綺的兄弟。故此陳氏信中稱其為“敝親”。《陳寅恪集·書信集》正文無“此事弟對所負介紹之責任”一句,而王汎森《陳寅恪的未刊往來書信》一文中以注釋說明。皆誤。當為補寫內容,當然應該列入信件正文。即該信全文如下:
中舒先生:
敝親汪君孟舒,人極好學謹慎,素治中國古樂。前在北平圖書館閱覽舊書,今圖 書館新章,須學術機構擔保,請援上次顏、葛諸君例②,轉告孟真先生照式填寫蓋章送 下,以便轉交為感。 匆此奉懇。 敬叩著安!
弟寅恪拜懇 四月廿一
此事弟對所負介紹之責任。
附保證書式: 逕啟者,茲保證汪孟舒前赴貴館善本閱覽室研究古琴音律問題,所有開具各項事實均屬實情,對於貴館各項規則之遵守,保證人願負完全責任。此致國立北平圖書館。 保證人 某機關或學校代表簽署蓋章
2、《1930年3月15日陳寅恪致傅斯年信》。 信中“現在第一組之不甚平安,皆弟常不到院,百事放任,致有精神上之影響”一段文字,“百事放任”一語,《陳寅恪集·書信集》公布的此信中“任”字未釋讀出。
3、《1940年8月2日陳寅恪致楊樹達信》,《陳寅恪集·書信集》公布的信中將“弟前數月來患怔仲病”漏成“弟前數月患怔仲病”,漏一“來”字。
第四類、曲解原信類
1、《1929年5月28日陳寅恪致傅斯年信》。 此信,因為陳氏寫信行款比較自由。此信的台端放在了最後“孟真兄”,《陳寅恪集·書信集》以為“前闕”。誤也。我們將調整到台端位置。並非“前闕”。古今人寫信給好友時,經常有把台端放在最後的現象,用意在突出信件內容。
孟真兄:
途中(南京)遇李光明君,言擬於禮拜五動身來平,將於禮拜日上午十時五十分 到正陽門車站,請公遣聽差一人往接,因李君尚未到過北平也,特此轉達。 又,俞君兩公文皆暫留,因尚不能決定,詳情容面罄。 弟寅頓首 廿八日正午
第五類、斷代不明類
1、《1929年5月28日陳寅恪致傅斯年信》。 《陳寅恪集·書信集》只註明為“廿八日正午”。此信明言“禮拜五動身來平”而寫信時為“二十八日”,從語氣上看,如果寫信日緊鄰周五,就不該說“禮拜五動身來平”,就該說“明日到平”。因材,就排除了1929年的二、三、十一月的可能。如果出現禮拜五是下一個月,一般習慣肯定說“下月某日”,這裡沒有說。因此也排除了禮拜五是下一個月的一、四、六、七、九、十、十二的可能。只有兩個月的28日和禮拜五符合在同一月存在,即1929年5月28日和8月28日。而8月28日正處於假期,我們推斷此信寫於1929年5月28日,禮拜五是5月31日。
第六類、識讀錯誤類
1、《1929年某月陳寅恪致傅斯年信》。 該信中“現今老檔尚不能讀,且無材料,若有所得,亦一歷史語言學上之發明也”,《陳寅恪集·書信集》作:“現今老檔尚不能清,且無材料,若有所得,亦一歷史語言學上之發明也尚不能”,誤也。
2、《1941年10月25日陳寅恪致戴望舒信》。 《陳寅恪集·書信集》公布此信時將“以讀郋序”誤釋為“似(近?)讀郋序”。這裡的“以”字,考核全文:“頃讀貴刊第二十九期吳曉鈴先生《青樓集作者姓名考辨》,論據精確,欽服至極。鄙意《青樓集序》中所謂“商顏黃公之裔孫”其實即指夏氏而言。蓋商山四皓中有夏黃公一人,夏伯和自可目之為“商顏黃公之裔孫”也。葉郋園、吳曉鈴二先生俱精於曲學,夙所景仰,並與寅恪有一日之雅,以讀郋序,偶有所得,辨所不必辨,特陳妄謬之見,質正高貴,兼以求教於世之讀貴刊者。”顯然是用為“已”字。根本不是“近讀”或者“似讀”,今更正如上。
3、《1953年1月2日陳寅恪致楊樹達信》,“惜勵耘主人未知之耳”,這裡的“勵耘主人”,《陳寅恪集·書信集》公布的此信為“藝耘主人”,顯然誤也。這裡當指陳垣。系“勵耘”之誤。如此基本常識的錯誤,實在不該犯。研究歷史的,有幾個不知道陳垣先生的字號名諱?!
第七類、識讀空缺類
1、《1930年10月24日陳寅恪致傅斯年信》。 “又上海院來電,一囑速交年報報告,已請關係方面編制,一囑停購置,款絀之故”中的“交”字,《陳寅恪集·書信集》為空缺。陳氏寫信中的“交”字極其潦草,尤其和前後字寫成連筆時,幾乎被忽視和錯過。
第八類、斷代模糊類
1、《1930年3月15日陳寅恪致傅斯年信》。 《陳寅恪集·書信集》亦引王汎森說,主張此信“似為1930年”。然此信為陳寅恪與傅斯年論史語所第一組人事安排事宜,信中論及專任第一組組長與在清華授課的關係問題,信後又稱“當於楊金甫兄言之”,按楊振聲時為清華大學教務長,故陳寅恪需與其商量在清華授課之事。而楊振聲於1930年4月被任命為國立青島大學校長,此信陳寅恪談到要與楊商量清華授課之事,則此信寫作時間當在1930年1月至3月的15日。而一、二月似乎正是假期,則3月15日比較合理。
第九類、無法斷代類
1、《1930年9月19日陳寅恪致陳垣信》。 自1929年6月輔仁大學在國民政府立案後,陳垣即正式出任輔仁大學校長,有人事權。此信為陳寅恪向陳垣推薦湯滌至輔仁大學藝術系任教一事而發。查湯滌生平無輔仁任教一節,此事應未成。此信寫作時間,《陳寅恪集·書信集》未加斷代。我們根據輔仁大學藝術系設立在1930年春季,則定此信為1930年9月19日。
2、《1932年5月26日陳寅恪致胡適信》。 因為該信落款只是“廿六日青島舟中”,因此《陳寅恪集·書信集》未給此信斷代,我們根據他在1932年5月17日信最後言“弟月底赴青島,並聞”,而他在此信落款為“青島舟中”,則此信當為1932年5月26日可明。
第十類、誤解增加類
1、《1930年10月24日陳寅恪致傅斯年信》。 此信下面另有一信,內容僅“濟之兄及吳、於諸君並乞代致意”,《陳寅恪集·書信集》列為另信。但從前後來信分析,當為此信之附紙。即,此信全部內容為:
孟真兄:
頃中舒先生持印就檔案第一、二等冊樣本來,似尚整雅可觀。惟同閱後,覺最後一頁所附啟事之語,微涉感情。現政治局面已平定解決,罵之反似不武,且當其接收時,曾托江叔海先生轉辦一切,今忽罵之過甚,恐弟私人於江公情誼上亦有關也。且學術著作上不及此類事亦無不可也。弟等共商之下,擬俟公加考慮復示後再印行,如能將刪易之稿寄下付印尤妙。如公主張不須改易原文,亦請速復,以便裝訂工作之進行。 又上海院來電,一囑速交年報報告,已請關係方面編制,一囑停購置,款絀之故。昨錢稻孫先生言《泉屋清賞》已為美人電購而去,姑俟後有機會再說。 匆此。 敬叩旅安! 何先生請代候。
弟寅恪再拜 十月廿四
濟之兄及吳、於諸君並乞代致意。
故此,顯然,《陳寅恪集·書信集》實際所收書信總數當減去一封。
2、《1940年8月24日陳寅恪致梅貽琦信》, 《陳寅恪集·書信集》公布的信中“此事想己由杭君函商”,經對照原信,多了個“事”字。今刪。
第十一類、歸屬錯誤類
1、《1932年10月5日陳寅恪致陳鈍信》。 此信是寫給當時史語所助理員陳鈍的,不知因何緣故《陳寅恪集·書信集》將其編入與傅斯年函之中,卻又在該信下標註曰:“驥塵是當時史語所助理員陳鈍。——王注”則此信明顯是寫給陳鈍的信,不當編入與傅斯年函中。《書信集》編者已知之,卻仍然作為與傅斯年函的第二十二函編入其中,這難道不是編輯之錯誤嗎?!如此大錯,還要指責別人“並不存在的所謂‘錯誤’、‘問題’”嗎?!
2、《1941年2月13日陳寅恪致鄧廣銘信》。 《陳寅恪集·書信集》將此信卻編入“致傅斯年”系列編號第50封信,實在荒唐!恭三為鄧廣銘字。此信為致鄧廣銘信。如此大錯,還要指責別人“並不存在的所謂‘錯誤’、‘問題’”嗎?!
第十二類、張冠李戴類
1、《1943年1月20日陳寅恪致葉企孫信》,《陳寅恪集·書信集》最大錯誤卻是:此信收信人根本不是傅斯年,而是葉企孫。這可以見該信原始照片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