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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令鉈中毒案要點綜述及簡評之二:清華大學的過失
送交者: 南泥灣 2006年01月13日09:19:29 於 [教育學術] 發送悄悄話

在朱令鉈中毒案中,朱令在校期間中毒,毒源基本確定來自大學實驗室,此外校方在案發後的反映滯後,處置失當,11年無法破案,所以清華大學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據南方人物周刊記者 吳虹飛報道:

“1995年4月28日,朱令父母設法收集了朱令的皮膚、指甲、和從1994年12月朱令第一次發病時穿的尼龍運動衫上收集到的第一次發病時脫落的長髮,以及血、尿、腦脊髓等供化驗樣品,一起送往北京職業病防治所陳震陽的實驗室。陳震陽確定朱令是鉈中毒,並且體內的鉈超過致死量。陳震陽認為,如此大的劑量,不是自殺,就是他殺,而且兇手肯定是兩次投毒。

當晚,朱令父母立即向清華大學保衛部報案。次日晨,朱令父母要求清華大學立即保護現場,查封朱令在學校的物品,進一步化驗。

5月7日,北京市公安局14處和清華大學派出所受命立案。在此期間,朱令宿舍神秘失竊,卻無錢財損失。朱令喝水的杯子,滾落在某位女同學的床下。取證現場自此被破壞了。
朱令在神智清醒的時候,曾向協和醫院神經內科主任李舜偉否認她有在實驗室接觸鉈鹽的傳言。李舜偉對此不敢輕信,特詢問清華大學化學系,請求出具書面證明。1995年3月,學校出示學生接觸化學藥品的清單,肯定朱令並無鉈鹽接觸史。此事被記入病歷。

1995年起,清華校方一直聲稱,化學毒品管理很嚴,本科生不能接觸鉈鹽。

1997年4月9日,當時還在化學系任教的薛方渝教授說:清華大學化學實驗室有鉈鹽,多數本科生確實不接觸鉈鹽,但朱令同一宿舍的女生因幫老師搞課題,能夠接觸並使用鉈鹽。

1997年4月28日,清華大學總務處杜總長、辦公室馬主任,保衛處陳處長,教務處李處長等會見朱令家屬。杜處長說,學生正常學習環境中沒有鉈鹽,包括朱令在內的本科生和研究生都不接觸鉈鹽。清華大學對化學藥品的管理很好。

薛方渝教授則對朱令父母說,化學實驗室里有鉈鹽,某些學生在課題中能夠接觸到鉈鹽,已在電話中告知朱令家屬。

6月26日,當時的清華大學黨委書記張再興約見朱令家屬,重申了幾點:朱令沒有接觸過鉈鹽;學校毒品管理是按照規定做的;事發後及時報案,凡是公安局要求的都做了;朱令宿舍被盜不能簡單說誰有責任。

1998年8月25日北京市公安局約見朱令家屬,以下事實才得到確認:經朝陽醫院職業病研究所化驗鑑定,確定朱令是鉈中毒;查清清華大學鉈鹽的使用情況,確認清華大學實驗室購買過鉈鹽,鉈鹽毒品的使用沒有經過嚴格的管理和登記;朱令是在學校內中的毒;排除了朱令本人曾使用或接觸過鉈鹽;排除其家屬或親朋接觸過鉈鹽。“

孫維在申明中對校方的管理有詳盡的描述:

“我絕不相信自己是唯一能接觸到鉈的學生,因為我幫老師做實驗使用的鉈溶液是別人已經配好了放在桌上的。為此我查閱了文獻,事實上化學系在實驗中使用鉈試劑有很長歷史了。僅我查到的論文就有若干篇,直到97年公安開始調查,化學系才禁止使用鉈。
  
此外,系領導後來也說除了化學系,其他系實驗室也有鉈。
  
最重要的是學校對於有毒試劑沒有嚴格管理,鉈溶液和其他有毒試劑在桌上一放就是好幾年,實驗室有時也不鎖門。很多同學課餘時間下實驗室幫老師作實驗,實驗室也對外系學生開放。做實驗的時候,同學們互借儀器藥品也是常有的事。這種情況多年來一直如此,即使在朱令中毒確診後也沒有太大改善。
  
為了證實真相,97年4月,我哥哥獨自一人(從未在清華工作、學習過,更沒去過實驗樓)借了一部家用攝像機在白天工作時間到化學系實驗樓,先後進了幾個實驗室,並從其中一個實驗室的實驗台上拿了一大瓶有骷髏標記的有毒試劑,舉在鏡頭前,把它帶出實驗樓,然後又送回原處,整個過程全部拍攝下來。在隨後的日子裡又重複了幾次,每次都無人過問。
  
出於對學校的感情,我沒有把錄像帶直接遞交公安。但這個事實又對我非常重要,我不能替學校背這麼大的黑鍋,於是我在97年5月5日下午4點多找到校黨辦,把錄像放給他們看,表示:我唯一的要求就是希望由學校自己向公安反映真實情況,說明我真的不是唯一能夠接觸到鉈的學生,這比較有利於維護學校的形象。
  
沒想到,第二天(5月6日)一大早,學校實驗室突然大整改,要求師生停下工作,把所有藥品嚴格分類管理,有毒試劑上鎖,並由保衛處進行了拍攝。當時有不少人目睹,很容易證實。
  
我擔心學校掩蓋實驗室管理不嚴的事實,不得已只好於1997年7月18日把錄像帶和我查到的文獻交給公安。”
  
簡評:

鉈和鉈鹽是一種緩發性的劇毒物品,致死量在一克左右,進入人體後有3-7日的潛伏期。在1993年10月1日開始執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GA57-93)《極毒物品級分類與品名編號》、GA58-93《劇毒物品品名表》中,與氰化物同列A類。

1997年7月28日國家教委辦公廳發布了“關於加強學校實驗室化學危險品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備廳[1997]13號),指出:“1995年5月,1997年5月,清華大學、北京大學先後發生了兩起學生鉈鹽中毒案件。除涉嫌人為作案外,鉈鹽未按劇毒品管理是其重要原因。”

清華的過失:
1.劇毒品管理不嚴,沒有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執行,使罪犯很容易拿到劇毒品犯罪。

2.1995年4月28日朱令確診鉈中毒到97年5月6日整改,前後長達兩年多,這還是孫維及家人找到校黨辦,把錄像放給他們看的結果。

3.接報案後反應遲鈍,處置不力。朱令父母4月28日向清華大學保衛部報案,次日晨,朱令父母要求清華大學立即保護現場,查封朱令在學校的物品,進一步化驗。但5月7日,北京市公安局14處和清華大學派出所才立案。在此期間,朱令宿舍神秘失竊,卻無錢財損失,錯失破案良機。

4.向醫院和公安部門提供不實證言,誤導醫療和偵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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