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嬋:那個冬天,我走進日本法庭當陪審員 |
送交者: 芨芨草 2020年12月19日05:28:05 於 [教育學術] 發送悄悄話 |
李小嬋:那個冬天,我走進日本法庭當陪審員
東瀛30載,經歷了很多在國內不可能被我撞上的事情,比如被炒魷魚,被迫創業,被客戶背叛,被同鄉欺騙,再比如兩次訴訟、一次被告,也就是說不得不三次走進日本法庭進行法律抗爭。 而這些在我20多年來的散文隨筆中,都是看不見的,因為我們中國人報喜不報憂嘛。 特別國有古訓:“父母在不遠游”,使我更不能把遠游中的不幸寫成文字,讓家人擔憂。 如此這般在異國被“千錘百煉”的我,基本上是“處事不驚”了。可是去年冬天,一封來信,還是使我怦然心跳。 這封信的落款是我所居住地方的日本的縣級裁判所(相當中國省級),我一看心中一驚,第一個念頭是,莫非上次敗訴的那個人要翻案?重新起訴? 但是,沒有任何預警啊,百思不得其解,我皺着眉頭、憂郁地打開這封信,一看,頓時眉開眼笑了。 原來一不小心,我被抽簽列入日本法庭陪審員名單。 其實,“法庭陪審員”這個詞,我們大家都不陌生,早在1899年托翁的《復活》裡就濃墨重筆過,並不是新時代產物。 號稱東亞西學先鋒的日本,陪審員制度其實也是2009年才開始。 我仔細再看通知書,原來被抽簽到的人,並不等於就是陪審員了,還要進行面試。 我看後又笑了,因為我剛剛還在奇怪,我這個人至今還沒有抽簽中過的經驗,例如小時候家在鼓浪嶼,中秋節同學朋友幾場“中秋博餅”,我不要說狀元餅,連秀才餅也沒有中過;到日本每逢新年玩一下彩票,也從沒中過,即使超市裡抽簽景品,也一次沒有中過,所以,日本裁判所通知里說,這個並不是最終當選陪審員,還要面試,我反而心領神會了:“這就對了,人不可能耳順之年,突然開運呀”。 但我心中的劇情急轉,又馬上認定這次我是妥妥地成為日本法庭陪審員了。 因為我今生所有抽簽中失敗,取而代之的是所有面試中,都百發百中的,從1983年出國時簽證面試,到留學生獎學金面試,及日本企業就職面試,甚至創業後斗膽挑戰日本政府對中小企業特別融資的面試,都順利通過,所以,我斷定這次面試也沒問題。 在那還沒有新冠的冬日下,我步入日本某裁判所會議大廳,一共有45人。 我們按桌子號碼順序入席後,先是電視說明會,然後進入面接。面接分兩部,由自己選擇。 第一部是在原座位上,接受裁判長的提問,即席回答;第二部是挪個室,接受裁判長的提問。 考慮有的人不希望自己的意見公開,有的不希望自己在大家面前發聲,這麼人性化的安排,真的讓我很感動。 不過,我覺得個室會給裁判長多一份辛苦,就選擇在大庭廣眾接受面接。45位之間有6個人選擇在個室接受面接。 裁判長對我的提問中,我記得有一條:“你對這樣的陪審員制度有什麼看法嗎?” 大家一定最想知道的是到底有幾個人被淘汰。日本陪審員制度規定,一個案件由6個陪審員和一位裁判長及兩位副裁判長審議。 我們45個人被面接後將留下8位,其中兩位是備胎梯隊員。為的是三天陪審員工作中萬一有生病或因急事無法來時,這兩位梯隊員就可以馬上替補。 所有面接結束後,我們全體坐在原位填交通費申請和民意測驗表格,大概半個鐘頭後,裁判長進入會議室,宣布面接結果,這效率也真的是傳說中的日式效率啊。 宣布時不是叫名字,而是叫號碼,以入座的座位順序為號碼。 據說,這一方面是防止互相記住名字,怕萬一泄漏給被審判的罪犯,會有看不見的隱患,這也是一種日式防範於未然的考量。 我是第6個進入會議室的,也就是6號,結果第一個被叫到的是6號,就如我悄悄地自我預言那樣,這次面接我又妥妥地合格了。 我們8人,那幾天還有一個“頭銜”,叫“非常勤公務員”(臨時公務員),除了每天有公務員級別報酬以外,還有公務員保險。 即這幾天如果遇交通事故或捲入突發事件,將按日本國家公務員保險待遇。 我們8人移動到另一個房間,接受小規模演習。當工作人員帶我們進入實際的審判法庭時,我才突然意識到真的很嚴重,在這莊嚴的法庭,我將參與審判一個人啊。 當天回到家,我馬上准備從網上系統地學習法律知識。順便細讀起剛剛從裁判所帶回來的資料。 不讀不要緊,一讀毀三觀啊,資料上寫着:“為了起到審判員的作用,不需要學習法律知識,只需用你的常識來判斷就可以”。 這條規定是高度成熟社會,全民素質高的情況下,才可能的,它告訴我們,在審判一個人的時候,不是用意識形態的認知,也不是用政治正確,而是用一個人的常識。 我作為日本“非常勤公務員”開始了三天的工作。 赴任路上的一個鐘頭,我一直糾結,我究竟會撞上一個怎樣的案件。 我知道如果殺人案或強奸案,我必須面對血淋淋的案情和一些不想看的丑惡。 我偷偷的祈願,讓殺人、強奸案遠離我。 可這是工作,如果可以選擇的話,上帝啊,最好讓我碰上一個大麻違法之類的。 第一天上午在審議室聽取裁判長對案件的說明,感謝上帝,我們審理的案件不是殺人案,也不是搶劫案,更不是強奸案,而是違法偷賣大麻案件。 這還真使我悄悄地送了一口氣。 下午,我們6個陪審員與正副裁判長一起從我們的評議室側門,直接就進入法庭前台。 我在這個評議室開了一上午的會,居然沒想到這個門是通往法庭前台的。 就像電影那樣,台下各就各位,人們已在等我們,穿着黑色法官袍的正副裁判長領頭,我們排成一列進去,裁判長們坐在中間席,我們陪審員依次坐在他們左右席上,九人成一排,台下響起輕微的嗡嗡議論聲,後來聽說旁聽席現在對陪審員都會稍微品頭論足一下。 我看到台下就近中間是兩位書記官、左邊是被告和一位律師、右邊是三位檢察官。 前方是旁聽席,前排坐着幾位胸前掛着工作名片的記者,另外還有一些旁聽者,大約四十人的旁聽席幾乎滿座。 裁判長宣布開庭,請被告進前面中央被告席,左邊律師和被告的座位上,被告站起來,雖然我們已經熟知被告的年齡和履歷,但我還是被他完全沒有初老的樣子吃了一驚。 被告走到中央時,我注意看了一下被告的臉,沒有我對犯人設想的那樣三角眼、滿臉橫肉、渾身猥瑣,而是儒雅地、緩緩地步入法庭中央被告席,不卑不亢地朝台上一個不深不淺的30度鞠躬,西裝革履,深度眼鏡,頭髮看不見白色,甚至領帶也配得低調且適合被告席的顏色——灰色。 檢察官作了被告違法事實陳述:被告有過前科,這次被現場逮捕,純屬偶然,是因為被告沒有駕照擅自酒後開車,撞車後,被交警查到車上載有9克的大麻粉,馬上升級轉刑警處理。 檢察官給我們傳看了現場照片和現場扣押的9克大麻粉。 我有生以來,第一次看見粉末大麻,白花花的,潔白無瑕,怎麼也聯想不到這樣潔白的東西,會使人步入罪惡的深淵。 檢察官的事實陳述過程,被告人始終臉不變色,心跳不跳就不知道了。表面非常鎮靜、目不斜視、筆直地恭聽着。 當裁判長問被告檢察官的檢舉事實如何,被告對起訴內容供認不諱,低頭認罪。 因為被告自己沒有雇傭律師,所以由國家法定的免費律師進行了辯護。 檢察官的起訴與律師的辯護,有兩個針鋒相對的爭辯焦點和一個強調事由: 檢察官的起訴,一是被告人以販賣大麻為職業;二是通過販賣營生。 檢察官還特別請求裁判長和陪審員們注意被告不是初犯,而是有前科,沒有痛改前非,反而明知故犯。 最後檢察官求刑10年,罰款300萬日幣(相當於188000人民幣)。 律師的辯護,一是被告人並不是以販賣大麻為職業,是朋友間相托,有顧客朋友做書面證明;二是不僅沒有盈利,還出赤字,有銀行進賬證明。 律師並且就檢察官強調的被告明知故犯一嚴厲譴責,為被告辯護說,被告前次刑滿出獄後,已經洗手不幹了,三年後,前服刑的獄友出獄,頻繁來拉攏被告參與販毒,被告在引誘和威脅下,再次走上犯罪之路,現在後悔莫及,決心痛改前非。 另外律師還請求裁判長和陪審員們能夠考慮被告人的家庭情況,給予減輕刑事裁判。 律師說被告人的母親患病,高齡90歲,有一個還在讀書的未成人女兒,需要他的保護,是父女家庭,妻子10年前離婚後,被告一個人帶着孩子,照顧老母。律師求刑3年,緩期執行。 律師講完,台下旁聽席上又響起一陣嗡嗡的議論聲。 說實在的,聽了律師的辯護,感覺站在被告席的人,不是以一個犯人的身份站在那裡,而是以一個人,沒有大寫、也沒有小寫,就是一個人,站在那裡,有他的尊嚴,也有他的羞愧,更有他作為一個人的體面。 所謂“上帝面前、人人平等”,就是這麼簡單明了地呈現在我的眼前。 一個社會,如果你只看成功人士,是看不出社會的優越性的,但是,如果你也看失敗人士,就真的能夠看出這個社會是否優越。 律師在為被告辯護的時候,被告肩膀聳拉着,看起來誠惶誠恐的樣子。 最後輪到被告說話,當裁判長問被告有什麼要說的嗎? 被告沒有談及自己是不是以販賣大麻為職業,而是只強調自己非常不孝,作了這樣可恥的事情,想到如果要進監獄,恐怕老母會急得一命鳴乎。 說到這里,被告竟哽咽住說不下去了。 我自稱是一個寫作的人,趕緊扶一下眼鏡觀察被告的臉,只見他鼻子紅起來,我知道,鼻子紅起來,就是真的,因為人強忍眼淚時,鼻子會酸,鼻子一酸,就會紅起來的。 當然,被告也是在爭取“同情票”,但是在法庭上,看到這種場景,還是很意外。 第二天,我們一早來到裁判所的評議室,橢圓桌左邊有一個很大的電視屏幕,右邊有一個更大的黑板。 裁判長引領我們就昨天法庭上檢察官與律師的爭議點展開討論。裁判長不厭其煩地將爭議的重點突出地寫在黑板上,然後大家一條一條分別發表看法和自己的判決。 我們陪審員的爭議點,重點也是在被告人是以販毒為職業與否,因為日本一般慣例是以販毒為職業的刑罰10年監獄;反之7年監獄。 不過這個問題很快,我們就達成一致看法,因為有一個內部條例文件,以一個營業額數字為界限。這里就不便說具體。 不過,這個被告恰恰沒有超過,所以,我們大家就沒有爭議了。 但是,接下來麻煩大了,就是律師請求考慮被告的家庭情況。 令我詫異的是對被告上有老母、下有幼子這個家庭情況,抱有寬容的判斷的是年齡45歲以上的陪審員,當然包括我;相反的40歲以下的年輕陪審員則認為作為一個兒子、一個父親更是不可原諒的。 可見每個人的常識,與年齡和經歷是有關的。 因為我們六個陪審員意見不一致,就必須不斷評議,實在無法達成一致時,就必須以投票決定。 這種時候每個陪審員的一票,就顯得非常重要,因為與裁判官的一票是同等重量的。 日本的陪審員制度是“三+六”模式,也就是說,即使三名法官認為被告人應該刑罰10年監獄,六名陪審員認為律師求刑的三年是合理的,那麼,其結果也就會判多數的三年。 三年與十年之差,可謂天壤之別,能不慎乎? 所以裁判官也不輕易舉行投票,而是在投票前,希望我們陪審員每個人發表一下自己對被告人是否減刑的具體原因、考量。 裁判官明確說,這是為了在我們互相溝通過程中,進一步探討最佳判決。 我的發言我記在當天的日記里了,現在找出來引用如下: 被告人這次染手販毒的原罪,我覺得是那個獄友,大家也清楚,據統計這種人70%與黑社會有關係,他們勸誘加威脅,對於一般人來說,很難抵禦。所以被告人也有他的難處。 設想如果我們自己遇到被告人的情況,一定也希望不要讓90歲的老母死不瞑目,因為10年監獄,再怎麼硬朗的老人,在這種情況下,也不可能等10年了。 被告人的女兒還在讀書,如果被告人被判10年,女孩子的一生也會投上陰影。 一個人的錯,沒有辦法挽回了,但是如果通過減刑,能夠緩和另外兩個人的不幸,不是對我們整個社會有好處嗎。 所以,我覺得可以減刑。 別的陪審員的發言,因為隱私權,這里就不披露了。 最終我們這個案件的判決是被告刑罰7年,罰款100萬日幣(相當於63000元人民幣)。 最後我想把裁判長在第三天法庭宣判後,代表我們全體陪審員和裁判官贈送給被告人的一句話摘錄如下,作為本篇的結束語: “希望被告以此為契機,斷然與麻藥和那些關聯者切斷關係,為早日回歸社會而努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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